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与当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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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本逻辑与公平正义[14]

在资本及其逻辑的诸多矛盾中,资本增殖逻辑的历史正当性与产品(收入)分配的非正义性的矛盾十分突出。这一矛盾在当代中国同样存在,其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克服资本逻辑与公平正义的矛盾就转换成我们在利用资本及其逻辑的前提下,如何最大限度地限制它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负面影响。资本逻辑与公平正义问题是当下中国发展必须面对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我们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破解这一问题。

一 资本的矛盾及其限制

资本在它产生的那一刻起就成为充满着矛盾的混合体。它作为进步的力量,将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统统瓦解,将处于分散状态的生产资料、财产和人口聚集起来,创造出以往一切时代都难以比拟的生产力。它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却又无法长久地驾驭它自己创造出来的生产力,反而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资本在自我增殖的过程中创造着资本家的巨大财富,但在社会的另一端却滋生着劳动者的普遍贫困;资本在自我发展的过程中开拓并建立了世界市场,使民族国家之间的隔阂与对立日益消失,但在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竞争与资源争夺中,民族国家之间的对抗乃至战火的硝烟从未熄灭;资本所创造的文明第一次开启了人类及其社会通达解放的大门,但正当人们准备走向自由彼岸的那一刻,它却将大门紧紧地关闭;资本的目的是实现自我增殖,资本家成为这一目的的代言者,但同时它也创造出庞大的无产阶级作为自己的掘墓人;资本在人们的眼中是财富的源泉因而受到追捧,同时它又是现代社会诸多病症的根源而受到人们的唾弃;资本的逻辑始终是以自身为对象,但它自身又是这一逻辑的限制。充满矛盾的资本总是将自己创造的一切同自身对立起来,它“现在像一个魔法师一样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15]

在资本及其逻辑的诸多矛盾中,资本增殖逻辑的历史正当性与产品(收入)分配的非正义性的矛盾十分突出。从资本增殖的方面来看,它表现出历史正当性,换句话说,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定阶段上,或者用马克思的话说,“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16],资本及其逻辑的存在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然而,正如哲学中“休谟问题”所揭示的,我们无法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无法从“是”推导出“应当”一样,从资本及其逻辑的历史正当性并不能推出它的正义性。相反,资本增殖的逻辑以资本占有劳动为前提,它本质上是对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占有,即剥削。这导致的结果便是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分离,劳动者实际上没有得到他所应该得到的东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由资本决定的产品(收入)分配是非正义的。

从矛盾这一哲学范畴的基本属性来看,资本自身所蕴含的种种矛盾,恐怕只有随着资本自身的消亡而消解。然而,历史的发展却表明,资本的消亡并没有像伟大思想家所预言的那样迅速到来。相反,在全球化时代,资本的运动仍然表现出生龙活虎的态势,不断以变幻的形式和更快的速度实现自身的增殖过程,并像一种“以太”支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不论是悲观者还是乐观者,他们仍然相信在当代和可以预见的未来,资本仍然具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克蒂(Thomas Piketty)指出:“总体来看,资本在当代所表现出来的重要性与它们在18世纪时并没有太大不同。”[17]在这样的前提下,资本在追求自我增殖的过程中,必然在收入分配领域产生不公正、不平等,进而对人们的生活与交往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从而使人类的未来和生存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即便是西方的学者(不论是左翼还是右翼),也越发清醒地意识到对资本的限制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境地。

二 资本逻辑非正义性的当代特点

资本逻辑的这一矛盾在当代中国同样存在,其表现形式更为复杂。从所有制的层面来看,公有制的主体性地位保障了绝大多数资本的公有制性质。然而,市场始终是资本活动的场域,也就是说,有市场的地方就有资本,并且资本的收益是以一定规模的资本积累为条件的。这样一来,公有制虽然保障了资本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属性,保障了资本收益的公有制性质,但这些收益如何在全体人民中分配依然是一个关乎公平正义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之初的效率与公平之争,明确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如今,在经济发展了40多年之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趋势愈加明显,人们也越来越关注收入分配领域的公正性问题。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在公有制经济之外,资本与劳动的冲突更加突出。今天,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如何保障劳资双方的利益,如何防止私人资本积累所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如何防止由资本导致的收入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固化等问题,长期困扰着我们。从分配制度本身来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我国的基本分配制度,但是这一制度本身的正义性是相对的,也就是说,它天然地蕴含某种不平等的前提。这是因为,个体劳动之间存在禀赋、能力的差异,劳动者的家庭负担和所处的环境也不尽相同。在马克思看来,“劳动,要当做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18]。只要个体劳动之间的差异性尚未消除,不同的劳动能力就成为“天然特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构成威胁。从资本逻辑与生态环境,以及文明发展的对立来看,资本逻辑的非正义性表现得更加直接。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19]。资本逻辑以资本占有劳动为前提,当资本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时,它不仅将一部分劳动所创造的使用价值占为己有,同时也将自然界占为己有。资本增殖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自然界不断索取使用价值的过程。当资本增殖的逻辑超出自然界的承载能力时,它的非正义性就以生态环境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资本与文明也是存在冲突的。资本增殖的逻辑总是受到市场竞争的限制,资本的平均利润率下降从长期来看是难以避免的趋势。为了摆脱市场竞争的束缚,获取超额利润,资本践踏文明,违背道德。例如,资本为节约成本而违规排放,为降低价格而以次充好,为扩大销量而虚假宣传,为占领市场而权钱交易,等等。这些由资本逻辑所引发的非正义行为在当代中国屡见不鲜。离开了对资本的限制与监督,资本必定会做出有悖于文明发展的非正义行为。

