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灾荒研究的义界与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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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灾荒资料的信息识别和利用

历史灾荒资料数量庞大,分布广泛,如何有效利用灾荒资料是历史灾害研究中极为重要而且必须解决的问题。[23]古代社会没有灾害科学,人们对灾害的认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灾荒资料中蕴含的信息必须经过再次挖掘整理才能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目前,许多学者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收集整理各种灾荒资料并结集出版,为灾荒史研究提供了很大方便。但在利用这些资料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在古代灾荒史料和现代灾荒理论成果之间建立对应关系,或者如何用现代灾害科学的理论去认识、判别、分析和利用古代的灾荒资料。

一 古代灾荒观念和现代灾荒理论

现代灾荒研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理论色彩浓厚,一系列的概念、复杂的数理计算方法奠定了灾荒研究的稳固基础,系统理论、经济学理论、地球科学理论、物理学理论、生物学理论等诸多学科相继渗透进入灾荒研究领域,构筑起了现代灾荒研究的基本框架。基于此,现代灾害科学研究认为灾荒是自然和社会系统综合作用的结果,形成灾害的要素主要是一些自然的破坏性力量,但其后果则是社会性的,而且影响深远。灾害和饥荒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灾害包括水、旱、风、雹、霜、雪、害虫、蝗灾、病害等各种异常现象;饥荒是灾害发生后造成的严重后果。饥荒的特征是大范围、突然的饥饿现象,其实质是粮食短缺,粮食短缺可能是生产不足,也可能导源于分配不均(或者可以称之为部分人群食物获取权的丧失)。

古代中国在两千年前就形成了独特的灾荒观念和灾荒理论,与现代灾害科学有很大差别。所谓的灾害主要是水、旱、雹、蝗、虫、疫病等威胁性比较大的自然灾害,灾害的范畴没有现代灾害科学那么清晰,有些非灾害的现象也被纳入其中,如天雨血、地生毛之类的异常自然现象和水害风雹虫等灾害事件统统划归灾异类。而灾害部类中所归纳列举的灾害,其范畴也没有现代灾害学那么宽广、全面,有些灾害在古代发生很少或者威胁不大,古代的著作中便忽视了这些问题。饥荒被认为是一种粮食生产不足的特殊现象,对于灾荒的发生和演变则采用阴阳五行理论来阐释。

二 灾荒史料的记录格式

中国古代的灾荒史料分布极为广泛,主要有正史资料、类书资料、政书资料等十大部类。其中正史资料和类书资料是灾荒史料的基本资料库,数量大,分布集中,便于利用。古代史料中对灾荒的记述文字极其简略,少者寥寥数字,多者百十字而已。根据灾荒史料来源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存在于历代正史《五行志》和《资治通鉴》《续资治通鉴》等史书有关篇章中的灾荒资料,主要记述灾害、饥荒和各种自然异常现象;另一类是历代正史《本纪》《食货志》《政书》《实录》《通典》《通志》等著作中的灾荒资料,偏重于记述荒政措施及其实施效果。二者互相参照对比,可以得到有关灾害发生、发展、灾情、抗灾救灾的比较全面的信息资料。

历史灾害记录的一般格式是按照灾害发生时间、灾害发生地点、灾害种类、灾情状况、抗灾救灾措施五个要素进行叙述。但在一条史料中,这五个要素往往是不全面的,有时候甚至只有两三个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对一次灾害进行准确判定,信息的缺失为灾荒史研究增添了很多困难。而且,由于史料时间、收录文献的不同,即使对同一次灾荒、同一个要素的记录,在内容方面也有详略之分。

灾害发生时间的表述:灾荒资料对时间要素的表述虽然有多种方式,但最基本的时间单位是“年”。一般来讲,几乎所有的灾荒资料都标明了发生的年份,这也是今天研究者热衷于时间序列分析的前提性因素。在此基础上,很大一部分史料以月份、季节表述时间,甚至具体到某月某日。如《宋史》卷六六《五行志》:“春,京师大旱。”卷七《真宗本纪》:“(大中祥符二年四月)乙未,河北旱。”

