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战胜利前后中国惩处汉奸研究
【主讲人简介】徐志民,山东东明人,先后求学于曲阜师范大学、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后出站留所工作。2009年6月至2011年1月,作为中央第五批援藏干部,任西藏社会科学院当代西藏研究所副所长。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任日本大学国际关系学部讲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抗日战争研究》杂志编辑,主要研究方向为中日关系史、西藏地方史。已出版《战后日本人的战争责任认识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西藏史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在《历史研究》《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文章40多篇。
一 引言
“汉奸”一词是一个特定、动态的历史概念,现今泛指中华民族中投靠外国侵略者而出卖国家利益的人。[1]本文无意讨论汉奸之概念,而是根据前述汉奸之“通说”,重点回顾与总结学界关于抗日战争胜利前后中国政府和人民惩处汉奸的研究。潘敏认为中国学界虽已开始研究抗战胜利后各地的惩治汉奸问题,但“关于汉奸及惩治汉奸问题的论著,与抗日战争史其他领域的研究成果相比,可谓是凤毛麟角,屈指可数”,尤其是20世纪50~70年代关于惩治汉奸的研究,在“学术界没有出现较有份量的研究论文”,只是在全国政协或地方政协出版的文史资料类图书中,收录有一些相关的回忆性文章。[2]鉴于此,她在简述国民政府、中共方面惩治汉奸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他各国惩治汉奸的经验,重点探讨了从社会学功能主义、政治学民族主义、伦理学道德论的角度继续深入研究汉奸及其惩治问题的可行性与借鉴意义。笔者拟跳出就汉奸惩治而研究惩治汉奸的成果局限,分抗战时期的汉奸群体与个案、战时国共锄奸、战后惩处汉奸三大部分,概述当代中国学界关于汉奸惩治问题的研究成果,分析惩治汉奸研究的特点与走向。
二 抗战期间的汉奸群体与个案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国民党领导中国军民浴血奋战、顽强抵抗日本侵略,但有一小撮中国人或出于生计,或被胁迫,或因私欲而投靠日本侵略者,成为人所不齿的“汉奸”。抗战时期究竟有多少中国人充当了汉奸?至今未见准确的研究数字,但这些汉奸大体而言属于以下几个伪政权,即伪满洲国、伪蒙疆政权、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以及主要整合后两者成立的汪伪政府。这些伪政权的汉奸头子,以及各类臭名昭著的汉奸,受到学界的关注较多一些,重点是介绍他们沦为汉奸的历史过程、心理变化和最终结局;同时,伪政权属下之汉奸集团、派系,也受到了学界注意。
抗战时期汉奸群体研究的代表性成果,首推汪朝光的《抗战时期伪政权高级官员情况的统计与分析》一文。[3]该文分别统计了伪满洲国、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以及伪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要高级官员的姓名、年龄、籍贯、所任伪职、学历、出身、结局,并据此分析出这些汉奸的五个特征:(1)具有地域性和派别性;(2)留日出身者比例较高;(3)在接受近代教育的汉奸中,接受军事教育者所占比例最高;(4)除伪满主要官员押送苏联外,其他伪政权主要高级官员在战后多被审判并判处死刑,而握有军权的高级军事官员往往逃脱了审判,甚至被委任为各级官员,反映了国民政府对其收编和利用;(5)伪政权高级官员中未见出身黄埔军校者,即使有,也与蒋介石关系较为疏远,这种现象反映了蒋介石作为抗战领袖在战时对下属仍有相当的凝聚力和控制力。作者指出,这些汉奸不仅没有发挥如日本所愿的作用,反而在战后大多受到司法审判,以及中国人民的政治和道义审判。
