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烤鸭店使用“僵尸鸭肉”作为原料,会受到处罚吗?
以案释法
一天早上,杜某刚刚打开电视,就看到电视里正在播放这样一条新闻:烤鸭店购进大量“僵尸鸭肉”。电视台记者报道称,某市民近日向新闻热线反映,某烤鸭店出售的烤鸭非常便宜,他们担心这些便宜的烤鸭来源有问题。于是,记者根据大家提供的线索来到这家烤鸭店,记者发现该店一整只烤鸭要比其他店便宜一半以上。但经过调查得知,这些烤鸭之所以这么便宜,是因为该店使用的原料是“僵尸鸭肉”,这些“僵尸鸭肉”经过长时间的冷冻,非常不新鲜,但成本却很低。此时的杜某看着电视里的报道,心想难道这些黑心的老板为了赚钱将“僵尸鸭肉”作为原料,就真的不会受到处罚吗?
学法用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此得知,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采购原材料的过程中,应当保证原材料的安全卫生,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于在加工过程中发现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禁止加工或者使用。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该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该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4)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不但严禁经营者加工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原材料,同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处措施。所以,在本案中,烤鸭店所购进的“僵尸鸭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旦被消费者食用,则很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健康甚至威胁到生命。依照该法的相关规定,该烤鸭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