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知识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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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是指村民对于其认为不称职或者不满意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其任期届满前,以投票的方式免除其职务。罢免权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一项重要权利。村民通过及时罢免其不满意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保证村民委员会能够真正代表村民的意志和利益,切实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使,充分体现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由此可见,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体是有法律要求的,即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也就是说,需有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联名人数的法定要求满足其中一个即可。

此外,提出罢免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体现了程序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便于村民投票表决时将罢免理由作为判断的参考。在实践中,罢免的理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不称职,如不作为,或独断专行,或因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如贪赃枉法,损公肥私等;三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在道德方面有问题的,如缺乏社会公德,道德品质败坏,自私自利等。但是,罢免的理由并不限于以上情形,只要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满意,有正当合法的理由,就可以提出罢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