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推行“以华制华”“分而治之”的侵略政策,并在占领区各地利用不同的汉奸集团或派系,扶植相应的傀儡政权。如车霁虹认为,“以伪帝溥仪为中心的伪满政权汉奸集团”,是近代以来首个以所谓“国家”面目出现的汉奸群体,主要由原东北军政实力派人物、失意的原东北军政大员、伪帝溥仪的遗老遗少,以及留学过日本的部分人物构成,他们对抵抗日本侵略失去信心、国家民族观念淡薄,在日本侵略者的拉拢、胁迫下,主动充当日本侵略东北的“马前卒”,上演了一出卑颜屈膝、卖身求荣的丑剧。[4]黄美真、张云认为,抗战时期汪精卫集团的投敌,既是日本诱降政策的产物,也是汪伪集团媚日、反共的必然结果。[5]石玉平指出,抗战时期汪精卫集团之所以叛国投敌,一方面是日本诱降政策的产物,另一方面是汪精卫集团民族投降主义思想、反共情绪和政治权力欲恶性膨胀的结果,同时蒋介石抗战的两面政策也为汪精卫集团投敌打开了方便之门。[6]
由于地域、民族、历史渊源、政治背景、依靠日军派系不同等因素,抗战时期的汉奸集团或派系之间斗争激烈,学界往往关注伪政权内部的派系斗争,而实际上日伪关系以及各个伪政权之间也是矛盾重重、明争暗斗。如吴新丽介绍了日军导演下的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与汪伪政府虽在表面上实现了“合流”,但实际上两者之间是相互拆台、貌合神离。[7]问昕分析了抗战时期汉奸派系之间的斗争,指出由于日军希望其扶植的汉奸服服帖帖、百依百顺,而汉奸们认为日军必须依赖他们才能对占领区实施统治,二者存在主奴之争;日本侵略者内部的派系之争,也延伸到汉奸集团、派系之中,以致依靠不同日军派系的汉奸集团、派系也相互倾轧;况且,汉奸集团、派系内部也是派中有派、系中有系,彼此之间为争权夺利、邀功争宠,斗争自然不可避免。日本侵略者推行“分而治之”政策,在汉奸集团、派系的争斗并不影响其侵华全局利益时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一旦影响其侵华全局利益时则出面干涉,如李士群之死就是典型事例。[8]
抗战时期的中国缘何出现如此规模庞大的汉奸群体?一些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探讨了这些汉奸产生的原因。孙玲玲、梁星亮从军事、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分析了抗战时期汉奸伪军集团的形成原因,即政治上蒋介石奉行“攘外必先安内”政策使一些人对中国抗战失去信心,军事上的“不抵抗主义”造成了民族危机与政局混乱,思想上“各为其主”的军阀割据与封建传统使日本侵略者钻了空子。[9]付启元认为抗战时期汉奸之多是多重因素促成的,基本原因是近代中国的长期不统一,社会原因是政治腐败造成严重的社会矛盾,深层原因是文化教育的失误,直接原因则是日本的威胁利诱。[10]伍小涛指出,抗战时期的汉奸知识分子,主要包括三部分,即受过一定教育的北洋政府“余孽”、部分留日学生、部分普通知识分子,而他们走向汉奸之路的根本原因是对权势的依附,主要原因则是信仰迷失,直接原因是自身被“边缘化”,外部原因是日本文化的奴化。[11]熊小伟分析了汪伪汉奸现象,认为汉奸现象的社会历史成因包括日本的“以华制华”策略和威逼利诱、近代中国分裂割据与军阀混战、国民党的腐败,而其社会文化心理原因是君主专制主义压抑下的性格裂变、传统文化糟粕对国人心灵的腐蚀。[12]
