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的防范:法律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的解决方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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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风险的概念与要素

法律风险是风险中的一个类别。因立足于法律领域,其内涵更大、外延更小,也更容易让法律人理解。作为一种以国家力量强制执行的规则,法律规定了众多领域里人们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对社会秩序的建立、社会发展的方向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因如此,人们的行为如与法律要求不符,就会产生法律风险。

一、法律——秩序与代价

法律是人类文明史上划时代的伟大发明,它以建立秩序的方式稳定社会环境、规范人们的行为,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经济、文化、科技、社会的发展,都与法律息息相关。但法律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较为间接和隐性,以至于常常被忽略。

(一)法律是基本社会秩序

从蛮荒时代到现代,人类文明的进步也是法律发展的结果。人类聚居主要是为了生存和安全,但需要建立规则、形成秩序才能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法律应运而生,古今中外莫不如此。即使法律所建立的社会秩序并不理想,但稳定的社会秩序是繁荣的基础。

远古时代或较为原始的文明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其“习惯”“风俗”“禁忌”便是原始的“法律”,同样作为一种人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用于规范个人行为、明确人际关系、分配各类资源,以此维护着部族的秩序。同法律类似,这种秩序也在族群里强制执行,从而为个体提供安全生存保障。

秩序关乎未来,法律体系的设立水平、文明程度直接影响着社会走向。通过立法,人们可以制止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发展效率的行为,并通过减少“无序运动”来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利用率和社会运行效率。同时,它还通过塑造价值观的方式从意识形态角度影响国家未来的兴衰。其既可以将一个国家的所有能量充分释放出来,也可以使一个国家错失一个又一个的发展良机。

正因如此,推动社会进步的变革要么是以法律体系的变革为起点,要么是以法律体系的变革为结局。

(二)法律时常滞后于社会发展

法律的发达程度与文明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社会的发达程度、文明程度越高,其“配备”的法律体系越精细、越科学合理,二者之间相互作用、共同提高。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法律提供了升级的需求,法律的完善让社会既有稳定的秩序又充满活力,使社会能够有序发展并充分发挥资源的效用。

当法律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时,便会出现法律规定与发展需求的冲突。这种冲突有时表现为法律过于超前以至于配套措施和发展的条件尚未成熟,但更多地表现为法律滞后不适应社会发展。对此,有的国家先立法、再做事,让事物的发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也有一些国家并不修改法律或立法,而是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直到法律最终加以明确。

例如,电子商务中的在线支付手段,其实是发挥了传统意义上的银行的结算功能,如果银行相关的规定不突破,则电子支付难以发展,电子商务也难以发展。同样的情形还有网约车等,虽对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大有帮助,却与原有的法律体系产生冲突。

(三)秩序需要付出代价

由于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存在,人们都“浸泡”在法律规范的“海洋”之中。不同类型、功能的法律,规定了人们哪些行为可以作为、哪些行为不许作为,只能通过法律处理与他人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并以合法行为取得生活资料、从事社会活动。由此便产生一系列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要求,如有违反则必须面临法律的强制力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这便是秩序的代价,即秩序制度增加了行为的难度和风险。如交通行为,人们在享受交通秩序带来的安全和便利的同时,也必须遵守交通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为之付出维护秩序的成本。这种秩序成本既防止他人的任意行为对某个个体带来危险或侵害,也限制该个体的任意行为带给其他人危险或侵害。由于人们只能以“合法”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意愿,因而法律也可以阻断社会向某个方向发展的机会,使社会失去对某些新观点的尝试意愿。

因此,人类社会除了必须建立秩序也必须建立纠错机制,以便法律体系阻碍社会发展时能够及时得到纠正。

二、法律风险的概念及要素

正是因为享受秩序需要付出代价,当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定不符时便容易产生违法等风险。法律方面的风险属于风险的一个分支,但其基本原理及控制原理与风险领域大致相同,只是其专业性带来了固有的特征。

(一)法规中提及的法律风险

20世纪末国外的法律词典以及《大英百科全书》中并无“legal risk”词条。在国内,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的《元照英美法词典》以及商务印书馆1997年出版的《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也均无“legal risk”或“法律风险”词条。因此,当时流行的“法律风险”一词大多是人们的望文生义及约定俗成,而非来自权威的立法或司法解释。

1.法规中“风险管理”提法的出现

最早在标题中出现“风险管理”的部门规章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11月以银发〔2000〕344号文发布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已失效),但未对“风险”加以解释。而从2002年至2018年,现行有效以“风险管理办法”命名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有7篇、“风险管理指引”18篇。

最早对特定风险进行解释的部门规章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于2003年10月以2003年第5号文下发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修改)。该文第五条为: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较为权威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6月6日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文发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将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五个大类,但未对“法律风险”加以定义。

