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求索与呐喊(评论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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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须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焦作房产纠纷案”是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在一起的典型案例。国外法院对处理这样的案件主要有两种制度:一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即法院在审理行政争议时附带审理与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在对行政争议作出判决时附带对民事争议作出判决;另一种制度是先行后民,即先由行政法院就行政争议作出裁判,然后民事法院再根据行政判决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当事人同时向行政法院和民事法院提起诉讼,民事法院则先中止诉讼,待行政判决作出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笔者认为,在我国实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较为适当。第一,有利于法院裁判的统一,可以避免法院就同一案件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判决,使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均无所适从;第二,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避免当事人时间、金钱和精力过度耗费,也有利于减轻法院负担;第三,有利于争议的实际解决,单纯进行民事审判,不能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违法的行政决定法院不予撤销即不会自行失效,这样,相应的民事判决最终也难以执行;第四,有利于法院内部的合理分工和充分利用法院的资源,目前我国法院行政庭受理案件很少,有的基层法院的行政庭一个月收不到一个案件,甚至数月半年无案可审,而民庭却案件积压,审不过来,如果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既可以适当减少民庭的负担,又能适当解决行政庭工作量不够的问题,避免行政庭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

行政诉讼法立法时,因未能充分预计到行政、民事争议交织、重合的情况,故没有明确规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致造成现在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因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而各行其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违法侵权行为(包括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并使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必须尽快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或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采取修改行政诉讼法,以立法方法解决问题是最理想的途径,但实行起来难度较大,需要时间较长;司法解释的方式虽不十分理想,但实行起来难度较小。为了尽快解决当前急迫的问题,可先以司法解释统一法院的现行做法,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由立法机关以立法确立正式的制度。

(原载于《法制日报》,199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