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度精义与条文评注(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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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管理产品

本次证券法修订,将资产管理产品明确列明为证券种类之一,并要求其发行与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2005年,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我国银行理财业务进行监管。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四万亿政策”的影响,银行理财逐步转向承接表内信贷业务,通过与信托、证券、基金等通道的合作实现影子银行化。原银监会自2009年开始出台大量监管规章或政策,对失控的银行理财进行纠偏。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经历了2017年的大整顿后,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发布后,2018年12月银保监会出台《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移交给理财子公司进行,后者也正式成为与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管等并列的独立资产管理机构。

1999年,证监会正式批准综合类券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2003年颁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确立了定向资管、集合资管、专项资管三种基本模式。2008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券商资管业务的监管体系基本成型。2012年和2013年的规则修订放松了对券商资管业务监管,导致“证银合作”、通道化成为券商资管的基本形态,再次背离资产管理的实质。2016年7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禁止刚兑、降低杠杆、限制结构化、限制通道业务等底线规则。

我国保险法第107条许可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由此派生出保险资管牌照。2004年4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颁布。2006年3月,原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业界迅速推出针对特定项目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成为独具特色的保险资管产品。2011年后原保监会修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松绑保险资管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来源限制;2013年《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保险资管公司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并作为管理人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运用及管理。自此,保险资管从被动受托管理转向主动开展资管业务,受托管理的资金范围不再局限于保险资金,而是转型为全面资产管理。与此同时,《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引入了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来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则放开对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投资。

此外,2005年后,我国资管市场中悄然出现了一种新业态——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它们跨不同金融领域为客户提供理财建议,按照客户的自身财务状况、投资偏好、财富目标及风险承受情况完成不同金融资产的配置。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虽然在从事特定业务(如私募基金的募集或管理等)时会受到相关业务条线的监管或自律监管,但其作为一个整体却仍然游离于金融监管版图之外。[12]

《资管新规》统一了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则。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资产管理产品都是证券。“定向资产管理产品”或“单一资产管理产品”的份额如果不可拆分转让,则不属于证券。如果其份额可对外拆分转让,则属于证券。[13]集合资产管理产品是典型的证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在日本法上被称为“集合投资计划”,并被作为日本《证券交易法》上的有价证券加以对待。因此,对符合证券属性的资产管理产品,必须依照新证券法的规定,适用证券法的监管机制,以规范资管产品销售,保护投资者权益。具体授权国务院制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