这些规范或是仅对具体领域的“风险”各有表述,或是回避提供“风险”的通用定义,因而这些解释并无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

2.法规中对于“法律风险”的表述

最早在正文中出现“法律风险”的法律规范,是在1998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已失效)的附件“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说明”。但全文仅有一个“法律风险”的提法,并未对其进行解释。

随后,2005年1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在其《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已失效)中规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等法律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损”。

2006年2月,由当时的财政部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财会〔2006〕4号)规定,“法律风险,是指某项法律法规或监管措施阻止被审计单位或交易对方执行合同条款或相关总互抵协议,或使其执行无效,从而给被审计单位带来损失的风险”。

200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银发〔2006〕111号)将法律风险定义为:“指因执法不当、贯彻执行政策有偏差、制定细则或办法不正确、人员素质差异、差错、舞弊、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业务或事务违法的可能性。”

2007年5月,中国银监会在其发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附录中提及:“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1.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2.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3.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作为一个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而非法律,依据其“3.1企业法律风险”条款,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

由这些发文单位及内容可见,其定义的重点在于具体领域。

(二)法律风险的应有概念

当前,随着“法律风险”一词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人们对它早已不再陌生。但它仍旧缺乏权威的定义以及明确的内涵和外延,这使得许多相关工作缺乏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目标,甚至有名无实。

“法律风险”同样是指发生某种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只是聚焦于同法律相关的风险。只要人们的作为与不作为与法律规范的规定或民事法律行为中的约定存在差异,就存在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出于对法律规范的生疏、误读还是出于故意行为。

其在合同方面的体现是,如果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双方合法约定的义务存在差异,而且合同本身合法有效,就存在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除此之外,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纳税,就存在偷税漏税的刑事责任法律风险、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就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等。

因此,“法律风险”是指在特定的法律体系管辖范围内,行为主体因其作为或不作为与各类法律规定不符,而存在的承担某种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三)法律风险的三要素

根据前述定义可知,法律风险具备三个要素,即行为主体、法律环境和具体行为。通过特定的主体在特定法律环境下实施的特定行为,可以判断其是否存在法律风险。这种方法同样适用于合规风险的判断。

1.法律风险主体

法律风险主体,是指实施某种作为或不作为而涉及法律风险的行为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而且不同的个人身份、组织性质足以导致法律风险性质的不同,甚至身份会决定法律风险的有无。在识别法律风险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首先确定行为主体的身份,以缩小识别范围。

2.法律风险行为

法律风险行为,是指法律风险主体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所实施的具体的作为或不作为。可以是自然人的生活行为或工作行为、个人行为或集体行为,也可以是故意行为、过失行为或无意识行为。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正常对外行为或内部管理行为,也可以是某些非常规、非经常性的行为。

3.法律风险环境

法律风险环境,主要是指法律风险主体实施作为或不作为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要求。由于法律体系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可分为不同的层级,对于风险行为的定性有时需要经过全方位的法律调研方能得出准确的结论。有时,还要考虑具体法律环境下的法律执行状况,以判定具体行为的法律风险区间。

当以上三个要素齐备时,就可以判定具体的法律风险点,有时甚至是一系列、源于不同法律的风险点。

三、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

诸多风险管理部门规章出台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6月面向中央直属企业发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将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五个大类。虽然并未定义法律风险,但是五种风险的划分足以说明风险之间的关系。

(一)其他风险均涉及法律风险

上述五类风险,企业在任何法律环境下都会遭遇。因为企业行为无一不受所处法律环境的调整。虽然从宏观上看,法律风险与其他四类风险并驾齐驱,但是在其他四类风险之中却贯穿着法律风险,因为法律是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则。

例如,战略风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企业的发展战略中是否存在着市场准入风险、投资风险、竞争风险等;财务风险中的主要内容往往直接涉及企业是否存在违约风险、财务管理合规风险、增值税法律风险等;市场风险的常见问题是结算条款对于市场波动时的价格调整有无明确的约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包括垄断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侵权问题等;运营风险中必须考虑知识产权风险、人事管理风险、投融资风险、营销渠道风险等。

在当今世界,由于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同时存在,人们无论身在何处、从事何种行为,均存在法律风险问题。这是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的最大不同。

(二)其他风险可转为法律风险

在法律体系的调整范围内,任何一种风险都可能最终转化为法律风险。作为一种基本规则,各类法律要求贯穿着各类行为的始终;而作为一种最终的救济手段,任何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的问题都有可能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使之从其他类型的风险转变为法律风险。无论是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确定,还是对行为合法性、赔偿金额的确认,均需要由法定机构依法进行,并因此最终确定法律风险后果。

