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中国基层治理:经验与逻辑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城市基层治理研究回顾[1]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中国城镇化率已达到57.35%,[2]中国已步入城市社会,城市成为人们生产、生活、工作的主要场所,同时,快速城市化的中国也面临着各种城市病,如流动人口剧增、环境污染、暴力犯罪上升等。城市街头是社会各群体休闲、活动的公共空间,是国家与社会交互作用的政治剧场,是都市政治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和温度计,更是观察现代城市治理的窗口。本文从街头治理的视角回顾晚清以来中国城市治理的经验与逻辑。

一 城市里的国家与社会

相比乡村社会治理,城市治理具有两大特征:其一是邻近性;其二是数量众多。邻近性表现在城市空间的紧密关系,其中的行为主体能够频繁地相互影响;数量众多是指地方政府所要处理的事情非常多,这不仅利于定量研究,也为定性研究者提供了丰富的素材。[3]正是由于城市治理的邻近性和集聚特征,城市成为现代社会斗争的重要剧场。[4]中国城市化起步较晚,城市治理研究相对单薄,本节探究城市里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城市治理的重要议题。

(一)传统城市社会的构成

罗威廉、王笛、施坚雅等历史学家对中国城市的发育、街头文化、社会治理等方面进行了长期的关注,为今天的都市研究提供了参照,韦伯是他们共同的对话对象。韦伯[5]认为,行会、社团等社会组织的兴起对现代城市公民社会的形成至关重要,他认为中国的种姓、家族制度严重阻碍了现代公民社会的兴起。这一判断遭到后来学者的质疑。贝克[6]指出,城市化程度越高的地区,维持宗族的可能性就越小,越是接近农村的地区,利益的均匀性越大,宗族越容易保持联合,因此最强大的宗族位于城乡连续统一体的低端——农村集市。既然城市社会与宗族组织互不相容,那么城市社会结构是什么样的?是谁在支配城市社会?

罗威廉对晚清帝国时期(1796~1895)的移民商业都市汉口给予了持久的关注,并写成两部重量级著作《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1796-1895)》。罗威廉认为商业行会以其旧日的胎体孕育着有生气的现代资本主义萌芽,是推进汉口稳步前进的车轮。行会以同乡为基础,以同业为纽带并行发展,成为化解商业、社会冲突的重要机构。[7]1678年,汉口第一个非地缘同业行会——米市公所草拟了一份奏章呈请地方官府批准,邓拓[8]指出,这是整个社会经济史上无法替代的里程碑,它标志着“城市阶层”(市民)自我意识的出现。在政府能力匮乏的晚清时期,行会商人成为城市社会的主导者,在赈灾、治安、慈善等方面影响很大,城市公共事务中开始出现一个新型的“私人主导”模式。[9]基于对中国城市行会制度的研究,罗威廉对韦伯的判断提出质疑,他认为19世纪的中国汉口实质层面的自治已经实现,它(社会)拥有真正的权力,并在官方与地方社会领导层之间达成了某种复杂的平衡。[10]在随后出版的《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1796-1895)》中,罗威廉重点关注了城市劳动阶级,不同于上部作品的精英视角,在此他重点强调了城市居民是如何通过社区集体的力量控制日常生活中的暴力,[11]回应了学界认为19世纪中国城市是混乱的、难以管理的阐释模式。

19世纪中国城市缺乏强力有效的政府权力,取而代之的是在某种程度上建立在精神认同之上的社区自治体系。与芝加哥学派[12]一致,罗威廉[13]倾向于将邻里街巷这一组织空间看作一个联系紧密的社会,认为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组织和动员资源。然而,在汉口的公益机构,如善堂、粥厂以及冬防、防洪、防火、文化等公共品供给中,我们看到的仍是城市精英的身影。与罗威廉关注精英群体不同,王笛重点探讨了街头公共空间属性及市井社会的构成和日常运作。王笛[14]指出像偏远乡村和小城一样,作为省城的成都实际上是一个高度自治的社会,市民在由地方精英引导的、非官方组织的社会中生活,街头不仅是交通、商业和娱乐的场所,而且是邻里凝聚的基本单位。街头文化不仅为民众自我认同提供了营养,而且也是抵制精英文化入侵,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体制的一种武器。[15]王笛[16]指出,直到20世纪初成都警察局建立前,国家权力尚未触及城市街头、邻里组织的空间,市民享有相对较高的自治权,他们根据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自由地使用城市公共空间。王笛对内陆城市成都的考察与罗威廉对商业城市汉口的观察得出同样的结论——传统中国城市社会在相当程度上是自治的。

