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与旧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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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政策篇

新经济与旧体制——五大新经济领域与传统体制机制冲突明显

阮 萌(1)

一、新经济及其特征

(一)“新经济”的提出

“新经济”最早出现于1996年12月30日美国《商业周刊》发表的一组文章中,随后知识经济、数字化经济、分享经济等与新经济相关的新名词相继出现。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关注到了“新经济”,开始培育和发展与之相匹配的“新经济”。

党和国家领导人充分认识发展新经济的重要意义和巨大潜力。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国际工程科技大会上明确表示,世界正在进入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新经济发展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创造历史性机遇,催生智能制造、“互联网+”、分享经济等新科技、新经济、新业态,蕴含巨大商机。2016年3月,“新经济”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我国通过大力发展新经济,完全有能力、有机遇实现弯道超车。近年来,我国许多省市在加快培育和发展新经济,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快速涌现,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到2016年中国已连续6年居世界发明专利授权首位,十年平均增速21.4%;美国白宫发布的人工智能发展报告中,SCI收录的中国相关论文增长约6倍,过去十年近2万篇顶级人工智能文章中,华人作者占比不断上升。我们跟美国一样,是全球无人机专利最多的国家。2017年8月公布的全球197家“独角兽企业”(估值超过十亿美元的初创公司)中,中国以23%的比例紧随美国(54%)之后,超过其后印度(4%)、英国(4%)、德国(2%)与韩国(2%)之和。

(二)“新经济”的内涵

新经济是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为引领和支撑,以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根本保障,以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等为主要内容,代表时代先进生产力的一种新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形态。加快发展新经济关键是深入贯彻创新驱动战略,增强科技创新供给,科技创新是新经济发展的生命力。发展新经济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一个重要内容,在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等方面都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发展新经济有利于培育新动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将成为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的核心动力,新经济的发展壮大将为经济的调整提供时间和空间。发展新经济有利于创造新的供给和新的消费,助推消费结构升级,满足消费者日益变化的新需求,提升经济的内生性增长动力,进而突破“三期叠加”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制约,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理解“新经济”要有辩证地思维,用发展的眼光、历史的眼光看待。需要从时间、空间多维度,从要素、制度等多角度去剖析。首先是从经济的基本定义出发看新经济: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足人类物质文化或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当前,随着新一轮技术变革,我们的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环节的模式也正在发生改变,价值的创造、转化、实现方式方法也在发生变革,新的经济形态也随之产生。其次是从大时代背景下看新经济:与原有的经济形态相比,几次工业革命与当前产业革命的技术基础不同。18世纪出现了蒸汽机等重大发明,成就了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启了人类社会现代化历程。19世纪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催生了由机械化转向电气化的第二次工业革命。而当前,在这一轮科技变革和产业革命的阶段中,知识、数据、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发挥更大作用和更加活跃,以数字经济、分享经济、生命经济、绿色经济、智造经济、创意经济为主要代表的新经济正在蓬勃兴起。最后是从我国阶段特征看新经济:当前我国科技创新正从跟随式向引领式跃升,领跑与并跑共存,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号角已经吹响,巨大需求端优势正在改变互联网时代研发模式变革,互联网、生命健康、高端制造等领域的发展实力在全球处于前列,是发展新经济的重要领域。

(三)“新经济”的特征

新经济主要有三个主要特征:

一是代表先进方向,变革速度前所未有。当前,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领域革命是新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催生的信息经济、生命经济、绿色经济、智能经济、创意经济等新经济业态是当今世界科技和产业的发展方向。

二是涉及面广而深,跨界融合广泛深入。新经济涉及一、二、三产业,涵盖新技术、新模式、新管理等方方面面。

三是动态迭代升级,时空差异不断扩大。随着科技变革而不断演进,新经济的内容、形态、模式也在不断裂变,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内容和表现是不同的。一方面要认清本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信息化、智慧化、绿色化、融合化的核心方向;另一方面应当看到随着信息网络的深度应用,资源的空间流动汇集和虚拟集合利用达到空前水平,区域网络链接同时区域分化也很显著。

