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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游客因一意孤行而受伤,有权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吗?
以案释法
周末,程某与女朋友到某野生动物园游玩。该动物园大多都是一些野生凶猛的动物,如老虎、狮子、猎豹、野猪,等等。为确保游客的安全,该动物园已在门票上制作了导游图、旅游须知等,标记了正常的旅游路线,并且还在路边设置了禁止行人下车观看的警示牌。当天,程某的女朋友看见这些动物后非常激动,希望跟它们来一次亲密接触,她心想这些动物只不过是动物园里饲养的,应该没什问题,于是决定下车仔细看看。可这一下车,却引发了无法挽回的局面——程某的女朋友被野猪咬成了重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事后,程某要求景区管理者进行赔偿,但景区负责人认为该景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程某女朋友的损失应该由她自己承担。请问,景区负责人的说法成立吗?
学法用法
我国《旅游法》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据此,游客购票到景区游览,景区负有保护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或存在危险的景点地区,旅游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否则,景区对旅游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景区以导游图、游览须知、警示牌等方式,实际上已经对每一位不特定游客尽到了告知其景区景点、路线以及提请游客道路险要、注意安全的义务。而程某的女朋友还是一意孤行选择了下车观看,并造成了自身受重伤的事实,这可以视为程某的女朋友对自身的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责任应当自负。而景区在程某女朋友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和违法性,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