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性别研究(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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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安定团结中重塑婚恋家庭观

婚姻法的宣传并非以打击违法、整治处理为主要贯彻方略,而是强调在正确交代政策的基础上突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的方法重在避免指名批评,将批判的矛头从违法的个人转向“封建”旧制度。这种对制度不对人的做法使贯彻婚姻法运动能在一种安定团结、互帮互助的氛围中进行。并且政府通过制造一种言论,对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造成一种舆论压力,从而逐渐扭转社会风俗,最终让群众自己来改造自己。在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特点的婚姻法贯彻中,对文化的重塑重于政治威权,日常生活成为一种权利来源。

(一)以教育为方针的时代背景

婚姻法颁布以来的一系列宣传贯彻活动、试点工作和媒介的报道,使得在运动月初期群众对婚姻法就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由于没有开展大规模的有针对性的宣传,群众对贯彻婚姻法的政策原则了解得不是很清晰,因此一时谣言四起。比如说在1953年3月初流传着婚姻法把婚龄提高到男25岁、女23岁的谣言,并导致该月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者达到11起。《北京市贯彻婚姻法宣传工作的准备情况及训练干部的情况》, 1953年3月12日,北京市民政局民政科《五三年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情况简报》, 1952年12月~1953年3月,第十一号,北京市档案馆,196-2-479。在1953年初,北京市受运动波及而自杀的高达8人,特别是在3月份,就有7人自杀,5人是男性,这7人中大多是发现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政策因而畏惧自杀的。例如3月3日西四区的李春生因为自己患了“花柳病,过去又满了年岁,对这次贯彻婚姻法的政策不了解,发生恐慌,引起自杀”; 3月25日南苑区的王永禄在运动前风闻消息,“怕开会叫他老婆坦白,自己跟着丢脸,食了杀虫粉”;而丰台区的詹氏则因为平日限制儿媳上民校,当她学习了婚姻法之后,在3月27日因害怕上吊自杀。《密:自1952年12月15日至1953年4月15日,四个月当中北京市因婚姻问题引起的杀害、伤害和自杀案件情况》,北京市民政局民政科《北京市五三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 1952年12月~1953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196-2-476。这一现象或许与镇反、三反五反等政治运动不无关系,这些运动在人民群众中已经造成了以“整”为核心的,无事则已、有事即罚的“阶级斗争”式的政治运动形象,访谈资料也显示出了当时严肃的气氛。当年在东北参军的郎昆吉就说:“51、52、53年斗反革命可厉害了……听说我们航校来了个山东的一个国民党教员,一镇压反革命,当时一动员,大家都说是他,第二天不知道怎么的,教导处找不着人,结果发现他自杀了,他就自己自杀了!原来和我一个班的一个人,过去他爸是国民党的班长,他小时候念的也是国民党的空军幼校,新中国成立后就翻他爸的事,他就说不大清楚,好像没做过坏事,我们就说他包庇他爸,他也自杀了,这他到底有没有什么(问题)就查不清了。”《郎昆吉:军旅生涯的婚姻与家庭》, 《李二苓访谈录》,第17页。因此,在运动月初期,自认没有违背政策的民众都抱有冷眼旁观的心理,而有婚姻问题的则人人自危。很多有问题的群众都害怕运动月会和1952年的三反五反运动一样,因而都十分慌张,有急着要搬家的,有逃回老家的,有将小老婆的孩子送人的,有寡妇急着找对象的,有老太太自暴自弃的,等等。例如于俊英爷爷有两房媳妇,当时就把于俊英的亲奶奶(于俊英爷爷的大老婆,但精神有问题)送到大红门去了,没有和他们住一块儿。《于俊英:北京城区淳朴而和谐的生活》, 《李二苓访谈录》,第2页。

鉴于此,市贯委会要求运动月应突出贯彻婚姻法运动与其他政治运动的区别,要加强普遍宣传,从正面交代政策,首要是安定民心,并确定了以教育为方针的重点宣传内容具体内容已在第二部分引用,此处不再重复。《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计划》, 1953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84-1-32。,该内容还被直接抄入一些区的运动月计划当中。例如1953年3月11日南苑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计划中就一字不落地抄入了该宣传内容,只是将北京市计划中强调的宣传重点变成了宣传内容的全部。《北京市南苑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计划》(草案),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南苑区委员会《南苑区委宣传部关于干部学习、教育的工作计划、总结、反映、通知》, 1953,北京市档案馆,36-1-240。可见,当时北京市上上下下都强调对于婚姻家庭问题的处理应以和为贵,重在改变观念,只有严重违法和无法调解时才诉诸法律。