威廉·怀特在《街角社会》中展示了20世纪30年代美国意大利裔贫民窟的社会义务-互惠关系网络,素德·文卡特斯[17]在《城中城:社会学家的街头发现》中则展示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芝加哥城黑人贫民区的黑社会犯罪组织与社区生活的密切联系。罗威廉[18]在武汉也观察到了国家权力边缘地带的社会治理,他毫不隐讳地指出,汉口的犯罪与病态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是在有组织的“黑社会”控制下进行的,许多犯罪具有职业性。

在晚清帝国都市研究中,我们看到城市社会是一个由社会精英主导、邻里街坊参与的自治型社会,在这里实现了“没有警察的治安,没有国家的治理”;同时,我们看到城市社会由三个群体构成:一个强势的精英群体,一个普通大众群体和一个秩序威胁者群体,底层或边缘群体对都市秩序构成威胁,成为都市治理的重点和难点。

(二)都市街头治理中的国家

晚清帝国城市社会自治与国家权力的衰落同时出现说明,国家权力的缺位给社会自治以空间。那么,国家在城市治理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

施坚雅通过对中国核心大都市区的考察,为我们提供了晚清帝国城市治理体系的宏观构造。施坚雅[19]指出,清代的地方行政安排非常适合帝国内地区结构的现实,这一设计的基本战略是,根据在地区结构中的地位来调整县级区划的规模——使核心区高税收部分的县级人口达到最大限度,使地区边境上易受侵袭的不安全地带的县级面积达到最小限度;整个体系最大的成就是治所的细致分级,它忠实地反映着各地区的核心-边缘结构、治所在经济中心地层级中的级别、管辖范围和各种管理任务的相对特色。城市是帝国的缩影,它们或多或少是一个权力无限国家的产物,施坚雅向人们证明,一个前现代的朝廷能够巧妙地节约使用和调度其有效控制着的官僚政权。施坚雅[20]同时指出,官僚政府可能把形式一致性因素强加于城市,但实际上,地方行政表达了而非压抑了城市体系功能上的差异性。

在对汉口的研究中,罗威廉展现了一个摇摇欲坠的清帝国政权在街头暴力应对上的疲乏无力形象。1894年,由于不满革新派发布的限制自由设立摊点的法令,汉口数千名“摊民”与当地治安力量发生暴力冲突,砸烂了几栋官方建筑,似乎“即酿大变”,后来在商业领袖刘选青的调解下得到妥善解决。[21]在汉口信贷市场发生危机时,官僚政府也在积极强调债务人的还债义务并周期性地制定信贷的基本规章制度,以降低市场带来的社会骚动,结果无效,反而是新的、私人的组织“汉口钱业公所”逐步稳定了信贷市场。[22]官府街头治理行为主要体现在饥民骚乱、抗税、罢工、摊民抗议以及秘密教派起义造反[23]等危及政权的举动上。

相比罗威廉的大事记笔法,王笛的成都街头治理研究显得更加细微、连贯。成都街头日常生活中不乏暴力冲突,诸如对偷盗者的当众惩戒、茶馆里的生意冲突、族群间以及市民对农民的排斥性冲突,集聚街头的乞丐施暴,等等。[24]为了实现良善的街头社会风气和秩序,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都街头出现两股革新力量:一是肇始于19世纪末由非官方的精英人士领导的维新运动;二是由清中央政府主持、地方政府倡导的20世纪初的“新政”。[25]精英人士按照他们的理想模式而非以普通民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改造民间文化(戏曲)、重建公共场所(商业中心、公园、剧院),结果遭到民间社会的抵制。成立于1902年的成都警察机构,标志着国家权力正式入驻街头,当时的警察扮演三种角色:负责地方安全、进行城市管理、推行社会改革。[26]警察的街头管理向着现代市政管理机构迈出了第一步,他们的管理行为受到城市精英、改良者和诸多居民的欢迎,但这些措施侵扰了那些“利用街头资源的人”,[27]带给底层民众的不是更好的生活和欢乐,而是更多的限制。[28]

与施坚雅对帝国精致的都市治理体系的赞扬态度不同,罗威廉、王笛等人对晚清帝国都市政治的研究指出,权力软弱的国家在街头治理中只能发挥有限的影响力,都市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精英和社区组织,在此背景下,城市社会自治的出现便不足为奇。我们看到,在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中,国家权力正在向城市社会渗透,以警察为代表的现代市政管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 暴力:国家与社会的分界线