例如,战略风险中的并购失败风险、财务风险中的税务风险、市场风险中的违约风险、经营风险中的产品合法性风险,如果未能通过其他途径妥善解决,最终都将转化为与其结果相关的债务、税务、违约、产品责任等风险。因此,其他类型的风险若从法律角度去看,均属法律风险。

(三)法律风险是最终解决方式

当有争议产生时,不计是非地协商固然是一种解决之道,但主流的和解方案无不以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妥协的基本尺度。这类参照既包括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也包括对交易相对方利益主张的妥协,甚至直接被作为解决方案的谈判依据。而当协商等方式仍旧无法解决争议时,其最终的解决方式只有人民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

例如,许多企业在与相对方达成和解前都需要由法务部门提供法定的利益保护尺度,以确定如果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会出现何种结果。尤其是赔偿额度往往以法院判决的尺度为基准上下浮动,以便于既解决问题又不至于付出过分高于法院判决结果的代价。如果最终无法自行达成妥协,则只有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庭裁决,其解决途径仍是法律。

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研究与应用各有侧重,取长补短更有利于解决之道的完善。根据《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关于内部控制系统的解释,内部控制系统涉及企业战略、规划、产品研发、投融资、市场运营、财务、内部审计、法律事务、人力资源、采购、加工制造、销售、物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项业务管理及其重要业务流程。这些管理活动,包括制定相关管理流程、规章制度的过程,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同时也属于法律风险管理活动。

正因为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如此不同,在整个风险管理中,法律风险管理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律风险管理可以不去深究其他风险管理中的技术性问题,但任何解决方案都必须合法、有效。因此,好的管理行为同时也必然是法律风险管理行为。

四、法律风险的四大种类

围绕着法律风险的主体、行为和环境三大要素,法律风险存在着不同的分类方式。按法律人最熟悉的体例,法律风险可以分为刑事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民事责任风险和比较特殊的单方面的权益丧失风险。

(一)刑事责任风险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7]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以下简称《刑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关于刑罚种类的规定,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如果犯罪的是外国人,还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法律规范体系中大量存在着公权力对于社会秩序和社会行为的调整。主要可以归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两大类,其中刑事处罚是最为严厉的公权处罚。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一般列入刑事处罚的范围,情节较轻者则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

刑事法律规范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及民主权利、合法的财产权等诸多方面,从不断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也可以看出,刑法也在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地调整刑事犯罪的内涵与外延,以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基本秩序方面的保障。

刑事处罚的对象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单位,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单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旦构成犯罪便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另有规定,则依照具体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实际情况看,如果对企业起决定作用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是单位及重要管理人员同时受到刑事处罚,则企业的正常运营会受到沉重打击,当单位犯罪行为与其主营业务有着密切关系时尤其如此。

(二)行政责任风险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8]

对于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行政主体基于隶属关系而对其存在违法、过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的制裁,相关立法主要针对国家公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而依据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因此,公务员并不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构工作人员。

企业的行政责任风险远高于刑事责任风险,因为企业经营中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谓“多如牛毛”,稍不留意就可能因违反这些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特别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非经常性事务或新业务,往往会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而面临行政处罚。

由于行政处罚包括了取消经营资格等措施,因此行政处罚风险同刑事责任风险一样成为企业的“致命”风险。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果企业的行为严重触犯禁止性法律,行政处罚不仅有可能与刑事处罚一并实施,也可以单独实施,直接取消行为主体的经营资格。即使未取消经营资格或许可,在某些严厉的行政处罚下,企业继续存续下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大大降低,进而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

(三)民事责任风险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合法有效的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而需要依法承担的违约、侵权等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责任。其承担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分为:(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除这11种方式外,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责任法律风险是最为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违约、侵权两类。由于它并不涉及对人身自由权的限制或剥夺,承担民事责任比承担刑事责任处罚相对“温和”。但即使是这种“温和”的责任,也同样会由于超过了企业能够承受的限度,或由于其产生的连锁反应而断送一个企业的前途。

例如,某些起步阶段的企业,由于超出其履行能力签订合同,在冒险失败后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最后导致破产。又如,某些企业的产品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赔偿额度超过其承受限度,也只能关门了事。

某些情况下,民事法律风险中的连锁反应会比民事责任本身更有破坏力。某些民事责任不仅令最终用户失去信心,还令供应商失去长期合作的信心,并因此加剧企业的困难。如果此时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同时主张债权,则这类企业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如果说违约法律风险是基于双方的约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则是基于法定。以前,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一直未能摆脱“填平主义”的思路,使得总体的赔偿只能围绕另一方的损失进行。但随着新法和新的审判理论的出现,惩罚性的赔偿有逐渐增多的趋势,有望发挥更多的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

