二 诺曼封建法与英国法治的成长
1066年诺曼征服后建立起来的诺曼王朝,全盘继承了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和大众化司法传统。征服者威廉一世即位之初就广告天下:“保持爱德华国王有关土地及所有其他事项的全部法律。”此外,诺曼征服加速了英国封建制度的确立,并把臻于成熟的大陆封建法引入英国。封建法的引进进一步促进了英国法治传统的成长。
所谓封建法,指的是调整封建领主与封臣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双方合意的产物,而不是一方强加于另一方的结果。伯尔曼曾经指出,领主和封臣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单向的支配与服从关系,而是一种以互惠互利为前提的契约关系,就像一种婚姻契约。在这种关系中,领主和封臣分别享有某些确定无疑的权利,同时又分别负有某些相对应的确定无疑的义务。例如,封臣因领有领主的封地,必须效忠领主,必须按照封地的大小向领主提供数量不等的骑士义务,缴纳继承税、助钱和其他封建捐税,必须应召出席领主封建法庭,参与或接受“同等人”的审判。反过来,领主有权传召封臣组成封建法庭,审理领主与封臣、封臣与封臣之间的纠纷案件,同时,领主负有率军作战、维护正常秩序、保护封臣人身及土地财产安全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规范分别制约着双方的行为,倘若其中一方单方面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要求习俗、惯例规定之外的权利,则被视为“违法”,此时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对方改正,即投诉于领主法庭,通过判决获得救济。倘若法律程序于事无补,受害一方有权宣布解除封建契约关系。若受害方是领主,可收回封地;若受害方是封臣,可“撤回效忠”(diffidatio)。必要的时候,封臣甚至可以对领主使用武力,夺取领主的土地财产,但这只能是在法律解决彻底无望的情况下别无选择时的最后手段,而且不得伤及领主及其家人的生命和身体安全。
封建法的契约性孕育了英国人严守承诺的诚信守法精神,这是今日西方宪政、民主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理解西方社会、政治和法律的钥匙。不过,从本质上说,封建法属于私法范畴,它所调整的仅仅是某个领主和某个(些)封臣的私人关系。但是,由于英国封建制度的确立是诺曼征服的结果,英王不仅是全国最大最高的领主,而且是政治上名副其实的最高统治者。这样,国君集最高领主和实权于一身,从而使得原属私法性质的封建法具有了公法性质,亦即公法、私法在此重合在了一起。于是,作为领主的国王所承担的封建义务亦即作为封臣的贵族们所享有的封建权利,实际上构成了一套约束国家最高权力的公法(宪法)规范。在这套规范下,“每一个君主都是一个权力有限的君主”。因此,在英国,封建法意外地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工具”,成为限制王权、推动英国法治传统成长的积极力量。
据史料记载,诺曼王朝基本遵循了封建法的要求,通过每年定期召开三次的大会议和不定期召开的小会议(是为两种不同形式的国王法庭),与贵族们一起裁决纠纷和商讨国是。因此,尽管诺曼王权是当时欧洲各国中最为强大的,有封建集权君主制之称,但这并未给英国法治传统带来负面影响,相反,借助封建法对王权的限制,法律的权威和英国人的法治意识还有所增长,这从当时一位轶名诗人留下的一首法律赞歌就看得清清楚楚,他说:“法律高于国王的尊严。我们认为法律是光亮,没有光亮就会误入迷途。如果国王不要法律,他就会误入迷途。……有了法律,就会国泰民安,没有法律,就会国家动乱。法律这样说:依靠我,国王才能统治,依靠我,制定法律的人才能受到公正的对待。国王不可以改变确立的法律,他只可以按照法律激励和完善自身。依法者存,违法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