三 破解资本非正义性的实践路径

如何克服资本增殖的逻辑和它的非正义性所构成的矛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消解这一矛盾离不开正确分析问题的框架,即定标、定位和定法。换句话说,要解决资本的问题,首先要对资本本身有科学的把握,然后根据问题的实质制定明确的目标,再根据目标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由于这一问题本身的困难在于资本及其逻辑的历史正当性决定了其不能通过取消资本来克服这一矛盾,而从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出发展开的资本批判又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资本自我增殖的逻辑,所以,在当前,克服资本逻辑与公平正义的矛盾就转换成在利用资本及其逻辑的前提下,如何最大限度地控制它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影响。

实际上,由资本逻辑所造成的社会不平等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阶段上,其表现形式是不同的。例如,在20世纪之前的欧洲,资本主要以土地的形式出现,因而它所造成的不平等主要以人与人之间等级和地位差异的形式出现。在20世纪以后,资本的形式发生深刻转变,其所造成的不平等则突出地反映在收入分配领域。自19世纪以来,欧洲主要国家的资本收益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高于经济增长率,其结果是资本收入长期高于劳动收入,再加上资本的私人占有和财富继承,使得资本和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20]这一趋势在21世纪依然延续,因而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西方民主社会构成严重威胁。皮克蒂认为:“历史上,财富分配绝不仅是经济体制的问题,也是深受政治因素的影响。”[21]所以,他认为,只有国家在税收制度上对资本收益和财富继承征收高额累进税,才能解决由资本造成的收入不公问题。

对于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限制资本恐怕更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从经济制度层面来看,资本始终以市场作为自己活动的主要场所,因而对资本进行干预的最有效手段依然来自市场。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以商品的形式存在于市场中并参与分配,同时,资本的收益部分地表现为生产者为使用资本而支付的价格。为了防止资本无限制地积累而造成社会不公正,就必须使资本的收益和资本的价格处在合理的区间。需要强调的是,所谓合理区间,并不是人为地决定资本价格的范围,相反,它的合理性恰恰体现在,它的收益和价格剔除了其他主观性因素的影响,真实地反映市场竞争和供求关系的状况。所以,对资本的限制首先需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让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其次,从法制建设层面来看,无论是对资本的限制,还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市场内在地需要法制,因为市场行为是以交换双方的彼此认同为前提、以契约的形式为保障的。法律在本质上与契约具有一致性,是社会最低行为规范的认同,这种一致性使法制成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资本在当代中国生长和发展的过程,是中国社会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农耕文明向现代文明的转型过程。现代化转型的基本特点在于,传统社会中的各项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管等越来越表现出滞后性,与现代化的要求不匹配。所以,对于处在深刻转型时期的中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限制资本非正义性的重要维度。从资本与权力的关系来看,限制资本需要处理好“强权”和“治权”的关系。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在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基础上开始的,它要在几十年的时间里走完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路。这一进程必然需要“强权”,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在短时间内将各种生产要素集中起来,以解决发展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强权”使权力本身陷入缺乏监督和制约的境地。如果缺乏有效的“治权”,那么公共权力就有可能通过权力寻租成为服务于资本增殖的工具,甚至与资本增殖逻辑相一致。这样,资本增殖的非正义性就不仅仅表现在收入分配领域,更以作风问题、腐败问题、社会正义问题的形式凸显出来。

最后,不论是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法制建设,还是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来看,对资本的限制最终要落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上。换句话说,国家能不能用现代化的方式和现代化的体系来治理资本是问题的关键。

总之,治理资本始终要以认识资本为前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学者梅格纳德·德赛认为:“马克思不是资本主义的朋友,但是他是它最优秀的学生。”[22]只要资本依然存在,我们对它的认识就不会终止,而马克思主义的当代价值在这一进程中必然得以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