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回宿舍时的思考
旷课不等于不上课。当我说“我上课是为了不旷课”时,因为这句话可以理解为“为了拿到全勤,水课我也去上”,因而不是一个绝对律令。但如果旷课等于不上课,那么不旷课就是不不上课。经过这样的转换后,我们就可以说“我上课是为了不不上课”,再根据定理¬¬a→a,我们也就可以说“我上课是为了上课”,然而,这句话却成被理解成“上课就是上课,不为什么”,因而成了一个绝对律令式(如果我们不只在伦理学下理解它)的表达。于是我们知道“我上课是为了不旷课”不等于“我上课是为了上课”,因而“不旷课”不等于“上课”。同理,如果我们从“我不上课是为了旷课”出发,就能够得出“旷课”不等于“不上课”。
问题在哪呢?首先并不是因为旷课是经过限定后的不上课,即“无正当理由地不上课”。因为凡是遇到这样的差异,我们随时可以用更加中性的“缺课”来代替“旷课”,不影响论证。进一步说,至少在我的理解中,旷课与不上课没有意义上的区别,因而“旷课”不等于“不上课”的结论仍然是奇怪的。
引出一条可能的思考:旷课与不上课虽然在意义上没有区别,但在指向这个意义的方式上有区别:后者事实地指向那个意义、前者则是借由主体地(或者说:实际地)指向那个意义。旷课总是一次决定、一种态度、一个念头,总而言之是在与某个主体的相关中指出意义的。而不上课则并不在指出意义的方式上与某个主体相关,它完全独立于主体指出意义。对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做出两个澄清:第一,指向意义的方式与对意义的限定不同,“与某个主体相关地指出意义”绝不等同于“无正当理由地不上课”那样对意义进行限定,方式并没有给意义限定范围。第二,指向意义的方式不直接参与到意义中,“不上课”在意义上并非与主体无关,而只在指向意义的方式上与主体无关。回顾我们第一段的论证,我没发现那里也并不是在指向意义的方式上得出“旷课”不等于“不上课”,而就是在意义上(两句话被理解出来的意义不一样)得出这种不同的。因而,如果论证没有出错,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指向意义的方式以某种方式影响了对意义的解释(如果我们愿意在意义背后加一个解释,因而也就是认为意义还要还原到对意义的解释上去)。
意义,我理解为语言指出的那个东西(实体或关系)
对意义的解释,我理解为一个意义所“关联”的整体
关联,我理解为从一个意义联想到另一个意义的可能
指出意义的方式,我理解为切中一个意义时我们所处的整体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