那么,面对抗战时期全国人民的奋勇抵抗,这些汉奸究竟是以怎样的心理而为虎作伥、虐害同胞?马丽分析了抗战时期汉奸为奸作恶的主要目的:(1)求权势,(2)求金钱,(3)求温饱,(4)求自保,或者只有其中的一两个目的,或者各种目的兼而有之,但无论如何,他们都是出于私利而出卖民族、国家利益,自然被打入“另册”,作为中华民族的败类而遗臭万年。[13]何德廷深入解析了抗战时期汉奸比较普遍的共同心理,即恐日、媚日心理并存,追求权势、利益,冒险投机,内心苦闷与矛盾,以“曲线救国”等歪理邪说自我欺骗,指出无论汉奸们如何自我辩解,其内心都是虚弱无力、畸形变态和丑恶自私的。[14]叶振中试图以社会心理学理论剖析周作人的汉奸行为,认为周作人把物质利益、生命看得高于一切,故在七七事变爆发后不顾众人劝说而留在北平;根据马斯洛关于人在物质生活、安全等低级需求满足之后,开始向尊重、价值、成功等高级需求前进的理论,作者指出日军占领下的北平为周作人这个“日本通”彰显才华、“文人从政”、“高官厚禄”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因此无论他怎样自我辩护,都难以改变其日本侵略者的帮凶、中华民族罪人的本质。[15]彭立昭亦从心理学剖析的视角,分析了周作人如何从一个怯弱的文人逐步蜕变为汉奸的心路历程,[16]值得深思。
当然,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剖析周作人的汉奸行为和心路历程,属于抗战时期汉奸个案研究。南京师范大学主办的《文教资料》1986年第4期发表过一组《关于周作人的史料》,其中一则史料说周作人出任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教育总署督办”是中共北平特委派他打进去的,虽已有人出面澄清这则史料不足信,但该说仍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故而,舒芜通过分析周作人的日记,考察其出任伪职时期及在此前后的思想、感情和生活,认为周作人并非一个忍辱负重的地下工作者,而是一个颓废堕落的叛国附敌者;同时,作者指出周作人出任伪“督办”期间也有过几个亮点,如掩护过参加冀东暴动失败逃至北平的李星华,并送其去延安;长期关心照料李大钊的遗属,而后者主要出于个人的交友之道,与掩护地下工作者并不相干,因此这几个亮点只是“亮点”,改变不了其叛国附敌者的本质。[17]
总体而言,学界关于汉奸个案研究的成果并不太多,且主要叙述或介绍汉奸个体的人生轨迹、投敌行为与罪恶,以及抗战胜利后对其的审判与惩处。伪政权头子因社会知名度高、叛国投敌社会危害大,故受到学界关注较多。如黄美真著《汪伪十汉奸》,主要介绍了汪伪政权的汪精卫、陈公博、周佛海、褚民谊、陈璧君、罗君强、王克敏、王揖唐、梁鸿志、李士群十大汉奸的人生轨迹和投敌卖国罪恶。[18]张劲的《审讯汪伪十汉奸》,既介绍了汪伪政权十大汉奸的罪恶,更突出了战后对他们的正义审判和惩处。[19]肖立聪重点分析了抗战时期内蒙古汉奸王英的家庭出身、成长经历,以及勾结日本人充当汉奸的卖国活动,反映了当时中央政权衰弱和民族凝聚力水平的低下,强调即使在和平年代的今天,我们也要保持高度的民族凝聚力和爱国情感。[20]曾祥明介绍了郑孝胥从晚清“末代之士”,因仕途欲望所累,妄图复辟清朝,并在与日本人的联络中一错再错,最终沦为汉奸的心路历程。[21]学界还有一些关于个别汉奸巨头的普及性成果[22],此处不再逐一介绍。随着惩治汉奸问题研究的深入和相关学术领域的拓宽,一些汉奸个案研究或将成为学界未来研究的重点。
三 抗战时期的国共肃奸与惩奸
抗战时期,日本侵略者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和国民政府的大后方,派遣了一批特务、间谍,即所谓的“外奸”;或就地以金钱、官位、美色等收买“内奸”[23],配合其侵华战争政策。为防止汉奸、特务在抗日根据地和大后方的破坏活动,国共两党都开展了各种形式的肃奸、惩奸行动。但是,中国学界研究抗战时期国共肃奸、惩奸的成果,主要针对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开展的肃奸、惩奸活动,并分析其肃奸、惩奸思想与政策,甚至是相关的法制建设问题,而研究国民党在大后方肃奸、惩奸活动的成果相对较少。
