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一般性分析
一 企业与企业性质
企业是市场主体,市场是企业运营外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又受政治、经济、技术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除了履行对资源进行配置、生产与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基本经济职能外,还要遵守相关法规,满足社会对其“做正确事情”的期待,承担其作为“社会公民”的责任。在讨论企业社会责任前,有必要对企业及其性质进行探讨。
企业是什么?这一问题是经济理论的核心问题。1937年,科斯(Coase)发表了著名的《企业的性质》一文[1],回答了企业产生的原因及企业的边界问题,奠定了现代企业理论基础。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伴随了经济学的发展与演进,在这一过程中,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以及演化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较有代表性。
(一)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理论
新古典经济学的本质是将企业看作一个将投入变为产出的“黑箱”,其建立在“企业的功能仅是生产和满足需要”这一看似合理的假设基础上,认为企业是一种生产函数,是一个实现边际收入与边际成本相等,从而谋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单元。这一理论最大的弱点在于,新古典经济学为企业赋予了“经济人”的含义,认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掌握完全信息,不存在代理问题与交易成本问题。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的共旨是企业乃“一系列文字的或口头的,明确的或隐含的契约的联结(nexus of contracts)”[2]。新制度经济学中对企业理论的研究有两个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
1.交易成本理论的企业观
针对新古典经济学对企业认识存在的缺陷,科斯于1937年发表了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将企业抽象为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以行政命令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指出如果仅从资源配置方式考虑的话,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是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他认为,作为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与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市场是由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的,企业则由企业家进行资源配置。市场与企业这两种资源配置方式都会产生交易成本,当企业家组织追加交易时,企业规模就会变大;当企业家放弃组织这些交易时,企业规模就会变小。[3]从科斯的这一观点出发,可以发现企业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其可以节省市场交易费用。
沿着科斯的道路,其他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对市场与企业相互替代的思想做了不同的理解和发展。威廉姆森从资产的专用性、机会主义和有限理性前提出发,进一步探讨了企业的边界。阿尔钦(Alchian)和德姆塞茨(Demsetz)开始意识到企业的生产性,分析了企业内部结构的激励问题,从团队生产的角度出发,提出企业的实质就是团队生产,团队生产之所以演变为企业,是因为团队通过合作扩大了比较优势从而产生了激励需求和产出测量的难题,而企业对要素生产率和报酬的计量能力以及对内部的机会主义的监督能力优于市场,能节约更多交易成本。[4]但交易成本理论的企业观既没有考虑代理成本,也没有考虑企业的演化问题。
2.委托—代理理论的企业观
委托—代理理论是由Wilson、Ross、Grossman和Hart等人创立的。[5]这一理论将代理人引入企业,改进了经济学家对资本家、管理者、工人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更一般的市场交易关系的理解。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按照一种明确的或隐含的契约,雇用一些有能力的专业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这些主体一定权力,并提供相应的报酬。其中,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委托—代理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现代公司制“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不同经济主体信息分布不对称的形势下,委托人如何通过制定契约实现控制和激励代理人的目的。委托—代理理论的缺点在于设计高效的激励机制在现实中非常困难,且需要依靠复杂的合约来维持。
(三)演化经济学的企业理论
在演化经济学的视角内,知识与能力等作为分析与界定企业边界的条件而存在,是企业存在、运营以及发挥“生产功能”的基础。在此,企业在拥有或掌握知识及异质性资源的基础上确定自身的有效边界。一体化是正面效应的创造者,而不是负面效应的回避者。基于演化经济学思维的企业理论摒弃了将企业作为市场替代物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分析范式,转而从企业能力、知识和竞争力角度研究与定义企业。[6]
从Penrose[7]开始,Wernerfelt[8]、Conner[9]、Barney[10]等学者将研究视角从企业的“交易属性”转向“生产属性”,从企业能力与资源基础等角度出发拓展企业理论,侧重对企业本质、边界做出界定,并对企业竞争优势的形成提出新的诠释。这一学派用“能力”分析企业,认为企业是具有一定能力(独特的知识、难以模仿的能力与经验)的集合,是作为知识整合组织而存在的,企业对相同生产活动和不同生产活动的选择,亦为企业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确定了边界。演化经济学从动态演化角度探讨了企业竞争力的来源,指出企业可以通过培养产品研发、终端销售、人力资源等核心能力获取和整合内部员工的剩余知识,通过掌握独特、异质资源等方式形成竞争优势并获取效率租金。
在继承能力理论的基础上,阿罗、哈耶克、德姆塞茨等人发展了企业知识理论,这些学者认为企业能力的高低取决于企业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其基本观点如下:第一,企业的存在代表一种对知识经济学基本非对称的反应,即知识的获取比使用需要更强的专业化;第二,企业的垂直和水平边界可以通过知识利用的相对效率加以分析;第三,企业的差异性由企业知识的差异性所导致。[11]