(二)文艺作品中的政策原则

当时宣传婚姻法的文艺作品中,除了无恶不作的极坏人物,其反面角色或者存有一定“封建思想”的角色,大多也都是通过批评教育完成改造的。其改造的方法重在避免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个人,而要把他们的落后归罪于旧社会。例如《刘巧儿》中巧儿原订婚姻的公公为了帮助巧儿逃脱巧儿父亲包办的买卖婚姻,而出手打伤了她父亲的事件,最后负责处理这一事件的地方政府没有追究巧儿公公打伤巧儿父亲的法律责任,而是指出巧儿公公的错误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贪图钱财卖掉亲生女的巧儿父亲,也只是给予三个月苦工的处罚。韩起祥、袁静:《刘巧儿》,北京宝文堂书店,1953,第7版。可见,该判决对出发点好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批评教育的手段,对带有封建思想的违法当事人也是以教育为主从轻处罚。这种将罪过归于批判封建旧制度的做法,有利于塑造当时群众对公平的判断,也能够造就政府宽大仁慈的形象,产生当事人对政府心服口服,更加信任政府的效果。

文艺作品毕竟还是有它渲染、夸张的一面,试想大多数父母怎么舍得将自己的亲生骨肉卖给那些品行极坏的财主呢?父母或许更多的是希望女儿以后过得富足,而并非真的都是贪图彩礼的。于俊英回忆说:“隔壁杂货店的三女儿当时还没结婚,我们都叫她三姑,她家里把她嫁给一瘸子(天生残疾)了,她当时不愿意去。”我就问三姑家为什么要把她嫁给一个她不愿意嫁的瘸子呢?于俊英分析了两点原因。第一,那时候三姑挺大的了,十八岁该结婚了;第二,那时候家里都愿找那些有钱的人,谁愿意自己家的闺女找个穷人呢?《于俊英:北京城区淳朴而和谐的生活》, 《李二苓访谈录》,第1页。但是,文艺作品中黑白分明的宣传则更容易使民众明确,无论出发点的好坏,包办买卖婚姻都是没有合法性的。

(三)贯彻实践中的缓进策略

在实际宣传中,身为北京市常务副市长兼市贯委会主任的张友渔也申明了这种“对制度不对人”的批评教育原则,他提出“组织对制度的控诉会,不牵扯个人问题;具体案子,要注意如何运用,要引导到反对旧制度,不然只起镇压作用,教育作用反而少了”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清档小组档案《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党组会议记录》, 1952年12月~1953年5月,北京市档案馆,84-1-33。。在处理案件时,由于运动月是人民内部的民主改革运动,因此要“使群众相互教育、自我改造”,对待没有引起普遍民愤的案子,也都基本采取这种批评教育的方式;“只能对极少数虐待、虐杀妇女以及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严重后果,至民愤很大的严重犯罪分子,才按法律予以应得的惩处”。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贯彻婚姻法宣传工作计划》, 1953年1月19日,北京市民政局民政科《北京市五三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1953年1月~6月,北京市档案馆,196-2-476(2)。另外,张友渔副市长在市贯委会党组会议上强调,“有关法律形式的问题,要以法院面貌出现”。要有重点地、迅速处理那些行为恶劣,特别是已经或将会酿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坚决维护法律的原则和尊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清档小组档案《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党组会议记录》, 1952年12月~1953年5月,北京市档案馆,84-1-33。而且,即使是用法律形式处理重大案件,政府仍然是希望能通过杀鸡儆猴的方式教育其他人民,防微杜渐,以减少这类案件的再度发生。例如有的区还召开了公审大会,丰台区在1952年召开的公审大会,集中处理了五件虐杀妇女的案件,并当场判刑以教育广大群众;第六区在公审后,还组织群众讨论,通过群众中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情节较为轻微的类似问题。“第六区”是北京市从新中国成立后到1952年重新划分行政区划之前的行政区划。(笔者注)《北京市第六区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委员会关于典型案件和公开审判的专题报告》(1951年12月20日),北京市前门区人民委员会第八、九区公所办公室,《第六区政府贯彻婚姻法执行情况、文教卫生、春季房屋修缮等工作的汇报、计划》, 39-1-132。

