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研究论丛(第三辑)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 安第斯国家与中国生态文明理念的法理化阐释

从生态文明理念的角度来看,拉美安第斯国家和中国都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安第斯国家注重生态治理与传统文化相结合,推崇印加文化中的“和谐万物”思想;中国也强调生态文明与古代中华文化的融合,倡导“天人合一”的思想。这些生态文明理念都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可行。然而,拉美安第斯国家与中国都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包括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水资源短缺等。在这个背景下,生态文明理念的法理化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这方面,拉美安第斯国家和中国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

拉美安第斯国家主要是指南美洲的安第斯山脉周边的国家,包括秘鲁、厄瓜多尔、哥伦比亚、玻利维亚等。这些国家的生态环境非常脆弱,但同时也具有非常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重要的自然资源,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资源,这些国家开始探索生态文明法治化的途径。与此同时,中国也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法治化。中国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着环境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可以说,在生态文明理念法理化方面,拉美安第斯国家和中国都注重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法律法规中,以强化对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例如,秘鲁通过了《气候变化法》,厄瓜多尔通过了《生态领域保护法》,哥伦比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法》,这些法律都体现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中国也通过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以强化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

美国学者托马斯·贝里(Thomas Berry)1996年提出“地球法理”概念,它是“以地球为中心重新思考法律和环境治理的新兴理论,认为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健康应成为人类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中心关切,非人类实体不应被视为客体,而应被视为具有权利的主体”[18]。地球法理运动的核心思想是“地球共同体”,即所有人类和其他生物都是地球共同体的成员,必须共同关注地球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与西方生态中心主义更加强调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福祉不同,地球法理运动更加强调地球本身的价值和地球的中心地位,而西方生态中心主义则更加强调生态系统的价值和生态系统健康的重要性。贝里将地球伦理学应用于法理学,倡导大自然中包括生物、河流、山川等生态系统享有生存发展的权利,将以人为本、以社会为本的法学研究基础扩展到以生态系统和地球为基础的研究,以此调整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地球法理运动于是将更广泛的自然和所有人纳入法律和治理范畴,摒弃人类中心主义而以地球为中心重新设想法律和治理方法,这一方法实践同样受到安第斯国家和中国生态文明理念的应用和建设的借鉴。

(一)“美好生活”与“自然权利”的法律表达与法理内涵

以厄瓜多尔和玻利维亚为代表的安第斯国家将“美好生活”理念和“自然权利”写入新宪法表达了对民族文化权的重视及对地球法理学的探索应用。两国宪法根据可持续发展模式重新建立各自的本土法律体系,同意通过全民公投批准的新宪法宪章承认多民族性、跨文化性和对安第斯哲学原则接受的新要素。[19]其中,土著文化第一次进入宪法文本,在序言和正文的众多条款中,“美好生活”和“大地母亲”作为价值观、宪法原则和权利制度多次出现。连土著语言“Sumak Kawsay”和“suma qamaña”也被写入宪法,实现了多民族语言文化的法律保障。

《厄瓜多尔宪法》多个章节阐释了“美好生活”理念的应用,渗透到社会权利等各个权利领域,其中确立了“另类发展道路的核心为注重生活质量、公正的法律体系、公众参与和恢复与保护环境等”[20]。其一,宪法基于和谐、平等、平衡、追求共同福利和社会正义的原则,肯定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这些细分权利在第二章“美好生活的权利”中呈现,体现在“食物权、水权、健康环境权、通信和信息权、尊重文化身份、教育、适当的栖息地和安全住房、健康、工作、社会保障”[21]等各个方面。人民有权生活在健康和生态平衡的环境中,这为生态可持续性和人民良好生活质量提供保障。其二,宪法对社会关系、环境和文化资源的利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方式进行规约,宣布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国家遗产的完整性、防止环境破坏和恢复退化的自然空间为公共利益。宪法第六章“发展制度”第275条表明,“美好生活”需要个人、社区和民族在跨文化、尊重其多样性、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框架内有效地享有权利和履行责任;第七章“美好生活的制度”以“包容与平等”“生物多样性与自然资源”[22]明确阐释印第安人的宇宙观,并进一步发展“美好生活”权利的内容,突出厄瓜多尔的优先政策。在追求不同族裔群体达到有效平衡方面,新宪法还广泛保护少数民族、土著群体等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权利,对固有认知的经济、科技进步发展范式进行修正,并以前所未有的方式重新构建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增添探讨“生物中心转向”的条款,成为促进人类与自然建立新型关系的工具。体现出厄瓜多尔从社会福利国家到美好生活权利国家的过渡,这种地球法理的实践应用为社会生活提供了一种新的认识论、方法论和新的政治法律手段。

玻利维亚新宪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印第安民族人口基本权利的法律条文,宣布这些权利不可侵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宪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美好生活”是国家政治发展的根本理念,以此推进权利目录的制定,在宪法第一章、第二章中出现致力于国家原则、价值观和宗旨的权利规定,诸如用土著语言提倡多元社会的伦理道德原则[23];宪法还指出,为了更好地生活,国家应建立在“团结、平等、包容、尊严、自由、一致性、互惠、尊重、互补、和谐、透明、平衡、机会平等、参与的社会公平和性别平等、共同福利、责任、社会正义,分配和重新分配产品和社会产品”[24]的基础上。《地球母亲框架法和美好生活的整体发展》指出要追求全面发展,让生活更美好。说明“美好生活”是一种新的文明和文化视野,实现与地球母亲和谐共处的“美好生活”并非终点,而是要达到发展的中间阶段。[25]