通过对以上不同经济学理论关于企业及其边界认识的回顾,可以发现其对企业的认识与关注点存在差别。新古典经济学将企业看作生产函数,而不是一个组织;新制度经济学则主要强调了企业来源于交易费用最小化与委托人通过最优契约对被委托人的激励;演化经济学则从企业能力、知识和竞争力角度出发对企业做出解释。上述理论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接近企业的真实面目。
综上,本研究认为企业作为降低交易成本、优化委托—代理关系的微观经济主体,是一个由社会创造且受社会制约并满足社会需求的组织。使接受适度约束的企业承担大部分经济活动,而不是不允许企业存在或对其进行过度管制,将极大地提高社会的福祉水平。既然企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那么作为社会经济组织存在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就会与社会发生关系。由此,企业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企业具有组织生产、从事交易的自然属性;另一方面,企业具有体现社会制度、社会意志的社会属性。企业在此双重属性的作用下,不断地发展与演化。
1.企业的自然属性
企业是以组织形式存在的经济主体,这就是企业的自然属性。企业的自然属性不受企业所处的经济制度的影响,是其最本质的特征。一方面,企业具有“交易属性”,企业作为替代性资源配置方式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市场,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从而提高了全社会的经济效率;另一方面,企业具有“生产属性”,企业为了满足各方需求,需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将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组织、配置,利用其独特能力合理管理各个流程,以实现预期经营目的。
2.企业的社会属性
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不能孤立地存在,而是存在于一定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与文化传统中,这就是企业的社会属性。企业在实现其自然属性的过程中,必然与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产生联系,同国家、其他企业与组织、个人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企业的运作受到利益相关者的影响,企业此时扮演的角色仅仅是社会的一个“公民”。企业为了实现其自然属性,就需要科学地认识其社会属性,做到双重属性的协调统一。
二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与演进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有悠久的历史,其思想起源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但有关这一理论的正式讨论则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后。随着人类社会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在战后世界经济总体繁荣、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全球呈现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企业的影响力更加凸显,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企业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发展与演进。
当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标志着企业社会责任时代的开启;20世纪6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得到极大拓展;20世纪70年代,一些国际组织开始重视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体系初步形成;20世纪80年代,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内涵的探讨开始减少,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对企业业绩影响的研究开始增加,不同视角的衍生理论开始出现;20世纪90年代以后,不同视角的衍生理论进一步丰富、拓展、深化,并自成体系;21世纪以来,企业社会责任衍生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某种意义上相融合,极大地丰富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体系。
(一)20世纪5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时代的开启
在早期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著作中,可能因为当时现代企业的卓越性与主导性在商业领域尚未完全显现或者被充分认识到,学者们更多提及的是社会责任。1953年,Bowen出版《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多数学者将其认定为企业社会责任时代的开启标志。因为Bowen这本有重要影响力的著作,Carroll提议将Bowen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
Bowen的著作从这一观点——作为重要权利与决策中心的数百家企业,其日常经营活动已经触及美国居民的日常生活——展开论述。在众多由Bowen提出的问题中,最具特殊性的是,对于社会而言,哪些责任是社会期待商人承担且合理的。[12]Bowen的著作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最为重要的文献资料,开启了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探讨。
20世纪70年代,Heald在其《商业社会责任:公司与社区,1900~1960》一书中,对20世纪上半叶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实践进行了探讨,其认为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与Bowen一致。[13]据此可以看出,Bowen对开启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时代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20世纪6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一步拓展