灾害发生地点的表述:灾荒史料中地点信息的表述远没有时间要素那么全面,很大一部分资料中没有或很难查找到灾荒发生的地区信息。在标明灾区的资料中,明代及其以前的资料多是以州、府、郡等较高一级的行政区划为灾区的单位进行表示,而清代文献中除了使用州府等行政区划单位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以更小一级的行政单位县为单位表示的。《元史》卷一八《成宗本纪》:元贞元年(1295年)六月,“巩昌、环州、庆阳、延安、安西旱。” 《清史稿》卷四三《灾异志》:乾隆五十年(1785年)“秋,太平、观城、沂水、寿光、安丘、诸城、博兴、昌乐、黄县旱。”

灾害种类的表示:古代文献中的灾害种类仅仅包括水灾、旱灾、风灾、雨灾、雹灾、霜灾、雪灾、蝗灾、虫灾、火灾、地震等类目,灾害的范畴也不明晰,一些非灾害的现象也被作为灾害事件对待,但参照现代灾害学的标准从灾害史料中判别灾害种类相对比较容易一些。灾害种类的表示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标明为何种灾害,二是使用修饰性的程度副词和发生的灾害一起表示。如旱灾可能用“旱”表示,也可能用“大旱”表示。需要注意的是文献中的“旱”或者“大旱”与现代灾害学中的“一般旱灾”“重大旱灾”等评估性术语并不具备直接的等同关系,有时候发生在很小区域的旱灾在史料中记载为“大旱”,发生在很大范围的旱灾在史料中也可能仅仅记载为“旱”。除此之外,文献中还用一些描述灾害自然表象特征的文字表示灾害,如文献中常用“不雨”“冬无雪”“井泉枯竭”“河绝”“祈雨”等字句表示旱灾。

灾情状况的表示:对于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文献中往往语焉不详,只有很少一部分材料使用“禾稼损失过半” “伤禾害稼” “赤地千里”“无麦”“伤禾无算”“田禾损失殆尽”“三麦不登”“二麦不收”等字词叙述灾情。一些破坏力强大的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数目有比较精确的记载,如大水、风暴过后的死伤人员数量,地震发生后的死伤人员数量,等等。灾害发生后引起的饥荒是史料记录的重要部分,史料中对饥荒的记载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既有直接表示为“饥”“荒”“馑”等易于辨析的字词者,也有通过描述饥荒景象表示饥荒的材料,如“饿殍载道”“道殣相望”“民流移道路”“赈救”“人相食”等,后者的数量远远大于前者,这为饥荒问题的研究增添了些许困难。但是,考虑到古代社会并没有评价饥荒的统一标准,也没有规范性的描述术语,饥荒记载中出现这种纷乱情形就能够理解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当代研究者如何在古代文献和现代理论之间建立桥梁,把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

抗灾救灾措施的表述:历代正史中对灾荒抗救措施的记载往往偏重于赈济钱物、移民等项目,要了解古代劳动人民在抗灾救荒的生产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减灾技术措施,还需要查阅古农书等资料。荒政赈救和减灾技术一起构成了中国古代抗灾救荒的基本内容,二者在形式上彼此不同,但在功能和目的上是一致的。荒政措施的记载以赈济钱物的形式、赈济钱物数量、移民数量和目的地等内容为侧重点,尽所能详,遗憾的是对荒政措施的救荒效果鲜有论述。减灾技术内容丰富,大体来讲,包含三个方面:农业减灾技术、工程减灾技术和生物减灾技术。减灾技术方面的资料与农业技术资料相混杂,虽然数量可观,但需要仔细辨识利用。

饥荒史料虽然涉及上述五个方面,但在灾荒资料中全面具备各方面信息的材料为数很少,绝大多数的灾荒史料仅仅记录了两三个方面的信息。从灾荒史料的记录内容和要素两方面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具体全面型、具体缺省型、模糊全面型、模糊缺省型。

