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问 在党的各级组织,等额选举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等额选举指的是候选人数等于应选人数。在中央层面,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选举,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其他则主要实行等额选举。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在国家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在地方,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正职,应当采用差额选举,但如果提不出两个候选人,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在实际运行中,正职选举基本是等额的。
等额选举中候选人数等于应选人数,但这并不意味着等额选举就完全是不民主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专门就选举权做了规定:“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实际上在中国也曾发生过等额选举的候选人得票不过半数而不能当选的情况。等额选举也是一种意见表达,也是一种选举权的实现方式,尽管这种表达是受到限定的。
从等额选举的程序设定来说,一般采用上下结合、充分酝酿、广泛听取意见等做法,提名权通常掌握在各级党委手中。因此,候选人选的酝酿和提名环节就尤其重要。从组织角度来说,组织需要确保候选人在符合政治纪律和要求的前提下,做到个体能力与工作职位相匹配、个体人格与职位特点相匹配、组织中不同能力和不同人格的人相匹配,由此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从等额选举的结果来说,等额选举能较好地把握选举结构和规模。以党外群团组织为例,因为在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确立过程中,通过协商和考察,能掌握候选人的代表性和代表结构的合理性。例如通过等额选举方式产生妇女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党外人士代表等,更好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被选举权利,体现出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西方代议制在选举民主的实践中形成了“三段论”的逻辑判断:民主,必须有选举,选举必须有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民主。事实上,竞争是民主的必要条件却并非充分条件。竞争具有多种形态,在等额选举前,上级组织根据人职匹配等原则针对选定人选从政治标准、政治才能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筛选,选举前的选定人选已经经过了大量的竞争。通过组织筛选,从大量组织成员中挑选出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的候选人。此外,不能从竞争出发来设定民主的形式,相反而应该从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来设定竞争。从民主的宏观历史发展也可知,竞争是民主的手段,民主是竞争的目的。从民主实践的比较视野来看,各种民主竞争手段都有其适用范围,不存在适用任何场域的民主手段。美国政党领域的著名学者萨托利就指出,民主与政治的关系类似于市场与经济,保护经济领域消费者的办法就是增加市场竞争,许多人也指出保护政治领域公民权利的办法就是增加政治竞争,但是“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不同的地方在于政治“商品”作为无形的产品难以被监督。竞争虽然使得选民获得了决定竞争结果的权力,但是拥有这个权力的选民时常无法有效监督“政治竞争”本身。在这个层面上,上级组织利用自身对于“政治竞争”中运行规则的把握和竞争目标的确认,可以更好发挥监督“政治竞争”的作用。民主目标的崇高性与竞争手段的局限性,决定了民主与竞争的关系中,所有的逻辑起点应该是民主的本质,而非竞争的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