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退出及其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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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小农户历史走向的争论

(一)何谓小农户

迄今为止,学术界尚未就小农户或小农[1]的概念达成共识。但是以往对小农的定义和研究主要从小农生产的客体(包括土地等生产资料,即广义的生产对象)、小农生产的主体(即小农自身的发展)以及两者结合三种角度展开。从小农生产的客体角度来看,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不列颠百科全书》把“农民”(Peasant)界定为“耕种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或农业劳工”。《中国大百科全书》把小农定义为,“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从事小规模耕作的个体农民”。世界银行(World Bank,2007)进一步具体化,将土地经营规模在30亩以下的农户界定为小农或小农户(smallholders)。从小农生产的主体角度来看,以舒尔茨(Schultz)为代表的形式小农学派主张,经济理性是小农在配置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经济社会交往和参与集体行动时的本质特征,小农的首要追求是通过计算成本和收益实现个人或家庭的福利最大化。而以恰亚诺夫、斯科特为代表的实体小农学派则强调,小农从事农业种植和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家庭生计需求,与赢利动机相比,农民更看重生存安全、风险规避和道义伦理。黄宗智(2000)在对“满铁”等历史资料研究后指出,中国华北的小农既是理性的,也是生存型的,并且受到剥削,是一个具有多种特征的综合体。

与前述定义主要依据土地经营规模来界定小农不同,恩格斯在界定小农时,将小农生产的主体角度和客体角度结合起来,同时强调土地经营规模和农民家庭生活的可持续性。他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徐勇、邓大才(2006)从新时期中国承包农户的家庭生产、生活两个方面考虑,提出社会化小农的概念。所谓社会化小农,是指生产、生活社会化程度比较高的小规模经营农户,或者说是经营规模较小但与外部世界交往密切、融入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化程度比较高的农户。

结合考虑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可以从两个方面对中国小农加以界定。一是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规模。比如借鉴世界银行的做法,将经营耕地面积小于一定规模的农户认定为小农。当然,具体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人地关系紧张程度适当调整。以土地规模来界定小农,与前期的有关政策兼容性强,而且操作上比较简单。二是承包农户的农业收入。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趋势看,农民将日益成为一种职业概念,而不再是身份概念,因此农民从事农业应当获得与从事其他行业相近的收入。按照这一标准,小农是指单纯依靠农业经营无法获得与城镇居民大致相同收入的农户。为了追求更多收入,他们有兼业的需要或者扩大经营规模的动力。前者相对静态,后者则考虑了小农生产和生活的动态可持续,两个界定标准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小农消亡论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小农终将消亡。马克思(2004)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使农村产生了一个“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把产品直接或通过商人卖给手工工场”的小农阶级,而且小块土地所有制既是小农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过渡阶段,这种土地所有权灭亡的原因表明了它的限度”。“大工业在农业领域内所起的最革命的作用,就是消灭旧社会的堡垒——‘农民’,并代之以雇佣工人”。列宁(1984)也认为,“从根本上对整个农业实行资本主义改造的过程,必须把农民变成雇佣工人,并且使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阻止这个过程的企图是反动的和有害的,在现代社会中无论这个过程的后果多么严重,然而阻止这个过程的后果就更严重,将会使劳动人民陷入更加无望的绝境”。毛泽东(1991)亦强调,“在农民群众方面,中国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邓小平指出,“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利用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一家一户是做不到的。特别是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有的要超过村的界线,甚至超过区的界线。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04)。

与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相似,当前国内政界和学界多认为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户数量过多、经营规模过小。承包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造成劳动生产率不高,市场和国际竞争力低下,导致绝大多数农户农场规模维持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的经济底线之下(何秀荣,2016)。因此发展现代农业,应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减少小农户数量。这就需要通过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逐步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市中,使留在农村的经营主体能够获得更多生产资料,逐步扩大经营规模(陈锡文,2010a)。早在十多年前,蔡昉、王德文(2005)就指出,如果不减少农民数量,仅试图通过农业产业本身来增加农民收入,潜力已经不大。邓英淘(2013)也认为,中国的“三农”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主要是农民数量太多。如果把一半的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中国的“三农”问题也就容易解决了。同时,必须彻底打破小农经济所固有的孤立、分散、规模小、排斥资本聚集和现代科技应用的内生机制,重新塑造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这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历史问题,早解决、早主动(张新光,2008)。

(三)小农美好论

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小农的论断有失偏颇”,“法国、前西德和日本基本上是在小农遍地的情况下实现了农业现代化”,“荷兰、韩国和中国台湾也是在‘小农遍天下’的情况下实现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典范”(李尚勇,2017)。也有一些学者坚持认为中国小农生产“小而精”,具有更高的效率,就目前的国情、农情而言,小农经济的农业生产模式不仅是当前农业经营的基础和主流,而且应该成为未来长期坚持的主动选择(贺雪峰、印子,2015)。大量农户在小规模土地上经营,使农业农村可以充当富余劳动力的“蓄水池”和经济资本化进程的“稳定器”,因此要维持中国的小农生产结构,并对弱势的小农进行保护(贺雪峰,2009;温铁军,2011)。