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政治学的重要命题,既往研究在二者的划分上要么将国家与社会截然对立,要么将二者模糊融合或者用“嵌入”等词语描绘二者的交融状态。这种模糊划分无法有力地分析二者的关系,肖瑛[29]指出来源于西方的“国家-社会”范式应该向更为具体的“制度-生活”范式转换。笔者认为,“国家-社会”范式依然具有相当的解释力,但是亟须在人们日常生活经验中寻找新的分析支点,事实上,暴力这一隐藏于日常政治生活中的经验就是其中一个。暴力成为国家与社会的分界线有赖于国家暴力理论的奠基。

(一)国家垄断合法暴力

近代以来都市街头成为暴力的集中展示区域,暴力的范围和形式从日常的纠纷冲突到街头抗议、骚乱和街头革命,不一而足。在现代国家与暴力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并掌握暴力机器(军队、监狱、警察等)。韦伯指出,“理性的国家是垄断合法暴力和强制机构的统治团体”,[30]即只有当国家允许时,人们才赋予所有其他的团体或个人以应用有形的暴力的权利。马克思、韦伯界定了国家的暴力内涵:“一个在国内获得了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的组织”,蒂利[31]则通过西欧的强制与资本史进行了经验论证,他指出陆地战争促成了国家组织,“随着国家武装力量的持续建设,平民武装的解除,国家逐渐地垄断了暴力使用权”。[32]

国家是合法暴力的垄断者在当代世界各国得到广泛认同,以至于后来的学者不再论证国家垄断暴力的起源与过程,而直接讨论国家暴力的应用。曼根据国家与社会不同的互动方式将国家权力区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专断性权力(despotic power),指国家精英可以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范围,即国家依自身意志单方面地表达和行动的权力;二是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e power),指国家渗透市民社会,在事实上有效贯彻实施其意志的权力,即通过社会获得的权力(power through society)。[33]专断权力是以国家暴力为基础的强制权和专横权力,此类权力在现代社会遭到严格的监督和限制,曼主张各国着力发展基础性权力,以加强国家的控制力和社会稳定。吉登斯指出,现代国家的监控性暴力蔓延各处,一方面来自通信与信息储存手段的高度发展;另一方面是国家内部绥靖的发展使国家的制裁能力从公开使用暴力转变为渗透性地使用行政力量,[34]这表明现代国家基础能力在不断增长。

从政治理论和法律条文上讲,国家是合法暴力的垄断者[35]。实践中,国家只是其所要统治的边界内组织混合物中的一个组织,社会中的不同单元“使用微妙或并不微妙的奖惩——有时包括彻头彻尾的暴力——试图达到其目的”,[36]在争夺社会控制的过程中,即便是来自那些分散的、小型社会组织的微弱抵抗,国家也并不容易战胜,因为很少有国家能成功建立统一有效的规则。[37]尽管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显存在的、以暴力使用权为基准的界线一度模糊,但是,这为国家进入社会控制暴力提供了无可置疑的合法性,国家与社会的边界被确立起来。都市街头秩序到底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控制街头暴力的能力和方式。

(二)冲突及其控制

谁是城市街头暴力的施加者?在中西方学者和城市居民的眼中,外来人口、边缘人是城市秩序的威胁者,贫民区是城市暴力的聚集地。罗威廉[38]、王笛[39]所描绘的中国城市街头的地痞流氓、赌棍、乡勇、难民、流浪汉、乞丐以及劳工帮伙都被视为危险群体,他们争抢地盘、打架斗殴、趁火打劫、偷盗抢劫、贩毒、拐卖人口,等等,几乎无恶不作。欧美国家同样将边缘人群,如流氓地痞、摇滚青年、盗匪帮、妓女甚至黑人视为社会危险的肇因,[40]在愤怒的市民的要求下,美国的很多市长不惜动用权力来控制不当乞讨行为、限制年轻人和未成年人深夜上街,通过逮捕社会边缘人来管理一座城市仍是一种倾向。[41]

