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的金融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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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金融交易的合同效力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一般规则。这些规则相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所变化,同时有部分规则升格为《民法典》总则编条款。诸多条款与金融展业相关,须引起高度关注。如《民法典》第496条强调金融机构应当尽到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可能不成为合同内容;第515、516条规定了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归属及转移,金融机构若不事先约定选择权,可能丧失选择之债中的主动权等。本章拟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并提出相应实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