20世纪60年代起,很多学者开始尝试将企业社会责任模式化,并给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Davis是这个时期第一位也是最具影响力的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进行界定的学者。此后,他在有关商业和社会教科书中以及论文对比中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Davis提出了著名的“权利铁律”,指出商人社会责任应该与其社会能力相匹配,如果商人逃避社会责任,就会导致其社会影响力的衰退。他认为社会责任是商人做出的超越公司直接经济目标与技术利益的决策和所开展的行动。[14]Davis指出,一些对社会有益的商业决策通过长时间、复杂的论证,被证实可以为公司带来长远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效益可以看作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补偿,这一观点在当时是比较超前的。
Frederick是这一时期另一位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有重要贡献的学者。Frederick指出商人应当将经济体系的运作视为对公共期待的满足,这意味着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应该提升整个社会的经济福祉水平。[15]在这一论断中,Frederick强调了企业的商业目标与社会目标应该协调、统一。
McGuire和Walton进一步指出了企业应该承担的具体社会责任。McGuire在《商业与社会》一书中提出,除了经济和法律责任外,企业还要承担社区的福利、教育和员工的幸福以及整个社会的责任。[16]Walton在《企业社会责任》一书中,也分析并探讨了公司及其管理者应当履行的企业社会责任。[17]
通过上述文献回顾可以看出,早期这些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以及企业所承担社会责任范畴等的讨论,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20世纪7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体系初步形成
20世纪70年代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探索,是由Heald所著的《商业社会责任:公司与社区,1900~1960》一书开启的。在该书中,Heald回顾了几十年以来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并提供了来自商人角度的对社会责任的定义与期待,指出对于商人而言,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疑问最终必将在与他们紧密相连的政策中得到答案。[18]在该书中,Heald从历史角度描述了一些以社会为中心的项目、政策以及企业管理者的观点等,在某种程度上表明这个时期的企业人员已经非常专注于公司慈善与社区关系处理。
20世纪70年代中期,两项早期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代表性成果发表。第一项研究是由Bowman和Haire在1975年开展的,目的是了解企业社会责任并弄清楚企业可以在多大范围内参与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在该研究中,Bowman和Haire并未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定义,但在研究中使用内容分析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展开了分析,对样本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进行了评价。具体做法是使用年报中的小标题,如企业责任、社会责任、社会行动、公共服务、企业社会公民、公共责任以及社会响应等,对所研究企业的年报中有关社会责任的表述进行测量。[19]第二项研究是由Holmes在1976年开展的,这项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收集企业管理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看法。她展示给企业管理者一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表述,以考察哪些陈述被接受,哪些被拒绝。与Bowman和Haire使用“子标题”的方法相类似[20],Holmes的测试表述也涵盖了当时的企业社会责任所包含的话题。例如,在研究中,Holmes询问了管理者对于企业在创造利润、遵守法规、帮助解决社会问题以及这些活动对于企业短期利润和长期利润的影响等方面的态度。[21]这项研究的最大价值在于发现了企业管理者希望在参与社会活动中达成的目标,并了解了企业管理者参与社会活动的选择标准,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体系提供了新的见解。
1979年,Abbott和Monsen发表了《企业社会责任测量:通过企业自身信息披露测量企业社会参与度》一文,对企业社会责任测量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在文中,Abbott和Monsen指出,虽然目前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非常充裕,但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测量的文献与其他领域相比仍显落后。[22]在该研究中,Abbott和Monsen使用内容分析法,对《财富》500强企业年报中的有关企业参与社会活动的信息进行分析,提出了测量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参与度披露”(Social Involvement Disclosure,SID)指数,其主要包含六个部分:环境、机会均等、员工、社区参与、产品及其他。在具体研究过程中,他们首先对企业在每个部分的表现进行评价,然后对上述每部分被提及的次数进行加和处理。[23]Abbott和Monsen开展的这项研究,编码由当时Ernst公司和Ernst公司下属的Big 8会计公司负责,虽然文中并没有对评价方式做出说明,但该研究在不具备对企业社会责任相关信息进行直接测量的条件下为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评价提供了方法参考,后续很多这种类型的研究与测量也都是以这种方法为基础而开展的。
20世纪70年代,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做出最大贡献的是Carroll。1979年Carroll在《企业绩效的三维概念模型》一文中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四部分定义,这一定义根植于其所提出的企业社会表现概念模型。Carroll认为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者与企业应该具有如下意识:了解企业社会责任基本定义,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存在于哪些事项中以及对具体问题响应哲学的具体表述。[24]
