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卷·下册)(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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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民事裁定书(遗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发回重审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再……号

再审申请人:×××,……。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本院/××××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向本院/××××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申……号民事裁定再审/提审/指令/指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写明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本院再审认为,……(写明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人民法院(××××)……民终……号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及××××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再审案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发回重审用。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3.本样式不适用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条件的情况,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的案外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四百二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