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 管理体制几经更迭
清末民初的留俄教育管理体制历经了一个较为复杂的发展过程,基于国家管理留欧教育策略的演变,无论规章制度、机构设置抑或人员选用均有明显变化。
晚清时期,中央政府对留俄生的选派与管理最初并无既定方针与常设机构、人员,对留俄学生的直接管理主要依托于驻俄使馆这个平台。从“随使游历”和“住馆肄业”开始,出使俄国的外交官员即负有管理留俄学生之职责。由于其时留俄学生极少,因而尚有余暇对留学生的经费、生活、课业、奖惩等事项进行处理。例如,驻俄使节应总理衙门的要求,会对同文馆学生进行课业考核、评定成绩,以督促他们努力学习。曾纪泽兼使俄钦差大臣时,即曾多次对同文馆学生的课卷进行审评,并排定甲乙名次。[66]又如胡惟德担任驻俄公使期间,对官费、自费留俄生的学业、生活等有关事项无不面面俱到、关护有加。除此之外,胡惟德还组织留俄学生开展邮寄译报工作,每月两次,由留俄生自译自缮。此项工作“一以鼓励译材,一以考察勤惰”,因此“与培植学生之道不无裨益”,对于培养留俄生的翻译能力与综合素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67]
而当官费、自费留俄生日渐增加之后,出使大臣在处理种种公务之外,显然已无暇负起全面管理留学生事务的职责,这就迫使清政府必须设立专人承担包括留俄生在内的留欧学生管理工作。最早提议并设置留欧游学监督的是一些积极派遣留学生的地方大员。早在1896年署理两江总督张之洞派遣赴英、法、德等国的留欧学生时,其便选派昔年曾充任出洋委员的江苏候补知县沈翊清担任“照料委员”,配合出使法国大臣庆常管理留学生诸项事宜。[68]1903年,署理湖广总督端方鉴于江鄂两省留德学生逐渐增多的情况,选派曾担任出使大臣随员的户部候补员外郎阎海明担任留德学生监督。[69]然而,阎海明在任职不久之后即因个人原因自动请辞。[70]此后,湖广总督张之洞与两江总督周馥又任用候选道员吴宗濂充任江鄂两省留学生监督,“凡在英法德比四国学生悉归该员管理”。[71]
当然,此时的留俄生仍未有专设的留学监督,依然归驻俄公使管理,这种情况直至1907年才发生改变。是年5月,湖广总督张之洞与两江总督端方合奏清廷,因原留欧学生监督吴宗濂“已由比国参赞奉命兼权使”,亟需遴选人员接替其责,所以请求批准由江苏淮扬海道蒯光典接充江鄂两省留学生监督,此议获准。[72]1907年12月9日,学部奏请《派欧洲游学生监督并陈开办要端折》,提出鉴于江鄂及直隶等省的留欧学生人数渐增,为能切实考察学生的学业等情况、严格约束学生的行为,请求由蒯光典充任欧洲游学生监督,负责全国各省留欧学生之事务,此议再获批准。[73]蒯光典到任之后,清政府向其刊发了一颗满汉合篆文的木质关防,作为监督所行文牍之用。[74]
上任之初,蒯光典即着手对留欧学生事务进行整顿,并以书面形式向学部汇报。其后,学部根据蒯光典的汇报电令各省务须切实严格管理留欧学生,“官费生不准为旁听生;校外预备与各项预备科均不准给全费;留学生不许改国、改校、改科;学费不许预支。”而自费生除学习农、工、医、格致四科外,其余为各大学旁听生及各项预备科者均不得补官费。[75]在任期间,蒯光典作为留欧学生监督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其在整顿学务、管理学生等方面的努力使得晚清留欧教育管理得以加强。有鉴于蒯光典的工作业绩,清政府于1909年批准其由淮扬海道擢升为四品京堂候补,以示嘉奖。[76]然而好景不长,蒯光典因与留欧学生发生矛盾而致引发风潮,各国留学生联名呈请学部查办此事,因而学部不得不电饬蒯光典回国,其留学监督的职责则由驻各国使节代为行使。[77]此后不久,清政府以蒯光典独自管理留欧学生事务力有不逮,且“游学监督不归使臣节制,交涉时未免扞格”为由,决定撤销游学监督一职,改在驻欧各国使署中设立游学监督处,并由翰林院庶吉士章祖申出任留俄学生监督,主要负责管理留学生的各类具体事项,另每年拨给经费白银7600两。[78]当然,留俄学生监督仍要受出使俄国大臣辖制,在申领学费、对俄交涉、安排留学生等很多事务上还需出使大臣的支持乃至亲力亲为。
除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变更外,管理留俄学生的规章制度也在逐步建立并日益完善。在留俄教育开展之初,并无专门规程对留学生的经费、课业等作以框定,清政府只是按情况发给留俄生一定数额的费用。例如,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于1896年派遣邵恒濬、桂芳、陈嘉驹、李鸿谟赴俄之时,在临行前给每人整装银150两。到俄后他们按清廷要求寓居于使馆,并可每月领取薪水银50两。[79]1906年学部颁布《通行京外议定游学欧美学费数目文》,其中首次对留俄学生的学费做出明确规定,即每月发给135卢布,每年总计1620卢布,在预科学习者则每月学费被削减五分之一。[80]在设立专员负责留欧学生事务后,清政府于1910年4月24日颁布《管理欧洲游学生章程》,对学生管理、留学经费等予以明确框定。其中规定,留学欧洲的期限为3—7年,超过7年则取消公费资格,而已大学毕业再加特别研究者则不受此限;留俄学生从国内启程时能得到治装费300银圆,川资500银圆,毕业回国时亦可获得川资500银圆;留俄官费生在留学期间每月有135卢布的学费补贴,自费生如果能够考入大学学习农、工、格致、医科等专业,并经管理游学生监督处查明确实勤奋好学、成绩优异,那么也可获得部分学费补助。[81]
至民国初期,其时中国政府对留俄教育的管理似乎另类看待。据其时报载,1913年时民国教育部拟将欧洲留学生监督实行裁撤,“由部委派留学经理一人,经理留学各国学生费用事宜”,即“各国留学学费一律归经理发给”,但留俄学费“仍由使署兼管”。同时经理得负责“调查学生成绩、学校情形及学术事项以报告于教育部”,“学生抵国及离国均由经理员于教育部所发证书上批明进出年月以资考核”,而留俄学生只是任其自为。[82]另据当时主管黑龙江教育事务的林传甲所著《黑龙江教育日记》载,驻俄公使刘镜人及留俄生车席珍、王佐文等人曾多次来电来函催求留学费,而教育部则有过不准留俄学生经费的批示,这些内容也可从一个侧面印证其时留俄教育被打入“另册”的凄凉境遇。至十月革命以后,尽管北洋政府驻俄使馆仍然存在,但在留学监理方面已是无能为力,故而原来规定的“留俄学生事务仍由驻俄使馆经理”,已成为一句实在的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