怀特[42]和文卡特斯[43]的美国贫民区研究,为城市暴力提供了更为翔实的资料:贫民区街头被黑社会组织控制,辖区内黄赌毒泛滥,帮派之间争抢地盘的暴力、枪击事件屡见不鲜,辍学少年成为黑社会的后备力量和最底层经营人员;黑社会组织之间也在控制暴力,营利与否是他们使用暴力和不使用暴力的最佳根据,这印证了汉娜·阿伦特关于暴力的工具性判断[44]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城乡社会出现刑事犯罪高潮,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断增多,给人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重大威胁。1983年起,中国公安部门展开“严打”行动,历时3年5个月,取得了巨大成果:全国治安状况有了明显好转,共查获各种犯罪团伙19.7万个,查处团伙成员87.6万人,全国共逮捕177.2万人,判刑174.7万人,劳动教养32.1 万人。[45]随后公安部展开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如除六害(包括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车匪路霸”。针对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1996年中国公安部进行了第二次全国范围内的严打行动,1996年全国刑事立案数比上年下降5.4%,重大刑事案件比上年同期下降1.7%,这是1949年以来第一次出现全部和重大刑事案件同时下降的情况,社会秩序得以稳定,人们的安全感和对政治体系的认同感得以提升。[46]据靳高风[47]统计,2000年到2012年,全国治安形势持续恶化,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治安案件的立案数逐渐上升,全国法院刑事案件的收案数也在稳定增长。2004年全国群体性事件为7.4万起,2005年群体性事件为5.7万起,但2006年起又上升到6万多起,2008年达到9万多起,到2011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已经比2008年翻了一番,达到了18万多起。[48]中国尽管尚未出现如美国、拉美地区、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定型的贫民窟,但随着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城市成为一个机遇、风险、犯罪、暴力集聚的场所,以上刑事犯罪和群体性事件多在城市发生。

如何理解城市暴力的性质?暴力的根源是什么?博迪-根德罗[49]认为暴力有一个根源:被否定、被排斥、承受着痛苦的主体变成了暴力实施者,尤其当他们的苦难和不幸被掩盖和忽视时,简言之,城市社会共同体的解体衍生了暴力。如果我们聚焦城市日常的街头暴力冲突,暴力的根源则更显直接、清晰:在王笛、罗威廉的论述中,都市街头暴力经常因摊贩争抢位置、治理者规范市场秩序、帮派之间抢生意、黑社会之间抢地盘等现实利益而产生;在怀特和文卡特斯的论述中,贫民区街头的暴力和枪声多因黑社会之间、混混帮派之间争权夺利而起;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治安工作中,暴力是不法分子牟取非法所得的工具和衍生品,在群体性冲突事件中暴力既是抗争的产物也是利益博弈的工具。因而,城市街头的暴力不是城市共同体生活失败的征兆,而是现实生活中不同群体间具体利益冲突的表现,是底层/边缘群体对国家妨碍其使用街头丰富资源的抗争,或者是边缘人融入城市的产物。[50]

三 抗争还是治理:城市治理研究的范式转换

抗争政治范式曾经在城市政治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抗争政治指的是,在诉求者(makers of claims)和他们的诉求对象(objects)之间偶尔发生的、公共的、集体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发生在:(a)至少某一政府是提出要求者或被要求的对象,或者是要求的赞成方;(b)所提出的要求一旦实现,将会影响到提出要求者中至少一方的利益。[51]蒂利等指出,“我们要么直接与政府打交道,要么便是参与到那些影响政府权力、规章及利益的活动中,政府在抗争中出现或缺席很是紧要”。[52]国家的介入是集体抗争具有政治性的关键,国家在其中最为常见的角色是集体抗争的对象,蒂利[53]所讲的抗争政治故事无一不是针对国家体制、政策提出的抗议行动,可以说,抗争政治具有对抗国家、反抗体制的色彩。

作为一种副产品,暴力常常出现在常规性抗争与对抗性抗争之中[54]。20世纪60年代美国少数派团体的暴力方式为政治精英们提供了以国家暴力应对抗争的合理性,而20世纪90年代更激烈的伊斯兰主义运动也因此为更大规模的镇压提供了合理性证明。[55]在一定程度上,抗争政治成为当前中国学界分析群体性暴力事件、官民冲突事件的一个重要分析范式,在这里,抗争政治研究有两个前提假设,即国家强权和群众诉求合理,国家成为单一的被诉求对象。例如,于建嵘就将当前街头暴力群体事件或泄愤事件的发生归结为“底层民众的抗争行为”和国家压制的后果。[56]总体上看,国内社会群体抗争以小规模、弱组织、缺少外援、非对抗性、日常抵抗为主,[57]因缺少“组织要件”(比如,大规模、强组织、领导者和资金),中国社会群体的抗争很难成功。[58]

