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私力的公权化
此处拟对私力公权化这一法律发展的现象进行考察。
在国家生活整顿得井然有序之前,我们用以维护自身地位和利益的方法,不外乎自力救济。换句话说,也就是复仇。关于责任的法律规定起源于复仇,对于这一点没有深加探讨的必要。
复仇既是刑事责任的起源,同时也是民事责任的起源。古代时期并不存在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差别。然而,复仇行为在性质上往往超越一般自卫的必要限度,大多情况下有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维持,因此伴随着国家生活的发展,势必要对复仇行为进行限制。
所谓对复仇行为的限制,实际上就是将私力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使其公权化。这是国家为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对个人行动的限制,是迈向法律生活的第一步。因此,由限制复仇而更进一步的发展,便是同害刑、赔偿刑等制度的产生。时至今日,法律制度已不再承认自力救济的原则,而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也彼此分离而独立存在。自力救济的禁止,表明了在保护个人地位和利益的同时,要谋求社会生活的稳定与和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称之为“私力公权化”非常合适。与私力公权化相伴而来的,是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分离的事实,这表明人们认识到,对于侵害行为有必要区分适用惩治和赔偿这两种不同的措施。在二者混淆不分的时期,如果以刑罚手段替代赔偿,这种处罚措施未免过于残苛;而如果以充分的赔偿来替代刑罚,这种措施亦属不当。因此,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加以区分,明确规定各自的要件和承担责任的程度,这样一来,一方面能充分发挥惩治和赔偿二者不同的作用,另一方面将对于加害人的制裁限定在了必要的、合适的限度之内。
相伴发展而来的是过失(此处的过失是广义上的过失,包括故意和狭义上的过失)的观念。在单纯的自力救济时期,通常并不考虑加害者具有什么样的主观意思,但随着私力的公权化,需要将过失作为承担责任的原因。在民法上,故意与过失并无区别(《民法》第709条);在刑法上,则以犯罪意图(即故意)的存在为原则,以对单纯过失行为的处罚为例外(《刑法》第38条第1款)。过失观念的发展,表明了对于加害者人格的尊重也得以确认。这种观念的发展与权利观念的发展一样,在近代个人思想的发展中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注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