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实质、形式、特点、规律、危害
在探究性别暴力的原因时,人们尤其是加害人往往会找出许多具体的原因,例如加害人有压力、醉酒,或受害人“有错”等。但这些原因都是表面的,家庭暴力的真正根源在于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它深植于传统的社会性别制度中,而这也正是家庭暴力广泛存在并难以消除的原因所在。
家庭暴力反映出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权力控制关系,加害人通过行使暴力向受害人宣示自己的权力,使受害人屈服,由此实现和维持对受害人的支配和控制。
1.家庭暴力的实质
家庭暴力的实质是极端的权力和控制造成对家人人权的侵犯。人权是人固有、不可剥夺和削减的权利,不管暴力是发生在公共场合还是家庭内部,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还是家庭成员之间,其侵犯人权的性质是不变的。
宣示人权就意味着强调人权的不可侵犯性,以及国家和社会对人权的保障义务。承认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就意味着承认家庭暴力是绝对不能被允许的,而且,对家庭暴力理应采取与对陌生人之间的暴力同等的防治力度。
很多人会关心一个问题:如何区分家庭暴力和一般的家庭纠纷?做这样的区分,就需要我们从家庭暴力的实质入手。
家庭暴力的实质和核心是控制,加害人往往抱着一种通过身体或经济胁迫来控制受害人的故意心理。一般夫妻纠纷则多为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夫妻摩擦,表现为争吵、冷战甚至是轻微的暴力,比如肢体推搡。在一些轻微暴力中,可能存在因过失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比如一方的推搡行为导致对方骨折。
与家暴不同的是,夫妻纠纷通常是偶发性的,即使存在轻微暴力,也不存在使用暴力来控制另一方的主观故意心理,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
2.家庭暴力的形式
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肢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行为控制。
肢体暴力,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包括踢、打、推搡、掐脖子、捆绑、浇硫酸、杀害等肢体上的伤害。
精神暴力,包括言语上的侮辱、咒骂,也包括毁坏受害人心爱的物品,长期拒绝与受害人交流,不给治病、不肯离婚,虐待甚至杀死受害人的宠物等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这些做法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特别要提一下的是,加害人扇自己耳光、自己用头向墙上撞,也是为了“震慑”受害人,让受害人感到恐惧而顺从他,所以,也属于对受害人的精神暴力。
性暴力,主要指强迫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强迫受害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残害受害人性器官,或者出于控制的目的拒绝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其他形式的涉及性的伤害。
经济控制,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或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通常表现为控制受害人的经济支出和支出方式,剥夺受害人支配自己经济收入和财产使用的权利。但笔者认为,如果为了阻止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而限制受害人的财产使用权,则不属于经济控制。
行为控制,指剥夺受害人的自由行动权,包括限制居住、限制社交等。也有学者将行为控制归入肢体暴力或精神控制当中。
3.家庭暴力的特点
普遍性: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所有的地区、国家、文化、种族、阶级、阶层中,在同一个国家中,无论是在城市和乡村,无论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高低,从事何种职业,都可能发生家庭暴力。
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和家庭空间内部,外界往往不容易察觉,而受害人往往因各种原因而不愿暴露。“打是疼、骂是爱”“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和干预支持系统的不力,导致人们漠视家庭暴力问题,并使受害人难以寻求救助,更进一步加深了家庭暴力的隐蔽性。
城市的家庭暴力可能比农村更隐蔽,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越高,不等于家庭暴力现象就少,而可能越隐蔽。
习得性:施暴并非天生本能,而是男性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学会的控制他人并维持权力的行为方式,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制度潜在地教化和允许男人使用暴力对待自己的伴侣,对已发生的暴力的纵容更进一步助长暴力的倾向。
4.家庭暴力的特殊规律
反复持续:家庭暴力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加害人一般不会主动停止暴力,一旦暴力发生而又没有得到有效的干预,那么它就非常可能再次上演,并越来越严重。
周期循环:在配偶或伴侣之间,家庭暴力往往以周期性循环的方式持续和加重。
首先,经过关系紧张和矛盾积累的过程,家庭暴力由具体事件引发,此时,加害人使用暴力控制情境,给受害人造成身心或性的伤害。
当情境得到控制后,加害人可能感到后悔,并通过检讨、道歉、写保证书、送礼物等口头承诺或实际行动请求原谅。此时,受害人一般会原谅加害人,并反思自己的“过错”,双方言归于好,甚至找回“蜜月”般的感觉。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再次出现,关系逐渐紧张,暴力将再次爆发,并进入下一个循环:愤怒积蓄—暴力发生—道歉原谅—和好平静,而周期的间隔会逐渐缩短,程度也会越来越严重。
高度容忍:很多受害人对家庭暴力表现出很强的容忍力,他们会一次次地忍受暴力,原谅加害人,不愿离开对方,在警察面前替对方求情使其免于处罚等,这都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区别于其他暴力受害者的表现。究其原因,除了受害者仍对加害人有感情或幻想之外,大多数女性受害者普遍面临不利的社会处境,包括经济地位的脆弱、对离婚妇女的偏见、子女照顾的沉重负担等,这些都导致受害者没有足够的勇气和能力摆脱暴力。
习得性无助:习得性无助是指受害人因长期受暴而导致的无助状态。在无数次受暴之后,受害人“认识”到自己无力阻止伴侣的暴力,而且没有人能帮助自己,甚至认为一切都是自己的错。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受害者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压抑,自我能动力越来越低下,也就越来越难以摆脱暴力。
但是,这并不表示受害人就心甘情愿地生活在暴力之下,当她(他)们实在忍无可忍时,可能会采取激烈的行动,自伤、自杀甚至企图杀死加害人,以他们自己的方式终止暴力,即“以暴制暴”。
5.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最明显和直接的危害是使受害人身体受伤、致残甚至死亡。
家庭暴力还会对受害人的精神健康造成伤害,许多受害人产生心理困扰,包括情绪不稳、焦虑、抑郁、无助、恐惧等,并产生畏缩、自我孤立、人际交往及生活工作障碍等一系列行为反应,生活工作受到影响,严重者可能自杀。
家庭暴力是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家庭暴力会严重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儿童目睹父母间的暴力会产生自卑、消极、孤僻、冷漠、暴躁、残忍、焦虑、沮丧、自残等一系列的行为和感情问题,并容易形成易激惹的性格或表现出攻击性行为。儿童期处于高度暴力环境的人,长大后较容易成为加害人或受害人。
加害人自身也受到暴力的危害。暴力会导致亲人对加害人的疏离和怨恨,他们有可能因此失去家庭、伴侣和孩子,并可能因受害人的反抗而面临生命危险。
家庭暴力的危害远不限于个人和家庭范围。暴力和暴力威胁导致妇女社会和政治参与度下降,影响妇女的整体发展。
因暴力而产生的各类救助和惩戒需求增加了社会成本。
研究证明,家庭暴力会导致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暴力加重了人类的苦难,暴力代代相传所带来的政治和社会不稳定是所有人付出的共同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