二、新经济与旧体制的冲突

不容忽视的是,在新经济的导入期,新、旧经济形态加剧摩擦,面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传统的体制机制越发显得落后、僵化、不宽容,存在既得利益集团借体制“篱笆墙”展开利益博弈、制度缺失和监管手段新人穿旧衣、政府部门管理碎片化、有限资源分散化等问题,不利于各种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不利于新经济的发育与成长。我们从生命健康、分享经济、互联网金融、跨境电商、新能源等新经济领域出发,分析处于导入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产品、新模式面临的传统体制机制的掣肘。

(一)生命健康领域

我国在基因、细胞治疗等领域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基因测序被福布斯列为中国领先世界的8大创新行业,位于深圳市的国家基因库已正式投入运营,可访问数据量和数据存储能力均达到中国第一,并名列全球前列。在细胞治疗领域,我国在细胞重编程、干细胞技术、特色动物资源等领域形成了良好的基础,论文与专利在国际上排名大幅提升,干细胞产业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但是,生命健康新兴领域与原有体制机制的冲突也日益凸显。

一是管理碎片化问题。生命健康新兴领域研发成果转化具有多学科交叉、协同发展特点,产业链较长,涉及多个部门,但没有从成果转化全过程和紧迫性出发形成管理协调机制,存在管理碎片化。例如,细胞治疗技术虽列入国家精准医疗计划等国家战略,但监管机构只允许成果持续试验研究,临床应用未有时间表和路线图,使领先成果在有限转化周期不能形成现实生产力。

二是监管滞后问题。在基因测序、细胞治疗等新兴领域,全球都缺乏法规研究,缺少成熟的监管和运营经验,发达国家和地区正积极制定支持新技术、新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而我国管理部门监管滞后,只是套用原有的技术检验和评判标准,使新技术、新模式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价。2017年10月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但指导我国新药研发企业申报的具体细则还在细化酝酿,美国FDA再次以突破性疗法和加快审批的二条快速通道放行批复了第2个基因修饰的个体化细胞治疗产品。

三是监管缺失问题。生命健康新技术、新业态层出不穷,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规范制定相对滞后,形成监管缺失和空白,尤其在生命信息大数据领域,出现资质缺失、质量失控等乱象,不能保证数据存储、传输、使用、分析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四是创新资源分散问题。由于部门职能分割,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分散式”“平均性”和“区域照顾性”的制度安排,造成“举国体制不举国”,人才等生命健康新兴领域稀少资源分散,前沿重大基础设施缺位,没有形成合力,部分“并行、领跑”优势领域未能转化为产业能力,引领地位逐步丧失。

(二)分享经济领域

分享经济是全民参与的商业模式,渗透许多领域和细分市场,包括分享出行、分享空间、分享资金价值、分享知识/教育、分享饮食、分享医疗/健康、分享物品、分享公共资源、分享技能/服务等领域。我国的分享经济2011年前后开始活跃,2014年呈现井喷式增长,未来分享经济在中国对经济的整体拉动作用还存在较大发展空间,有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由于分享经济内容快速增长,监管对象变得无限庞杂和虚拟,需要调整监管方式和调整原有的治理模式。目前分享经济领域冲突主要表现在:

一是地方政府有抵触情绪。尽管中央大力推进分享经济发展,但受制传统经济的抵触,地方对发展分享经济的较谨慎。优步试图将全球结算中心落户某市,地方考虑到以出租车为代表的利益冲突等问题,拒绝与企业接触。

二是新政策探索改革力度小,甚至背离分享经济要义。中央政府对分享汽车是包容和支持的,但各城市实施落实还是出现了提高门槛变相管控、前置审核、将短时兼职定性为长期劳动协议等违背分享经济发展要义的老旧监管手段和思维。

三是私人物品市场准入与现有体制矛盾突出。分享经济的参与者主要是将资金剩余或者暂时不用的物品、时间和技能,通过服务方式收取租金有偿让渡或提供服务给别人分享,涉及私人物品用于经营。然而,对于如房产、技能,以及闲置物品的分享,涉及要求平台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进行经营许可证等。此外,涉及消防、安全、卫生,以及经营执照等经营许可问题。