目前,笔者仅见魏斐德集中介绍了抗战时期国民党党部、军统局、蓝衣社等组织及其成员在上海的锄奸活动,[24]其他涉及国民党战时肃奸、惩奸的成果,则往往与共产党的肃奸、惩奸活动放在一起研究。如王晓华、孟国祥、张庆军编著的《国共抗战大肃奸》一书,上册是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的肃奸,下册是国民党的抗战肃奸。不过,该书下册关于国民党在敌后和大后方肃奸的篇幅也仅为一部分,相当的篇幅还是介绍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的惩治汉奸工作。[25]熊小伟的《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两党的肃奸斗争研究》一文,分别介绍了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国民党对汉奸的惩治,即共产党首先从战略高度认识肃奸问题,其次建立健全惩治汉奸的法制,再次放手发动群众和开展深入的肃奸教育,最后做到肃奸与保障人权相统一。至于国民党的战时肃奸政策,一是制定与颁布一系列惩治汉奸的法令,如1937年8月3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颁布《惩治汉奸条例》五条,1938年8月15日修订为19条;二是成立专门肃奸机构,下设锄奸行动小组,或别动队、锄奸队等;三是对汉奸招降纳叛,变害为利,如利用汉奸周佛海、罗君强等毒死李士群。[26]何德廷、辜宗秀对比分析了抗战时期国共肃奸的认识、态度、方法、效果等,指出两者的肃奸工作虽有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上都应予以肯定,均高举民族正义大旗,共同谱写了民族自我净化的正气之歌。[27]
在敌强我弱、斗争艰苦的抗战时期,肃奸工作不仅任务艰巨,而且意义重大,是保证抗日战争胜利的重要条件。何德廷、辜宗秀认为肃奸工作在抗战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是打断日军侵华战略链条的需要,是粉碎日本“以华制华”阴谋的保证,是发挥民族解放战争中民众无穷力量的重要一环,是以弱御强、持久抗战的先决条件;指出由于日本为全面征服中国而竭力收买汉奸,加之抗日统一战线内部的斗争、右派势力的分裂、国土沦丧过快对民众信心的影响等,导致汉奸组织和成员迅速增多,从而使抗战时期的肃奸任务异常艰巨繁重。[28]他们认为肃奸问题是抗日战争史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但学界目前在这方面着力不够,问津者尚少,不利于我们正确、全面地认识日本侵华战争史,指出加强汉奸问题、肃奸问题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既可以增强民族意识,强化爱国主义教育,同时证明中华民族是有顽强生命力的民族。[29]
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肃奸工作的指导思想,尤其是毛泽东、刘少奇等主要领导人的肃奸思想受到了学界关注。何德廷、辜宗秀重点分析了抗战时期毛泽东肃奸思想的主要内容,即肃清汉奸是中国革命和抗战胜利的必要条件,故要坚决镇压罪大恶极的汉奸,同时区分不同类型的汉奸并区别对待,以革命的两面政策对待汉奸分子;即使没收汉奸财产,也只是没收罪恶极大的汉奸的财产,尽可能地争取胁从的汉奸,说服教育工农中被迫当汉奸者,从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30]他们还研究了抗战时期刘少奇的肃奸思想,即不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和原因而投降做汉奸都是错误的,必须坚决、严格地阻止投降情绪,肃清汉奸,这是坚持持久抗战和巩固抗日根据地的必要条件;必须大力开展民众的气节教育和肃奸教育,增强民族意识,这是铲除汉奸产生的土壤和社会基础、形成抗日肃奸氛围的社会条件;必须根据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对各类汉奸区别对待,灵活掌握肃奸技巧。[31]马顺岭从对惩治汉奸的认识、原则和具体方法上,分析比较了抗战时期毛泽东与刘少奇的肃奸思想,认为两者虽都主张严惩汉奸,但出发点并不完全相同,如毛泽东强调汉奸是中国革命的对象,必须严惩,而刘少奇强调肃清汉奸是抗日根据地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32]