厄瓜多尔作为一个环境福利国家,承认自然是类似于现代自由法律制度中的普通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主体,并把保护自然的权利列于与基本人权保护同等的地位。通过基本立法,加大国家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加强对自然权的重视和维护监督。然而,自然权利的法律表达在厄瓜多尔和玻利维亚两国宪法中采取了不同路径。厄瓜多尔的宪法申明自然将受到宪法承认的权利的约束,第二部分第七章“自然权利”中强调生物中心转向,并将自然视为特定债权人。[26]其中条款分别对可能危及物种保护、破坏生态系统或改变自然循环的活动,并对环境服务的生产、供应、使用和开发的国家监管进行了法律规定。以宪法条文形式明确了生态系统具有自主生存和繁荣的权利,而人民也享有通过受益于自然资源而获得美好生活的权利。厄瓜多尔将自然构建为权利主体的做法对全球宪法话语具有吸引力。

玻利维亚的宪法在序言中强调了国家以尊重所有人的平等为基础,在遵循主权、尊严、互补、团结、和谐和公平的原则上追求美好生活,强调人人享有与水、工作、教育、健康和住房的集体共存,并突出地球母亲具有的明显精神特征。第五章第一部分“环境权”中规定了人们在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有权享有健康、受保护和平衡的环境”,任何个人或集体代表都“有权采取法律行动捍卫环境权”[27],这项条款提及非人类环境的权利,是对承认自然权利的隐性表达。与厄瓜多尔“自然被归于主观宪法立场范围”的案例不同,“地球母亲在玻利维亚主张的权利和主张的类型不是从基本文本推导出来的,而是源自普通规定”[28]。2010年,玻利维亚专门为“地球母亲”设立了《地球母亲权利法》,来保障和守护地球母亲及其所有组成部分的固有权利;2012年,政府发布法律第300号决议《地球母亲框架法和美好生活的整体发展》,进一步设定保证地球再生和恢复能力、继承印第安本土生态智慧和追求美好生活发展的原则和目标;进一步确立整体发展目标、确定制度框架,通过与地球母亲和谐与平衡的全面发展,指导多民族的玻利维亚的具体法律、政策、法规、战略、计划和项目,实现美好生活。[29]这些法律规定让人们意识到如果自然权利得不到尊重,人们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美好生活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除此以外,其他安第斯国家如哥伦比亚的宪法法院也承认自然权利,宣布阿特拉托(Río Atrato)河流域拥有“保护、维护和恢复”权利的司法实践。2014年全球自然权利联盟(GARN)还在基多成立自然与地球权利国际法庭,来执行《地球母亲权利世界宣言》的各项条款。体现出拉美安第斯国家将“美好生活”奉为国策、纳入宪法,并实现自然权利法理化的超前性和创新性。

(二)生态文明与“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法理内涵与法律实践

2018年,中国将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这在中国宪政史上尚属首次。修改后的宪法中关于生态文明的表述与党的十九大报告相一致,序言中增加了包括绿色发展在内的新发展、生态文明、美丽等概念的阐述,在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的职权中,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形成了宪法上生态文明制度较为完整的多层次规范体系,更好地发挥了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1972年,中国参加联合国第一届人类环境大会,环境保护工作正式起步。1979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标志着中国走上了环境保护法治轨道。可以说,中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以环境单行法,如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法为主干,以其他相关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立法、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以及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为补充的相对完善的法律架构”[30]。先后制定和出台了几十部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缔结参加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条约,如《生物多样性条约》《拉姆萨公约》《卡塔纳赫生物安全协定书》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环境立法质量与其应达到的标准相距甚远,“一些法律的立法质量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求之间还有差距”[31]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的基础上,我国加快了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形成了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思想。生态文明制度由宪法确认和调整,协调人、国家与环境的关系,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条款也构成了未来环境法典编纂的规范与制度根据。生态文明的入宪赋予了其深刻的制度内涵,明确规范了资源所有及其利用和保护的义务,对国家权力在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形成明确的指向性。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的职权增加了“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具体职权,具有立法约束力。在宪法基础上,中国未来将进一步通过具体立法发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使其充分地制度化。

生态文明理念集中体现在两个“生命共同体”的思想中,即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和“地球生命共同体”。中国自1992年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经过40多年环境法治发展和建设,生命共同体理念塑造了我国环境法的价值观,已部分转化为中国具体的生物多样性法律制度。严格奉行国际公约支持者的责任,中国发布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从政府层面完善国内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加强环境执法司法。2011年,环保部会同多个部门编制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2011—2030)》,提出中国未来2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总体目标和战略任务。2015年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基础上,政府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并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纳入生物多样性法律制度。通过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等划定规范生态红线,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组成保护地法律体系,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规范流域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限制利用野生动物,强化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功能。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以“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体现了中国的生态伦理价值观。此外,国家还以督察组“督政”的方式推进地方政府履行环保义务,以创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为自然代言[32]

可以说,中国以发布各类环保行动计划、颁布各类环境法规和规范督查的方式将人与自然和地球的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对象,打破了法律只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研究范式,而上升到调整人与自然和地球生命共同体的关系。由此,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法律化也切实促成了中国第二代环境法的生成。在生态文明与“生命共同体”理念实现法理化的同时,中国也在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外,取得了环境质量改善、森林覆盖率提升、保护地面积增加、濒危物种种群数量增加等环保成效,为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做出中国独特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