近二十年来,治理理论发展成为城市政治学的主流话语体系,全球化和区域化的步伐远远超越了以往的任何时代,后现代主义的滥觞和地方治理的碎片化也使得城市政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59]政治问题永远是谁统治谁的问题,[60]而治理乃是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其主体不必然是政府也不必须靠国家强力保障。治理概念蕴含着分权化、多中心(或去中心)、多方参与的主张,这些主张既与治理的效率追求有关,更体现了治理价值追求——实现更多参与,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61]基亚尔[62]指出,在过去二十年,“治理”一词被用于表示公共行政的一种变化,即从有计划地关注层级和政治与行政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清楚的界限,到有组织、有计划地强调网络、政治家和行政管理者的重叠角色,以及国家与社会行动者的重叠角色。在那里,变化被描绘成一场从“地方管理”向“社区治理”转变的运动。[63]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从社会和私人领域逐渐退出,社会自由空间逐步扩大,21世纪的中国进入了“后全能主义时代”。[64]然而,在后全能主义时代,执政者仍然惯于使用强大的国家机器与政治资源,以刚性方式来排除现代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政治动荡与危机,为从根本上解决政治社会领域内出现的种种社会矛盾,2004年以来中央政府逐步形成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核心的治国新理念,将经营性行政管理转变为以公共服务为本的治理体系,并将法治化、规范化、技术化和标准化作为行政建设和监督的核心议题,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有力地促进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改善,中国政府正在“从总体性支配向技术性治理”[65]转变。

基于以上变化和原因,笔者认为治理这一具有包容性的视角更适用于研究和理解当今中国城市基层治理的逻辑。西方国家元治理地位的回归[66]以及中国的国情都提醒我们,尤其应注意国家在城市治理研究中的中心地位。

四 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与研究进路

暴力作为国家与社会的重要分界线,为我们考察都市政治提供了新视野。然而,国内学者尚较少关注街头暴力治理这一话题,[67]更谈不上系统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基于国家在城市治理中的重要地位,笔者在此着重介绍可能对当前中国城市政治研究有益的国家治理理论及经验研究方法。

(一)理论资源:国家治理能力

国家治理能力的概念源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家学派提出的“国家能力”理论。面对日益贫瘠的理论资源以及国家制度性因素的凸显,国家学派的学者提出“将国家带回分析的中心”[68],并强调国家对社会的主导作用,进而从“国家自主性”[69]出发提出了国家能力的概念。斯考切波将国家能力界定为“国家在实现其公务目标,特别是通过克服强有力的社会集团的反对力量实现其政策目标的能力”。[70]米格代尔[71]则指出,国家能力是“国家通过种种计划、政策和行动实现其领导人所寻求的社会变化的能力”,它表现为“影响社会组织、规置社会关系,抽取资源和拨款或以特定的方式使用资源”。在中国,王绍光、胡鞍钢是国家能力概念的引入者,他们将国家能力定义为“国家将自己的意志、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72]

国家能力显然是放在“国家-社会”关系视角下提出的概念。米格代尔[73]将国家能力视为国家与社会争夺社会控制或者社会支配的斗争。埃文斯[74]的国家社会协同而非零和博弈的观点为国家治理概念的诞生提供了空间,因为只有国家与社会从传统的统治-反抗、竞争-博弈关系转为协同治理关系时,“国家能力”才得以转化为“国家治理(社会)”的能力。

从曼[75]的专断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区分出发,王绍光[76]将国家基础能力进一步细分为:强制、汲取、濡化、认证、规制、统领、再分配、吸纳和整合8项。规制(regulation)指的是政府对人们和组织外部行为的监督和管理,[77]是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正在努力建设的能力之一。城市街头公共空间治理是典型的规制行为——政府对公共空间的使用、环卫、审美等方面予以监管,如前所述,剧烈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给当代中国城市治理带来巨大挑战,城市治理中的暴力冲突不断出现,亟须学者进入研究并提供相应的对策。

亨廷顿[78]在对多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进行考察后指出,国与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的政体形式,而在于政府的有效程度,例如,国家体制的适应性、有效性和稳定性以及国家创制并贯彻政策的能力。福山亦明确指出“国家的本质就是执法,即拥有委托一名身着制服、手持枪支的人去强迫人民遵守国家的法律这样一种最高权力”。[79]都市街头的执法者往往面临复杂多样的社会情形和政府压力,“同级的国家部门和政党官员,以及包括商人和酋长在内的私人部门强人”[80]都会带来执法偏离目标的后果。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强化他们的国家制度的基础力量(执法能力、治理能力)是当务之急。[81]

