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律政策指引与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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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业政策

导读

产业准入制度方面最主要的文件是国务院于2002年2月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初于1995年6月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此后随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先后在1997年12月、2002年3月、2004年10月、2007年12月、2011年12月五次修订。现行有效的是2011年12月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为实施国家西部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于2000年6月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该目录于2004年7月作了一次修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 号)规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列辽宁省,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于2006年9月制定了《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于2008年12月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该目录废止《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5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再次修订并公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该修订目录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列入该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将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除上述三个法规外,本节还收录了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的几个重要文件,以方便了解产业政策的历史演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

(1998年4月14日 中发〔1998〕6号)

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为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党中央、国务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外资的成就和面临的新形势

(1)利用外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伟大实践之一。利用外资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企业的一部分,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式之一。这种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实行对外开放,就必须坚持利用外资不动摇。

(2)近二十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通过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国外贷款和证券融资等形式,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水平逐步提高,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利用外资,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了大量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经验,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培养了大批人才,增加了国家税收和外汇收入,加速了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提高了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利用外资,促进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法律体系的建设。利用外资,加强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济联系,对香港的顺利回归、澳门政权的平衡过渡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发挥着积极作用。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对外开放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和民族振兴的必由之路。

(3)在利用外资的实践中,我们积累了不少重要经验。主要是:坚持抓住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大胆利用外资;坚持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坚持从国情出发,把握主动权,渐进开放,因地制宜,形成各具特色的利用外资格局;坚持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为主,适度举借外债,审慎试行证券融资;坚持改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原则,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各方的合法权益。

利用外资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外商投资结构不尽合理,一些项目技术含量不高,低水平重复引进和建设。有的部门和地方制定违反国家利用外资法规的政策,超权审批项目,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重,重引进、轻管理,重硬件投入、轻软件建设的倾向。有些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违约经营,有的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权益受到损害。一些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效益不好,还款能力差。对这些问题,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4)在世纪之交的重要时期,我国利用外资面临新的形势。从国际看,一是科技革命突飞猛进,深刻地改变着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面貌,加速着各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步伐。二是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国际资本规模不断扩大,流动速度加快,促进着各国经济的联系和发展。三是跨国公司成为全球资源配置的重要力量,各国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竞争日趋激烈。最近,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金融动荡,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世界经济发展、国际资本流向和国际贸易。这些,对我国利用外资提供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严峻挑战。从国内看,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要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包括经济结构不合理,人均资源较少,资金、人才、技术短缺,就业压力日益加大等。解决这些问题,应主要依靠国内力量,同时必须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科技潜力巨大,劳动力成本较低,为扩大吸收外资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要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明确新任务,努力开创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工作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利用外资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5)面向新的世纪,我们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围绕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提高国民经济素质和效益,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6)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积极,就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完善政策和投资环境,努力促进利用外资稳定增长;合理,就是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引导外资投向,优化结构,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有效,就是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积极是前提,合理是关键,有效是目的,三者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总之,就是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和善于利用外资,重优化结构、重质量、重效益,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7)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方针,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适应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保持利用外资的一定规模,使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继续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前列。引导外资投向,调整引进外资结构,为提高国民经济素质和效益服务。坚持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加大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力度,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弥补资源不足。坚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保持必要的外汇储备。正确处理扩大对外开放与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关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继续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

(8)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重点鼓励外资投向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环保产业和出口创汇型产业,提高这些领域利用外资的比重。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传统产业和老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走内涵式发展的路子。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继续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项目。严格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项目。全面实施国务院最近批准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其适时调整。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对国家鼓励和支持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设备及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引进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国际惯例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原材料、零配件扩大出口的原则,抓紧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9)继续扩大外商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竞争性产业,扩大石油化工、建筑业等利用外资的规模。有区别、有重点地吸收外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有步骤地推进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积极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水上运输等领域利用外资的试点;扩大国内商业、外贸、旅行社开放的试点范围;扩大会计、法律咨询服务业和航空运输、代理业务等领域的开放;有步骤、有控制地开放金融和通信等领域的试点,并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

(10)努力完善外商投资的地区布局。继续发挥东部地区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优势,支持东部地区积极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出口型产业。继续办好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各类国家级经济和技术开发区。这些地区要在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上进行新的探索,以进一步起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积极引导和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第一,中西部的省、自治区可选择确有优势的产业和项目,经国家批准后,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程度,可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第二,国家要优先安排一批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和环保项目在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并加大对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措施的支持。鼓励三线军转民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第三,鼓励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第四,国家允许开展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在东中西部地区同时进行。经国家批准,省会城市可进行国内商业、外贸、旅行社的开放试点。中西部地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转变观念,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吸收外资,发展特色经济。

(11)多渠道多方式吸收外商投资。实施利用外资多元化战略。继续吸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东南亚国家的投资,在高新技术领域加强与香港的合作,继续实行对台商投资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同时,要重点加大吸收北美、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力度。积极采取国际通行的多种外商投资方式,继续进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以及利用项目运营权或收益权对外引资的试点,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规。继续积极发展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促进上档次、增效益。切实执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盘活存量资产,改善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采用招投标方式,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允许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出售,允许私营企业吸收外资发展经济。制定有针对性的投资促进策略,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改进招商引资方式。

(12)大胆引进和积极引导跨国公司投资。继续实行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通过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资金、管理经验和营销方式,并进入其国际生产、销售和服务网络。有重点地推动国有大型企业开展与跨国公司的合作,促进新兴产业、支柱产业的发展;鼓励与跨国公司合作建立研究开发中心,增强技术消化和创新能力;推动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的配套协作,带动相关企业和产业共同发展。国家要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国有大型企业壮大实力,增强竞争力。与跨国公司的合作,要统筹协调,制订措施,趋利避害,保持国有经济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支配地位,有选择、有时限地保护国内幼稚产业,有效防范少数跨国公司垄断市场、非法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等。

(13)认真办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充分发挥现行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作用,促进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这对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有很强的示范效应。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对于符合贷款原则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通过国有资产存量重组、发行股票、债券和建立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帮助合资中方有效利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解决好合资企业增资扩股中中方股权比重下降的问题。

(14)在改善投资环境上下大工夫。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硬环境,加强能源、交通、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更要着力改善投资软环境。当前,特别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切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在全面清理现行各项收费的基础上,制定有关法规,明确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依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规范化的申报监管。既保证依法收费,又保护企业依法拒付不合理收费。二是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三是各级政府要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层次,做到制度公开,政策透明。提倡一个“窗口”对外,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结合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进外资项目的审批方法,简化审批程序。要规范各类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指导监管。四是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严厉打击走私、伪冒等非法行为。加快和完善口岸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五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各有关方面的资产评估工作,搞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履约和财务状况的检查,严格税收征管、环境监管和用地管理。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

(15)稳步地利用国际证券市场引进外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政策,选择质量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到国际证券市场上市。在进一步做好香港上市的同时,稳妥地开辟其他国际证券市场。继续做好境内上市外资股企业的试点,改进和完善发行与交易。要提高上市企业质量,强化机制转换,依法规范运作,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探索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融资形式。进一步加强国际间证券监管合作与交流。

(16)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外资源、交锋市场,国家将有步骤、有选择地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重点投资于国外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和农业、林业资源开发项目。鼓励我国有富余生产能力和成熟技术的制造业向外投资,带动设备和零部件出口。发展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继续兴办能够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海外投资项目。国家要抓紧制定对外投资战略,明确国别地区政策和扶持措施,加强产业投向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对外投资和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

四、适度筹借和切实用好国外贷款

(17)严格控制外债规模,保持合理结构。要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国际收支状况、配套和偿还能力,合理确定借用国外贷款的规模和结构,有效控制外债总量,将主要外债指标保持在安全线以内。继续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策提供的优惠贷款。适度借用长期的国外出口信贷和发行境外债券。从严控制借用其他国外商业贷款和短期债务。规范和加强对外债总量和结构的统一监管,切实防范金融和外债风险。

(18)改进和规范对外借款管理。加强对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管理,严格审查和清理对外借款窗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策优惠贷款,由国家授权的部门对外筹借,指定机构转贷。要抓紧制定权责明确、规范的转贷办法。国外商业贷款,由有权对外融资的金融机构依据借款指标筹措,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经国家批准可直接到境外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自主对外借款。严禁地方和企业到境外非法融资和变相举债,对隐匿不报和隐性外债进行认真清理,对违规违法者要严肃查处。

(19)着力提高国外贷款的使用效益,中长期国外贷款应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开发型项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主要投向农业、水利、交通、能源、环保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进一步提高用于中西部地区的比重。国外中长期商业贷款,重点用于基础工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能够扩大出口的项目,主要引进必需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国外短期商业贷款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不正当用途。改进使用国外贷款的管理,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项目的评审,优化用款方案,注重效益和偿还能力,落实国内配套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

(20)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借用还机制。各地区、部门和企业要牢固树立偿债意识,落实还款责任。承担偿债责任的单位应确保到期债务的支付。加快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规定的还款、担保机制。对外借款的金融机构要有足够的外汇准备金,务必保证债务的对外履约,维护我国对外信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策优惠贷款用于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有关财政部门应承担相应的外债担保或偿还责任,并加强管理。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偿债准备基金。对已出现的债务拖欠问题,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欠力度。使用国外贷款,务必做到借之有道、用之有效、还之有信。

五、加强和改善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

(2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自觉性。提高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水平,关键是各方面要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要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要求,从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把利用外资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抓住机遇,开拓进取,注重实效。要把吸收外资同运用国内资金更好地结合起来,统筹纳入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规划。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利用外资知识,深入调查研究,提高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增强利用外资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防止盲目性、片面性,提高驾驭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22)加强涉外经济法制建设。要把利用外资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有关协定,抓紧修订现行的基本法律法规,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健全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定《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执法力度,今明两年要开展一次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执法大检查。认真做好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

(23)大力培养人才。做好利用外资工作,需要有大批高素质的人才。要加快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强职业教育和短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要重视国外智力资源的引进,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吸引更多的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进一步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引导人才合理流动。大力提高从事外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需要。

(24)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两个文明都搞好,才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与改善利用外资环境是一致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开创两个文明共同进步、协调发展的局面。坚决纠正任何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吸引外资的错误观念,抵制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打击“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5)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步调一致,依法行政,不得越权制定地区性和行业性政策,保证全国法律法规的统一和政令畅通。要进一步加强对外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理顺利用外资工作管理体制。加强利用外资统计和外债监管预警体系建设,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努力促进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事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需要有具体实施办法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尽快付诸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

(1999年8月20日 国办发〔199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出入境检验局《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出入境检验局 1999年8月3日)

为扩大吸收外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扩大国内采购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四)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的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已失效)执行。

(六)为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并鼓励其更多地使用国产料件生产出口产品,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1993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选择执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只能选择一次)。

二、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二)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具体比例由各商业银行根据信贷原则自主决定。

(三)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四)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五)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三、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

(一)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定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报经国家批准后实施。目录内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放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制定具体办法。

(三)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五)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六)允许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一)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为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的需求,应适当减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等限制项目。

(二)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收到备案报告后,如有不同意见要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及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

(三)进一步完善对经常项目下售汇真实性审核的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缩短审核时间;对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核查而需以函调方式核查的,应提高核查速度。外商投资企业可凭企业设立时的技术转让协议及批准文件办理其技术引进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在限额内将外汇结算账户中的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取消资本外汇收入结汇备案登记制度。

(四)要逐步缩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范围、改进鉴定办法,取消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要规范海关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通关速度。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和各种摊派,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部门具体负责,一定要抓出成效。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六)由外经贸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尽快调整不利于吸引外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健全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节录)

(2000年12月26日 国发〔2000〕33号)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我国现代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具有十分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国务院制定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政策的原则和支持的重点

(一)制定政策的原则。实施西部大开发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和艰巨的历史任务,既要有紧迫感,又要充分做好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准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积极进取、量力而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防止一哄而起,反对铺张浪费,不搞“大呼隆”。要加快转变观念,加大改革开放力度,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搞好宏观调控结合起来,把西部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同各方面支持结合起来。

(二)重点任务和战略目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工业结构,发展特色旅游业;发展科技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力争用5到10年时间,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西部开发有一个良好的开局。到21世纪中叶,要将西部地区建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新西部。

(三)重点区域。西部开发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要依托亚欧大陆桥、长江水道、西南出海通道等交通干线,发挥中心城市作用,以线串点,以点带面,逐步形成我国西部有特色的西陇海兰新线、长江上游、南(宁)贵(阳)昆(明)等跨行政区域的经济带,带动其他地区发展,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西部大开发。

二、增加资金投入的政策

(一)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按贷款原则投放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解决,不留资金缺口。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中央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时,要充分体现对西部地区的支持。鼓励企业资金投入西部地区重大建设项目。

(二)优先安排建设项目。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优势资源开发与利用,有特色的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在西部地区布局。加强西部地区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制等制度的建设和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三)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中央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在农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环保等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面,向西部地区倾斜。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安排,重点用于西部贫困地区。对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工程所需的粮食、种苗补助资金及现金补助,主要由中央财政支付。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工程而受影响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银行根据商业信贷的自主原则,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产业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能源项目建设。加快国债配套贷款项目的评估审贷,根据建设进度保证贷款及早到位。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国家开发银行新增贷款逐年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重。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优势产业、小城镇建设、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在西部地区积极发放助学贷款及学生公寓贷款。农村电网改造贷款和优势产业贷款中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由农业银行总行专项安排和各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有步骤地引入股份制银行到西部设立分支机构。

三、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

(一)大力改善投资的软环境。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加大对西部地区国有企业减负脱困、改组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强西部地区商品和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建设。积极引导西部地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原则上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以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审批,相应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消除行政垄断、地区封锁和保护,加强依法行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环境保护,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依法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企业。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实行土地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对于享受国家粮食补贴的退耕地种植的生态林不能砍伐。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化程序,及时提供并保障建设用地。现有城镇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的政策办法,培育矿业权市场。

(四)运用价格和收费机制进行调节。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合理制定“西气东输”“西电东送”价格,建立天然气、电力、石油、煤炭产销环节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水价改革步伐,根据节水的要求,逐步将水价提高到合理水平,完善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用水和水量分配制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普遍实行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专项用于污水和垃圾处理。加强江河上游和源头地区水资源的污染防治和保护工作。西部省际间及省、区内航空支线票价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可实行特殊运价。加强西部地区邮政电信的普遍服务。

四、扩大对外对内开放的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投资的试点扩大到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允许西部地区外资银行逐步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一些领域的对外开放,允许在西部地区先行试点。

(二)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渠道。在西部地区进行以B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开展以T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支持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积极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入外资。鼓励在华外商合资企业到西部地区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允许西部地区的某些项目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国外优惠贷款的比例。对西部地区优势产业及出口创汇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国家在国外商业贷款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积极争取多边、双边赠款优先安排西部地区项目。

