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环境资源及其属性
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按环境要素又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和生物环境等,主要就是指地球的五大圈——大气圈、水圈、土圈、岩石圈和生物圈。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作为一种资源,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环境的单个要素(如土地、水、空气、动植物、矿产等)以及它们的组合方式(环境状态),可称其为自然资源属性;二是与环境污染相对应的环境纳污能力,即“环境自净能力”,可称其为环境资源属性。
环境资源所固有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组成、结构、功能和边界等自然资源系统的状态、关系等属性。
(1)整体性。各个自然环境要素有不同程度的相互联系,形成有机整体。
(2)有限性。自然环境的规模和容量有一定限度。有限性决定自然资源的可垄断性,决定自然资源有绝对地租。
(3)多用性。大部分自然环境有多种用途。
(4)区域性。自然环境的空间分布很不平衡。有的地区富集,有的地区贫乏。
(5)发生变化上的差异性。每类自然环境都按特定的方式发生变化。
社会属性是指自然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生产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的性质。
(1)共有性。环境并不为某个人或某一群体所有,如流动的大气、公海及海底资源、南极等,而为人类所共有。
(2)普惠性。环境保护的受益者不仅是身处局部区域的群体,还是整个社会,甚至是未来世代。但是,这种普惠性会产生经济学上常说的“搭便车”(Freerider)现象,即没有付出环境保护努力的人也能从环境保护行动中获得收益。
(3)无排他性。一个人使用环境不能排除他人对环境的使用,如呼吸空气、取水、耕地等。虽然对公共物品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但是这种使用具有竞争性。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如地球上的可耕地面积是有限的,一个人占用一块就意味着总耕地少了一块。
(4)价值性。在对环境资源客体满足其需要和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判断、人类在处理与生态环境主客体关系上的伦理判断,以及环境生态系统作为独立于人类主体而独立存在的系统功能判断。生态价值是自然生态系统对于人所具有的“环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