四是监管机制不适应,“一刀切”、旧法规生搬硬套客观存在。生产范式向服务范式的转变、服务供给者与享用者的身份融合是分享经济的重要特征,对传统监管模式形成巨大冲击。针对机构经营者的现行税收制度和监管制度,对自然人这一共享经济的大多数参与主体的约束很少或无约束。同时,分享经济的作为新型的经济活动应用现有法律和规范时存在模糊边界,相关的保险、政策没有涉及分享经济的内容。例如,公安的身份证、银行卡、车辆及车主信息、法院的犯罪记录信息等属于个人隐私,能否开发给平台公司还没有做相关法规依据,政策法律法规缺失都会影响分享经济的发展速度。

五是监管机制僵化,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不健全。在实际监管方面存在多部门协调难度大,缺乏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分享经济具体的运营中涉及服务提供者、平台企业等的资质、服务质量、安全等,但目前现有的政策框架内,平台企业运营的属于电信增值服务,由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运营又涉及工商、交通、旅游主管、质量监管等多个部门。

六是容易陷入泛安全化误区,倒逼政府过度监管。分享经济内容之外的问题,如社会治安、食品安全、交通拥堵等社会性问题,不是平台企业或者服务提供者所能确认的,而更多的是整个社会性问题,或其他产业链条环节的监管问题。在缺乏合理的监管机制、管理架构下,往往会过度解读,夸大问题,乃至妖魔化,硬性帽子,倒逼政府采取非理性的措施。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

2013年,以互联网支付和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银行、券商、保险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市场规模庞大,互联网金融用户人数为世界第一,P2P网贷交易额为世界第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交易额全球领先;阿里的余额宝在短短两年内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货币市场基金和全球最大的互联网投资理财产品。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同时,相应的机制和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法律性质不清晰。互联网技术运用金融业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以信用为基础的资金融通。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法律定位、经营行为、经营范围仍存在争议,国家层面出台的一些政策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技术平台”,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开展与传统金融机构同样业务,却不用承担传统金融机构信用责任成本(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存款保险制度等),形成政策套利空间,也埋下风险隐患。

二是监管体系不兼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以“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为主,决定业态丰富、机构众多的互联网金融难以纳入现有监管体系之中,宏观层面的风险缓释和化解机制也难以有效建立。在监管规则和监管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各种具有“草根”性质的创新带来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是信用体系不健全。互联网金融终究是信息技术与金融创新的“化学反应”,而依托大数据技术的互联网征信体系则发挥重要“催化酶”作用。受限于我国征信法律法规不健全、央行对商业征信牌照严格管理、商业征信机构不能接入官方征信系统等多重制约,我国大数据征信发展仍然十分缓慢,互联网金融的“科技”成色明显不足,这也导致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大而不强”“大而不优”,推进我国金融业改革创新的作用发挥不足。

(四)跨境电子商务领域

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物流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世界经济从传统贸易方式开始向以网络化、数字化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方向转变。跨境电子商务经过近年的蓬勃发展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成为推动我国外贸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预计2020年,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将达12万亿元。但现有的监管体系和通关水平等仍落后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迫切需要,按照一般贸易流程设计的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跨境电商多品种、小批次、频繁交易的新特征,产生了通关、退税、结汇等新难题。

一是跨境电子商务对传统贸易的海关监管方式形成了挑战。跨境电子商务具有贸易碎片化的特点,数量大且相对零散、商品批次多且价值小,增加了进出口海关申报的复杂度,导致通关管理部门工作量激增,海关监管较困难,基于传统贸易的海关监管方式已经不能适合跨境电商的监管。同时,当前口岸单一窗口体制机制建设尚不完善,口岸现场的监管部门多,管理分散,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通关效率较低。

二是跨境电子商务与现行检验检疫工作方式冲突显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规定,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并对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等商品提出了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跨境电商的供应链组织模式多为海外“扫货”,即采购团队或买手在海外商超、卖场等大量购买商品,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代购商品只能拿到销售发票,无法取得原产地证书和检验检疫证书等材料,代购的化妆品、保健品也无法在食药监总局注册备案,达不到一般贸易方式下检验检疫的法规要求。