这样的公开审判虽然也类似于“阶级斗争”式的政治运动中对“活生生的地主阶级进攻”《银翅》中描述“土改”的群众大会,庄孔韶:《银翅:中国的地方社会与文化变迁1920~1990》,三联书店,2000。,以及镇反、三反五反中“拿大卡车拉出去就枪毙”的示众和动员大会上公开宣布“下令枪毙”等《郎昆吉:军旅生涯的婚姻与家庭》, 《李二苓访谈录》,第21页。,用生动个案杀鸡儆猴的群众动员方式,但是无论从判刑标准,还是动员目的上来看,对婚姻法典型案件的选取和处理应该是相对缓和许多的。一方面,对后果严重的违法者仍然抱有教育的希望,对其从轻判刑,甚至有时将过错追究于基层干部的调解失当或者不作为例如1951年对孟庆坤杀妻自杀案的处理,认为导致惨案发生的过错在于基层干部办案拖沓,各机关、各机构相互推卸责任,因而在已经发现犯案苗头后没有及时处理。北京市郊区人民法院驻第十六区审判庭助审员张本忠《对祁桂兰诉孟庆坤离婚在诉讼进行中孟庆坤杀死祁桂兰并自杀一案的检讨》, 1951年11月23日;门头沟分局派出所所长穆长清《对孟庆坤杀妻自杀案的检讨》, 1951年11月24日,北京市监察局,27-2-322。,而不像其他政治运动是一旦划分好阶级阵线便违者必斗。另一方面,从教育目的上来看,政治运动大多是通过喊口号鼓励群众起来斗争,而处理婚姻问题的群众大会则要求控制会场秩序,让群众正确把握政策,希望群众之间互帮互助,互相教育、调解,从而创造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

图5

图为“孟秀兰案宣判大会的会场。图右是市人民法院院长王斐然在宣读判决书,左边低头站立的是恶婆婆张陈氏”, 《孟秀兰案公开宣判 恶婆婆张陈氏处徒刑三年》, 《北京妇女》1952年第7期。

运动月之后,虽然民众已经基本明确婚姻法的具体内容,但是各地收效不一,仍有很多地方还没有普及新的婚姻观念。鉴于此,政府明文要求对违法但没有造成坏的社会影响的群众,仍然采取以批评教育为主,从轻处罚的原则。195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条指示中针对重婚、纳妾问题明确指出:“自贯彻婚姻法运动后,如仍有重婚、纳妾的非法行为,自应加以禁止,并可作为 ‘刑事’论处,但亦不应一律给予刑事处分。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及当地群众对婚姻法认识的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以致必要的刑事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问题的复函》, 1953年8月20日。不过,在该年9月8日的指示中又重申“仍应从婚姻法颁布之日起算”,但可以“酌予较轻而不同程度的刑事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纳妾几点意见的复函》, 1953年9月8日。可见,虽然当时政策时有徘徊,但是维护法律尊严最终还是放在维护社会安定之后的,新法律合法性的形成则并不是完全靠依法判决,而更多的是依赖教育宣传。

另外,运动月之后民众中还产生了一些过“左”的倾向,仍“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新婚姻与家庭关系”。有很多男的反而认为,既然宣传男女平等,“女的不能和我挣钱一边多,怎么也不行”。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城区组《北京市城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工作总结》, 1953年5月4日,北京市民政局民政科《北京市五三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1953年1月~6月,北京市档案馆,196-2-476(2)。“在一些青年工人中,由于曲解婚姻自由,对婚姻问题草率不慎重,是种上升的现象,影响了生产和工人之间的团结,甚至引起离婚及自杀”。“大、中等学校中,发现男女关系混乱,甚至结成流氓组织,进行活动。”有些人存在对“女的参加社会活动就不受 ‘管’的担心;公婆不服气儿媳和自己一样平等”的想法。更有甚者还出现“虐待公婆,甚至造成惨案”。1954年9月30日,北京市民政局民政科《关于宣传贯彻婚姻政策的文书材料》, 1953年10月~1954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196-2-480。所以,运动月只是一项突击行动,以加速婚姻法的普及进程,而并不能通过一次运动彻底解决问题,在运动月后仍然很有必要继续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正确全面地交代政策的方法。这一思想在之后的婚姻登记工作中得到了体现。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和贯彻婚姻法情况的报告》, 1953, 14-1-58; 《市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工作情况意见的报告及关于贯彻婚姻法情况报告》, 1954, 14-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