(三)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进一步扩大西部地区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到境外特别是周边国家投资办厂,放宽人员出入境限制。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急需的技术设备,在进口管理上给予适当照顾。对从西部地区重要旅游城市入境的海外旅游者,根据条件实行落地签证和其他便利入境签证政策。实行更加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放宽限制,推动我国西部地区同毗邻国家地区相互开放市场,促进与周边国家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健康发展。

(四)推进地区协作与对口支援。在防止重复建设和禁止转移落后技术与导致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在投资、财政、税收、信贷、经贸、工商、劳动、统计等方面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支持东部、中部地区企业到西部地区以投资设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指导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东西对口支援,进一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援力度,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围绕西部开发的重点区域,发展多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

五、吸引人才和发展科技教育的政策

(一)吸引和用好人才。制定有利于西部地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励人才创业的政策。随着工资改革,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提高西部地区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逐步使其达到或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依托西部开发的重点任务、重大建设项目及重要研究课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吸引国内外专门人才投身于西部开发。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到西部地区投资经营和参加开发的其他地区居民保留原籍户口,凡在西部地区地级以下城市(含地级市)和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鼓励农业富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和跨地区人口合理流动。扩大东部和西部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中央有关部门、东部地区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要加强对西部地区提供智力服务和人才支持。加强西部地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依托中央有关部门和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加强对西部地区领导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发挥科技主导作用。加大各类科技计划经费向西部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逐步提高科技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数额。围绕西部开发的重点任务,加强科技能力建设,组织对关键共性技术的攻关,加快重大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步伐。支持军转民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支持西部地区科研机构、高校加强有特色的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从事应用研究的科研机构向企业转化,加强产学研联合,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允许并提高西部地区企业在销售额中提取开发经费的比例。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西部地区具备条件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科技人员在西部地区兴办科技型企业,简化工商登记,提高股权、期权和知识产权入股比例的上限。

(三)增加教育投入。继续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加大国家对西部地区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努力加快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对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建设予以支持,扩大东、中部地区高校在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加大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及西部地区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力度。建设西部地区远程教育体系。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培训。

(四)加强文化卫生建设。国家安排的补助地方文化设施建设、广播电视建设投资和文物经费,向西部地区倾斜。进一步落实国家文化宣传单位经济政策,繁荣文艺创作。推进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有效覆盖面。促进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支持西部地区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西部地区卫生、计划生育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体系。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以上政策措施,在今年内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细则或实施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西部地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统一的西部大开发政策。

以上政策措施,主要适用于当前和今后10年(2001~2010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将作进一步完善。所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

【解读】本条明确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解读】本条明确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法律作用,它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解读】本条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目录,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目录。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技术水平落后的;

(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对控股”。

限于合资、合作,是指仅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及以上;中方相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可以作出一定限制。

第九条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解读】本条规定,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之间的分工,即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本条同时规定,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审批,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

【解读】本条规定了违反本规定的法律后果,即上级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撤销后,合同、章程无效,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申请人骗取项目批准的法律后果,即审批机关将撤销项目批准。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6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

(2005年6月30日 国办发〔2005〕36号)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是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精神,结合东北地区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东北地区对外开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

(一)按照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新方式,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促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增强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二)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参股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三)积极探索盘活国有资产的有效形式。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和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四)进一步完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社会保障环境。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经济性减员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国民待遇执行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和制度。

(五)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外国投资者并购重组国内企业的活动。建立健全东北地区产权交易机制,为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提供便利和规范的环境;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资产评估,资产交易价格以经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二、加强政策引导,推进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技术进步

(六)立足现有基础,发挥比较优势,以增强产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为重点,积极吸收外资加快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升级。

(七)支持外商投资重点行业和企业。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国家重点发展的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业、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加快发展配套产业,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基地。国家在上述行业重大项目布局安排上向东北地区倾斜,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引进给予政策性信贷支持,重大项目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外商投资已获国家批准的国债重点项目,原批准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资本金补助数额不变,按规定批准后,可转增中方国有企业股权。

(八)扩大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执行范围。《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省份增列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已列入),凡符合该目录的东北地区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九)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研究开发中心。鼓励跨国公司在东北地区以独资或与当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资的形式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除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对经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中心,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可按现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鼓励外商投资接续、替代产业。国家采取在重大项目生产力布局上优先安排等措施,鼓励、引导外资投向东北地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充分发挥和综合利用现有资源、人才、生产能力的优势,积极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

三、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着力提升服务业的发展水平

(十一)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和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发展以及城市功能转换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需要,在积极引进外资改组提升传统服务业的同时,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重点,推进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

(十二)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在城市政府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并确保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条件下,放宽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经批准,允许外方控股。

(十三)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开放有关承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加快发展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服务。对外资银行在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给予优先许可。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参股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重组。鼓励在企业年金、农业保险等方面有优势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东北地区。对外商在东北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给予优先许可。

(十四)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业。对铁路客运和货运、跨境和境内公路运输及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和国际集装箱多种方式联运业务等,经批准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鼓励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业和通用航空业。

(十五)扩大外商投资物流企业试点范围。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试点,可扩大到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四、发挥区位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健康发展

(十六)依托地缘优势,通过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深化同周边国家的能源、原材料、矿产资源的开发合作。主动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带动商品、技术和劳务输出。继续支持东北地区构筑同周边国家开展国际贸易、投资、科技、旅游等合作的平台。

(十七)大力发展东北地区边境贸易。研究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简化手续。完善和推广边境贸易人民币结汇办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研究在东北地区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退税试点。

(十八)加强东北亚地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推进边境地区开发和对外开放。继续扩大图们江区域国际合作开发。积极探索边境地区开发和对外开放的新模式。加快建设边境经济合作区、互市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并使黑河、绥芬河(东宁)、珲春、丹东等边境地区具有物流贸易集散、进出口加工和国际商贸旅游等功能。

(十九)鼓励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境外开发。进一步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对东北地区企业境外重点开发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国内贷款贴息的支持力度,对其产品优先组织安排进口。

(二十)鼓励具备资格的企业积极参与援外项目竞标和承担对外合作项目。对境外工程承包和境外投资能带动设备出口及劳务输出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国家在现行的国内贷款贴息、优惠贷款及境外办展、广告等市场开拓费用补助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一)加快发展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加强港口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大连口岸的开放度,增强吸收外资和聚集航运要素的能力。研究扩大大连区港联动试点的范围。对外商投资的大型港口码头、鼓励类的临港工业和物流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并予以优先审批。

五、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加快对外开放提供保障

(二十二)加大国外优惠贷款支持东北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保、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力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和良好的环境。

(二十三)进一步提高现有开发区发展水平。大力推动以开放条件下的自主创新为特征的东北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现有开发区的自主创新能力。设在东北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以及发展较好、产业特色明显、带动力较强的省级开发区,可在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要求,履行规定程序,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支持东北地区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以欧盟及其成员国或其他发达国家为合作伙伴,在现有开发区中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建成新型工业园区,建设现代制造业基地。

(二十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国家对东北地区港口和边境口岸、公路、铁路、桥梁及边境城市、边境农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尽快建设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工程,促进对俄路、港、口岸和对朝路、港、区一体化建设,推动境外合作项目的实施。国家在实施对外援助上,优先安排连接东北地区边境口岸的交通、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十五)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合作建立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外国投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与中国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建立培养各类职业技能人才、国际商务人才的高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享受国内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同等待遇,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其进口科研和教育用品享受免征进口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实验培训基地均可享受统一的扶持政策。

(二十六)鼓励东北地区积极引进海外人才与智力,利用留学项目为东北地区培养紧缺人才。加大对东北地区聘请外国专家和派出国(境)培训的资助额度,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广泛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其他国际合作项目,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和推动东北地区中外合作办学,支持东北地区发展教育。

(二十七)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引进境外投资的服务体系。鼓励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方式注资设立担保机构,有针对性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和法律支援等服务。

(二十八)认真抓好扩大对外开放的组织落实。扩大东北地区对外开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加强领导,抓好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东北三省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振兴东北办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东北三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协调,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九)对港澳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0年4月6日 国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优势依然明显。为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二)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四)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五)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七)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服务外包国际竞争力。

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八)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九)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

(十)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

(十一)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开发区。

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十二)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十三)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竞争力。

(十四)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十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十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 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解读】本条将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项目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审批限额从1亿美元提高到3亿美元。本条明确增资的审批权限按照增资额、而不是增资后的总投资额确定。本条同时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审批。

(十七)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强审批透明度。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改进审批方式,在试点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

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八)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

(十九)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二十)加强投资促进,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行业加大引资推介力度,广泛宣传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积极参与多双边投资合作,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推动跨国投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认识,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坚持以我为主、择优选资,促进“引资”与“引智”相结合,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要总结改革开放经验,结合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便利化程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2年5月24日 国办发〔2012〕32号)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球经济结构面临深度调整,围绕市场、资源、人才、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迫切需要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实施更加积极主动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培育新的增长动力,集成新的发展优势,拓展新的开放领域,实现由出口和利用外资为主向进口和出口、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转变,加快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构建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涉外经济领域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形成统一、透明、稳定的涉外经济体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全球科技智力资源,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赢得发展先机和主动权。

——坚持市场主导。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坚持互利共赢。尊重和照顾合作各方的合理关切,扩大同各方利益的汇合点,妥善处理矛盾冲突,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共同分享发展机遇、共同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走共同发展道路。

——坚持内外联动。利用全球要素,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引进国外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增强自主发展能力,通过拓展国际经贸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扩大发展空间。把对外开放与国内区域协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完善对外开放区域格局。

——坚持安全高效。既要把握机遇,不失时机地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水平,又要增强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审时度势、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切实防范风险。

二、目标任务

(三)优化对外贸易结构。

培育出口竞争新优势。实施技术、品牌、营销、服务“四带动”出口战略,推动出口从传统的生产成本优势向新的核心竞争优势转化,促进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和“中国服务”跨越。完善贸易、产业、财税、金融、知识产权政策,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自我转型的内生动力,夯实出口的产业和技术基础,鼓励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拓国际市场。大力培育出口品牌,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支持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开展国际通行的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

掌握对外贸易主动权。建立规范贸易秩序的有效机制,引导企业有序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出口议价能力。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进口战略,发挥进口对宏观经济平衡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作用。拓展进口渠道,提高进口议价能力;增加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资源能源、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产品及服务进口;适当扩大消费品进口。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建设具备物流集散、交易定价、设计展览和金融服务等综合性功能的国际贸易中心。

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加工贸易与国内产业融合,增强加工贸易对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拓展,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用,引导加工贸易逐步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深度挖掘传统服务贸易潜力,努力扩大文化、技术、中医药、软件和信息服务、商贸流通、金融保险等新兴服务出口,扩大研究与开发、技术检测与分析、管理咨询和先进环保污染治理技术等领域的服务进口。完善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扩大金融、物流等服务业对外开放,稳步开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引进国际优质资源,促进国内市场充分竞争,提高服务业国际化水平。

(四)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把承接国际制造业转移和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相结合,积极引导外资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材料等产业,鼓励外商投资现代物流、信息技术服务、工程咨询、商务服务、信息咨询、科技服务和节能环保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低水平、产能过剩项目。坚持以我为主,积极用好国外优惠贷款,适度借用国际商业贷款。

丰富利用外资方式。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境内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外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发展。有效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境内外上市;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方式到国际金融市场融资。积极探索排放权交易、应对气候变化、服务外包等领域利用外资方式。

增强利用外资效应。更加注重择优选资,促进“引资”与“引智”结合,进一步发挥外资作为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的载体作用。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鼓励外资投向科技中介、创新孵化器、生产力中心、技术交易市场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研发服务、信息服务、创业服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

(五)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提高对外投资质量。充分发挥我国轻工、纺织、服装、机械、家用电器、电子信息等行业的比较优势,鼓励企业对外投资设厂。鼓励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到境外建立生产基地。深化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互利合作,拓展农业国际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作用。创新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模式,强化功能定位和产业选择。

提升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质量。拓展对外承包工程方式和领域,增强承包工程带动国内设备出口能力。以设计咨询、前期规划为先导,带动中国技术和标准“走出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加强项目设计咨询、投融资和运营服务能力,培育“中国建设”国际品牌。规范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加强政府指导和公共服务,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优化外派劳务结构,加强劳务培训工作,打造“中国劳务”国际品牌。

增强“走出去”主体实力。鼓励国内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价值链整合,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提高企业跨国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跨国公司。提高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为我国企业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提供更好服务。注重发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优势,支持中小企业加速境外产业集群发展。

(六)完善区域开放格局。

加快沿边开放步伐。积极拓展沿边省区与周边国家经贸合作领域和空间,建设若干面向毗邻地区的区域性国际贸易中心,构筑特色鲜明、定位清晰的陆路开放经济带。支持开放开发试验区发展,加快建设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加强与周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积极吸引装备制造、汽车、纺织、电子信息、生物等产业转移。鼓励东部地区与内陆地区共建开发区,在“两横两纵”(“两横”指陇海铁路、长江水道,“两纵”指京广铁路、京九铁路)沿线,形成若干国际加工制造基地和外向型产业集群。加强内陆开放通道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平台支撑能力。

提升沿海地区开放水平。发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对外开放门户的重要作用,建设若干服务全国、影响世界的国际贸易中心。重点引进前沿高端产业,提高资金技术密集度。推进科技研发基地建设,加快从全球加工装配基地向研发、先进制造基地转变。推进服务业开放在沿海地区先行先试。

拓展两岸四地经贸合作深度。争取到“十二五”末,内地对港澳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鼓励内地企业在香港设立资本运营中心,使香港成为“走出去”的信息平台和融资平台。推动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和自由化。鼓励海峡西岸经济区在推进两岸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加强两岸产业合作。

(七)构建开放型创新体系。

扩大科技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和科研机构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与世界一流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拓展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专项成果的国际市场。引导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积极融入科技全球化进程,在国外申请专利,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积极开展全球重大科技问题合作研究。加大我国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的范围和力度。鼓励我国科学家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转基因生物品种培育、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等全球性问题研究。在我国具有优势的科技领域,有目的、有重点地牵头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工程研究计划。

深化双边、多边和区域科技合作。积极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合作在政府间战略合作中的作用。深化同发达国家的科技合作关系,完善政府间双边和多边国际科技合作框架。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以推动先进技术转移和应用为重点,积极拓展有利于当地民生的科技领域援助。继续参与和加强联合国系统下的多边合作,参加新兴大国和区域组织机制下的科技合作和重大科研项目。

(八)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

抢占未来全球产业发展制高点。把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战略突破口,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密切跟踪世界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选择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战略重点,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形成先导性、支柱性产业。