三是结汇、税收政策不配套。跨境电子商务结汇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规范和不便利之处,并受结汇额度限制,据业内人士估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规范结汇的资金不超过70%。同时,因现有税务政策、流程等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模式的特点暂不匹配,跨境电子商务按传统税务方式操作遭遇“瓶颈”,企业行为也无法规范。有关跨境电商的进口关税的征缴,实际操作中还将面临着跨境电商进口企业以化整为零,以货运分拆方式进口,把每件商品的价格控制在行邮税免缴税的额度之内,从而规避缴税。

四是跨境电商发展政策存在与现有法律法规冲突或不一致情况。目前,有关跨境电商的政策及法规都是各部委制定,以部门通知、部门规范的形式发布,法律位阶较低,存在内容不一致以及与现有法律相矛盾的现象。

五是对进口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的试点,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主体不明问题。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中明确了海关对进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思路即“三单对接”: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在当前试点的进口跨境电商零售模式下,申报主体应该是订购人,并不一定是支付人或收件人。在实际操作中,电商平台代替个人向通关服务平台发起报关数据(订单)推送。若出现报关数据和实际物品不一致的情况,因为申报主体没有在海关的监管范围内,而找不到报关责任主体。

(五)新能源领域

当前,我国在新能源不断上马,同时弃风弃光矛盾突出,在没有补贴和补贴不及时到位情形下,“全额”收购新能源电量对电网企业来说困难重重。

一是新能源补贴加剧了新旧能源的博弈。政府为新能源发电提供的定向补贴表面上解决了发电企业的盈利问题,但电网企业的上网标杆电价由发改委决定,其中,包含了对新能源发电的度电补贴。新能源的补贴过高,意味电网企业收购电量的成本增加,如果销售电价不变,二者之间的差额必然减小,从而造成企业盈利减少甚至亏损,一定程度上成为变相强迫电网企业为新能源的高成本和高风险埋单。电网企业在没有外界激励的情况下,为保障企业自身盈利,必须优先保证成本低廉的火电上网率。同时,现行补贴方式容易抑制新能源企业创新的动力,长期导致企业丧失市场竞争力,从而遏制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二是电站建设与电网建设的规划、核准及建设不同步。按照国家提出“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有序推进”的总体要求,我国新能源建设与消纳的基础设施——电网建设的规划、核准及建设不同步,使电力输送通道在建设进度、输送容量、输送对象上都难以满足新能源电力发展需求。

三是电网企业经营和输电的特权挤压新能源消纳空间。目前,我国电网企业既拥有独家买卖电的特权,又通过下属的电力调度机构行使直接组织和协调电力系统运行,拥有电网所有权和经营、输电权,具有垄断性,不利于市场主体自由公平交易。国内新能源发电企业普遍成本高于传统能源,且受环境和季节因素影响较大。电网企业收购激励不足,为保障企业自身盈利,电网利用“计划”方式特权,会自发转向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的传统能源,挤压新能源消纳空间。

四是地方政府利益保护阻力大。目前,我国的电力运行管理和改革总体是以省为实体进行管理,同时跨省跨区输送电计划未纳入国家能源战略制定中。此外,各地对接纳新新能源积极性不足,部分地方政府为保持当地经济和税收,往往选择弃光弃风来保持火电占比,从而保证地方经济数字的稳定。火电企业同时还牵扯相关行业的税收和就业,为保持社会稳定问题,地方政府对大量收购新能源电力仍采取保守态度。

三、对策建议

由此可见,只有深化改革、打造新的制度环境,新经济才能快速发展,新动能才能成长壮大,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才能取得突破性进展。从近期来看,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需要高度重视。

(一)从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出发,处理“新、旧经济”的利益冲突

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扩张,将冲击原有的产业、商业逻辑和经济秩序,打破垄断分割,引发社会财富和利益的重新分配,会不可避免地遇到来自既得利益者的质疑和阻挠。在分享住宿、分享用车等多个领域,涉及私人产品用于经营分享经济领域,存在对宾馆酒店、交通出租车市场的冲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既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边界,改变了金融生态,也给传统金融业带来巨大的转型压力。电子商务也冲击了一大片传统商业。新能源发电也与火电和水电企业、电网及地方政府存在利益冲突。

