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本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写明再审申请人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时间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不予准许(写明准许或者不予准许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制定,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用。
2.本裁定书简要阐明理由即可,无需涉及原生效裁判内容和申请再审理由等。
3.对“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一般可用口头裁定,记入笔录;必要时也可使用书面裁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四百条第一款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