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控从入门到精通(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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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如何使用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约束试用期员工,更体现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上。就用人单位而言,对于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该工作的员工,最好的解除试用期的办法就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这样能够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案例

杭州市某公司招聘田某为华东区的销售总监,并与之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田某不服,找公司理论,公司告知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田某对此感到不满,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而公司的辞退理由则是田某的业绩没有达到公司的标准,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可以在试用期内以不能胜任该工作为由,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合同。田某则认为,即使是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何况,在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并没有看到过录用条件,所以合同的解除理由根本不成立。

案例分析

试用期对于公司来说,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非法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就要各自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除过失性解除合同和非过失性解除合同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4个法律要件。

(1)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应该在试用期结束前送达劳动者。

(4)要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中明确地说明解除理由,并交由员工签收。

以上4个条件,缺少一个,都不能在试用期内合法、有效地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虽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不符合4个法律要件中的第一点。另外,该公司并没有进行工作绩效考核,无法用数据说明田经理是否无法胜任该项工作,不符合4个法律要件中的第二点。

由此可以看出,一旦录用条件不明确、不详细,就会导致无法在实务中得到有效的运用,就会造成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无效。

连线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