(四)权益丧失风险

前述刑事、行政、民事三大类型的法律风险是基于违法或违约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或由利益受损方主张权益,或由国家机关行使权利。但作为一种例外,法律风险主体可以在没有任何一方提出主张的情况下由于自身的原因而丧失合法权益,即单方权益丧失,简称“权益丧失”。

这类情况的发生并无其他方受损,也无其他方提出权利主张,事实上却经常发生,俗称“权利未能用足”。究其原因,可以是企业的法律知识不足、工作经验不足、工作疏忽或失误等,其结果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代价的增加或权益的减少等不利情况。

以民事法律体系为例,由于实体及程序法中规定了大量行使权益的期限和形式,若不注重或不能熟练运用这些细节,就非常容易因时效等问题导致合法权益的丧失。这类风险事实上大量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也并不鲜见。

例如,某合资企业在经营多年后才发现其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早已超过了申请期限,主张权利的各种努力最终无果而终。

从总体上看,虽然法律风险可有不同的种类划分方式,但是许多划分方式存在着风险种类在内涵、外延上的重叠或界限不清等问题。依据风险后果将法律风险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类,并将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权益丧失作为例外的第四类,体系更简单、清晰。

五、法律风险的不同阶段

正如前文已经讨论过的问题,法律风险只是一种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从理论上的可能性到实际的不利后果之间,包括了法律风险因素、法律风险形成、法律风险事件和法律风险后果这四个顺序明确的环节,没有前“因”就没有后“果”。在这一周期内,越早介入越容易有效地阻止某些条件的成就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或减少风险损失。

图1-1 法律风险阶段示意图

(一)法律风险因素

法律风险因素,是指法律风险主体在实施具体的行为前,由法律风险主体、环境、行为三要素所决定的,如果实施该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由于行为尚未实施,因而它只是“可能性”,属于一种理论上的存在,只有行为实施后才会使这些因素转为现实的法律风险。

在具体行为实施前,法律风险要素常被用于分析特定主体在相关法律框架下某种行为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包括以自己的身份从事相关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约或权益丧失等风险。由于这些都只是假设,因此基于假设的不利后果均非法律风险而只是法律风险因素。例如,只要合同尚未生效,就不会因主体不合格而受到行政处罚、不会因履行能力不足而导致违约责任。

这一阶段是控制法律风险的最佳时机,在法律风险发生、发展的几个阶段中有着最多的机会通过不同的选择规避某些风险,控制成本也最低。

(二)法律风险形成

法律风险的形成与主体、行为、环境三要素中的行为密切相关。当具体行为发生时,无论是未按法律要求作为还是未按法律要求不作为,遭受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已经不再是假想的阶段,而是成为现实中的可能。法律风险因素仅仅是一种实施某种行为的设想,因此不可追究。而行为一经实施法律风险便已形成,行为主体已经可以被依法追究。

在合同未生效前风险尚未形成,而当合同签订后,主体资格上的缺陷、履行能力上的缺陷已经具有现实的、可被追究的可能性。企业的其他经营活动也是一样,所有的禁止性规定在没被触之前都还只是法律风险因素,唯有行为触及了相关规定才存在着被追究的法律风险。

这一阶段规避风险的主动权和可行性已经大大降低,但不利后果仍只是一种可能,虽然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但是仍有避免或减少损失的余地。

(三)法律风险事件

法律风险事件,是指客观发生的使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直接面临现实的不利后果的某种不可控情况。风险事件是从法律风险到风险后果之间的过渡,由某种不确定因素引发,使不利后果从一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危险。

例如,企业由于故意或失误造成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已经向企业提出赔偿违约损失的要求等,都是客观发生且不可控制或不能完全控制的情况。没有这些具体情况的触发,法律风险仍只是风险,而使之向风险损害转变的,正是风险事件。

风险事件的出现使不利后果更加现实、确切,但仍未成为定局。因此在这一阶段仍旧能够通过努力减轻危害,只是主动权和成功的机会更少。正因如此,许多公司都设有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或者设有危机公关的职能部门,在法律风险事件形成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后果扩大。

(四)法律风险后果

法律风险后果,是指由于法律风险事件引起的,风险主体并不希望其导致的现实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可能是代价增加或收益减少,以及商业信誉损失、机会损失等,也可能是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或仅仅是自身原因所造成的权益丧失。

例如,不规范的市场行为被曝光后企业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因违约行为被判令赔偿损失,以及因管理混乱失去了主张权利的时效等。

“后果”是主观上并不希望遇到的不利的结果。在风险事件爆发后、法律后果形成前,往往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减少损失,包括采取某种补救措施以避免后果的形成,如从法律或证据方面据理力争等。但此时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可能性已经很低。因而越早发现法律风险,越容易减少甚至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