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交易成本理论
3.1 交易成本的内涵
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1937)首次提出交易成本理论,他认为市场和企业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手段,成本决定某项活动是在企业内部进行还是外包。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5)进一步发展了交易成本理论,提出影响交易成本的因素,即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有限理性基于人的认知能力有限;机会主义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人们本能的利己性,尽可能地保护和提高自身利益,甚至不惜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代价。机会主义行为受三个变量影响: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的频率。资产专用性越高,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大;交易的不确定性和市场的多变性与合作双方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密切相关;交易频率越高,意味着交易双方的交易量越大且经常进行,从而产生较高的交易费用(骆温平,2007)。交易成本理论的核心是交易费用的最小化,交易成本的下降是企业间合作的最基本动力,交易费用的下降是企业选择组织治理结构的决定因素。组织的治理结构包括市场结构,即以价格机制配置资源;层级制,即以公司内部行政手段配置资源;混合制,介于市场结构和层级制之间。
所谓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即人—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
(1)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的提出者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罗纳德·哈里·科斯,在他的两篇代表作《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创造性地提出“交易费用”这一概念,“利用价格机制的费用”或“利用市场的交换手段进行交易的费用”,包括提供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和执行合同的费用等。在执行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发现交易对手、确定交易价格、实施交易监督、确保合同履行,这些工作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罗纳德·哈里·科斯认为一旦假定交易成本为零,而且对产权(财产使用权,即运行和操作中的财产权利)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规范并不影响合约行为的结果。进一步来说,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
(2)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
威廉姆森提出了交易成本经济学这一理论,交易成本经济学常被用来解释许多不同的行为。“交易”,不仅要考虑最基本的买卖交易,还要考虑日常情感交流等其他社会性因素,无论是经济交易还是政治交易,都有三个关键因素会对交易成本产生影响,分别是交易发生的不确定性、频率以及资产的专属性(Transaction-specific Investments)。在威廉姆森的研究中,他着重强调:节省交易成本是一个经济组织最核心的问题所在。交易成本涉及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实际资源的消耗,无论是国家、企业、组织或是个人都会因为进行社会交易而产生成本。因此,交易成本很难有明确的界定与界限,因为所有与交易相关、为促成交易实现、交易发生前后产生的费用都可以被泛指为交易成本。
3.2 交易成本产生的原因
罗纳德·哈里·科斯在其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将交易成本解释为“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他认为企业组织作为市场的替代同样存在内部“管理费用”。阿罗(1969)认为,交易成本在通常情况下妨碍了市场形成,在特殊情况下阻止了市场形成,由此将交易成本定义为“经济制度运行的费用”。阿罗的学生威廉姆森继承了老师的衣钵,形象地将交易成本比喻为“经济世界中的摩擦力”,他认为交易成本是“经济系统运转所要付出的代价或费用”。可见,威廉姆森在罗纳德·哈里·科斯的基础上,将研究领域扩展到所有市场经济组织及各种经济组织中不同形态的交易关系。
交易成本经济学将经济组织问题作为一个合约问题提出,交易成本在威廉姆森看来就是从合约角度定义的运用不同组织、不同制度的成本。因而,交易成本是运用经济制度的成本,是由于制度摩擦所导致的成本,特别是由于产权不清所导致的摩擦成本。
3.3 交易成本的性质
交易成本是机会成本。交易成本在某种意义上,是指在一次交易中可能发生或者已发生的成本。可能发生是针对它与其他的可能交易而言,即比较哪个交易更可取,而放弃交易的成本就是机会成本。
交易成本是对稀缺资源的损耗。一般来说,为达成交易总是需要信息收集;另外,由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交易方利益的损害,由此引起的诉讼费用,很大程度上是对稀缺资源的一种浪费。
交易成本是经济主体之间知识、信息不对称的结果,是利益冲突与调和过程中损耗的资源。在市场交易中无时无刻都有交易成本的产生,如进行市场调查、获取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分布和质量信息、寻找潜在的卖家和买家、获得与他们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等。当价格可以商议时,交易成本具体表现为确定买家和卖家的真实要价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
3.4 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
(1)人的因素
交易成本经济学是在新的人性假设基础上研究合约行为问题的,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人并不是古典经济学所研究的“经济人”,而是“契约人”,“契约人”都处于交易之中,并用或明或暗的合约来协调他们的交易活动。所谓“契约人”,是指在有限理性前提下,为减小机会主义的风险,保障与实施契约,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行为人。“契约人”的行为特征不同于“经济人”的理性行为,具体表现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有限理性是说,主观上追求理性,但客观上只能有限地做到这一点的行为特征。就是说,通常人们经济活动的动机是有目的的、理性的,但仅是有限条件下的理性行为。所谓的机会主义行为,是指人们在交易过程中不仅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且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谋求自身的利益,如随机应变、投机取巧、有目的和有策略地提供不确实的信息,利用别人的不利处境施加压力等。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导致了交易活动的复杂性,以及交易成本的增加。正是基于人的有限理性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严重的合约问题才会产生,从而使交易方式的选择成为必要。但是,这两种行为特征对交易活动的影响,还要看交易过程的特点。
(2)与特定交易有关的因素
威廉姆森认为,某些交易要按这种方式来组织,而其他交易要按那种方式来组织,其中必有经济上的合理原因,因此有必要找出是什么原因使各种交易彼此不同。威廉姆森通过与交易有关的因素,即他所谓交易的三个维度——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一一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释。不同的维度与交易成本有关,三者中,资产专用性最重要、最独特,最能把交易成本经济学与其他经济组织理论区分开来。当然,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也起着重要作用。
(3)交易的市场环境因素
威廉姆森指出,交易开始时有大量的供应商参加竞标,并不意味着此后这种条件还会存在。事后竞争是否充分,依赖于所涉及的货物或者服务,是否受到专用性人力或物质资产投资的支持。如果没有这样的专用性投资,最初的赢家就不能发挥对非赢家的优势。尽管供应商也许会继续供应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这不过是其一直在应对来自合格对手的竞争性叫价。相反,一旦存在专用性投资,就不能假定竞争对手还处于同一起跑线。在这种情况下,最初的完全竞争市场就被垄断市场所代替,最初的“大数目竞争条件”就让位于事后的“小数目条件”,这一个过程被威廉姆森称为“根本性转变”。持续交易关系终止会造成经济价值的损失,并且使处于垄断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大增,非垄断一方将为此交易的继续维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