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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63—2002《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与GBZ 6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标准名称“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修改为“职业性急性钡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诊断分级内容;
——在重度中毒中增加猝死;
——治疗原则中删除特殊解毒药;
——治疗原则中增加机械通气和血液净化治疗内容。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伟国、黄简抒、穆进军、闫永建、严蓉、李剑、邬剑军、郑舒聪、宣丹旦、徐麦玲、邹和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84—1997;
——GBZ 63—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