提高制造业国际化发展水平。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变化,发挥我国产业的比较优势,调整优化原材料工业,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改造提升消费品工业,增强产业配套和协同发展能力,促进制造业由大变强。积极开展产业国际合作和交流,不断拓展新的合作领域和空间。

利用全球资源促进产业创新。鼓励国内企业在科技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通过自建、并购、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充分发挥技术进出口交易促进平台的作用,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大型骨干企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为依托,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提升我国产业创新发展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九)稳步推进金融国际化。

适度加快金融市场开放。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研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金融组织、境外货币当局和金融机构将持有的人民币投资我国金融市场。推进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开办人民币业务和人民币金融资产境外发行。支持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有序拓宽对外投资渠道,健全对外债权债务管理。有序扩大证券投资主体范围,提高证券投资可兑换程度。研究允许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逐步放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拓宽境内投资者对外证券投资渠道。进一步研究放宽其他资本项目跨境交易及拓展境内外汇市场的参与主体。

扩大人民币对外使用。积极稳妥推进资本账户开放,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推进对外贸易、跨境投融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保障跨境人民币结算、清算渠道畅通便利。推动境内人民币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与有关国家开展双边本币互换,支持有意愿的经济体将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逐步增强人民币的国际储备功能。

稳步推进金融机构国际化。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并购等多种渠道,到境外开展业务,为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提供金融服务支撑。支持国内大银行在提升对内金融服务水平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地实施国际化战略,提升全球金融运作能力和国际化经营水平。适时引导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到境外开展国际业务。坚持以我为主、积极审慎,适时引入高质量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金融机构战略性重组。

(十)深化国际经济合作。

积极推动区域经济合作。在统筹扩大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东西呼应、区域协调、布局合理的自由贸易区格局。不断拓展自由贸易区、区域财金合作内涵,深化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投资、财金、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作,加快推进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协议谈判,积极参与中日韩、东盟与中日韩(10 +3)、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亚峰会、亚欧会议等国际合作机制。

统筹发展双边经贸关系。平衡好我与发达国家的彼此关切,逐步扩大利益汇合点,妥善应对和缓解矛盾。加强与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宏观经济政策、贸易、投资、能源资源、科技等多领域的合作。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务实合作,探索更多更有效的合作共赢方式。提高对外援助质量和效益。

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支持二十国集团继续发挥全球经济治理平台的作用,稳步提高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积极推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推动建立均衡、共赢、关注发展的多边贸易体制。坚持以对话协商妥善处理贸易摩擦,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积极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积极参与涉及我国重要利益的全球性问题的国际合作。

三、保障措施

(十一)完善对外贸易政策,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

完善外贸促进政策。以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为着力点,加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规则的外贸促进政策体系。引导外贸企业调整进出口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金融对外贸发展的支撑功能,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更多支持贸易发展的金融产品。发展国际贸易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化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和强化其在信息服务、行业自律、维护企业权益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完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外贸诚信体系建设。

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完善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加工贸易管理制度。推进“大通关”建设,完善区域通关合作机制,支持港口功能向内陆地区延伸。提升电子口岸功能,推进与贸易有关的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提高通关效率。清理、撤销进出口环节的不合理收费和不合理限制。进一步简化对外经贸人员出入境审核程序,争取与更多国家达成互免签证协议。

(十二)加强对利用外资的引导,改善利用外资环境。

完善利用外资政策。适时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优化外商投资结构。完善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安全。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提高承接服务外包能力。加大对鼓励类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地。完善有关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

规范利用外资管理。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研究创新的积极性。加强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外商投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和促进外资基金、债券融资等有序发展。积极推动国外贷款管理创新,完善境内机构境外发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提高外债管理水平。适时制订外债管理法规,推动外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系统化。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办法,改革境内银行外债管理方式。支持地方建立管理规范、决策科学、职能明确、责任落实的外债风险防范制度。

(十三)加大工作力度,增强“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效果。

加强“走出去”宏观指导。适时出台新形势下指导性文件,实现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控制的系统化和制度化。完善对外投资、承包工程的产业导向和国别指导政策,提高指导企业“走出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对外投资、承包工程的舆情监测和应对能力,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健全对外投资、承包工程的风险防控和监管机制,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减少政府核准范围和环节,加强动态监测和事后监管。

提升“走出去”服务水平。引导企业加强对外投资、承包工程的协调合作,发挥行业协会和境外中资企业商会的作用,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意竞争。引导企业在境外依法合规经营,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加速与东道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完善相关信息共享系统、多双边投资合作促进机制等载体平台建设,扶持本土投资银行、法律、会计和评估等中介机构发展,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化咨询、权益保障等作用。

(十四)健全科技开放机制,提升核心竞争能力。

形成国际科技合作多元化投入体系。加大对国际科技合作的财政投入力度,支持我国参与国际前沿科学研究,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扩大民间资本对国际合作的投入,形成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等多元化投入体系。在对外援助中更加注重科技领域援助。

建立国际化科技人才队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扩大合作研发和培训力度,与国外相关机构有序开展人才交流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人才。加大引进国外高技术人才的力度,吸引全球优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加快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熟悉国际技术转移的专业人才和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科技中介服务。

(十五)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深化金融对外开放。

优化金融市场开放环境。积极稳妥地推进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进一步丰富债券市场投资者类型。加快债券市场法律法规建设,为境外主体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良好的环境。稳步发展衍生产品市场,适度推进衍生产品市场开放,进一步深化市场避险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研究推动境外机构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研究制定境外企业到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的制度规则,认真做好相关技术准备,适时启动境外企业到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试点。推进人民币对新兴市场货币在双方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交易。

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推动国际储备货币多元化,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准则修订和国际金融机构标准制定。支持发展中国家有效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金融部门改革协调机构及标准制定机构工作。

(十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经济安全。

确保金融体系安全。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跨国金融机构及跨境资本流动对我国经济金融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关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及风险应对方案,提高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和风险应对能力。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发挥金融安全网的作用,提高系统性风险处置能力。

维护重点产业安全。加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产业安全评估体系,完善和丰富贸易调查和贸易救济手段。组织开展重点国别产业损害预警磋商和对话。健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提高贸易摩擦应对和贸易救济能力,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产业发展权益。

完善境外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国别政治、经济、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估和发布,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深化国际执法合作与行政互助,提高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境外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十七)改革涉外经济体制,提高宏观管理水平。

完善开放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内外部均衡指标体系,提高财政、货币、产业、竞争政策和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政策的协调性。充分考虑国内宏观经济政策的全球影响和国际宏观经济政策的国内传递,认真评估宏观政策的内外关联效应,在坚持自主性、独立性的同时,与主要经济体和多边组织加强宏观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

完善涉外经济的管理机制。加快制定和完善涉外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稳步放宽跨境资本交易限制,健全跨境资本监测分析体系,促进国际收支趋向基本平衡。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建立统一高效的对外开放决策、协调和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对外开放秩序,保持对外开放基本政策的全国统一和协调。

(十八)积极开展经济外交,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加强外交与经济紧密互动。更加注重国际关系中政治与经济的战略互动,进一步强化政治外交与经济外交的协调配合。推进政府间多双边合作,拓展政府间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深度和广度。完善战略对话、经贸联委会、混委会等机制化合作平台,深化多双边经贸合作。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的一线作用,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快实施文化“走出去”工程,积极发展文化贸易,加强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和孔子学院建设,推进文化国际合作,提升中华文化的全球感染力和亲和力。加强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促进人员往来和交流。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准确发出我方声音,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

“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

(2012年7月17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前 言

“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规划全面总结了“十一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总体情况,分析了“十二五”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我国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相应的政策措施,是“十二五”期间我国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工作的重要指南。

“十二五”期间,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工作必须充分突出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贯彻落实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这一重大方针,推动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从注重规模速度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进一步拓展广度和深度,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更有效地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

本规划范围是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领域,规划有效期为2011年至2015年。各地区可结合本规划目标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配套规划。

目 录

一、“十一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基本情况

(一)利用外资

1.贷款规模保持稳定,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2.外商投资持续增长,利用质量逐步提高

3.政策法规健全完善,管理水平日渐提高

(二)境外投资

1.境外投资快速发展,投资水平不断提高

2.重点投向成效突出,重点合作日益深化

3.宏观管理不断改善,服务水平逐步提高

二、“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面临形势

(一)国际形势

(二)国内形势

三、“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目标

(三)“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重点任务

1.保持适度规模,发挥贷款作用

2.维护外债安全,优化外债结构

3.优化外资结构,全面提升质量

4.协调区域发展,促进投资合作

5.做好境外投资,提高投资水平

6.增强企业实力,强化投资主体

四、“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强国外贷款管理,有效提高质量效益

(二)完善全口径外债管理,提高风险监测水平

(三)加强外商投资引导,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四)强化境外投资指导,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五)改革涉外经济体制,提高宏观管理水平

(六)加强对外经济交往,营造良好投资氛围

(七)推动产业金融结合,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八)促进内外协调发展,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一、“十一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基本情况

(一)利用外资

1.贷款规模保持稳定,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积极借用国外优惠贷款,“十一五”期间,共借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优惠贷款233.8亿美元(实际使用额,下同),重点投向农林水、交通能源、节能环保、教育卫生和生态建设等领域,用于中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占全部贷款的80%以上。严格管理国际商业贷款,调控规模,优化结构,同期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含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内境外借款)约660.5亿美元。我国继续保持适度的外债规模,外债的偿债率、债务率、负债率均较大低于国际标准安全线。外债形式日益多样,人民币外债初具规模,境内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610亿元,有力支持了建设香港国际金融中心。

“十一五”国外贷款情况(表略)

2.外商投资持续增长,利用质量逐步提高

“十一五”期间,我国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约4789.4亿美元,是“十五”总额的1.63倍。外资已成为我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产值、税收、出口分别占全国的27.1%、21.2%和54.7%,直接吸纳就业约4500万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第三产业吸收外资进展明显,基本确立第二、三产业并重的产业发展格局。“两高一资”项目严格受限,资金、技术密集型外资比例不断增加。外商投资由装配制造向研发领域进一步延伸,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研发中心超过1400家。

“十一五”外商直接投资产业结构(表略)

区域结构逐渐改善。东部地区仍然是外商投资聚集地,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明显增长,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一五”外商直接投资区域结构(表略)

利用方式更加多样。外资并购、企业境外发行股票融资规模扩大,外资风险投资逐渐增多。外资投资人民币证券资产规模扩大,截至2010年底,共批准QFII投资额度197.2亿美元。

3.政策法规健全完善,管理水平日渐提高

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一系列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政策措施。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发布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外优惠贷款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加强监管。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核准权限从1亿美元提高到3亿美元。我国利用外资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制约因素:

一是随着人民币外债的不断增长和外汇管制的逐步放开,调控外债规模和结构的难度加大;

二是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调整压力金额(亿美元)依然较大,我国对高技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鼓励类项目的吸引力有待加强;外资项目技术外溢不足,没有充分发挥推动创新的应有作用;服务业利用外资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外资多集中于金融、地产等领域,教育、医疗、文化等民生领域较少;

三是外商投资区域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均有待提高;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土地、能源、劳动力短缺等制约更加显现;部分地区存在盲目招商引资的倾向,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观念有待加强;

四是现有利用外资管理体制尚需完善,个别领域涉及外资的政策调整与国际规则的衔接有待加强,外商投资统计和信息披露工作有待规范,行政效率仍需提高。

(二)境外投资

1.境外投资快速发展,投资水平不断提高

“十一五”期间,我国累计境外投资2289.2亿美元,年均增速34.3%,约为同期GDP年均增速的3.3倍。单项投资规模日益增大,几十亿美元的投资项目不断出现。

“十一五”境外投资情况(表略)

投资领域拓宽,覆盖了经济大部分行业,其中采矿业、商务服务业、金融业、批发零售业、运输仓储业、制造业合计占境外投资存量超过90%。投资主体多元,中央企业继续保持主导地位,地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增势强劲。投资方式多样,并购、参股、交叉换股、投资基金等投资方式逐步增多。国际影响扩大,境外中资企业雇佣外方员工由2006年底的26.8万人增加到2010年底的78.4万人,我国企业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参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无偿提供医疗设备及服务,捐助当地教育,免费供水供电,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重点投向成效突出,重点合作日益深化

境外资源开发取得积极成效,境外资源保障力度不断加大。结合弥补国内重要资源不足,我国企业通过境外投资获取了一定规模的油气和重要矿产资源的权益储量,其中一些项目已经形成生产能力,为适应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阶段需要,保障我国能源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

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境外投资进展明显。境内企业通过在境外科技资源密集的地区设立研发中心,投资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和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业等领域项目,获得了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长期竞争优势。

传统优势产业有序开拓市场。我国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充分发挥竞争优势,到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开拓全球市场,带动境内设备、劳务和技术输出,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重点国家和地区投资合作进一步深化。中俄能源谈判代表机制、中俄投资促进会议、中哈能源分委会、中土能源分委会、中澳高层经济合作对话机制、中委高委会、中蒙矿能合作委员会等双边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与加强,成立了中南(非)矿业、能源分委会,与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南非、纳米比亚等国签署了一批关于矿能合作的协议或谅解备忘录,推动了中卡投资合作委员会相关工作。

3.宏观管理不断改善,服务水平逐步提高

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明确了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方针、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成立了“走出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加强指导和协调,积极稳妥地做好“走出去”工作。出台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印发了《境外投资“十一五”规划》,加强了对境外投资的规划和导向引导。我国境外投资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制约因素:

一是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以及财税、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尚需完善,审批手续需要进一步简化,统筹协调机制有待加强。

二是与境外投资的要求和国际竞争者相比,境内企业相对规模小、实力弱,国际化专业人才匮乏,跨国经营经验和企业文化融合能力不足。

三是企业缺乏较清晰的对外投资合作长远规划,无序竞争甚至恶意竞争现象时有发生,竞争秩序亟待规范。

四是境外投资中介服务体系还不成熟,尤其是本土的投资银行、财务、法律及管理咨询等机构的经验和实力无法满足企业国际化需要。

五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增强和对外投资规模增加,国际上对我国企业正常投资活动的疑虑日渐增多,面临的限制性措施和政府干预风险也有所增加。

六是我国境外投资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问题更为突出,特别是大部分项目分布在亚洲、非洲、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其中部分项目所处投资环境较差,基础设施薄弱,部分地区社会政治局势动荡,投资及安全等风险很高。

二、“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面临形势

(一)国际形势

世界经济增长处于不稳定复苏阶段。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十二五”时期全球经济总体处于曲折发展阶段。随着发达国家经济复苏,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较快发展,全球流动性改善,企业投资实力逐步恢复,跨国投资在“十二五”时期将逐渐回升。全球范围内多边、区域、双边合作不断加强,促进了跨国投资便利化,有利于我国吸收外资和境外投资。同时,全球经济增长仍然存在不确定因素,全球经济发展不平衡、国际金融市场发生剧烈动荡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可能加剧,对跨国资本流动可能造成不利影响,也给我国吸收外资和境外投资带来挑战。