在毛泽东、刘少奇等中共领导人肃奸思想的指导下,抗日根据地政权制定了惩处汉奸的法律与政策,依法惩处汉奸卖国贼。当时,陕甘宁边区政府及各抗日根据地政权,大多制定了惩处汉奸的法律法规,如《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1939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修正处理汉奸财产办法》(1938年2月9日)、《山东省战时除奸条例》(1943年4月2日)、《苏中行政公署、苏中军区司令部联合公布处理汉奸军事间谍办法》(1944年2月8日)等。翁有为指出,中国共产党在除奸斗争中,一方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惩处汉奸,另一方面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汉奸,并总结出区别对待汉奸的政策,作为对惩治汉奸立法的必要补充;由于汉奸问题的复杂性,惩处汉奸并非仅凭一纸法律文书所能解决,事实证明只有惩治汉奸法律与惩治汉奸政策有机结合,才能使抗日根据地的反汉奸斗争有力地支持抗战;惩处汉奸的立法与政策研究,对于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以及反对分裂势力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33]欧阳华以陕甘宁边区的锄奸反特法制建设为例,系统地研究了边区政府锄奸反特法制的历史演变,指出中共中央鉴于战时的特殊形势制定了宽严相济的锄奸反特法制政策,并通过分析当时的行政组织立法、侦查法制、刑事法制、经济法制等,认为锄奸反特法制以法律手段惩治汉奸特务,具有鲜明的新民主主义法律特征。[34]
那么,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具体是如何惩治汉奸的?一些学者就此探讨了中国共产党惩治汉奸的策略与措施。何德廷、辜宗秀认为中国共产党的肃奸工作并非简单地镇压所有汉奸,而是区别不同情况,打击首要,争取胁从,以镇压、打击达到争取、肃清汉奸的目的;尤其注意顽固派与汉奸的区别,分清逃亡地主土地与汉奸土地的问题,不随便将汉奸帽子扣到动摇分子头上。这种灵活的肃奸策略,给不少胁从汉奸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不少误入歧途者纷纷自首。[35]赵华以陕、甘、宁、晋、冀、鲁等抗日根据地的锄奸政策为例,指出中国共产党制定锄奸政策时,一方面坚决镇压极少数敌特和反共破坏分子,另一方面充分保证抗日根据地人民的民主自由,提出了首从分别、宽严相济,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基本原则,坚持宽大与镇压相统一的方针,是一项高超的斗争艺术,并非一项单纯的技术工作。[36]王淼、谭剑指出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汉奸危害,制定了宽严有度的惩治汉奸政策,组建了严密的肃奸体系,以社会部为主开展党内、军队和政权内部的肃奸,以敌后武工队、游击队在沦陷区锄奸,有力地保证了抗日力量的纯洁,有效地打击了汉奸特务破坏势力。[37]
此外,还有三篇学位论文综合性地研究了抗日根据地的肃奸和惩奸问题。一是何德廷的《抗日根据地肃奸研究》,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多个层面,系统地梳理和分析了抗日根据地的肃奸工作。例如,中共在政治上将肃清汉奸卖国贼作为抗战救国之重要纲领,军事上政治攻势和军事打击相结合以分化瓦解伪军,经济上严禁粮食出口、打击伪币、没收汉奸财产和对汉奸实施经济制裁,教学上进行民族气节和民族意识、爱国主义的抗战肃奸教育,文化上通过肃奸短剧、街头诗歌、木刻等形式激发人们抗敌肃奸热情,同时建立起军政民结合的惩治汉奸体制,使抗日根据地成为抗战肃奸的重要战场。