为此,推进新经济发展需要着力解决与既得利益者的冲突问题,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

一是在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解决各方利益问题。从消费者利益出发,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应用扩张,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与此同时,适当考虑新经济对原有利益主体的影响,平衡新旧经济主体的利益。例如,在分享经济领域,可以借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验,以一种不会妨碍创新和竞争却能保护消费者的方式来监管分享服务平台,使消费者从传统商业模式与新兴商业模式的竞争中受益,而不是如目前网约车新政一般,背离分享经济要义,将对网约车的监管回归传统出租车管理范畴。再如,正视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等问题,通过调整补贴模式、推进配额制和绿色证书交易机制、深化电价改革、加快配售市场化等措施,加快推进新能源取代常规能源发电的进程。

二是建议建立新经济进入市场的评估体系。在出台新经济发展政策时,提前做好冲突的解决预案的推演,对新经济发展予以技术评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减少对原有利益主体的冲击。在新能源发电领域,借鉴德国经验,建立相应的新能源并网(集中并网或分布式并网)评估体系,在新能源电站的详细设计方案完成后,对新能源并网的影响予以技术评估或认证,确保分布式新能源并网后电网的可靠稳定运行。

(二)从有利于新经济加快发展出发,完善新经济监管体系

新经济快速发展对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我国新经济监管制度创新远远滞后,大部分新经济领域采用原有的监管制度,出现模糊地带、监管漏洞,制约着新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在大部分新经济领域,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的监管制度缺失,监管部门往往只是套用原有的技术检验和评判标准,使新技术、新模式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价,新技术应用“一放就乱,一收就死”。例如,2016年的“魏则西事件”后,国家卫生计生委随之紧急叫停细胞免疫治疗临床应用,从中也可以看到我国在生命科学开始进入并行、领跑阶段的重要领域方向,没有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管理条例、标准及管理架构。又如,互联网金融频频出现乱象,反映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缺位、现有监管政策和监管手段不切合实际,更反映出金融监管机构没有深入把握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监管机构将P2P业务定性为“个人借贷”,将P2P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技术平台”,将P2P平台监管责任主体指定为金融监管经验和人才储备不丰富的地方政府,其实是否定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推卸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责任。跨境电商在海关监管和通关方式、检验检疫、税收和结汇支付等方面已具备基本的可操作规范,但按照一般贸易流程设计的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跨境电商多品种、小批次、频繁交易的新特征,产生了通关、退税、结汇等新难题。

实现动力转换和生产方式转变,关键是创新制度供给,推进体制机制深刻变革。当前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快速更迭,新经济发展机遇稍纵即逝,亟须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相结合,建立适应新经济创新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

一是根据新经济发展的需要,构建有效的新经济监管体系。对生命健康领域的创新,建议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采用CLIA监管模式、开辟医药创新特殊通道以及对细胞治疗的相关监管模式,探索建立引领型的模式,同时,加强上市再评价的功能,对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持续动态的监管,通过科学的办法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由国家主导,全面梳理生命健康新领域的产业链,在生命健康数据收集、数据库建立、质量控制、数据解读、疗效评价标准、健康数据安全等监管缺失环节,制定相应的技术门槛和行业标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借鉴欧美金融市场发达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普遍采用了类似公募金融的“强监管”模式,参照公募金融建立互联网金融“强监管”原则,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设立上要有一定准入门槛,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要有相应的资本金、现金流、杠杆率、高管资格等运营要求,更加强化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准确性标准等。同时,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特征构建“混业监管”模式;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特征发挥“自律监管”作用。

二是建立新经济产业发展的先行先试示范区。发达国家在发展新经济时,也采取先行先试的方法。例如,英国央行金融科技“监管沙盒”项目,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简化互联网机构和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和流程,允许金融科技创新企业或业务的快速落地运营,并根据其在“监管沙盒”内的测试情况做出“否决”或“推广”判断,鼓励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和工具的创新。在分享经济领域,美国、英国、韩国等分享经济发展规模较大的国家都在探索建立“分享城市”,从地区层面统筹分享经济资源,实现创新资源的最优配置。为此,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在有条件的区域,探索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特区。搭建现实应用模拟场景,重点推动生命健康、无人汽车、无人机、互联网金融、分享经济、跨境电商和新能源等创新产品和服务试验发展和推广应用,在新经济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等方面综合授权、先行试点,率先建立更加弹性包容的监管制度,形成符合新经济发展的制度框架、体制机制以及多部门合作体制。国家相关部门在此基础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总结经验,全国复制推广。