全球经济结构面临深度调整。美国等发达国家负债消费模式难以为继,这将促使发展中国家调整出口导向战略,全球贸易失衡格局将有所改善。各国围绕资金、市场、资源、人才、技术、标准的争夺更加激烈,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成为主要国家的发展重点。同时,部分发达国家开始“再工业化”过程,推行产业回归和制造业再造,输出制造业资本可能放缓。但随着国际分工进一步细化,产业链条向两端延伸,发展中国家承接产业转移仍有新的机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呈现出在产业链高端共同投资、联合开发的国际合作新趋势,为我国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分工和合作带来机遇。

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变化加快。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之中,随着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逐步显现,国际力量的消长变化、国际体系的变革调整、国际关系的磨合互动将在更深层次展开,未来的国际政治、经济和安全形势将更趋复杂。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结构改革,并成为多种大国和多边合作新机制成员,为我国在全球范围提高配置资源能力、拓展外部发展空间提供了机遇,也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增强和国际地位提升,部分国家对我企业正常投资活动的限制性措施有所增加。一些国家政局存在不稳定因素,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潜在风险有所上升。这些非经济因素可能对我国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二)国内形势

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十二五”时期,我国将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由于我国社会稳定,市场潜力巨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较为完备,劳动力素质提高,体制活力显著增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人均收入水平持续提高和消费结构逐步升级等多方面因素的积极影响,将继续保持对外资的较强吸引力,也将进一步增强企业境外投资实力。

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进入关键时期。国内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劳动力成本上升,国内经济中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如经济结构不合理、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内需外需不均衡、投资消费比例不协调、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凸显,迫切需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世界经济增速放缓、国外需求缓慢增长、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也加大了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紧迫性,对提高引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客观上也要求加快“走出去”,主动寻找能够发挥比较优势的生产区域和市场空间,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协调发展。涉外经济管理体制需进一步完善。“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我国外贸规模、外汇储备、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均居世界前列,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资本项目外汇管制逐步放开。随着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互动增强,只有进一步推进涉外经济体制改革,构建更加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才能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国际环境变化对国内发展的影响也将深化,需要更加注重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

三、“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时期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工作必须从国家总体利益出发,充分突出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贯彻落实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这一重大方针,推动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从注重规模速度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进一步拓展广度和深度,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扩大和深化同各方的利益汇合点,更有效地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

(二)主要目标

——有效利用国外贷款,稳定贷款规模,优化投向;统筹境外借款、融资租赁、债券发行等境外融资方式,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提升外商投资水平,规模平稳发展,使外资在推动我国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稳步扩大境外投资,拓宽方式、提高效益,重点领域投资成效明显;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

——逐步形成“引进来”与“走出去”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格局,加快形成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进一步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三)“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重点任务

1.保持适度规模,发挥贷款作用

积极、有效借用国外优惠贷款。坚持以我为主,保持贷款适度稳定的规模,开拓贷款领域,优化贷款投向,更加突出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等。在逐步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加大对职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发展领域以及扶贫、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等民生项目的支持。支持贷款方式创新,丰富贷款合作形式。

用好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继续完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项目借用成本低于国内的国际商业贷款,允许有实力的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方式到国际金融市场融资,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稳步推进境内机构赴香港等境外国家和地区发行人民币债券。

2.维护外债安全,优化外债结构

合理控制外债总规模,进一步完善包括人民币外债在内的全口径外债管理,严格防范各类外债风险,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的外债、或有及隐性外债监管,确保国家外债安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优化、贷款成本降低和外国政府继续向我提供优惠援助性贷款的时机,稳定借用国外优惠贷款规模,提高中长期外债比重,进一步优化外债期限结构。

3.优化外资结构,全面提升质量

吸收外资要更加强调择优选资,促进“引资”与“引智”结合,注重引入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统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和承接国际制造业转移,引导外商投资更多地投向高端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生态建设、新能源等产业,积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合作。加强外资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发展。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项目。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由加工装配环节向上下游延伸。提高产业综合配套能力,培育引资新优势,推动我国从全球加工制造基地向研发、制造和服务基地转变。进一步利用外资提高我国服务业整体水平。鼓励外商投资生产性服务业,特别是现代物流、软件开发、工程设计、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咨询、科技服务和知识产权服务,形成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协调发展的格局。鼓励外资参与跨境服务外包,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稳步推进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燃气、物流等行业对外开放。逐步开放教育、体育等领域。引导外资参与医疗、文化、旅游、家庭服务等产业发展,鼓励外资进入创意设计等文化领域。

构建开放的创新体系。抓住研发国际化机遇,完善科技创新和利用外资政策,加快引进和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把我国创新体系进一步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通过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合作研发、研发外包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吸引跨国公司在华增加研发投入,培养研发人才,引入先进技术。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科研机构优势互补、共同研发、共享成果。增强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产业关联,提高境内配套企业研发能力。

4.协调区域发展,促进投资合作

配合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把扩大对外开放和区域协调发展结合起来,协同推动沿海、内陆、沿边开放,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均衡协调的区域开放新格局。支持东部发达地区继续发挥自身优势,加快推动外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参与全球分工的层次,率先实现利用外资由“量”到“质”的转变;注重与各区域规划和发展战略相衔接,充分发挥重点区域带动作用。加强对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的政策支持,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中西部、东部欠发达地区要发挥劳动力、土地、能源等优势,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为依托,以沿江、沿铁路通道为纽带,推动形成全球劳动密集型外资新的集聚地。

积极拓展投资合作广度和深度,在现有多双边投资合作框架下,有序扩大开放。加强与港澳地区在国家鼓励和允许的产业范围内广泛开展投资合作,促进内地有关地方与港澳区域合作深入发展。加强与台湾地区在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合作,落实海协会与海基会关于加强两岸产业合作的共同意见。

5.做好境外投资,提高投资水平

积极参与境外资源开发项目。投资境外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经济、安全的能源资源供给。坚持政府引导、地勘先行、企业跟进、金融推动,构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机制,为风险勘探项目降低风险。在投资开发资源初级产品的基础上,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境外资源产品深加工项目。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结合境外资源开发需要,积极开展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加强与周边国家在跨境运输通道建设方面的投资合作,实现能源资源进口多元化,保障供应安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周边、南美、非洲等农业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农业领域投资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逐步建立稳定、高效、安全的境外农产品仓储物流、生产加工和国际流通体系,为农产品贸易供给提供有力支持。加快实施境外技术提升战略。在政府间科技合作机制下,鼓励我国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跨国研发布局,实施重大合作项目。支持境内优势单位与国外一流机构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引导境内资金通过收购、参股、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合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投向境外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支持企业获取境外知识产权,加快推动境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在境外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积极开展通信、物流等生产和市场服务领域,以及文化、旅游等个人消费服务领域的投资合作,提高境内服务业的供给能力和水平。

大力实施境外市场开拓战略。鼓励轻工、纺织、家电、汽车、一般装备制造等境内技术成熟、国际市场需求大的行业和化工、冶金、建材等重化工业或其部分加工制造环节向境外转移,带动产品、设备和劳务输出,拓展企业国际发展空间。鼓励企业在能源矿产资源丰富、市场空间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发展钢铁、有色、炼化、木材等深加工产业。抓紧现有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强化其功能定位和产业选择,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使其成为我国在境外重要的生产加工基地。鼓励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境外投资文化产业,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6.增强企业实力,强化投资主体

突出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在研发、生产、物流、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我国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企业加快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决策管理机制。引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海外发展战略规划。积极做好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境内骨干企业和国外相关企业的合作。注重发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优势,鼓励其与大型企业合作。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收购和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我国企业国际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改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减少政府核准范围和环节;落实企业境外投资自主决策权,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完善财税、信贷、外汇、外贸和人员进出境等相关配套政策,创造企业“走出去”有利的环境和条件;注重境外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境外投资项目。

四、“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强国外贷款管理,有效提高质量效益

国外优惠贷款继续在缩小东、中、西地区发展差距上发挥作用,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要求贯穿到各项工作中,继续支持环境生态保护治理与恢复、节能减排、新能源(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发展;继续支持城镇化和城市发展,更加关注民生和“三农”问题,努力为扩大内需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突出“引资引智”相结合以及对行业或领域发展的示范性。完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制度,研究出台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有效利用国际商业贷款,促进国家鼓励的“走出去”项目实施。

积极推动国外贷款管理创新,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科学决策。兼顾使用国外贷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优先安排有偿还能力、有创新和示范作用项目,支持国外优惠贷款与国内资金有效结合。加强贷款项目管理,健全监管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和指导地方、项目单位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探索构建项目风险管理的新机制、新方式。进一步规范转贷行为,完善转贷机制。

(二)完善全口径外债管理,提高风险监测水平

提高外债管理立法层次及法律效力,适时制定出台《外债管理条例》,加快推动外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系统化,强化全口径外债管理。完善对境外分支机构的外债管理办法,改革境内银行外债管理方式。支持地方建立管理规范、决策科学、职能明确、责任落实的外债风险防范制度。引导境内银行调整外债期限结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优化行业投向。加强对境内企业外债风险管理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合理应用金融衍生工具,及时调整外债币种、利率及期限结构,降低资金成本,规避外债风险。

(三)加强外商投资引导,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发挥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导向作用,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及区域结构。支持和引导外资参与我国的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加大对鼓励类项目支持力度,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增强引资竞争力;完善土地政策,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改进中西部地区基础条件和投资环境,全面提升中西部引资国际竞争力;加大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质检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东部与中西部地区采取多种方式共建开发区,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共谋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吸引境外企业和研发机构参加科技攻关项目,加快实现我在关键技术领域上的突破。建立知识产权审议制度,为研发合作、科技攻关提供支持。在合资合作中努力提高产业自主发展的能力。创造有利条件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构建日益完善的外商投资环境。继续推进内外资公平竞争,清理涉及外商的审批事项,为外商投资营造稳定透明的政策环境、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和规范高效的行政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建更加完善的创新环境,打造研发国际化的重要承接地。制定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

(四)强化境外投资指导,完善配套促进措施

充分发挥“走出去”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统筹研究制订境外投资的总体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大项目的协调。完善境外投资产业导向和国别指导政策,引导境内企业围绕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开展工作。鼓励在部分国家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区,对中国企业在当地投资设厂等开展集约化服务。加强境外投资项目协调,避免无序竞争。引导企业在境外依法合规经营,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加强境外投资环境影响与风险评估,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加强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适应境外投资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研究允许境内个人为与境外投资相关的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支持本土投行、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发展,切实发挥中介机构对企业境外投资的专业化咨询和服务作用。逐步构建起政府部门、企业与中介机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的境外投资组织架构。

加强政策促进力度,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对于符合境外投资规划和产业指导政策的重点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支持。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完善税收管理政策,积极利用税收协定,推动双边磋商,消除企业在境外投资中受到的税收歧视,避免双重征税。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对企业境外投资给予适当支持。加大金融服务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配合“走出去”整体战略,通过银团贷款、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积极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并加强对境外投资国别风险的防范。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特点和需求,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企业境外投资的融资渠道。强化保险支持功能,充分发挥境内保险机构的作用,扩大承保规模,开发新险种,拓展业务范围,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监控,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完善境外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严格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对外贷款规模和指标,提高对外贷款的风险防控能力。

(五)改革涉外经济体制,提高宏观管理水平

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涉外经济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政策法规,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增强审批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国际投资形势的分析研究,稳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并相应推进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兼顾管理的有效性和投资的便利性。

研究构建适应新形势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逐步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财务、监管、清算等方面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继续支持外商以绿地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促进外资并购方式有序发展,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维护国家安全。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加强重大项目择优选资。改进利用外资统计,建立包括外商投资和借用国外贷款在内的全口径外资统计体系。加快境外投资法制建设,制定和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出台《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适时研究制定《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试点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境外金融类投资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加快形成有利于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制环境和管理机制。完善境外投资统计制度,实行全口径统计和动态监测;抓紧建设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境内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共享的境外信息服务系统,加强对重点国家和地区各类信息的收集、评估和发布工作,为政府制定政策和企业投资决策提供科学、及时的依据。加强境外投资安全风险评估,努力降低投资风险,确保境外企业和人员的安全。

(六)加强对外经济交往,营造良好投资氛围

积极参与国际多双边投资框架谈判,建立健全多双边投资保障机制,营造有利于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外部环境。加强涉外新闻宣传的统筹引导,突出平等合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增进理解和互信,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加强外交与经济的配合协调,充分发挥高层交往的引领作用,推动我与重点投资合作伙伴合作关系不断发展,建立健全经常性对话机制,拓展合作领域。积极推动与重点合作国家和地区签订经济合作、投资保护、避免双重征税、司法协助、领事条约、海关互助合作、便利双方往来等政府间双边协定。加强投资促进,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行业加大引资推介力度。有效利用对外优惠贷款、援外工程、减免债务、人员培训和技术援助等手段,促进境外投资。继续增强驻外使领馆的领事保护和信息咨询服务等功能及相关能力建设。与国际组织开展多层次合作,搭建国际及区域合作平台,积极传播我国发展经验,增强我国对外影响力。

(七)推动产业金融结合,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效结合,发挥“引进来”和“走出去”综合优势,在对外开放中提高我国产业与金融部门的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拓宽融资渠道。稳步扩大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促进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上市融资。运用财政、金融多渠道、多方式支持境外重点投资。鼓励有条件的境内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参资入股境外商业银行,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融资便利和良好金融服务。办好现有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发挥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对带动和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作用。推动境内金融机构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多层次合作,培养对外合作人才,促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研究利用外汇储备增加石油储备的可能性。

(八)促进内外协调发展,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服务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战略方向,加强“引进来”与“走出去”的政策协调,在制定产业导向政策时,注重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投向衔接。在国际多双边投资谈判过程中,更加注重“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利益诉求平衡,实现有予有取、互利共赢。深化“引进来”与“走出去”的重点合作,鼓励境内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境外企业及国际组织在技术创新、境外投资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积极发挥境外投资作用,通过综合性政策措施逐步改善我国国际收支失衡状态。通过实现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紧密联系、相互促进,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构建和增强在新时期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2013年5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

山西省

1.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加工

2.小杂粮、马铃薯种植及产品开发、生产

3.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5.采煤矿区采空、塌陷区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6.非金属矿(高岭土、石灰石、硅石、石英砂)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7.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8.焦炭副产品综合利用

9.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10.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高档玻璃制品、高技术陶瓷(含工业陶瓷)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13.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不锈钢制品生产