有学者通过历史研究和横向比较,认为小农生产一直在中国农业发展中具备竞争优势。比如黄宗智(2012)认为,无论是过去的“农业+副业”组合,还是今天的“农业+非农业”,小农生产都展示出规模化雇工农场所不具备的竞争力,是中国之所以能实现“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的关键,因此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是怎样保护面对大商业资本时小农的利益。姚洋(2017)借用中国著名经济史学者李伯重的观点,指出直到清代,以小农经济为代表的中国农业仍然是世界上最发达的,清代中国农业代表了全世界农业文明的顶峰,而且日本粮食的单位面积产量高于美国,跟日本小农经济有直接关系。姚洋认为,小农经济有两个优势——一是培养了众多有经济头脑、有管理才能、有企业家精神的人才;二是在工业化进程中不会形成城市流民,实现“无剥夺的积累”,因此小农生产并没有过时。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必须是以小农经营为主的现代化,小农经营格局是中国农业的长期选择(贺雪峰,2015a)。

总之,小农美好论者认为,小农生产在农业发展中具备竞争优势,小农阶级不仅不是历史的残存,反而是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个有小农存在的世界要比没有小农的更美好(范德普勒格,2016)。

(四)对两类观点的评论

从国内外的发展经验看,城镇化、工业化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减少小规模土地经营者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者的论断符合历史发展趋势。当然也要看到,中国传统承包农户有其经济和社会价值,比如抵御城镇化风险、降低农民的生活成本等。就此而言,小农有其美好的一面。正如小农美好论者所强调的,小农经济有强大的生命力,即使是早已完成城镇化的日本、荷兰等国,也依然存在相当数量的小农。

不过,以日本为例,论证小农经济优越性存在三个问题。一是2016年日本的城镇化率已经高达93.93%,[2]农户总数量只有201.2万户,[3]农村人口占国民总人口的比重远低于中国。二是日本已经不是以小农经营者为主。尽管2015年日本全国耕地面积比1985年减少了33.0%(从456.7万公顷减少到306.2万公顷),但农户数量的大幅减少,使农业经营者的人均耕地面积仍有明显增加。2015年,占日本全国农户数量61.7%的销售农户户均耕地面积从1985年的1.33公顷增加到了2.19公顷,增长了64.7%,很难再说日本是小农经济。三是近三十年来日本的农户数量,尤其是兼业农户的数量已经大幅减少。2015年,全日本的兼业农户比1985年的422.9万户减少了207.4万户,其中一兼农户减少59.4万户,二兼农户减少133.6万户。[4]可见,日本农村人口比例、户均耕地面积等与中国的有较大差异,照搬日本经验未必能够实现中国小农现代化的美好理想。

另据范德普勒格(2016)的描述,荷兰的大多数农场主将他们所从事的工作称为自己的爱好。实际上,将从事农业作为一种爱好或生活方式,只能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荷兰是发达国家,2016年其人均名义GDP高达45301美元,农村人口比例只有8.97%。而同期中国的人均名义GDP只有8866美元,农村人口比例则高达42.65%。[5]显然,经济水平和发展阶段的差异决定了中国在对待小农时,不能套用荷兰的模式。对荷兰“新小农阶级”的研究,虽有助于洞察农民群体的长期演进趋势,但不宜作为当下中国制定小农政策的依据。

另外,以明清时期中国小农具有优势强调当前中国小农经济的优越性也不具说服力。毕竟,以往的成功不等于以后的成功,历史的场景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换,宏观经济环境的截然不同决定了当前的小农绝非历史上的小农(曹阳、王春超,2009)。

中国的农民数量太多,是“三农”问题难以解决的根本原因。当前中国的农村人口比例仍然高达40%,而农业GDP占全国GDP的比重不足8%。如此多的人口分配不到8%的财富增加值,显然难以让农民实现普遍富裕。小农生产中务农的净收入总量微少,导致农业成为家庭补充收入,农业被边缘化,农民对农业失去了指望,也就没有了改善农业的动力,地只是“凑合着”种,不会再尽心尽力地“绣地球”(何秀荣,2016)。而且,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将进一步减小。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的农业GDP占比已经降低至1%左右。正因如此,杜润生(2009)才反复强调“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

面对日益衰亡和破产的小农,学术界不应高唱“小农经济仍富有生命力的挽歌”,政府的决策也不应“延长小农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状况”(张新光,2011)。如果基于浪漫主义的“小农理想”照搬国外经验或制定有关政策,可能会耽误中国农业发展(党国英,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