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大想讨巧 纳税身份可运筹
任何一个企业都是从小到大,慢慢地发展起来的。在发展初期,应当以什么身份来经营要看具体情况。由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和经营环境不同,纳税人最终运用什么身份从事生产和经营,需要做综合的分析。
实务案例:
江南机械有限公司是于2019年12月18日新办的企业,主要从事五金加工业务。根据该企业的老板王明华测算,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一年的业务量大约为480万元,其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扣除的成本和费用项目估计只占销售额的20%。
现在王老板需要咨询的问题是,对于这样的小微型企业,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好呢?还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经营好呢?
政策分析:
案例所反映的问题属于绝大多数小微型企业遇到的问题,对于此类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问题,当下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2月29日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该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可见纳税人超过“年应税销售额”必须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经成为强制性规定。另外,该办法第三条明确,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同时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明确,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销售额在法定值以下的企业而言,就存在一个身份选择问题,这也是小型企业在纳税人身份上的策划机会。
业务分析:
纳税人身份的确定,对该企业未来若干个经营年度的生产和经营都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要对其提出咨询建议,就需要结合该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做综合分析。
1.抵扣额在20%条件下,纳税身份的税收比较
对于小微企业而言,由于其经营环境不理想,他们往往希望以简单的管理方式来处理纳税问题,但是,在日常操作过程中,又要受到经营方式的限制。
(1)加工业务的涉税分析。
江南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8日,经测算,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年度业务量大约为480万元,由于其从事的加工业务,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扣除的成本和费用项目只占销售额的20%。
如果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假设该企业所占销售额20%的成本和费用项目都符合增值税进项扣除的要求,并且其适用税率都为13%,该企业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下。
480×13%-480×20%×13%
=62.4-12.48
=49.92(万元)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49.92÷480=10.4%
如果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按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
480×3%=14.4(万元)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14.4÷480=3%
将两者作一个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在从事加工业务的条件下,纳税人的身份不同,其税收负担水平相差很大,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税收负担要比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下高出7.4%(10.4%-3%)。
(2)经销业务的涉税分析。
江南机械有限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年度业务量大约为480万元,由于其从事的是经销业务,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扣除的成本和费用项目占销售额的80%。
如果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假设该企业所占销售额80%的成本和费用项目都符合增值税进项扣除的要求,并且其适用税率都为13%,该企业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下。
480×13%-480×80%×13%
=62.4-49.92
=12.48(万元)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12.48÷480=2.6%
如果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按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
480×3%=14.4(万元)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14.4÷480=3%
在从事经销业务且取得可扣除项目占销售额的80%的条件下,将两者作一个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条件下的税收负担水平高出0.4%(3%-2.6%)。
2.抵扣额在15%条件下,纳税身份的税收比较
在实务过程中,有些朋友,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的老板们喜欢不索要发票采购商品,因此,其取得的能够抵扣增值税的凭证相对较少,在这样的情况,应当如何运筹呢?
(1)加工业务的涉税分析。
江南机械有限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年度业务量大约为480万元,由于其从事的加工业务,平时购买一些小件往往不要发票,因此,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扣除的成本和费用项目只占销售额的15%。
如果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假设该企业所占销售额15%的成本和费用项目都符合增值税进项扣除的要求,并且其适用税率都为13%,该企业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下。
480×13%-480×15%×13%
=62.4-9.36
=53.04(万元)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53.04÷480=11.05%
如果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按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
480×3%=14.4(万元)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14.4÷48=3%
将两者做一个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在从事加工业务的条件下,纳税人的身份不同,其税收负担水平相差很大,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税收负担要比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下高出8.05%(11.05%-3%)。
(2)经销业务的涉税分析。
江南机械有限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年度业务量大约为480万元,由于其从事的经销业务,其毛利空间比较小,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扣除的成本和费用项目占销售额的85%。
如果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假设该企业所占销售额85%的成本和费用项目都符合增值税进项扣除的要求,并且其适用税率都为13%,该企业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下。
480×13%-480×85%×13%
=62.4-53.04
=9.36(万元)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9.36÷480=1.95%
如果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按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
480×3%=14.4(万元)
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14.4÷48=3%
将两者做一个比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率要比小规模纳税人低1.05%(3%-1.95%)。也就是说,在销售毛利比较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经营比较划算。
分析结论:
假设纳税人从事的是加工业务,其取得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比较少,如果作为一般纳税人,就需要承担较高的税收,在这样的情况下,纳税人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经营就比较划算;假设纳税人从事的是经销业务,且进销差价比较少(毛利率比较低)的情况下,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可能承担较高税收负担,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分析点评:
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既是税务管理的一个内容,也是税收策划的一个内容,在具体运筹过程中主要看有关企业能够取得多少进项抵扣额。当然,由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和经营环境不同,纳税人最终运用什么身份从事生产和经营,需要做综合的分析。但是,在实务过程中有许多认识误区需要澄清。这里我们利用普誉财税策划工作室的咨询专家提供的资料对相关问题做一个归纳。
其一,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降低税收负担。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款算法差异较大。一般纳税人大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来计算,其实际税负率不是一定就会比3%的征收率高。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自开或申报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标准后,纳税人是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既要从税负角度考虑,更要从企业经营现状综合考虑。
通过上述具体的业务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如果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比较少情况下,作为一般纳税人就需要承担较高的税收。在这样的情况下,纳税人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经营就比较划算。反之亦然。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一项实实在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利好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公告明确了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具体征管事项。
其二,一般纳税人只要“年应税销售额”不达标,就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后,对2018年5月1日前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不达500万元的,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选择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继续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应对其销售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销售服务及资产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判定。对于5月1日前已登记一般纳税人的,假定其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不达500万元,但是其兼营的销售服务与资产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则不能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其三,纳税人增值税资格登记可以随时调整转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经登记,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个原则在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前后都同样适用。新标准统一后,符合条件的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都有且只有一次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选择最合适的时间,申报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机会。对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后,从其转登记日的下一个申报期开始,重新滚动累计“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在转登记前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不再参与“年应税销售额”的重新计算。纳税人在重新开始的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年应税销售额”再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需要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其四,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自行开具。
自2016年8月起,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相继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不再代开。2018年5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范围将进一步拓展,转登记后销售货物、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征收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其五,转登记时“年应税销售额”指一个会计年度的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是一个动态的指标,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年应税销售额”应按照“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计算,未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申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简单地说,就是纳税人在申报转登记的属期月份起向前追溯12个月确定(不足期限的按实际期限折算)。
其六,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身份生效日期。
原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不能像申报登记一般纳税人一样,自行选择转变登记日当期1日或次月1日开始生效。转登记后,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生效。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来说,“转登记日的下期”指转登记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开始;对于按月申报纳税人,“转登记日的下期”指转登记日所在月份的次月1日开始。
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转登记后其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暂挂账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无论发生在何时,均在纳税人转登记日的当期调整。调整后形成的多缴税款,在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发生日的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只抵不退。调整后形成少缴税款,先行抵减挂账的“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发生日的当期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