15.高速列车用钢、非晶带材等钢铁新材料

16.铝合金材料及制品生产

17.钢丝绳芯橡胶输运带生产

18.液压技术系统及模具生产

19.旱地、山地中小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制造

20.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电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生产

21.大型煤矿综采设备和防爆机电产品生产

22.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零部件生产

23.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24.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应用

25.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6.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7.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28.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9.艺术表演培训和中介服务及文化用品、设备等产业化开发

3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

1.绿色农畜产品(乳、肉、绒、皮毛、马铃薯、蔬菜)生产及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2.松香深加工

3.盐湖生物养殖加工与综合利用

4.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5.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中低产田改造等技术开发与应用

6.日处理甜菜3000吨及以上甜菜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8.铜、铅、锌、镁等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9.非金属矿(高岭土、红柱石、膨润土、白云石、晶质石墨、珍珠岩、沸石)综合利用及精细加工(勘探、开采除外)

10.毛纺织、针织品高新技术产品开发

11.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12.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13.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开发和利用(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14.利用乙烯与氯气通过氧氯化法生产30万吨/年以上PVC,废盐酸制氯气等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利用

15.高性能硅油、硅橡胶、树脂,高品质氟树脂,高性能氟橡胶,含氟精细化学品和高品质含氟无机盐等

16.硅材料及其应用

17.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8.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20.碳纤维产品生产及其应用

21.天然气压缩机(含煤层气压缩机)制造

22.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

23.大型储能技术研发与生产应用(蓄能电池、抽水蓄能技术、空气储能技术、风电与后夜供热等)

24.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25.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26.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7.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8.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29.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30.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31.冰雪、森林、草原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经营

32.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辽宁省

1.肉鸡、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镁、锆石加工及综合利用(中方相对控股)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6.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吋以上),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8.金属包装、自动化立体仓库及仓储物流设备制造

9.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0.飞行员培训、航空俱乐部(限于合资、合作)

11.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2.高精度铜、铝及合金板带材深加工

13.大型储能技术研发与生产应用(蓄能电池、抽水蓄能技术、空气储能技术、风电与后夜供热等)

14.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16.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18.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

吉林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肉鸡、肉鹅、生猪、肉牛、肉羊和梅花鹿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3.人参、鹿茸、山葡萄、果仁、山野菜、菌类、林蛙、柞蚕、蜂蜜等长白山特色生态食品、饮品的开发和加工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硅藻土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6.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7.褐煤蜡萃取

8.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碳纤维原丝、碳纤维生产及其生产所需辅助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生产

11.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吋以上),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2.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3.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4.生物质能发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5.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7.汽车金融服务

18.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19.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0.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品开发

21.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22.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3.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

黑龙江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利用境外资源的木材加工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日处理甜菜3000吨及以上甜菜制糖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6.马铃薯深加工

7.肉鹅、肉鸡、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加工

8.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硅基及光伏新材料

11.钛矿冶炼及钛制品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12.切削刀具、量具、刃具制造

13.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吋以上),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4.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5.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6.电网智能管理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17.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8.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9.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0.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21.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品开发

22.森林、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23.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4.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

安徽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岭土、煤层气(瓦斯)、矿井水及天然焦等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3.非金属矿(方解石、膨润土、高岭土、凹凸棒粘土、石灰石、石英砂)综合利用(勘查、开采除外)

4.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5.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6.铜、锌、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7.高档无缝钢管、石油油井管制造

8.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利用木薯、麻风树、橡胶籽等非粮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11.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吋以上),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2.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3.新型干法水泥成套设备制造

14.电动叉车、30吨以上液压挖掘机及零部件开发与制造

15.50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薄煤层综合采掘设备,1000万吨级/年及以上大型露天矿关键装备;大型冶金成套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

16.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7.家用电器、家电用板材及零部件制造

18.半导体照明材料上下游产品及相关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19.大型、高压、高纯度工业气体的生产和供应

20.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2.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23.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4.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品开发

25.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2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江西省

1.脐橙、苎麻、竹、山药、莲、葛等特色、优势植物种植及深加工

2.铜矿选矿、伴生元素提取及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及循环利用

3.高岭土、粉石英、硅灰石、海泡石、化工用白云石等非金属矿选冶、应用及深加工

4.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5.利用境外钨、镍、钴、钽、铌等稀有金属资源深加工、应用产品生产及循环利用

6.利用乙烯与氯气通过氧氯化法生产30万吨/年以上PVC,废盐酸制氯气等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利用

7.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8.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艺术陶瓷、日用陶瓷、工业陶瓷、特种陶瓷等高技术陶瓷的研发与生产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吋以上),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3.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4.空调、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生产

15.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16.半导体照明材料上下游产品及相关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17.锂电池等锂产品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18.光学部件及镀膜技术的研发、应用及制造

19.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0.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1.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2.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中方控股)

23.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品开发

24.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河南省

1.生猪、肉牛、肉羊、小家禽饲养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镁、锌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6.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技术产品开发与生产

7.超硬材料产品生产

8.铝合金材料及制品生产

9.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0.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1.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2.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吋以上),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3.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4.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电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生产

15.300马力以上配备无级变速器轮式拖拉机,300马力以上拖拉机关键零部件:无级变速拖拉机发动机、变速箱、液力联合控制系统、双输入双输出无级调速装置

16.50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薄煤层综合采掘设备,1000万吨级/年及以上大型露天矿关键装备;12000米及以上深井钻机、极地钻机、高位移性深井沙漠钻机、沼泽难进入区域用钻机、海洋钻机、车装钻机、特种钻井工艺用钻机等钻机成套设备

17.电能综合管理自动化设备制造

18.LCoS、DLP、液晶等新型投影显示技术产品开发及生产

19.空调、电冰箱、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制造

20.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2.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3.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24.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湖北省

1.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工艺技术开发

3.无纺布及医用纺织品生产

4.动植物药材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6.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7.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8.空调、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制造

9.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吋以上),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1.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电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生产

12.特种钢丝绳、钢缆(平均抗拉强度>2200MPa)制造

13.激光医疗设备开发与制造

14.光电子技术和产品(含光纤预制棒、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开发

15.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7.汽车加气站建设和经营

18.医疗和养老服务业

19.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湖南省

1.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2.锌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3.铋化合物生产(中方控股)

4.艺术陶瓷、日用陶瓷、工业陶瓷、特种陶瓷等高技术陶瓷的研发与生产

5.激素类药物深度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6.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7.大口径钢管材加工

8.硬质合金精深加工

9.30吨以上液压挖掘机、6米及以上全断面掘进机、320马力及以上履带推土机、6吨及以上装载机、600吨及以上架桥设备(含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400吨及以上履带起重机、100吨及以上全地面起重机、钻孔100毫米以上凿岩台车、400千瓦及以上砼冷热再生设备、1米宽及以上铣刨机;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湿式驱动桥、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为电动叉车配套的电机、电控、压力25兆帕以上液压马达、泵、控制阀

10.60C及以上混凝土输送泵、50米及以上混凝土泵车、混凝土布料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喷射机械手;起升机械:塔式起重机、5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车、50吨级以上轮胎吊;路面机械:12米及以上沥青路面摊铺机、4吨以上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26吨以上全液压压路机、垃圾收运和处理设备及系统等产品

11.大型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湿式驱动桥、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为电动叉车配套的电机、电控、压力25兆帕以上液压马达、泵、控制阀

12.新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

13.消费类电子产品整机、光电子、电子材料、电子元器件的开发和制造

14.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6.广播电视节目、电影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17.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8.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19.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广西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3.日处理甘蔗5000吨及以上的蔗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4.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上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上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5万立方米/年以上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

5.松香深加工

6.锌、锡、锑、钨、锰等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7.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民族特色工艺品及包装容器材料生产

8.艺术陶瓷、日用陶瓷、工业陶瓷、特种陶瓷等高技术陶瓷的研发与生产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利用木薯、麻风树、橡胶籽等非粮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11.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吋以上),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2.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 ),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 )

13.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4.大型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湿式驱动桥、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为电动叉车配套的电机、电控、压力25兆帕以上液压马达、泵、控制阀

15.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7.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8.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9.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20.文化演出场所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1.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重庆市

1.动植物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开发及产品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高性能、高附加值聚氨酯和工程塑料产品开发和生产

7.铝、镁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8.排气量250ml及以上高性能摩托车整车(外资比例不高于50%)

9.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吋以上),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以及列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子午线轮胎关键原材料生产

11.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2.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13.线宽0.25微米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

14.500千伏及以上高压直流换流变压器研发及制造

15.三级能效以上节能环保型家电整机,压缩机、电机、变频器、液晶面板等关键零部件生产,无线输电、裸眼3D、体感输入等新技术开发

16.半导体照明材料上下游产品及相关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17.二氧化碳回收、一氧化碳等特殊工业气体制备及应用

18.FINEX技术及高速、无头连轧

19.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0.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1.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2.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23.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四川省

1.红薯及非粮作物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

2.生猪、肉牛、肉羊、小家禽畜(含高原畜产品)饲养和深加工

3.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5.葡萄酒及特色水果酿酒

6.利用木薯、麻风树、橡胶籽等非粮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7.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8.以境外木、藤为原材料的高端家具生产

9.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10.钒钛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11.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12.含氟精细化学品和高品质含氟无机盐生产

13.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4.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5.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6.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

17.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吋以上),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8.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9.30吨以上液压挖掘机、6米及以上全断面掘进机、320马力及以上履带推土机、6吨及以上装载机、600吨及以上架桥设备(含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400吨及以上履带起重机、100吨及以上全地面起重机、钻孔100毫米以上凿岩台车、400千瓦及以上砼冷热再生设备、1米宽及以上铣刨机;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湿式驱动桥、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为电动叉车配套的电机、电控、压力25兆帕以上液压马达、泵、控制阀

20.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21.大型储能技术研发与生产应用(蓄能电池、抽水蓄能技术、空气储能技术、风电与后夜供热等)

22.3000KW以上大型、重型燃气轮机高温部件及控制系统研发制造

23.半导体照明材料上下游产品及相关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24.精密电子注塑产品开发及生产

25.液晶电视、数字电视、节能环保电冰箱、智能洗衣机等高档家用电器制造

26.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27.天然气压缩机(含煤层气压缩机)制造

28.物流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和商贸服务

29.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30.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31.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32.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33.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品开发

34.艺术表演培训和中介服务及文化用品、设备等产业化开发

3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贵州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马铃薯、魔芋等产品深加工

4.畜禽、辣椒、苦荞、山药、核桃深加工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6.钛冶炼(限于合资、合作)

7.用先进技术对固定层合成氨装置进行优化节能技改

8.利用甲醇开发M100新型动力燃料及合成氨生产尾气发展新能源

9.利用工业生产二氧化碳废气发展工业级、食品级二氧化碳

10.己二酸生产

11.采用先进技术建设30万吨/年及以上煤制合成氨及配套尿素项目

12.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3.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15.高性能铝合金系列产品开发

16.新型短流程钢铁冶炼技术开发及应用

17.非高炉冶炼技术(直接还原)

18.磨料磨具产品生产

19.新型凿岩钎具的开发及用钢材料生产

20.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

21.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22.有特色优势的特种工程机械、架桥铺路机械、破碎机械、液压基础件、数控机床、节能环保装备、4MW燃汽轮机及以下产品等开发及制造

23.复式永磁电机抽油机系列化开发和产业化

24.复杂地质条件的矿用开采、掘进、提升、井下运输等特种设备及产品的开发与制造

25.适用于西部山区的轻便、耐用、低耗中小型耕种收和植保、节水灌溉、小型抗旱设备及粮油作物、茶叶、特色农产品等农业机械开发与制造

26.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27.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8.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9.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30.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31.茅台生态带综合保护及赤水河流域遥感技术应用示范

32.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云南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铜、锌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4.特色食用资源开发及应用

5.符合生态与环保要求的亚麻加工、开发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6.利用木薯、麻风树、橡胶籽等非粮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7.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8.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0.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1.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

12.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3.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4.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5.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16.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西藏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方控股)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牛羊绒、皮革产品深加工及藏毯生产

6.花卉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7.林下资源的培植技术研发和林下产品深加工

8.青稞、牧草等农作物新技术的开发利用

9.高原特色食品资源开发利用

10.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除外)

12.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日用玻璃制品及极具藏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生产

13.物流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和商贸服务

14.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6.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7.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18.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陕西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水源地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4.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的生产与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7.钛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8.高炉煤气能量回收透平装置设计制造

9.大型、高压、高纯度工业气体的生产和供应

10.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

11.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2.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3.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4.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5.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1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甘肃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瓜果、蔬菜、花卉种子的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3.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4.优质啤酒原料种植、加工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7.铝、铜、镍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8.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

9.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电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

10.太阳能发电及设备制造业

11.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2.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3.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4.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1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宁夏自治区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枸杞、葡萄等种植及深加工

3.沙生中药材、沙区生态经济林、沙区瓜果、沙区设施农业、沙料建材、沙区新能源和沙漠旅游休闲等沙产业

4.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及清真食品开发加工

5.碳基材料开发及生产

6.石膏和陶瓷粘土的深加工

7.钽、铌等金属精深加工(中方控股)

8.氢氧化镍生产及深加工

9.铝合金、镁合金等材料的研发及生产

10.熔体直纺及切片纺彩色涤纶的研发及生产

11.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吋以上),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2.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

13.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电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

14.50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薄煤层综合采掘设备,1000万吨级/年及以上大型露天矿关键装备

15.太阳能发电设备研发及制造生产

16.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7.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8.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9.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青海省

1.高原动植物资源保护、种养与加工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水源地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有机天然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和产品精深加工

5.铜、铝、镁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6.中、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8.聚甲醛、聚苯硫醚等工程塑料生产

9.工业尾矿及工业生产废弃物及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的资源化利用

10.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

11.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2.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3.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4.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15.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及运营,大众体育健身休闲服务

1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新疆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设施农业、有机农业的开发与应用

3.优质番茄、甜菜、香梨、葡萄、西甜瓜、红枣、核桃、杏子、石榴和枸杞等优质特色农产品的种植及深加工

4.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及葡萄酒生产

5.亚麻、沙棘、薰衣草的种植及其制品生产

6.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7.蛭石、云母、石棉、菱镁矿、石墨、石灰石、红柱石、石材等非金属矿产的综合利用(勘探、开发除外)

8.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中方控股)

9.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10.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

11.民族特色药用植物种植、加工和制药新工艺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2.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3.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直径200mm以上硅单晶及抛光片、多晶硅生产

15.铜、锌、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16.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

17.石油及采矿等特种设备制造

18.智能电网设备、电气成套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19.小型清雪设备制造

20.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21.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2.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3.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4.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设施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2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海南省

