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2009年职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2009年《公务人员职程制度》法案对原有的澳门公务人员职程制度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简化一般职程和特殊职程的设置,透过合并和撤销将原来的九个职级简化为新的六个职级;提升部分职程的入职学历;引入工作经验代替职前培训、实习;建立对内对外入职机制;增加“培训”作为晋级条件;增加职级和职阶;成立统筹、负责入职、晋级等招聘和甄选事务的中央管理机制。[1]其中,“增加职级和职阶”这项改革内容,可以说是2009年职程制度改革的重点所在。
“增加职级和职阶”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务人员职业生涯过短、无法有效激励“职程顶点”人员的问题。在当时的制度框架下,公务人员的晋升在公职生涯的前半阶段就可以达到公职职业生涯的顶点,公务人员在公职生涯的后半阶段的待遇、级别基本上处于一种停滞不前的状态,无法有效调动公务人员的积极性。以垂直职程中的高级技术员为例,在人员符合晋升要求(工作评核及具有一定的年资)的前提下,最快12年(最迟18年)可由职程的起点(430点)到达职程的顶点(650点)。假如该公务人员在25岁入职,那么他(她)最快在37岁,最迟在43岁便可以达到其职程的顶点。这就意味着,如果该名高级技术员没有被委任领导与主管职务的话,那么他(她)在65岁退休之前的薪俸点将维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增加职级和职阶,拉长公务人员的职程,提升对到达“职程顶点”人员的激励,就成为不少公务人员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是澳门公务员制度走向科学化和合理化的内在需要。
我们可以从表9和表10的对比中更为直观和清楚地了解2009年澳门公务人员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表9 2009年之前的一般职程制度
续表
资料来源:第86/89/M号法令,订定澳门公职一般及特别职程制度。
表10 2009年改革后的一般职程制度
从新旧一般职程制度的不同设置中可见,在新的职程制度中,垂直职级出现新的职级,横向出现新的职阶。具体来说,体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变化。
2.1.1 调整人员组别
从人员组别上,原来的人员组别有“高级技术员”、“技术员”、“专业技术员”、“行政文员”、“工人及助理员”等五个人员组别;改革后的人员组别则变成了“高级技术员”、“技术员”、“技术辅导员”、“行政技术助理员”、“技术工人”、“勤杂人员”等六个组别。
2.1.2 精简级别
从级别上看,原来的公务人员职程有九个级别,其中,工人和助理员分为四个级别,分别是:第一级别“助理员”,第二级别“工人”,第三级别“半熟练工人及熟练助理员”,第四级别“熟练工人”。“行政文员”为第五级别,“专业技术员”中有第六级别和第七级别的分化,“技术员”为第八级别,“高级技术员”为第九级别。改革后的级别只有六个级别,其中,原来第一级别“助理员”和第二级别“工人”合并为新的第一级别,并把人员组别改为“勤杂人员”;原来第三级别“半熟练工人及熟练助理员”和第四级别“熟练工人”合并成为新的第二级别,并把人员组别改为“技术工人”,原来第五级别的“行政人员”改成新的第三级别“行政技术助理员”;取消原来第六级别的“专业技术员”,原来第七级别的“专业技术员”改成新的第四级别的“技术辅导员”,原来第八级别的“技术员”改成新的第五级别的“技术员”,原来第九级别的“高级技术员”改成新的第六级别的“高级技术员”。
2.1.3 增加职等、职阶和薪俸点
原来工人和助理员的职阶由原来的七个增加到十个。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组别由原来的四个职等改成五个职等,新增加的第五个职等包括四个职阶,比其他职等多了一个职阶。原有的第一级别“助理员”和第二、三级别“工人”、“半熟练工人”合并为新的第一级别后,起薪点统一确定为原来第二级别的起薪点110点,并且由于职阶的增加,该组别的最高薪俸点由原来的180点提高到240点;原有的第三级别“熟练助理员”和第四级别“熟练工人”合并成为新的第二级别后,起薪点统一确定为原来第四级别的起薪点150点,并且由于职阶的增加,该组别的最高薪俸点由原来的240点提高到300点。同样,由于其他人员组别内部都增加一个职等,即由原来的四个职等变为五个职等之后,也就增加了相应的薪酬。比如,高级技术员在工作12年后到达650点之后,仍有晋升的机会,其薪俸点在随后的职业生涯中会有所提升,而在其退休时的薪俸点将为735点,比原有的制度高出了约13%。
2.1.4 调整晋升时间
延长新增加的职阶的晋升时间为五年或者四年(工作表现评核不低于“满意”,新职阶的晋升时间为五年;工作表现评核不低于“十分满意”,新职阶的晋升时间为四年)。这种晋升时间的调整,适用于晋升到新的第一级别和第二级别的第八、九、十职阶所需要的时间,以及晋升到其他组别的新职等和新职阶所需要的时间。由此,由入职至顶点所需服务的时间最短为29年,而最长则为3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