[38]二是赵华的《华北抗日根据地汉奸及其惩治问题研究》,通过分析抗战时期以山西为中心的华北抗日根据地内的汉奸特质和构成情况,阐释了中国共产党和根据地民众对汉奸的类型、汉奸与战犯、阶级敌人关系的认识,从而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原则下制定了“镇压宽大相结合”的锄奸政策,以最大努力唤醒汉奸的民族意识,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力量。特别是文中对基层汉奸、乡村汉奸的描述和研究,颇具新意。[39]三是宋尚峰的《山东抗日根据地锄奸研究》,在重构山东抗日根据地锄奸活动史实的同时,试图分析和说明根据地内的锄奸政策、措施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重要作用,并由此阐释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国家概念的认识、成长、进步与成熟的历史演变。[40]
四 抗战胜利后的惩处汉奸
抗日战争胜利后,长期饱受日伪汉奸特务蹂躏之苦的中国人民,尤其是沦陷区的民众,强烈呼吁和要求严惩汉奸,伸张正义。这自然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热烈响应和配合。其实,自1944年中国战场开始局部反攻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新华日报》《解放日报》就不断刊发战后处置汉奸的相关文章。抗战胜利后仅仅两个半月内,《新华日报》刊发的要求惩治汉奸的文章和报道就多达96篇。中共解放区更是成立汉奸罪行调查委员会、人民法庭等,召开伸冤除奸大会或公开审判汉奸。国民党则由于战争结束之初尚在大后方,且出于战后与共产党争夺对沦陷区控制权的需要,一方面指示和委任握有实权的汉奸实力派就地“维持秩序”,使这些汉奸特务摇身一变成为“抗战功臣”;另一方面委派接收大员赴各地接受日伪投降,抢占战略物资,以致引发种种腐败,导致民众不满和社会诟病。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国民政府于1945年9月27日公布《处置汉奸案件条例草案》,12月6日发布《惩治汉奸条例》,开始逮捕、审判汉奸工作。据统计,从1945年11月至1947年10月,各省市法院审判汉奸结案25155件,判处死刑369人,无期徒刑979人,有期徒刑13570人,罚款14人。[41]由此可知,中国共产党、国民党在战后惩处汉奸方面虽然态度、政策、措施、效果、影响并不相同,但都进行了相应的惩治汉奸工作。
然而,学界关于抗战胜利后的惩治汉奸研究,则主要集中在国民政府方面,对于中国共产党惩治汉奸的研究相对较少。截至目前,笔者仅见以下两篇专门研究战后中国共产党惩治汉奸的学术论文。一是台湾学者罗久蓉的《抗战胜利后中共惩审汉奸初探》,将中国共产党惩处汉奸置于抗战胜利后国共矛盾、冲突日益激烈的时代背景下进行探讨,认为中国共产党眼中的“汉奸”与其所谓“战犯”“敌伪顽劣”“阶级敌人”之间的界限模糊,且惩处汉奸政策中的“宽严”“首从”等皆为相对概念,往往服从于政治斗争的需要,限制了审判、惩治汉奸的公正性与公平性。[42]二是周爱民的《人民掌握政权 惩处汉奸战犯》,重点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旅大市于1953年6月15日对宋大智等14名汉奸战犯进行审判,清算其汉奸特务罪行。[43]王晓华的《见证1945汉奸大审判》一书,虽有一章内容介绍了中共解放区的严惩汉奸活动,但重点仍是战后国民政府逮捕、公审汉奸,以及末日汉奸之丑态。[44]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惩处汉奸研究,主要分为国民政府惩奸的整体研究、各地区惩奸研究和个案研究三部分。具体来说,国民政府惩处汉奸的整体研究,主要是对国民政府抗战胜利后至败退台湾前惩处汉奸的综合性研究。如冯兵从惩奸立法的视角,认为国民政府战后惩治汉奸的立法与政策,虽奠定了汉奸惩治的法律基础,但因政局动荡和行事仓促,造成惩奸立法缺陷,影响了惩奸效果。