(三)针对政府部门管理碎片化的问题,构建多部门协调管理机制

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支持新经济发展的部门协调管理机制,支持“成果对接产业”的机制体制不畅,与科研成果转化为产业相关的各个部门缺乏协调,导致多头管理,企业无所适从,新技术转化为新产品、新服务处处受阻。在生命健康领域,我国基因测序、细胞治疗领域列入国家精准医疗计划和“十三五”生物产业规划的发展重点,但监管机构只允许研究成果持续进行试验研究,而临床应用迟迟未有时间表和路线图,最终致使领先成果在有限的转化周期不能形成现实生产力,研发投入也付之东流。分享经济涉及的平台企业运营的属于电信增值服务,由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而具体的运营又涉及工商、交通、旅游主管、质量监管等多个部门,存在多部门协调难度大、缺乏常态化的监管机制等问题。

为此,建议破除创新孤岛,推动关键职能部门建立服务于“国家战略”的协调管理机制。在生命健康领域,美、日、韩均不遗余力地实施国家战略,推出一系列政策创新,鼓励研究成果快速转化,如美国将创新药率先在国内上市的数量作为药监部门绩效考核指标,推出新产品“优先审评”“突破性治疗”“加快审评”和“快速通道”等多项审批制度改革举措。为此,我国应大力推进生命健康领域的“政策创新”,将加快新药审评、促进创新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使命,构建适应生命健康产业发展需要的监管体系,抢占生命健康产业的制高点。又如,为激发分享经济的活力,促进市场竞争,借鉴各国在建立行业协会、完善保险体系、重塑信用机制等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合作监管机制,推行“政府监管平台,行业协会规范平台,平台内部约束”的监管模式。

(四)聚焦“集中力量办大事”,建立推进新经济发展的部门协同机制

大部分新经济领域,从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的全链条没有统一协调管理部门,缺乏以培育战略产业为目标的全局观和协同观,有限的资源不能有效集聚。在生命健康领域,科技研究研究、成果产业化、成果应用推广分别属于科技部、发改委、卫计委和食药总局,各部门协调不足,无法形成合力,资金、人才等资源分散,迟迟未能产生领先的技术和产品,更没有形成有规模的新兴产业。目前有关跨境电商的相关政策都是各部委各自制定,以部门通知、部门规范的形式发布,法律位阶较低,存在内容互相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以及与现有法律相矛盾的现象。

为此,建议参照美国的经验,以“大科学”思维周密组织重要科技领域的科技攻坚,统一规划,明确目标,在国家层面统一发展蓝图、行动计划与资金出口,从体制机制上动员公私部门合力参与,有效组织各类创新资源,形成“官产学研用媒”结合、上中下游衔接的全产业链创新协同格局。

一是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的架构下,设立涵盖“政、产、学、研、用、媒”的创新专业委员会。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新机制,形成国家共识,对关键核心领域按国家意图进行蓝图规划,围绕关键领域“三发联动”的“创新链+产业链”进行梯次接续的系统布局。

二是以大科学项目形式组织实施,在关键领域,集中资金、集中人才、集中资源、集中攻关。改变我国目前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上的人、财、物等的“分散式”“平均性”、甚至还有“区域照顾性”的制度安排。围绕面向经济发展主战场,形成“三发联动”新机制,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国家强的通道。

三是破除创新孤岛,推动关键职能部门建立服务于“国家战略”的协同创新机制。并围绕促进创新成果向经济价值转化进行政策创新,促进不同创新主体形成战略产业链,建立产业新生态,互为上下游,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催化强劲持续的科技创新“引爆效应”,构造孵化若干战略产业经济生态圈。


(1) 阮 萌: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公共经济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