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读点法律常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那些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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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放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还用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吗?

以案释法

贾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妻子已经去世多年。这些年来,贾某轮流跟两个儿子生活在一起,由儿子儿媳们照顾贾某的生活起居。女儿因嫁得远,与贾某的关系又不好,所以很少回来看望贾某。一个月前,贾某因病去世。三个子女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开始分配贾某留下的遗产。在遗产继承前,贾某的女儿突然决定要放弃继承遗产,并对两个哥哥说:“既然我已经放弃了遗产的继承,那么对于父亲生前所欠的债务,我也不应偿还。”两个哥哥不认同妹妹的说法,他们认为即使放弃了对遗产的继承,也依然需要偿还父亲生前所欠的债务。那么,贾某的女儿放弃继承遗产后,究竟需不需要偿还父亲生前所欠的债务呢?

学法用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同时,该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据此可知,继承人可以选择是否参与遗产分配,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遗产的,要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当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后,那么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仍然是一个问题。按照我国传统思想,一般都认为“父债必须子还”,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债权债务具有附属性,其针对的是债权债务人本人,除非当事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债务并不发生转移。而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享有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如果继承人依法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其就应当在所受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由于其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其也就不用负担债务偿还的责任。本案中,贾某的女儿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因此,她可以不偿还其父生前所欠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