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共产党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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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问 为什么要采取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公职人员、代表的选举按照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的关系可分为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

等额选举指的是候选人数等于应选人数的选举,而差额选举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具体来说,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从适用范围来说,人大代表的选举都是差额的,县乡两级人大的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县以上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差额比例是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例如,某乡需要产生60名乡级人大代表,那么代表候选人的数量则应该多于80而少于120名;例如,某地级市需要产生600名市级人大代表,那么代表候选人的数量应该多于720名少于900名。从国家公职人员产生来说,在中央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选举是差额的,在地方国家机关四套班子(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采用差额选举。在政府的副职选举中,包括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镇长,法律规定必须是差额选举。在党内,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以及各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都要实行差额选举。其中,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应不少于10%;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应不少于20%;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要比应选名额多1—2人。

从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的适用范围可知,差额选举主要应用在基层,而等额选举则更多在较高层级。等额选举是差额选举的补充性规定,即差额选举为原则,等额选举为补充。作为选举的方式,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反映出我们在民主形态和适用范围上的选择,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民主的实质,即人民当家作主。

采取差额选举、等额选举还是二者的结合,反映了两种不同的宪法文化观。主张采纳等额选举的,更加侧重于以国家建设为导向的大局观,侧重于对一统性的强调;主张采纳差额选举的,更直接体现了以尊重公民选举权为核心的人权观;中国采取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相结合的方式,则体现出对于这两种宪法文化的折中与综合。 焦洪昌、叶强:《民主政治的常识与共识——论差额选举制度的重大现实意义》,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2年第15期,第7页。

等额选举更多的是作为组织意图的确认性选举,而差额选举则更多是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性选举。竞争性选举主要强调符合标准的候选人之间充分竞争,由切实了解候选人品德、才能的人民群众或者代表行使民主权利,选择出符合职位要求的候选人。确认性选举一般采用上下结合、充分酝酿、广泛听取意见等做法,提名权通常掌握在各级党委手中。这主要是由于这些事务通常发生在较高层级,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一般民众的日常生活具有一定的距离;而上级组织更容易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角度依据标准选择出较为合意的候选人,然后再通过民主程序由民众或者基层代表进行表决确认或者否定。因此,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相结合的方式更容易实现基层民主与高层次的统筹安排的结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具有以人民为本位的特征,即全过程人民民主,区别于以个体为本位的西方代议制民主。中国的民主形态既考虑个体的自由发展、个人权利的实现,也考虑人民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能够既满足人民群众的短期利益和具体利益,也能满足长期利益和整体利益。 林尚立:《论人民民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0—29页。在这个层面上,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相结合的方式有助于切实贯彻发展以人民为本位的社会主义民主,构筑社会主义民主完整的价值体系、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