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资金筹措与项目融资
一、资金筹措
资金筹措又称融资,是以一定的渠道为某种特定活动筹集所需资金的各种活动的总称。在工程经济分析中,融资是融资主体为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而进行的资金筹措行为或资金来源方式。
(一)融资主体
融资主体是指进行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融资主体分为既有法人和新设法人两类。
既有法人融资的项目不组建新的项目法人,由既有法人利用自身的资信能力统一组织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通常用于既有法人的扩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与既有法人的资产以及经营活动联系密切的项目、盈利能力差但对既有法人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等。
新设法人融资主体是指重新组建的项目法人。主要适用于与既有法人的经营活动联系不密切的项目、既有法人财务状况较差不能承担融资责任的项目、依靠自身未来的现金流量可以按期偿还债务的项目。
(二)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渠道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形式。直接融资是指投资者对拟建项目的直接投资,以及项目法人通过发行(增发)股票、债券等直接筹集的资金。间接融资是指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如果按照融资性质划分,资金来源可分为项目资本金和负债资金。
(三)资本金筹措
资本金是指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提供的资金,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资金,也是获得债务资金的基础。国家规定了经营性项目的建设实行资本金制度,并提出了各行业项目资本金的最低比例要求,比如:水泥、钢铁项目35%;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道项目30%;铁路、公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35%。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两类融资主体的特点,分别研究资本金的筹措方案。
新设法人资本金是指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为拟建项目所投入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入股的资金;国内外企业入股的资金;社会个人入股的资金;项目法人通过发行股票从证券市场筹集的资金。
既有法人项目资本的来源主要有:企业可用于项目的现金;企业资产变现的资金;原有股东增资扩股获得的股本资金;吸收新股东获得的股本资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
资本金的形态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资源开采权作价出资,但除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外,其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
(四)债务资金筹措
债务资金作为拟建项目的负债,需要项目法人按约定偿还。主要包括信用贷款、发行债券和融资租赁三种方式。
1.信用贷款
(1)国内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信贷资金所发放的投资性贷款。我国银行分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国家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前者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和金融政策,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而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后者为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政策性银行贷款的特点是期限长、利率低,但对申请贷款的企业或项目有比较严格的要求。
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筹资手续简单,速度较快,贷款不必经过诸如国家金融管理机关、证券管理机构等部门的批准;筹资成本较低,借款人与银行可直接商定信贷条件,如果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借贷双方可灵活协商变更相关条款。
国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保险公司。其中信托投资公司是以财产事务管理为基本职能,集融资和融物于一体,直接体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信用关系的直接融资主体。财务公司则是由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组建的,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中长期金融业服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国外贷款。国外贷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贷款、出口信贷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援助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是期限长、利率低、指定用途、数量有限。
外国银行贷款也称商业信贷,是指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外国银行借入的资金。外国银行在提供中长期贷款时,除收取利息外,还要收取一些管理费、代理费、承担费和杂费。
出口信贷也称长期贸易信贷,是指商品出口国的官方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以优惠利率向出口商、进口方银行或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贴补性贷款,是争夺国际市场的一种筹资手段。出口信贷分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卖方信贷是指在大型设备出口时,由出口商本国的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贷款;买方信贷是由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所提供的信用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包括世界性开发金融机构、区域性国际开发金融机构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其中世界性开发金融机构包括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区域性国际开发金融机构包括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等。可以为中国提供项目贷款的是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
2.发行债券
债券是借款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信用凭证,它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固定利息并到期收回本金。