中国正处于快速现代化、城市化阶段,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问题与挑战,暴力冲突集聚城市并在街头彰显,能否有效控制街头暴力及其潜在的政治社会危机,有赖于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这凸显出“国家”在城市治理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二)研究进路:经验研究与机制分析

当今中国城市社会结构尚未定型,文化、价值呈现多元化形态,大量进城农民非正规就业加剧了本已复杂的城市公共空间的治理工作。不同于西方的是,中国尚未启动农村土地私有化改革,进城农民仍保有返乡的选择权,他们在城市就业失败、生活失意或面临经济危机时可以退回乡村以获得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这样一来,城市内部就无游民聚集的贫民窟,西方都市中的工人阶级、无产阶级与政府的硬性冲突不会在中国出现,中国城市治理具有相当的弹性空间,这是中国城市治理独有的资源和优势。

对一个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都处于变化中又不同于西方世界的大国进行分析研究时,经验研究独具优势。然而,如何使经验研究或者个案研究具有代表性[82]成为困扰学界的一大问题。机制分析为个案的代表性提供了一种可能。机制分析指一组被明确限定的事件,在各种不同的环境中,使特定要素之间的关系得以改变的原理,诸机制的组合则形成过程。[83]简单地讲,机制就是多个要素之间的逻辑必然性关联,具体环境的改变并不影响这种逻辑必然性。经验研究的机制分析就是要在复杂的经验现象间抽取关键要素形成关键性联系,[84]然后通过修正机制不断深化、提炼中观机制和中观概念,最终发现纷繁复杂的经验现象背后的规律。

五 结语

现代性孕育稳定而现代化则滋生动乱。[85]处于快速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面对的最大问题乃是保持经济发展中的政治社会稳定。当前城市已成为中国人生产、生活、工作的主要场所,矛盾、暴力随着人口进城而汇聚都市并在街头释放,故而,社会不但是研究城市政治的重要切入口,而且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议题。

当前国内城市治理研究多集中在单位制解体后的影响[86]、业主维权[87]、非政府组织[88]、邻里组织[89]等方面。总体上看,城市社会组织呈现依附性等特征,面对高度流动、高度不确定的复杂社会时其缺陷将更加明显。[90]被寄予厚望的业委会、NGO等社会组织并未承担起重建城市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使命,社会自治的理想还很遥远。来源于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91]有着深厚的地域特征和历史背景,未必适用于当代中国都市。与其执着于西方理论,不如深入中国经验发展适合国情的、产生于中国土壤的理论和解释体系。关注都市政治生活经验的街头暴力研究可以视为一个尝试和努力。

“治理”视角适用于中国城市研究,这将对盛行于国内的抗争政治研究范式产生冲击。在城市基层治理中,我们要回答:国家治理基层的动力在哪里?谁将从基层治理中获益或受损?谁又将导致基层社会的失序和混乱?执法者在不同的治理情形中采取哪些治理策略以应对不同群体的诉求和冲突,又会产生哪些不当行为吞噬国家权力的正当性?越是深入城市治理的腹地,我们越是难以清晰而肯定地指出都市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第三域、灰色治理、复合式治理、国家与社会共谋、相互形塑等词,都只能描绘这一治理形态的一个面向而非全部。以上问题深嵌于国家与社会转型之中,当多元主体治理结构趋向稳定,层级治理结构有效减缓硬性冲突时,一个更多协商和平等交流,更少暴力的城市社会将会出现。

随着新中国城市化的步伐,城市治理部门体制亦几经转换,而今城市治理的核心部门城管局面临多重困境。中国城市政府是如何保持经济快速发展中的政治社会稳定的?这将是本书中后文着手解决的问题。


[1] 本文曾以《街头暴力:城市基层政治研究的进路与拓展》为题发表于《深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2] 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zb=A0301&sj=2016,访问日期:2018年6月21日。

[3] 〔英〕彼得·约翰:《为什么研究城市政治》,载乔纳森·戴维斯、戴维·英布罗霄编《城市政治学理论前沿》(第二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5~27页。

[4] 〔英〕约翰·肖特:《城市秩序:城市、文化与权力导论》,郑娟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89~317页。

[5] 〔德〕马克斯·韦伯:《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类型学》,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5、101页。

[6] 〔美〕休·D.R.贝克:《传统城市里的大家族》,载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叶光庭等译,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594~619页。

[7] 〔美〕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江蓉、鲁西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3、297、309页。

[8] 邓拓:《论中国历史的几个问题》(第二版),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第183页。

