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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险事故证明的难点
(一)因武器不平等引发被保险人一方证明困难
所谓武器平等原则,系源自于宪法上诉讼权保障之要求,在诉讼程序上,保障两造地位平等、机会平等以及风险平等。此不仅为形式上之平等,亦须为实质平等之保障,在立法制度之设计及法律之解释适用上,使有意主张权利之人均能享有利用诉讼制度之机会,且为其排除主张权利之障碍。1在保险索赔诉讼中,索赔方一般为普通民众,缺乏专业保险技能与法律素养。而保险条款往往极为复杂,其用语非一般民众理解力所能及。加上保险事故之定义往往涉及医学等领域专业术语,条款定义未必周全,索赔方完成举证责任往往极为困难。此外,保险事故具有意外性的特殊属性,通常是偶发的、突然的,事前难以提前准备,事中和事后难以收集证据,使一些保险事故之举证极为困难。如果维持一般民事诉讼证明规则,被保险人索赔成功率可能极为有限。然而,重新针对保险诉讼制定特殊证明规则更需慎之又慎。因此,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证明能力武器装备不平等的情况下,如何确立公平合理的证明规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