债券融资的特点包括:支出固定,不论项目将来盈利如何,只需付给持券人固定的债券利息;股东控制权不变,债券持有者对项目无参与权和决策权,因此原有股东的控制权不因发行债券而受影响;少纳所得税,债券利息可进成本,实际上等于政府为企业负担了部分债券利息;提高股东投资回报,如果项目投资回报率大于利息率,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发行债券筹资可提高股东回报率;提高企业负债比率,发行债券会降低企业的财务信誉,增加企业风险。
3.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或资本租赁,是指不带维修条件的设备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购入设备相类似,它将贷款、贸易和出租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实质上是承租者通过设备租赁公司筹集设备投资的一种方式。其出租过程是:先由承租人选定制造厂家,并就设备的型号、技术、价格、交货期等与制造厂家商定;再与租赁公司就租金、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等达成协议,签订租赁合同;然后由租赁公司通过向银行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按照承租人与制造厂家商定的条件将设备买下;最后根据合同出租给承租人。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与融物的筹资方式。它不需要像其他筹资方式那样,等筹集到足够的货币资本后再去购买长期资产,有利于及时引进设备,加速技术改造,但融资租赁的资金成本率较高。
二、项目融资
(一)项目融资的含义及特点
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的资产、收益作抵押融资,本质上是资金提供方对项目发起人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贷款。项目融资不是以项目业主的信用或者项目有形资产的价值作为担保来获得贷款,而是依赖于项目本身良好的经营状况和项目投产后的现金流量作为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同时将项目的资产,而不是业主的其他资产作为借入资金的抵押。也就是说,项目融资是将归还贷款资金来源限定在特定项目的收益和资产范围之内的融资方式。
项目融资的特点有:①至少有项目发起方、项目公司、贷款方三方参与;②项目发起方以股东身份组建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为独立法人,从法律上与股东分离;③贷款方以项目自身的资产和未来的现金流作为决定是否贷款的依据,即如果项目公司将来无力偿还贷款,贷款方只能获得项目本身的收入与资产。
(二)项目融资的主要模式
1.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
服务性设施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围绕服务性设施达成“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性质的“设施使用协议”。该“设施使用协议”要求项目设施的使用者无论是否真正利用了该设施所提供的服务,在融资期间均须无条件地定期向设施的提供者支付一定数量的预先确定下来的项目设施使用费。在项目融资过程中,项目投资者将设施使用者无条件承诺的权益转让给提供资金方,作为项目融资的主要信用保证内容。这种融资模式主要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发电设施、某种专门产品的运输系统以及港口、铁路设施等服务性质的项目。
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种融资模式也被引入到工业项目中,此时“设施使用协议”被称为“委托加工协议”,是指产品的购买者提供或组织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通过项目的生产设施将其加工成最终产品,然后由购买者支付加工费后取走产品的协议。
2.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
“产品支付”是项目融资的早期形式,以这种方式进行融资的项目,贷款银行拥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品,用这些产品的产权作为偿还资金的来源和融资的信用保证。在实际操作中,贷款银行只是拥有产品的产权,而非产品本身的转移,通常,贷款银行要求项目公司重新购回他们的产品或充当他们的代理人来销售这些产品。这种融资方式主要适用于资源贮藏量已经探明并且项目的现金流量能够比较准确地计算出来的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品项目。
3.BOT项目融资模式
BOT是建设(Build)、经营(Operate)和移交(Transfer)的英文首字母,它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将一个工程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再移交给签约的政府部门。BOT融资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目前已经成为各国基础设施建设及资源开发等大型项目融资中较受欢迎的一种融资模式。
4.TOT项目融资模式
TOT是移交(Transfer)、运营(Operate)、移交(Transfer)的英文首字母缩写,它是BOT项目融资方式的新发展,是指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公益性项目的资产经营权,购买者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该资产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后,再将项目的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产权所有人的项目融资模式。这种项目融资模式是国家或地方政府用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的经营权为另外的拟建项目筹集资金,同时也为已建成的项目引进新的更有效的管理模式;而且这种融资模式只涉及经营权的让渡,不存在产权和股权问题,可以避免很多争议;对于投资者,与BOT模式相比不用花建设项目的时间,可以立即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并获得收益,风险较小。
5.ABS项目融资模式
ABS是英文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的缩写,即资产支持型资产证券化,简称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归集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ABS具有创新的融资结构和高效的载体,能满足各类资产和项目发起人的需要,从而成为当今国际资本市场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产品。
6.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
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是指由专业租赁公司、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合伙制形式组成的合伙制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使用自有资金再加上贷款人提供的资金购买承租人所欲使用的项目资产,然后租赁给承租人的一种融资模式。该合伙制的金融租赁公司既是出租人又是借资人,既要收取租金又要支付债务。由于租赁收益一般大于借款成本支出,出租人借款购物出租可获得财务杠杆利益,享受税前利息抵扣和加速折旧,最充分地利用节约税收的好处,出租人通过收取较低的租金,将这种好处部分传递给承租人,在出租人、承租人和贷款人之间实现多赢。针对项目所需的设备,该融资模式可以实现百分之百的融资,项目发起人可以不需要任何股本投资;但参与方较多,中间过程复杂,所需时间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