[9] 〔美〕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会(1796-1895)》,江蓉、鲁西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0页。

[10] 〔美〕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江蓉、鲁西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14页。

[11] 〔美〕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1796-1895)》,鲁西奇、罗杜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页。

[12] 〔美〕R.E·帕克、E.N·伯吉斯、R.D.麦肯齐:《城市社会学——芝加哥学派的城市研究》,宋俊玲、郑也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7、9页。

[13] 〔美〕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1796-1895)》,鲁西奇、罗杜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5、101页。

[14] 王笛:《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87页。

[15] 王笛:《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360页。

[16] 王笛:《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34页。

[17] 〔美〕素德·文卡特斯:《城中城:社会学家的街头发现》,孙飞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74、84、170页。

[18] 〔美〕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1796-1895)》,鲁西奇、罗杜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35页。

[19] 〔美〕施坚雅:《城市与地方体系层级》,载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叶光庭等译,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327~417页。

[20] 〔美〕施坚雅:《城市与地方体系层级》,载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叶光庭等译,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402页。

[21] 〔美〕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1796-1895)》,鲁西奇、罗杜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57页。

[22] 〔美〕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江蓉、鲁西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7页。

[23] 〔美〕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1796-1895)》,鲁西奇、罗杜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97~328页。

[24] 王笛:《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245~307页。

[25] 王笛:《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57页。

[26] 王笛:《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97页。

[27] Peiss,Kathy,Cheap Amusements:Working Women and Leisure in Turn-of-the-Century,Philadelphia: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86,p.164;Davis,Susan G.,Parades and Power:Street Theatre in Nineteenth-Century,Berkeley and Los Ang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8,pp.29-30.

[28] 王笛:《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238页。

[29] 肖瑛:《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

[30]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730~731页。

[31] 〔美〕蒂利:《强制、资本与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4~104页。

[32] 〔美〕蒂利:《强制、资本与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7页。

[33] Michael Mann,States,War,and Capitalism,Oxford:Blackwell,1998,pp.5-9、73-123.

[34] 〔英〕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北京:读书·新知·生活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年,第377页。

[35]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730页。

[36] 〔美〕米格代尔:《社会中的国家》,李扬、郭一聪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2页。

[37] 〔美〕米格代尔:《强社会与弱国家》,张长东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5页。

[38] 〔美〕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1796-1885)》,鲁西奇、罗杜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61~297页。

[39] 王笛:《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209~220页。

[40] 〔法〕索菲·博迪-根德罗:《城市暴力的终结?》,李颖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8、21页。

[41] 〔法〕索菲·博迪-根德罗:《城市暴力的终结?》,李颖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25页。

[42] 〔美〕威廉·富特·怀特:《街角社会:一个意大利人贫民区的社会结构》,黄玉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

[43] 〔美〕素德·文卡特斯:《城中城:社会学家的街头发现》,孙飞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

[44] 〔美〕汉娜·阿伦特:《共和的危机》,郑辟瑞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06页。

[45] 孙中国、李健和:《中国严打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9页。

[46] 唐皇凤:《常态社会与运动式治理——中国社会治安治理中的“严打”政策研究》,《开放时代》2007年第3期。

[47] 靳高风:《2012年中国犯罪形势与刑事政策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48] 应星:《中国的群体性抗争行动》,《二十一世纪》2012年12月号。

[49] 〔法〕索菲·博迪-根德罗:《城市暴力的终结?》,李颖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05页。

[50] 吕德文:《灰色治理与城市暴力再生产》,《开放时代》2015年第4期。

[51] Doug McAdam,Sidney Tar row,Charles Tilly,Dynamics of Conten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7-8.中译本参见道格·麦克亚当、西德尼·塔罗、查尔斯·蒂利《斗争的动力》,李义中、屈平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6年,第5页。中译本将contention(抗争)译为“斗争”,将“公共的”译为“公众的”,在此做一修正。

[52] 〔美〕查尔斯·蒂利、西德尼·塔罗:《抗争政治》,李义中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年,第10页。

[53] 参见〔美〕查尔斯·蒂利、西德尼·塔罗《抗争政治》中的故事:①发生在美国的奴隶制拥护者和反对者之间的斗争(南北战争);②南非大学校园里反对种族隔离的激进主义;③法国里昂的妓女们抗议警察的限制行为;④参加女权主义组织带给美国妇女生活的改变;⑤非裔美国激进主义者发起的在快餐店占座抗议行动。