具体全面型:灾荒各项要素齐备,内容记载周详,灾荒发生过程脉络清晰,一目了然。这样的灾荒资料极其稀少,主要是历代文人对一些典型性灾荒的个案论述。

具体缺省型:灾荒内容记录周详,但有关灾荒要素存在残缺现象。这样的史料比较多,历代正史传、纪中就有不少。

模糊全面型:灾荒史料的文字记录比较简略,但有关灾荒发生的各项要素都有明确反映,这种资料也有一定数量。

模糊缺省型:灾荒史料文字记录简略,灾荒要素存在残缺现象。这种资料极其丰富,为灾荒史料的主体,历代正史中的灾荒资料基本属于这种类型。

三 灾荒史料的信息识别和利用

历史灾荒资料数量大、内容丰富、连续性好,在灾荒研究中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挖掘整理和研究。总体来看,历史灾害的记录包含三方面的信息:(1)灾害信息:灾害的种类、发生时间、地区、强度等。如《辽史·天祚帝纪》:辽乾统三年(1102年)“七月,南京蝗”,“赤地千里”等。(2)灾情信息:灾害发生后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人员伤亡、农作物毁损情况等,一般表述为“人畜伤亡无算”,“禾稼荡失殆尽”等。(3)灾害效应信息:灾害发生后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和影响,包括饥荒发生、粮价暴涨、人民饥饿、社会秩序混乱、政府救荒减灾活动等。《元史·五行志》记载,元至正十九年(1359年),大都、山东、山西、河南、河北等数十州郡出现蝗灾,“食禾稼草木俱尽,所至蔽日,碍人马不能行,填坑堑皆盈。饥民捕蝗以为食,或曝干而积之。又罄,则人相食。”

如何识别判定历史灾荒资料中的信息内容?这个问题贯穿于中国灾荒史研究的各项工作之中。根据灾荒史料的内容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答。

(一)饥荒评价

1.对饥荒的评判标准是一个地区的粮食短缺程度。它体现在三个方面:社会方面,政府采取赈济、移民等措施安抚灾民;经济方面,粮价大幅上升;民众方面,无以为食,艰难度日,甚至人食人。历史时期中国农民的生活水平处于基本维持温饱的状态,一旦发生灾害则必然出现食物不足,发生饥荒。这时期有可能省吃俭用,降低生活标准和食物用量;也有可能采集代食品;也有可能依靠政府的救济度日;更有可能垂死挣扎。

2.凡史料记载为“饥”“荒”者,皆为饥荒。“饥”对应为“一般性饥荒”。

3.中国古代有比较完善的荒政制度,救荒减灾的措施内容丰富,中央政府通常施行“赈济”“移民”“调粟”“蠲免”“节约”“养恤”等救荒政策,但真正能够与饥荒发生相联系的只有赈济和移民两项,因为这两项措施最为有效,非到万不得已政府也不会施行。中国古代虽然有荒政制度,但是荒政的施行往往需要经历灾荒勘验、奏报、复核、发赈等复杂程序,所以施赈时节往往就是灾荒严重的关键时期。因此,某一地区发生灾害后(或其他原因),如果中央政府采取赈济和移民措施也推断为发生了饥荒。

4.粮价的涨幅有高有低,但如果粮价上涨到正常价格的几十倍乃至上百倍则是一种非常现象,只有在饥荒时期才会出现。

5.虽未显示饥荒二字,但表示出饥荒特征者,如“赤地千里”“饿殍载道”“流移”“人相食”等样式,也列为饥荒。

6.某一地区发生灾害后(或其他原因),当地民众“群起而为盗贼”,或“流民反叛”等,也推断为发生了饥荒。但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反叛事件和地方官员、军队发生的叛乱事件,因其主要原因为民族矛盾和政治斗争,故不作饥荒处理。