1.畜、禽规模化养殖

2.海防林恢复、天然林保护、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等技术、开发与应用

3.日处理甘蔗5000吨及以上蔗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海南省中药、民族药的研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6.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开发和利用(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7.锆、钛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8.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吋以上),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9.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0.邮轮制造(中方控股)

11.深水海洋工程设备制造

12.高尔夫用具制造

13.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4.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5.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16.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7.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18.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制作(限于合作)

20.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的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1.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2.海洋、热带雨林生态旅游资源(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自然保护区等除外)开发、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中方控股)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

(2014年4月30日 国发〔2014〕18号)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改革是今年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务,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现就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2014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改革贯彻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要紧紧抓住推动发展和改善民生中的难题,从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从社会各界能够达成共识的环节改起,优先推出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有直接效果的改革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理解其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处理好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关系、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握好改革的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和推进方式,正确、准确、有序、协调地推进改革,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抓好简政放权的先手棋,进一步完善放管结合的体制机制。今年,要重点取消对投资创业就业影响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制约明显的行政审批事项,更大限度地向市场放权、给企业松绑,更大程度地让人民群众受益。该下放的事项要坚决下放,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和便民服务的优势。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或简化前置性审批,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

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属需要且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事项,要依法履行程序。加快清理各类变相行政审批,该取消的一律取消。

加快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制度。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快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方式,逐步做到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行决定,实现“法无禁止即可为”。在全国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认缴登记制,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由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让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应当取消的审批事项,要真正放给市场和社会,不能避重就轻、放小留大。已经下放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基层和社会组织要联动配合,接住管好,切实解决好“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问题。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严厉惩处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蓄意污染环境、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建立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重点监控问题企业和违法违规经营者。

三、着力推进财税金融价格改革

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建设阳光政府,让人民群众看明白、能监督。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继续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促进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抑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消费,合理引导高档消费品和高端服务消费,鼓励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坚持正税清费,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和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

抓紧研究调整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充分考虑公共事项的责任性质和受益范围,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结合税制改革,厘清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科学设定财政转移支付的因素及权重,使转移支付更加公开透明。

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推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和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金融体制改革要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加快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大市场决定汇率的力度,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有序放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参股、投资金融机构和融资中介服务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多层次、多样化融资需求,注重发展熟悉当地情况、特色鲜明的地方法人银行。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可持续运营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保护存款人利益。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保险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和巨灾保险制度。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加快建立统一、全面、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制订金融统计管理条例。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秩序、加强监管、坚守底线,切实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

抓住当前物价水平总体稳定的时间窗口,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和交通、电信、医药、医疗服务等价格改革,促进能源等重点行业改革和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项目,凡是能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要坚决交给市场。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要探索建立更加符合市场导向、更好反映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对居民生活用电、用气、用水等,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不断完善兼顾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资源要素节约利用的阶梯价格制度。价格改革要注意全面评估改革对资源配置、物价水平、人民生活、生态环境的影响,处理好推进改革与防通胀、保民生、改善环境之间的关系。

四、深化国有企业、科技体制等改革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入研究和准确定位国有企业的功能性质,区分提供公益性产品或服务、自然垄断环节、一般竞争性行业等类型,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办法,推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的市场活力和国际竞争力。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技术经济规律,有序推进电信、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行业改革。

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和投资运营公司可采用国有独资形式外,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经营。加快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动非国有资本参与中央企业投资和进入特许经营领域。放开包括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在内的所有竞争性领域,为民间资本提供大显身手的舞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依法合规、规范运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加快科技体制改革要突出以创新支撑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促进产业由价值链低端向中高端跃升。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牵头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科技创新的导向作用,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体制机制。

发挥市场机制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性作用。抓紧清理各类优惠政策,强化环保、安全、能耗、用地等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落后、过剩产能退出,推动企业加强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完善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建设创新平台,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让人民群众像选择商品一样有更多的服务可选择。依靠改革推动和开放倒逼机制,加快健康服务业、养老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消费、物联网和互联网等服务业发展。

五、深化户籍、土地等体制改革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紧紧围绕解决好现有“三个1亿人”问题,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城市规模标准。根据各类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从各地实际出发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城镇全部常住人口的时间表。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要按照集体所有权不能变、耕地红线不能动、农民利益不能损的原则,慎重稳妥地推进。在授权范围内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征地制度等改革试点。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承包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赋予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扩大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范围。

加强城镇化管理创新和机制建设。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开展市县空间规划改革试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围绕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多元化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设市设区模式等,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

六、以开放促进改革

通过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通过扩大开放倒逼国内深层次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以改革开放的相互促进,推动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符合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加快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

坚持利用外资与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相结合。注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发挥利用外资的技术溢出效应和综合带动效应。建立统一、公平、透明的投资准入体制,将逐案审批和产业指导目录式的外资管理方式,逐步改革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放宽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市场准入。

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贸易便利化体制。推进对外投资管理方式改革,实行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方式,缩小核准范围,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健全金融、法律、中介、领事等服务,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到海外整合和延伸产业链,支持企业打造自主品牌和国际营销网络,提高其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要素的能力。加大部门间管理协同力度,加快通关便利化改革,培育出口贸易新优势。统筹多双边和区域开放合作,加快内陆沿边开放,积极推动自贸区建设。

七、推进关系民生改善的各项体制改革

以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为核心,深化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领域改革,构建基本民生保障服务体系。以农村为重点,以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为重要抓手,统筹推进城乡基层公共资源共建共享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以提高质量、促进公平、增强活力为目标,以资源配置方式、人才培养模式和管理体制为重点,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增加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比例,推动优质教育资源更多惠及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不断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的要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目标,完善住房保障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过程监管机制、社会共治制度和可追溯体系。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兜住特殊困难群众的生活底线。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社会救助制度,使救助体系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保障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让突遇不测者得周急之助,因病因灾者去生存之虞,创新创业者无后顾之忧。

推进就业创业、收入分配、社会治理等制度改革,促进起点公平、机会均等和社会稳定。优化就业创业环境,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等就业工作。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缩小收入差距,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使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协调推进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体制。通过市场引导、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健全基层民主法治制度,发挥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作用,促进人民安居乐业。

八、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基本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加大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力度,研究制定国家主体功能区制度的综合政策体系。严格生态空间保护制度,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大对自然价值较高的国土空间的保护力度,改变自然资源的粗放利用状态。推动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形成综合补偿与分类补偿相结合,转移支付、横向补偿和市场交易互为补充的生态补偿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健全评价考核、行为奖惩、责任追究等机制,加强资源环境领域法制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坚持铁腕治污、铁规治污。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以雾霾频发的特大城市和区域为重点,以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治理为突破口,抓住产业结构、能源效率、尾气排放和扬尘管控等关键环节,健全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治污新机制。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继续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推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节能减排,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研究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分解落实机制,研究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健全碳强度下降和节能目标责任制及评价考核体系。出台更为严格的节水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

九、确保责任落实和任务完成

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强化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健全改革机构,加强改革力量,完善推进机制。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对任务落实负总责,立足全局制定改革方案,扩大征求意见的参与面,切实防止“部门化”倾向。参加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牵头或参加的改革任务,各部门要明确到具体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落实改革任务。

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和推进改革。制定改革方案,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智库的决策咨询作用,重视发挥各类改革试点、试验的示范带动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辩证统一,协调推进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

坚持分类有序推进改革。对已有共识、基础条件较好的改革事项,要加快推进实施。对方向已经明确、但实施条件尚不成熟的改革事项,要抓紧研究制定方案,适时启动。对利益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改革事项,要选择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对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的改革任务,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常抓不懈。

加强改革宣传和舆论引导。对拟出台的重大改革方案或政策,要通过专题宣传、专家解读等多种方式,进行充分解读、释疑解惑,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避免不必要的炒作,最大程度凝聚各方共识。要及时发布改革信息、解答改革难题、宣传改革经验、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强绩效考核和督促检查。充分发挥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改革工作的绩效考核,搞好重点任务的督查督办。对已经出台的改革方案,要加强跟踪落实,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纠正偏差、完善政策。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4年5月8日 国发〔2014〕17号)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对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拓宽企业和居民投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20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涵盖股票、债券、期货的市场体系,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总体上看,我国资本市场仍不成熟,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依然存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实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取向,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紧紧围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拓展市场广度深度,扩大市场双向开放,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资本形成和股权流转,更好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创新创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积极借鉴国际经验,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尊重市场规律,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履行好政府监管职能,实施科学监管、适度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二是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市场服务能力和效率为目的,积极鼓励和引导资本市场创新。同时,强化风险防范,始终把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贯穿于市场创新发展全过程,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是处理好风险自担与强化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培育理性投资理念,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健全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是处理好积极推进与稳步实施的关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坚定不移地积极推进改革。同时,加强市场顶层设计,增强改革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协同性,把握好改革的力度、节奏和市场承受程度,稳步实施各项政策措施,着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发展。

(三)主要任务。

加快建设多渠道、广覆盖、严监管、高效率的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拓展期货市场,着力优化市场体系结构、运行机制、基础设施和外部环境,实现发行交易方式多样、投融资工具丰富、风险管理功能完备、场内场外和公募私募协调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范透明、稳健高效、开放包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二、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

(四)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言行与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自行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逐步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股票发行条件、上市标准和审核方式。证券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发行和上市活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快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强化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壮大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创新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增加证券交易所市场内部层次。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建立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

(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引导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规范经营决策。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制度,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进上市公司提高效益,增强持续回报投资者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保障公司独立主体地位,维护各类股东的平等权利。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

(七)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强化资本市场的产权定价和交易功能,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丰富并购支付方式。尊重企业自主决策,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并购,破除市场壁垒和行业分割,实现公司产权和控制权跨地区、跨所有制顺畅转让。

(八)完善退市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实际并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退市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并严格执行。支持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在确保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以吸收合并、股东收购、转板等形式实施主动退市。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明确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标准和程序。逐步形成公司进退有序、市场转板顺畅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规范发展债券市场

(九)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制度。发展适合不同投资者群体的多样化债券品种。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丰富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品种。统筹推进符合条件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支持和规范商业银行、证券经营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合格机构依法开展债券承销业务。

(十)强化债券市场信用约束。规范发展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服务。完善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建立债券发行人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完善债券增信机制,规范发展债券增信业务。强化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责任约束,健全债券违约监测和处置机制,支持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十一)深化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在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债券品种在不同市场的交叉挂牌及自主转托管机制,促进债券跨市场顺畅流转。鼓励债券交易场所合理分工、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债券登记结算机构信息共享、顺畅连接,加强互联互通。提高债券市场信息系统、市场监察系统的运行效率,逐步强化对债券登记结算体系的统一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

(十二)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协调。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对债券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和资信评级的监管,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大查处债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

四、培育私募市场

(十三)建立健全私募发行制度。建立合格投资者标准体系,明确各类产品私募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和面向同一类投资者的私募发行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募集行为。对私募发行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特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产品。积极发挥证券中介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和有关市场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私募产品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以及各类私募产品的统一监测系统。

(十四)发展私募投资基金。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产品的监管标准。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完善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微企业。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完善围绕创新链需要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五、推进期货市场建设

(十五)发展商品期货市场。以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和配合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为重点,继续推出大宗资源性产品期货品种,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使用期货衍生品工具,清理取消对企业运用风险管理工具的不必要限制。

(十六)建设金融期货市场。配合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适应资本市场风险管理需要,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和股票期权品种。逐步发展国债期货,进一步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

六、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

(十七)放宽业务准入。实施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研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积极支持民营资本进入证券期货服务业。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参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

(十八)促进中介机构创新发展。推动证券经营机构实施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促进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系统重要性的现代投资银行。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提高财富管理水平。推动期货经营机构并购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围绕风险管理、资本中介、投资融资等业务自主创设产品。规范发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柜台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增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服务强化监督,提升证券期货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和公信力,打造功能齐备、分工专业、服务优质的金融服务产业。

(十九)壮大专业机构投资者。支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投资,支持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资金、境外长期资金等机构投资者资金逐步扩大资本市场投资范围和规模。推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二十)引导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有序发展。建立健全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监管规则。支持证券期货服务业、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参与资本市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扩大资本市场服务的覆盖面。

七、扩大资本市场开放

(二十一)便利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融资。扩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范围,提高投资额度与上限。稳步开放境外个人直接投资境内资本市场,有序推进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个人跨境投融资权益保护制度。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范围内,逐步放宽外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制,完善对收购兼并行为的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制度。

(二十二)逐步提高证券期货行业对外开放水平。适时扩大外资参股或控股的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鼓励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竞争力。推动境内外交易所市场的连接,研究推进境内外基金互认和证券交易所产品互认。稳步探索B股市场改革。

(二十三)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加大跨境执法协查力度,形成适应开放型资本市场体系的跨境监管制度。深化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监管合作。加强与国际证券期货监管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证券期货监管规则制定。

八、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十四)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各类金融市场、机构、产品、工具和交易结算行为的风险监测监控平台。完善风险管理措施,及时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加强涵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信托理财等领域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风险监管。

(二十五)健全市场稳定机制。资本市场稳定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区、各部门在出台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资本市场的敏感性,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完善市场交易机制,丰富市场风险管理工具。建立健全金融市场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健全稳定市场预期机制。

(二十六)从严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违法违规线索监测,提升执法反应能力。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深化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合作。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丰富行政调查手段,大幅改进执法效率,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切实提升执法效果。

(二十七)推进证券期货监管转型。加强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建设,依法规范监管权力运行,减少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透明度。支持市场自律组织履行职能。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九、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八)健全法规制度。推进证券法修订和期货法制定工作。出台上市公司监管、私募基金监管等行政法规。建立健全结构合理、内容科学、层级适当的法律实施规范体系,整合清理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监管执法实体和程序规则。重点围绕调查与审理分离、日常监管与稽查处罚协同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和机制。配合完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健全操纵市场等犯罪认定标准。

(二十九)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公众公司中小投资者投票和表决机制,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督促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加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代表公众投资者行使权利。

(三十)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按照宏观调控政策和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统筹研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十一)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加强登记、结算、托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资本市场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推进资本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防范网络攻击、应对重大灾难与技术故障的能力。

(三十二)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跨部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协调合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同配合。出台支持资本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外汇、海关监管政策。地方人民政府要规范各类区域性交易场所,打击各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十三)规范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管理涉及资本市场的内幕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公开公正、准确透明。健全资本市场政策发布和解读机制,创新舆论回应与引导方式。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行业自律等方式,完善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机构、个人。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2014年6月4日 国发〔2014〕20号)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现就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

依法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公正透明。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权责一致。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总体目标。

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放宽市场准入

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四)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地方政府需进行个别调整的,由省级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负责)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减少前置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工商总局、中央编办牵头负责)简化手续,缩短时限,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完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负责)