[54] 〔美〕查尔斯·蒂利、西德尼·塔罗:《抗争政治》,李义中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年,第28页。

[55] 〔美〕查尔斯·蒂利、西德尼·塔罗:《抗争政治》,李义中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年,第29页。

[56] 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62页。

[57] O’Brien,“Neither Transgressive nor Contained:Boundary-spanning Contention in China,” Mobilization:An International Quarterly,2002,8(1):51-64;O’Brien,“Rural Protest,” Journal of Democracy,2009,20(3):25-28.吕德文:《钉子户、媒介动员与抗争政治:宜黄事件再分析》,《社会》2012年第3期。

[58] McAdam,Doug and Yang Su,“The War at Home:Antiwar Protests and Congressional Voting,1965 to 1973,”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2002,67(5):696-721;McAdam,Political Proc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lack Insurgency,1930-1970,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9:43-48.

[59] 何艳玲:《译者序》,载乔纳森·戴维斯、戴维·英布罗霄编《城市政治学理论前沿》(第二版),何艳玲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页。

[60] 〔美〕汉娜·阿伦特:《共和的危机》,郑辟瑞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06页。

[61] 王诗宗:《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基于公共行政学的视角》,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99页。

[62] 〔英〕安妮·米特·基亚尔:《治理与城市官僚体制》,载乔纳森·戴维斯、戴维·英布罗霄编《城市政治学理论前沿》(第二版),何艳玲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65~181页。

[63] Stoker,Gerry (ed.),The New Management of British Local Level Governance,Basingstoke:Palgrave,1999.

[64] 萧功秦:《后全能体制与21世纪中国的政治发展》,《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6期。

[65] 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66] Dunleavy et al.,New Public Management is Dead—Long Live the Digital Era Governance,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2006,16(3):467-494.

[67] 吕德文:《灰色治理与城市暴力再生产》,《开放时代》2015年第4期;魏程琳、齐海滨:《城市暴力的技术治理》,《战略与管理》2016年特辑。

[68] 〔美〕彼得·埃文斯等编《找回国家》,方力维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9年。

[69] 国家自主性(state autonomy)是指作为一种对特定领土和人民主张其控制权的组织,国家可能会确立并追求一些并非仅仅反映社会集团、阶级或社团之需求或利益的目标。参见〔美〕西达·斯考切波《找回国家——当前研究的战略分析》,载彼得·埃文斯等编《找回国家——当前研究的战略分析》,方力维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10页。

[70] 参见〔美〕西达·斯考切波《找回国家——当前研究的战略分析》,载彼得·埃文斯等编《找回国家》,方力维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20、22、26页。

[71] Joel S1Migdal,Strong Societies and Weak States:State Society Relations and State Capabilities in the Third,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8,pp.14~51.

[72] 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页。

[73] 转引自张长乐《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基于国家能力理论视角》,《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

[74] Evans,Peter B.,“State-society Synergy:Government and Social Capital in Development,” Berkeley,Calif.,1997.

[75] 〔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2卷(上册),陈海宏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第68页。

[76] 王绍光:《国家治理与基础性国家能力》,《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77] 〔美〕马克·艾斯纳:《规制政治的转轨》,尹灿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页。

[78]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页。

[79] 〔美〕弗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黄胜强、许铭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6页。

[80] 〔美〕乔尔·S.米格代尔:《强社会与弱国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56页。

[81] 〔美〕弗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黄胜强、许铭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40页。

[82] 翟学伟:《人情与制度:平衡还是制衡?——兼论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开放时代》2014年第4期。

[83] 〔美〕查尔斯·蒂利、西德尼·塔罗:《抗争政治》,李义中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年,第36页。

[84] 贺雪峰:《华中村治研究中的机制研究》,《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85]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1、34、36页。

[86] 李友梅:《先进的法治是社会结合的重要条件》,《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总第1418期。

[87] 张鹏:《从“产权”走向“公民权”——当前中国城市业主维权研究》,《开放时代》2009年第4期;管兵:《维权行动和基层民主参与——以B市商品房业主为例》,《社会》2010年第5期。

[88] 关信平:《当前我国增强社会组织活力的制度建构与社会政策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89] 何艳玲:《捍卫邻里:中国社区建设的未来任务》,《国家治理》2015年第34期。

[90] 李友梅:《从财富分配到风险分配:中国社会结构重组的一种新路径》,《社会》2008年第6期。

[91] 刘安:《市民社会?法团主义?——海外中国学关于改革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述评》,《文史哲》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