[45]王庆林考察了战后国民政府惩治汉奸的立法工作和审判机构情况,以及惩治汉奸相关条例颁布的背景、过程、内容和主要特点,分析了侦查、审讯、判决、再审、执行的审判程序,认为国民政府按照司法程序公审汉奸,整肃国家纲纪,伸张民族正义,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同时,指出审判汉奸中出现的腐败现象,既与其司法制度本身相关,也与当时特殊、动荡的局势有关,应当客观看待这一问题。[46]程堂发、谢扬、郭天一、郑凤石等学者,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汉奸的逮捕、关押、审判和处决的历史过程,以及那些汉奸被捕后的种种丑态。[47]彭伟成根据战后初期主要媒体对国民政府惩治汉奸的报道、评论,分析了国民政府惩治汉奸的整体状况与特点,指出舆论界对国民政府惩治汉奸的政策、措施和行为普遍表示不满,并不仅是对国民政府惩治汉奸宽容度的不满,更多的是对国民政府的腐败及其对民众要求的冷漠等痼疾的抨击,加之民族主义情绪高涨、国共两党斗争等政治因素影响,舆论界对国民政府惩治汉奸工作也有一些片面认识。[48]
战后全国范围内都开展了惩处汉奸活动,但浙江、河北、天津、南京等地的惩奸活动尤受学界关注。如郑建锋介绍了战后浙江省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处置汉奸案件条例草案》和《惩治汉奸条例》组织检举汉奸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民众在检举汉奸工作中融入了阶级意识和个人恩怨,反而使之复杂化,出现了腐败、诬告、反共等不少问题,遂于1947年后逐渐平息,惩治汉奸工作开始走向司法和军法阶段。[49]谢宁以国民政府河北高等法院惩治中小汉奸的司法程序——对汉奸的检举、通缉、逮捕、起诉、审判,以及对其财产的没收等,阐述了国民政府惩治汉奸的总体形势,分析了国民政府惩治汉奸工作的得失。[50]张峥认为天津汉奸结构复杂,彼此之间关系密切,故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抓捕天津汉奸困难重重;国民政府在天津的惩奸行动虽总体上比较积极,但由于其惩奸政策不透明,以及惩奸过程中暴露出的腐败等问题,导致其最终失去了民心,自然也就在日后的内战中失去了优势。[51]南京既是战前国民政府的首都,也是战时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汪伪政府的“首都”,故在战时和战后初期可谓是汉奸云集之地。1945年9月26日,军统在南京一次性逮捕汪伪教育部长李圣五、汪伪实业部长梅思平等23名大汉奸,其他各地的大汉奸,甚至逃至国外的大汉奸,也相继被引渡回南京受审。[52]可以说,南京的惩奸是当时全国范围内惩奸的一个缩影。
对国民政府战后惩奸的个案研究,一方面集中于个别大汉奸研究,[53]另一方面通过战后审判汉奸的个别案例,探讨汉奸身份认定、军统特工参与审判的情况。如张世瑛就是通过战后审判汉奸的几个案例,分析当时汉奸的身份认定问题;罗久蓉则探讨了军统特工参与战后汉奸审判的深层关系。[54]其实,战后国民政府审判汉奸的典型案例,不仅体现了国民政府惩处汉奸的政策、措施,而且反映了国民政府内部的派系关系和权力斗争。王春英以上海新新公司职工舒月桥检举总经理李泽为汉奸一案为例,分析了原本属于劳资纠纷或个人恩怨的李泽案,因军统局局长戴笠与上海市警察局局长宣铁吾的参与,使该案卷入国民党高层的内讧与派系争斗之中,由于蒋介石及国民党其他派系都不容军统在上海独大,故宣铁吾在蒋介石的默许下,利用李泽案攻击军统和戴笠,最终使李泽案由政治解决走向了司法审判,反映了战后汉奸审判尤其是那些关系复杂和财势雄厚的“大汉奸”审判,更是受制于政治势力的操纵。[55]这也是战后国民政府惩处汉奸工作备受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 惩处汉奸研究的特点及走向