(五)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的程序设定;凡违反规定程序设定的应一律取消。(中央编办、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级人民政府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要严格限定在控制危险、配置有限公共资源和提供特定信誉、身份、证明的事项,并须依照法定程序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尽快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实行一个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一级地方政府“一站式”服务,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禁止变相审批。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等行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牵头负责)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八)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对于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优化破产重整、和解、托管、清算等规则和程序,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推行竞争性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办法,探索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或者特定小微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证监会、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工商总局负责)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抓紧制订试行儿童老年用品及交通运输、建筑工程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质检总局、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交易等市场行为,创新监管方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诚信守法,维护市场秩序。

(九)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推动制修订有关条例,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立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修订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提请国务院审议。(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环境保护部、林业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试行扩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保监会牵头负责)

(十)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加快推动修订标准化法,推进强制性标准体系改革,强化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质检总局牵头负责)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范围。市场主体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部门须依据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加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力度,有效防范通过并购获取垄断地位并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改革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办法,强化垄断环节监管。严厉查处仿冒名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强化风险管理。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依据风险程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三)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环境保护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利用物联网建设重要产品等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商务部牵头负责)加快完善认定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办牵头负责)

四、夯实监管信用基础

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

(十四)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国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推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五、改进市场监管执法

创新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和行政问责,确保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均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作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确保程序正义,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尊重公民合法权益,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其人格尊严,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进监管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离,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十九)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审批依据、程序、申报条件等。(中央编办牵头负责)依法公开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加强执法评议考核,督促和约束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对地方政府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究责任。(监察部、审计署、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改革监管执法体制

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健全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二十一)解决多头执法。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原则上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业务相近的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中央编办牵头负责)

(二十二)消除多层重复执法。对反垄断、商品进出口、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的事项,实行中央政府统一监管。对食品安全、商贸服务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要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职责,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负责监管。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由基层监管的事项,中央政府和省、自治区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加快县级政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原则上不另设执法队伍。乡镇政府(街道)在没有市场执法权的领域,发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报告。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根据需要和条件可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市场执法权。(中央编办牵头负责)

(二十三)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商务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未经依法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市场准入许可的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工商总局、负责市场准入许可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做好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理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牵头负责)市场监管部门须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

(二十五)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民政部牵头负责)限期实现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真正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牵头负责)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同时加强管理,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民政部、中央编办牵头负责)

(二十六)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财政部牵头负责)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牵头负责)推进公证管理体制改革。(司法部负责)加快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推进从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者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建立健全市场专业化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二十七)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发挥消费者组织调处消费纠纷的作用,提升维权成效。(工商总局牵头负责)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信访局牵头负责)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新闻媒体要严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重视社会效果。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完善监管执法保障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执法能力保障,确保市场监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清正廉洁、公正为民。

(二十八)及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修改、废止建议,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技术标准、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备案报告等政府管理方式的适用规则。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制办、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九)健全法律责任制度。调整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领域现行法律制度中罚款等法律责任的规定,探索按日计罚等法律责任形式。扩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依法大幅度提高赔偿倍数。强化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连带责任。健全行政补偿和赔偿制度,当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时,须履行补偿或赔偿责任。(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完善待遇、选拔任用等激励保障制度,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监管执法人员工资足额发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下达罚款任务,严禁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等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变相挂钩。(财政部牵头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力求取得实效。

(三十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明确部门分工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细化实化监管措施,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市场运行平稳有序。

(三十二)联系实际,突出重点。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着力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的监管,切实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服务、网络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等领域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十三)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2014年7月22日 国发〔2014〕27号)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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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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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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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2014年10月23日 国发〔2014〕50号)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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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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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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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共计1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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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8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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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2015年3月10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2号发布)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2.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3.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4.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橡胶、油棕、剑麻、咖啡种植

6.中药材种植、养殖

7.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8.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9.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0.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

二、采矿业

11.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12.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务形式)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

13.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14.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15.我国紧缺矿种(如钾盐、铬铁矿等)的勘探、开采和选矿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6.绿色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开发

17.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保健食品开发

18.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加工

(二)食品制造业

19.婴儿、老年食品及保健食品的开发、生产

20.森林食品的开发、生产

21.天然食品添加剂、天然香料新技术开发与生产

(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22.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

(四)纺织业

23.采用非织造、机织、针织及其复合工艺技术的轻质、高强、耐高/低温、耐化学物质、耐光等多功能化的产业用纺织品生产

24.采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的高档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25.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山羊绒等特种动物纤维、竹纤维、麻纤维、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五)纺织服装、服饰业

26.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服装生产

27.功能性特种服装生产

(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8.皮革和毛皮清洁化技术加工

29.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30.皮革废弃物综合利用

(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31.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八)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2.高档地毯、刺绣、抽纱产品生产

(九)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33.酚油加工、洗油加工、煤沥青高端化利用(不含改质沥青)

(十)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4.聚氯乙烯和有机硅新型下游产品开发与生产

35.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过氧化氢氧化丙烯法环氧丙烷、萘二甲酸二甲酯(NDC)、1,4-环己烷二甲醇(CHDM)、5万吨/年及以上丁二烯法己二腈、己二胺生产

36.合成纤维原料:尼龙66盐、1,3-丙二醇生产

37.合成橡胶:异戊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酯橡胶、氯醇橡胶,以及氟橡胶、硅橡胶等特种橡胶生产

38.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6万吨/年及以上非光气法聚碳酸酯(PC)、均聚法聚甲醛、聚苯硫醚、聚醚醚酮、聚酰亚胺、聚砜、聚醚砜、聚芳酯(PAR)、聚苯醚及其改性材料、液晶聚合物等产品生产

39.精细化工:催化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化学品和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N-N二甲基甲酰胺除外),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纳米材料生产,颜料包膜处理深加工

40.环保型印刷油墨、环保型芳烃油生产

41.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42.高性能涂料,高固体份、无溶剂涂料,水性工业涂料及配套水性树脂生产

43.高性能氟树脂、氟膜材料,医用含氟中间体,环境友好型含氟制冷剂、和清洁剂、发泡剂生产

44.从磷化工、铝冶炼中回收氟资源生产

45.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46.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47.新型肥料开发与生产:高浓度钾肥、复合型微生物接种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秸杆及垃圾腐熟剂、特殊功能微生物制剂

48.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以及相关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甲叉法乙草胺、水相法毒死蜱工艺、草甘膦回收氯甲烷工艺、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乙基氯化物合成技术)

49.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产品开发与生产:微生物杀虫剂、微生物杀菌剂、农用抗生素、昆虫信息素、天敌昆虫、微生物除草剂

50.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51.有机高分子材料生产:飞机蒙皮涂料、稀土硫化铈红色染料、无铅化电子封装材料、彩色等离子体显示屏专用系列光刻浆料、小直径大比表面积超细纤维、高精度燃油滤纸、锂离子电池隔膜、表面处理自我修复材料、超疏水纳米涂层材料

(十一)医药制造业

52.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

53.氨基酸类:发酵法生产色氨酸、组氨酸、蛋氨酸等生产

54.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及新型神经系统用药的开发及生产

55.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生产

56.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及宫颈癌、疟疾、手足口病等新型疫苗生产

57.海洋药物的开发及生产

58.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59.新型药用辅料的开发及生产

60.动物专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61.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生产

62.新型诊断试剂的开发及生产

(十二)化学纤维制造业

63.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高强高模聚乙烯、聚苯硫醚(PPS)等高新技术化纤(粘胶纤维除外)生产

64.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酯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聚葵二甲酸乙二醇酯(PEN)、聚对苯二甲酸环己烷二甲醇酯(PCT)、二元醇改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G)

65.利用新型可再生资源和绿色环保工艺生产生物质纤维,包括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Lyocell)、以竹、麻等为原料的再生纤维素纤维、聚乳酸纤维(PLA)、甲壳素纤维、聚羟基脂肪酸酯纤维(PHA)、动植物蛋白纤维等

66.尼龙11、尼龙1414、尼龙46、长碳链尼龙、耐高温尼龙等新型聚酰胺开发与生产

67.子午胎用芳纶纤维及帘线生产

(十三)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68.新型光生态多功能宽幅农用薄膜开发与生产

69.废旧塑料的回收和再利用

70.塑料软包装新技术、新产品(高阻隔、多功能膜及原料)开发与生产

(十四)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71.节能、环保、利废、轻质高强、高性能、多功能建筑材料开发生产

72.以塑代钢、以塑代木、节能高效的化学建材品生产

73.年产1000万平方米及以上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宽幅(2米以上)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及配套材料,宽幅(2米以上)聚氯乙烯防水卷材,热塑性聚烯烃(TPO)防水卷材生产

74.新技术功能玻璃开发生产: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玻璃、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制品(管、板、坩埚、仪器器皿等)、光学性能优异多功能风挡玻璃、信息技术用极端材料及制品(包括波导级高精密光纤预制棒石英玻璃套管和陶瓷基板)、高纯(≥99.998%)超纯(≥99.999%)水晶原料提纯加工

75.薄膜电池导电玻璃、太阳能集光镜玻璃、建筑用导电玻璃生产

76.玻璃纤维制品及特种玻璃纤维生产:低介电玻璃纤维、石英玻璃纤维、高硅氧玻璃纤维、高强高弹玻璃纤维、陶瓷纤维等及其制品

77.光学纤维及制品生产:传像束及激光医疗光纤、超二代和三代微通道板、光学纤维面板、倒像器及玻璃光锥

78.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79.水泥、电子玻璃、陶瓷、微孔炭砖等窑炉用环保(无铬化)耐火材料生产

80.氮化铝(AlN)陶瓷基片、多孔陶瓷生产

81.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及制品生产:复合材料、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含高速油封材料)、特种摩擦材料(含高速摩擦制动制品)、特种胶凝材料、特种乳胶材料、水声橡胶制品、纳米材料

82.有机-无机复合泡沫保温材料生产

83.高技术复合材料生产:连续纤维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和预浸料、耐温>300℃树脂基复合材料成型用工艺辅助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包括体育用品、轻质高强交通工具部件)、特种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包括深水及潜水复合材料制品、医用及康复用复合材料制品)、碳/碳复合材料、高性能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基和玻璃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层状复合材料及制品、压力≥320MPa超高压复合胶管、大型客机航空轮胎

84.精密高性能陶瓷原料生产:碳化硅(SiC)超细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氮化硅(Si3N4)超细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高纯超细氧化铝微粉(纯度>99.9%,平均粒径<0.5μm)、低温烧结氧化锆(ZrO2)粉体(烧结温度<1350℃)、高纯氮化铝(AlN)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金红石型TiO2粉体(纯度>98.5%)、白炭黑(粒径<100nm)、钛酸钡(纯度>99%,粒径<1μm)

85.高品质人工晶体及晶体薄膜制品开发生产:高品质人工合成水晶(压电晶体及透紫外光晶体)、超硬晶体(立方氮化硼晶体)、耐高温高绝缘人工合成绝缘晶体(人工合成云母)、新型电光晶体、大功率激光晶体及大规格闪烁晶体、金刚石膜工具、厚度0.3mm及以下超薄人造金刚石锯片

86.非金属矿精细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87.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88.珠光云母生产(粒径3-150μm)

89.多维多向整体编制织物及仿形织物生产

90.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无害化处置固体废弃物

91.建筑垃圾再生利用

92.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

93.非金属矿山尾矿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

(十五)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94.直径200mm以上硅单晶及抛光片生产

95.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生产: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砷化镓、磷化镓、磷化锢、氮化镓),高温超导材料,记忆合金材料(钛镍、铜基及铁基记忆合金材料),超细(纳米)碳化钙及超细(纳米)晶硬质合金,超硬复合材料,贵金属复合材料,轻金属复合材料及异种材结合,散热器用铝箔,中高压阴极电容铝箔,特种大型铝合金型材,铝合金精密模锻件,电气化铁路架空导线,超薄铜带,耐蚀热交换器铜合金材,高性能铜镍、铜铁合金带,铍铜带、线、管及棒加工材,耐高温抗衰钨丝,镁合金铸件,无铅焊料,镁合金及其应用产品,泡沫铝,钛合金冶炼及加工,原子能级海绵锆,钨及钼深加工产品

(十六)金属制品业

96.航空、航天、汽车、摩托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研发与制造(专用铝板、铝镁合金材料、摩托车铝合金车架等)

97.轻金属半固态快速成形材料研发与制造

98.用于包装各类粮油食品、果蔬、饮料、日化产品等内容物的金属包装制品(厚度0.3毫米以下)的制造及加工(包括制品的内外壁印涂加工)

99.节镍不锈钢制品的制造

(十七)通用设备制造业

100.高档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五轴联动数控机床、数控坐标镗铣加工中心、数控坐标磨床、五轴联动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精密数控加工用高速超硬刀具

101.1000吨及以上多工位镦锻成型机制造

102.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及后处理分选设备制造

103.FTL柔性生产线制造

104.垂直多关节工业机器人、焊接机器人及其焊接装置设备制造

105.特种加工机械制造:激光切割和拼焊成套设备、激光精密加工设备、数控低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亚微米级超细粉碎机

106.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

107.工作压力≥35MPa高压柱塞泵及马达、工作压力≥35MPa低速大扭矩马达的设计与制造

108.工作压力≥25MPa的整体式液压多路阀,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

109.阀岛、功率0.35W以下气动电磁阀、200Hz以上高频电控气阀设计与制造

110.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

111.压力10MPa以上非接触式气膜密封、压力10MPa以上干气密封(包括实验装置)的开发与制造

112.汽车用高分子材料(摩擦片、改型酚醛活塞、非金属液压总分泵等)设备开发与制造

113.第三代及以上轿车轮毂轴承、高中档数控机床和加工中心轴承、高速线材和板材轧机轴承、高速铁路轴承、振动值Z4以下低噪音轴承、各类轴承的P4和P2级轴承、风力发电机组轴承、航空轴承制造

114.高密度、高精度、形状复杂的粉末冶金零件及汽车、工程机械等用链条的制造

115.风电、高速列车用齿轮变速器,船用可变桨齿轮传动系统,大型、重载齿轮箱的制造

116.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制造

117.蓄能器胶囊、液压气动用橡塑密封件开发与制造

118.高精度、高强度(12.9级以上)、异形、组合类紧固件制造

119.微型精密传动联结件(离合器)制造

120.大型轧机连接轴制造

121.机床、工程机械、铁路机车装备等机械设备再制造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

122.1000万像素以上数字照相机制造

123.办公机械制造:多功能一体化办公设备(复印、打印、传真、扫描),彩色打印设备,精度2400dpi及以上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头,感光鼓

124.电影机械制造:2K、4K数字电影放映机,数字电影摄像机,数字影像制作、编辑设备

(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

125.矿山无轨采、装、运设备制造:2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5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8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2500千瓦以上电牵引采煤机设备等