7.因为突然的变故而发生的人员伤亡事件均不作为饥荒看待,如“大水,人畜死亡”“冻死人畜”等等。

8.一次灾害过后,仅仅描述“伤禾无算”“田禾损失殆尽”者不作为饥荒看待。粮食减产歉收也不能作为饥荒看待,如“三麦不登”“二麦不收”之类。

9.史料中出现的对灾害强度的描述,如“大水”“大旱”“赤地千里”等,不作为饥荒看待。

10.灾害发生后政府采取“蠲免”“给复”“缓征”(地租赋税钱粮)等荒政措施,由于没有粮食输入灾区,可视为灾区粮食供应不至于极度短缺,不作为饥荒看待。但并不排除演变为饥荒的可能性,因此凡史料中出现“蠲免”“给复”“缓征”者,全部作为潜在性饥荒对待。如果在“蠲免”“缓征”之外,另有文字说明饥荒发生,则按饥荒处理。

11.凡史料中出现“备赈”者,作为潜在性饥荒处理,不计入灾荒统计结果中。12.历史灾害发生后,皇帝和地方官员也采取遣告措施,其实质体现了天人相通、由天及人的警示作用,与抗灾救荒无关,因此这些涉及灾异修省的资料不作为饥荒看待。

(二)饥荒原因判定

1.某一地区先有灾害,后发生饥荒,该项灾害看作饥荒的直接原因。

2.某一地区仅记载了饥荒,但在其他相关文献记载有灾害发生,而且发生时间在饥荒发生之前或同时,可推断该项灾害为饥荒发生的可能原因。

3.某一地区发生饥荒后,文献中没有相关灾害、战乱等的记载,则为原因不明的饥荒。

(三)灾荒区域判定

1.在同一史料来源的饥荒案例中,如果各个地区彼此相连,则作为同一个灾荒区域看待。

2.在同一史料来源的饥荒案例中,如果各个地区彼此不相连,则作为不同的灾荒区域看待。

3.在不同的记载条目中,如果灾荒地区彼此相连或相同,且时间一致,则作为同一个灾荒区域看待。

4.在不同的记载条目中,如果灾荒地区彼此相连或相同,但时间不一致,则作为不同的灾荒区域看待。

5.在不同的记载条目中,如果灾荒地区彼此不相连或不相同,则作为不同灾荒区域看待。

(四)灾荒发生频次评价

1.在灾荒史料信息化处理的过程中,以史料来源为基本依据,一条史料为一次灾害,不同来源的史料互相参照补充。

2.发生在同一灾荒区域、时间相同的灾荒作为一次灾荒。

3.发生在同一灾荒区域、时间不同的灾荒分别计算。

4.发生在不同灾荒区域的灾荒分别计算。

5.发生在同一年的饥荒,如果都没有明确的时间和地区,则作为一次灾荒合并计算,如果发生时间和地区有差异则分别计算。

6.尽管严格地讲,一次灾荒是发生在某一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事件,但在历史灾害的统计过程中,自元代以后灾荒记录剧增,往往一年之中发生许多次灾害,准确辨析灾害的发生频次极为困难,因此只能采取按月计次的办法,凡是发生在同一月的同一种灾害,合并作为一次计算。

7.饥荒频次的判断以省区为基本依据,凡在一省之内发生的县域性灾荒,不论各县之间是否相连均作为同一灾区对待;凡在不同省区发生的灾荒,两省之间相连者作为同一灾区对待,否则分别按不同灾区处理。

(五)灾荒等级评价

1.如果灾荒发生后仅仅造成农业歉收,或一般性的食物短缺,可作为一般性灾荒看待。但如果灾荒发生的范围多达数十州郡或天下过半,则作为重大灾荒;如果灾荒发生区域很小,仅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则作为轻微灾荒对待。

2.灾荒发生后发生食人或者饿死人的现象,不论范围大小一律作为重大灾荒对待。

本文原刊于《中国减灾》2007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