纵观抗战胜利前后惩处汉奸的研究成果,可知中国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一是研究选题“抓大放小”,主要是关于抗战胜利前后惩处汉奸的宏观性研究较多,而微观性选题较少;关于抗战时期汉奸群体研究相对较多,而个案研究相对较少;关于伪政权汉奸头子、臭名昭著之大汉奸研究较多,而人数较多的中小汉奸、基层汉奸、乡村汉奸研究较少。其实,与大汉奸研究相比,中小汉奸或基层汉奸的个案研究更具有代表性,毕竟其基数相对较大,也更加贴近战时沦陷区的社会生活。二是战时与战后肃奸、惩奸研究的重点明显不同,即战时国共肃奸、惩奸研究的重点,是中国共产党抗日根据地肃奸、惩奸的政策、措施、指导思想、历史意义等,而相对忽视国民党方面的肃奸、惩奸工作;战后惩处汉奸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国民党方面对汉奸的审判和惩处,而甚少关注中共解放区的惩奸活动与成绩。三是研究方法较为单一,主要是运用历史学的方法介绍汉奸的人生轨迹、卖国罪恶、最终结局,探讨国共肃奸、惩奸的法律依据、政策措施和社会影响,较少从国际关系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视角和方法进行相应考察。
鉴于此,笔者认为关于抗战胜利前后中国惩处汉奸研究,需要继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从广度上而言,一是加强人数相对较多,且往往容易被忽略的中小汉奸、基层汉奸、乡村汉奸的个案研究将是一个重要方向。他们作为日本侵略者在占领区实施殖民统治的“协力者”,不仅直接体现着日本对华殖民统治政策及其罪恶目的,而且由于本身处于日本侵略者、国共两党的锄奸势力、亲朋乡邻的夹缝之中,更真切地反映了抗战时期中国沦陷区各方势力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故而,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中小汉奸、基层汉奸和乡村汉奸的个案,分析其之所以沦为汉奸的心路历程,探讨他们在国共两党战时与战后肃奸、惩奸过程中的地位与结局,比较国共两党肃奸、惩奸之异同,考察民族危亡时期个人抉择与社会变迁的深层关系,颇具现实意义与学术价值。二是进一步平衡战时与战后肃奸、惩奸研究的内容,不仅要加强战时国民党方面的肃奸、惩奸研究,以及战后中共解放区和新中国成立后的惩奸研究,而且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偏差”。三是注意抗战胜利前后中国惩处汉奸研究与国际上惩处战犯,尤其是东京审判惩处日本战犯,以及其他各国惩处本国“卖国贼”研究的区别与联系,从而为中国学界的惩处汉奸研究提供借鉴。
从深度上而言,可以继续细化、深化抗战胜利前后惩处汉奸研究。首先,拓宽研究思路。抗战胜利前后惩处汉奸研究,已不能仅仅局限于从史学角度介绍汉奸为虎作伥的历史事实,或从法学角度解析惩处汉奸的法律依据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或从心理学的角度解析个别大汉奸堕落之心理变化,还应与抗日战争的发展态势、日本侵华战略与政策联系起来进行考察。例如,抗日战争从防御到相持再到反攻的发展变化,对于汉奸内心世界的影响;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推行“以华制华”“分而治之”的阴谋与政策,对于日伪关系、伪伪关系的制约与影响。其次,深化研究内容。这就需要不断挖掘新史料,深入分析抗战时期汉奸产生的社会根源、家国责任、外部因素,进一步探讨国共两党肃奸、惩奸的政策、措施、方法及成效对战后中国的政局走向、道德评判、民族意识的影响。最后,引入新的研究方法。如通过引入国际关系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分析战后初期国民政府从日本及其各地引渡汉奸,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苏联将其俘虏之伪满汉奸转交中国的历史事实与当时东亚的国际关系形势,从而有助于我们理解惩处汉奸已不再局限于中国境内,更有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