126.物探(不含重力、磁力测量)、测井设备制造:MEME地震检波器,数字遥测地震仪,数字成像、数控测井系统,水平井、定向井、钻机装置及器具,MWD随钻测井仪

127.石油勘探、钻井、集输设备制造:工作水深大于1500米的浮式钻井系统和浮式生产系统及配套海底采油、集输设备

128.口径2米以上深度30米以上大口径旋挖钻机、直径1.2米以上顶管机、回拖力300吨以上大型非开挖铺设地下管线成套设备、地下连续墙施工钻机制造

129.520马力及以上大型推土机设计与制造

130.1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规格的清淤机、1000吨及以上挖泥船的挖泥装置设计与制造

131.防汛堤坝用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装备设计与制造

132.水下土石方施工机械制造:水深9米以下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等

133.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134.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135.铁路大型施工、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维修养护机械和检查、监测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的设计与制造

136.(沥青)油毡瓦设备、镀锌钢板等金属屋顶生产设备制造

137.环保节能型现场喷涂聚氨酯防水保温系统设备、聚氨酯密封膏配制技术与设备、改性硅酮密封膏配制技术和生产设备制造

138.高精度带材轧机(厚度精度10微米)设计与制造

139.多元素、细颗粒、难选冶金属矿产的选矿装置制造

140.100万吨/年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关键设备制造:年处理能力40万吨以上混合造粒机,直径1000毫米及以上螺旋卸料离心机,小流量高扬程离心泵

141.金属制品模具(铜、铝、钛、锆的管、棒、型材挤压模具)设计、制造

142.汽车车身外覆盖件冲压模具,汽车仪表板、保险杠等大型注塑模具,汽车及摩托车夹具、检具设计与制造

143.汽车动力电池专用生产设备的设计与制造

144.精密模具(冲压模具精度高于0.02毫米、型腔模具精度高于0.05毫米)设计与制造

145.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

146.6万瓶/小时及以上啤酒灌装设备、5万瓶/小时及以上饮料中温及热灌装设备、3.6万瓶/小时及以上无菌灌装设备制造

147.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148.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149.楞高0.75毫米及以下的轻型瓦楞纸板及纸箱设备制造

150.单张纸多色胶印机(幅宽≥750毫米,印刷速度:单面多色≥16000张/小时,双面多色≥13000张/小时)制造

151.单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75000对开张/小时(787×880毫米)、双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70000对开张/小时(787×880毫米)、商业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50000对开张/小时(787×880毫米)制造

152.多色宽幅柔性版印刷机(印刷宽度≥1300毫米,印刷速度≥350米/秒),喷墨数字印刷机(出版用:印刷速度≥150米/分,分辨率≥600dpi;包装用:印刷速度≥30米/分,分辨率≥1000dpi;可变数据用:印刷速度≥100米/分,分辨率≥300dpi)制造

153.计算机墨色预调、墨色遥控、水墨速度跟踪、印品质量自动检测和跟踪系统、无轴传动技术、速度在75000张/小时的高速自动接纸机、给纸机和可以自动遥控调节的高速折页机、自动套印系统、冷却装置、加硅系统、调偏装置等制造

154.电子枪自动镀膜机制造

155.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156.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157.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158.农产品加工及储藏新设备开发与制造:粮食、油料、蔬菜、干鲜果品、肉食品、水产品等产品的加工储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等新设备,农产品品质检测仪器设备,农产品品质无损伤检测仪器设备,流变仪,粉质仪,超微粉碎设备,高效脱水设备,五效以上高效果汁浓缩设备,粉体食品物料杀菌设备,固态及半固态食品无菌包装设备,碟片式分离离心机

159.农业机械制造:农业设施设备(温室自动灌溉设备、营养液自动配置与施肥设备、高效蔬菜育苗设备、土壤养分分析仪器),配套发动机功率120千瓦以上拖拉机及配套农具,低油耗低噪音低排放柴油机,大型拖拉机配套的带有残余雾粒回收装置的喷雾机,高性能水稻插秧机,棉花采摘机及棉花采摘台,适应多种行距的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液压驱动或机械驱动),花生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甘蔗收割机,甜菜收割机

160.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161.农作物秸秆收集、打捆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162.农用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资源化利用设备制造

163.节肥、节(农)药、节水型农业技术设备制造

164.机电井清洗设备及清洗药物生产设备制造

165.电子内窥镜制造

166.眼底摄影机制造

167.医用成像设备(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设备、X线计算机断层成像设备、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设备等)关键部件的制造

168.医用超声换能器(3D)制造

169.硼中子俘获治疗设备制造

170.图像引导适型调强放射治疗系统制造

171.血液透析机、血液过滤机制造

172.全自动生化监测设备、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高通量基因测序系统制造

173.药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174.天然药物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175.非PVC医用输液袋多层共挤水冷式薄膜吹塑装备制造

176.新型纺织机械、关键零部件及纺织检测、实验仪器开发与制造

177.电脑提花人造毛皮机制造

178.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179.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制造:耐高温及耐腐蚀滤料、低NOx燃烧装置、烟气脱氮催化剂及脱氮成套装置、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柴油车排气净化装置、含重金属废气处理装置

180.水污染防治设备制造:卧式螺旋离心脱水机、膜及膜材料、50kg/h以上的臭氧发生器、10kg/h以上的二氧化氯发生器、紫外消毒装置、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含重金属废水处理装置

181.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制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资源利用设备、日处理量500吨以上垃圾焚烧成套设备、垃圾填埋渗滤液处理技术装备、垃圾填埋场防渗土工膜、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装置、废钢铁处理设备、污染土壤修复设备

182.铝工业赤泥综合利用设备开发与制造

183.尾矿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184.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

185.废旧纺织品回收处理设备制造

186.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设备制造

187.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装置制造

188.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189.移动式组合净水设备制造

190.非常规水处理、重复利用设备与水质监测仪器

191.工业水管网和设备(器具)的检漏设备和仪器

192.日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海水淡化及循环冷却技术和成套设备开发与制造

193.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

194.地震台站、台网和流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开发及仪器设备制造

195.四鼓及以上子午线轮胎成型机制造

196.滚动阻力试验机、轮胎噪音试验室制造

197.供热计量、温控装置新技术设备制造

198.氢能制备与储运设备及检查系统制造

199.新型重渣油气化雾化喷嘴、漏汽率0.5%及以下高效蒸汽疏水阀、1000℃及以上高温陶瓷换热器制造

200.海上溢油回收装置制造

201.低浓度煤矿瓦斯和乏风利用设备制造

202.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

203.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设施、森林、山岳、水域和地下设施消防灭火救援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十九)汽车制造业

204.汽车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升功率不低于70千瓦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5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下柴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4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上柴油发动机、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

205.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双离合器变速器(DCT)、无级自动变速器(CVT)、电控机械变速器(AMT)、汽油发动机涡轮增压器、粘性连轴器(四轮驱动用)、自动变速器执行器(电磁阀)、液力缓速器、电涡流缓速器、汽车安全气囊用气体发生器、燃油共轨喷射技术(最大喷射压力大于2000帕)、可变截面涡轮增压技术(VGT)、可变喷嘴涡轮增压技术(VNT)、达到中国Ⅴ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智能扭矩管理系统(ITM)及耦合器总成、线控转向系统、柴油机颗粒捕捉器、低地板大型客车专用车桥、吸能式转向系统、大中型客车变频空调系统、汽车用特种橡胶配件,以及上述零部件的关键零件、部件

206.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车载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限于合资),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限于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电控式空气弹簧,电子控制式悬挂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组合仪表,ABS/TCS/ESP系统,电路制动系统(BBW),变速器电控单元(TCU),轮胎气压监测系统(TPMS),车载故障诊断仪(OBD),发动机防盗系统,自动避撞系统,汽车、摩托车型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

207.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15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电池隔膜(厚度15-40μm,孔隙率40%-60%);电池管理系统,电机管理系统,电动汽车电控集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密度≥2.5kW/kg,高效区:65%工作区效率≥80%),车用DC/DC (输入电压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600V,电流≥300A);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

(二十)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208.达到中国摩托车Ⅲ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大排量(排量>250ml)摩托车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制造

209.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限于合资、合作)

210.民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干线、支线飞机(中方控股),通用飞机(限于合资、合作)

211.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与维修

212.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3吨级及以上需中方控股)

213.民用直升机零部件制造

214.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15.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

216.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

217.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民用机场设施、民用机场运行保障设备、飞行试验地面设备、飞行模拟与训练设备、航空测试与计量设备、航空地面试验设备、机载设备综合测试设备、航空制造专用设备、航空材料试制专用设备、民用航空器地面接收及应用设备、运载火箭地面测试设备、运载火箭力学及环境实验设备

218.航天器光机电产品、航天器温控产品、星上产品检测设备、航天器结构与机构产品制造

219.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220.豪华邮轮及深水(3000米以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

221.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的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

222.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其零部件的设计

223.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制造(中方控股)

224.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与制造

225.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的设计与制造:船舶通信系统设备、船舶电子导航设备、船用雷达、电罗经自动舵、船舶内部公共广播系统等

226.游艇的设计与制造

(二十一)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227.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用关键辅机设备制造:安全阀、调节阀

228.燃煤电站、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硝技术装备制造

229.火电设备的密封件设计、制造

230.燃煤电站、水电站设备用大型铸锻件制造

231.水电机组用关键辅机设备制造

232.输变电设备制造

233.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光伏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2.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

234.额定功率350MW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制造:水泵水轮机及调速器、大型变速可逆式水泵水轮机组、发电电动机及励磁、启动装置等附属设备

235.斯特林发电机组制造

236.直线和平面电机及其驱动系统开发与制造

237.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动力镍氢电池、锌镍蓄电池、锌银蓄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能量型动力电池除外)

238.电动机采用直流调速技术的制冷空调用压缩机、采用CO2自然工质制冷空调压缩机、应用可再生能源(空气源、水源、地源)制冷空调设备制造

239.太阳能空调、采暖系统、太阳能干燥装置制造

240.生物质干燥热解系统、生物质气化装置制造

241.交流调频调压牵引装置制造

(二十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42.高清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

243.TFT-LCD、PDP、OLED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6代及6代以下TFT-LCD玻璃基板除外)

244.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光学引擎、光源、投影屏、高清晰度投影管和微显投影设备模块等关键件制造

245.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上下变换器,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单频网(SFN)设备,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设备制造

246.集成电路设计,线宽28纳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0.11微米及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MEMS和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及BGA、PGA、CSP、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247.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万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248.计算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及板卡制造

249.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制造

250.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251.高速、容量100TB及以上存储系统及智能化存储设备制造

252.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253.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254.电子专用材料开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开发与制造除外)

255.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256.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高分子固体电容器、超级电容器、无源集成元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

257.触控系统(触控屏幕、触控组件等)制造

258.发光效率140lm/W以上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发光效率140lm/W以上发光二极管外延片(蓝光)、发光效率140lm/W以上且功率200mW以上白色发光管制造

259.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260.可录类光盘生产

261.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262.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263.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64.光通信测量仪表、速率40Gb/s及以上光收发器制造

265.超宽带(UWB)通信设备制造

266.无线局域网(含支持WAPI)、广域网设备制造

267.100Gbps及以上速率时分复用设备(TDM)、密集波分复用设备(DWDM)、宽带无源网络设备(包括EPON、GPON、WDM-PON等)、下一代DSL芯片及设备、光交叉连接设备(OXC)、自动光交换网络设备(ASON)、40G/sSDH以上光纤通信传输设备制造

268.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终端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芯片开发与制造

269.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开发与制造

270.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与制造

271.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

272.基于声、光、电、触控等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中医药电子辅助教学设备,虚拟病理、生理模型人设备的开发与制造

(二十三)仪器仪表制造业

273.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与装置制造: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大型可编程控制器(PLC),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新型传感器及现场测量仪表

274.大型精密仪器开发与制造

275.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

276.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

277.安全生产新仪器设备制造

278.VXI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IEEE1155国际规范)制造

279.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与制造

280.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

281.环境监测仪器制造

282.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283.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备制造

(二十四)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284.煤炭洗选及粉煤灰(包括脱硫石膏)、煤矸石等综合利用

285.全生物降解材料的生产

286.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汽车、机电设备、橡胶、金属、电池回收处理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87.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电站的建设、经营

288.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电站的建设、经营

289.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的建设、经营

290.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项目的建设、经营

291.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中煤、煤泥等发电项目的建设、经营

292.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29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94.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生物质能等)建设、经营

295.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96.海水利用(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

297.供水厂建设、经营

298.再生水厂建设、经营

299.污水处理厂建设、经营

300.机动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1.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02.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型开发铁路和支线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

303.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

304.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305.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306.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30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308.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309.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310.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限于合资、合作)

311.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312.输油(气)管道、油(气)库的建设、经营

313.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

314.自动化高架立体仓储设施,包装、加工、配送业务相关的仓储一体化设施建设、经营

六、批发和零售业

315.一般商品的共同配送、鲜活农产品和特殊药品低温配送等物流及相关技术服务

316.农村连锁配送

317.托盘及集装单元共用系统建设、经营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18.会计、审计(首席合伙人需具有中国国籍)

319.国际经济、科技、环保、物流信息咨询服务

320.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软件开发、离岸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321.创业投资企业

322.知识产权服务

323.家庭服务业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24.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

32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26.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

327.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

328.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

329.海上石油污染清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及相关产品开发,海水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海洋生物爆发性生长灾害防治技术,海岸带生态环境修复技术

330.节能环保技术开发与服务

331.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

332.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333.化纤生产及印染加工的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新技术

334.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335.草畜平衡综合管理技术

336.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337.研究开发中心

338.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339.物联网技术开发与应用

340.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产业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1.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42.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

343.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

344.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十、教育

345.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

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

346.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

347.养老机构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48.演出场所经营

349.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二、采矿业

2.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3.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石墨勘查、开采

5.锂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6.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

7.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8.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9.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10.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11.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12.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1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7.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8.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9.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七、批发和零售业

21.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22.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23.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八、金融业

24.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25.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26.证券公司(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外资比例不超过4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7.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要求中方控股)

29.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0.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十一、教育

31.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1]

32.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

33.学前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

十二、卫生和社会工作

34.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36.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7.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38.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十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4.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5.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6.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医药制造业

7.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8.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二)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9.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三)专用设备制造业

10.武器弹药制造

(四)其他制造业

11.象牙雕刻

12.虎骨加工

13.宣纸、墨锭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大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空中交通管制

16.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六、批发和零售业

17.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社会调查

19.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1.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3.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十、教育

24.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十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新闻机构

26.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27.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28.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2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30.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31.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3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

33.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

十二、其他行业

3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35.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36.色情业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投资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