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经日记》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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髡者使守積[104]

《禮記·王制》:“公家不畜刑人。”注:“髡者使守積。” 《釋文》:“髡,五忽反。本又作完,音同。徐户官反。”正義引康成《周禮》注云:“王之同族不宮者,髡頭而已。”

案:《周禮·掌戮》:“髡者使守積。”鄭司農云:“髡當爲完,謂但居作三年不虧體者也。”又《漢書·刑法志》: “完者使居積。”師古曰:“完謂不虧其體,但居作也。”考《說文》:“元,从一,兀聲。”“髡,从髟,兀聲。”“髨,髡或从元。”是“完”“髡”聲相近。班孟堅義與鄭司農同,徐仙民音“户官反”,則徐本《禮記》注亦作“完”。陸氏云“本又作 ‘完’”,是也。則鄭注《禮記》與注《周禮》不同,與先鄭及班《志》同。《釋文》作“髡”,音“五忽反”,正義引後鄭《周禮》注爲證,皆相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