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查学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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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解读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很大比重。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新型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逃避监管措施,通过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网络黑灰产业交易等违法行为实施诈骗,组织化、链条化运作,跨境、跨地域实施,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发案较高、损失较大、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突出违法犯罪类型,为有效遏制多发高发态势,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坚决打击治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本法的四重立法目的

根据本法第1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电信诈骗的本质是诈骗违法犯罪,在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法律依据。从近年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情况看,要把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纵深打击作为首要任务,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持续重拳出击,形成有效震慑。但是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导致的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数量近年来急剧攀升,这类诈骗具有规模性、群发性、取证难等特点,事后惩罚不足以遏制这类违法犯罪,所以需要专门立法完善事前预防。因此,本法主要是按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的要求,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各环节加强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设,把治理重心转移到事前预防。相比刑法等传统手段,本法的特点在于实现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治与处置的前移,最大限度、最大范围地推动各方主体及早干预、群防群治,在生态型治理中明确各相关方的权责义务,进而降低和压缩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概率和滋生空间。本法第五章“综合治理措施”中规定了大量预防和遏制措施,如第30条聚焦强化反诈宣传和提示,第32条强调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措施的研发,第34条设立预警劝阻机制。本法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从多个角度为“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立法目的服务,通过扩大相关责任主体范围,确切落实及早干预、群防群治的效果。

(2)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从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执法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方面的制度措施还不够充分,电信、金融、互联网等行业治理存在个别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方面责任制度,形成协同打击治理合力。同时,实践中形成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和政策文件也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此外,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需求较为迫切。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在本法之前均有相关规定,如在《刑法》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罪名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为进一步提高现有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各方面对于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需求较为迫切。因此,本法将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实践迫切性。

(3)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指受国家法律保护并能取得预期收益的特权,包括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电信网络诈骗不仅会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会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甚至生命安全,因此,在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同时,其实也是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立法过程中,如果仅规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无法涵摄有关组织及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法表述为“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更能有效地拓展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

(4)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是指全社会大多数成员能够遵守共同的社会规范,维护现行的社会秩序,从而保障社会整体上的协调有序。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涉网涉众型侵财违法犯罪,属于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大部分受害者具有随机性,此类违法犯罪针对的被害人群体是所有电信网络使用者,被害人人数和涉案金额相比较传统诈骗呈几何倍数放大,一些群众的看病钱、养老钱、上学钱被诈骗分子席卷一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故而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治理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我国社会进入了万物互联的网络3.0时代,通过个性化、互动化、精准化的应用服务,网民之间、网民与平台之间在生活、工作、娱乐等方面实现了紧密结合。在这种网络环境中,上网既不是网络1.0时代传统生活在网络的简单延伸,也不是网络2.0时代传统生活在网上的异化,而是在传统物理社会空间之外,多出一个独特的网络社会空间,维护网络空间安全也不只是保护个人利益,而是上升到对社会整体利益甚至国家安全利益的保护,所以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治理又具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