在该文中,Carroll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其对社会负有的所有责任,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组成部分的阐释,应该超越创造利润与遵守法律这两点。按此思路,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在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企业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酌情行事的期望。Carroll同时构建了“原则—响应—社会问题”这一企业社会表现模型。同时,在上述概念中,Carroll明确了企业在经济、法律、伦理和酌情行事方面对社会负有责任。其认为社会对企业经济责任的期待是企业在为社会提供产品与服务时赚取一定的利润,并指出这是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功能的体现。这种看法与将企业的经济责任看成为企业自身服务具有本质的区别,其对企业经济责任的强调值得在未来研究中加以注意。
(四)20世纪80年代:相关研究增加与衍生理论初现
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不再热衷于提出新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或发展原有概念体系,而更多地开展的是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与企业业绩关系的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也衍生出企业社会响应、企业社会表现、公共政策、商业伦理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概念探讨减少、相关研究增加是这一时期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显著特点。研究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兴趣并没有消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关注点为衍生概念、理论、模型与主题等。
1981年,Tuzzolino和Armandi发表了《基于需求层次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测量框架》一文,试图开发一种更好的测量企业社会责任的方法,这一方法是建立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基础上的。Tuzzolino和Armandi接受了Carroll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25],试图开发一种使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操作化的分析框架。他们的组织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企业像个人一样,不仅有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所描述的需求,而且有其他需要满足的不同等级的需求。Tuzzolino和Armandi提供了运用需求层次测量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概念模型,并在该模型中描述了企业的生理、安全、情感和归属、自尊以及自我实现需求,这一层次与马斯洛所描述的个人需求层次理论相一致。[26]
1983年,Carroll进一步修正了其在1979年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四部分定义。Carroll认为实现经济盈利、遵守法律、合乎伦理并支持社会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构成部分,盈利与遵守法律是探讨企业伦理及其在多大程度上能为其所在的社会提供支持的最重要的条件。[27]因此,经济、法律、伦理以及自愿或慈善等四个部分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Carroll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定义的修改可以看出,其将酌情行事调整为自愿或慈善,是因为自愿或慈善是酌情行事方面最好的例子。
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对探索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表现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的研究非常感兴趣,其中一个有代表性的研究是由Cochran和Wood进行的。他们开展这项研究的背景是,学者们对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是不是赢利企业这一问题的兴趣越来越浓厚,如果能够证明这一假设,将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提供新的支持。Cochran和Wood对过去研究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与财务表现关系的操作方式进行了回顾,最终采用声望指数法测量企业社会责任表现。[28]声望指数是由Moskowitz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发的,这一指数将公司分为“卓越”、“尊敬”与“极差”三种类型。Cochran和Wood的这一研究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操作化的又一尝试,但正如他们在文中所言,声望指数测量体系仍存在缺点并需要发展新的测量方法。
另一项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盈利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是由Aupperle、Carroll和Hatfield在1985年开展的。这项研究的独特之处在于Aupperle等第一次使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文献中的定义作为测量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将Carroll的企业社会责任四部分定义进行操作化,并以此为基础调研了所选样本企业管理人员意见。该研究结果显示,企业社会责任与盈利之间没有任何关系。[29]该研究的另一个贡献在于证实了企业社会责任四部分定义的优先顺序为经济、法律、伦理与酌情行事。在该研究的后半部分,Aupperle等将Carroll的企业社会责任四部分定义分为“关注经济表现”(从公司角度)和“关注社会”(从社会角度)两种类型,其中“关注经济表现”由经济责任构成,“关注社会”由法律、伦理与酌情行事等责任构成。实际上,Aupperle等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也承认并不是所有人都将经济责任看作社会责任,他们更愿意将其看作企业本身的事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取向的分析主要还是要通过分析企业对三种非经济责任的重视程度来实现。
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探求已经不再局限于企业社会责任,而是越来越多地接受企业社会表现这一更加广泛的内涵,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应该归入其中。1985年,Wartick和Cochran提出了“企业社会表现演化模型”,将Carroll企业社会表现模型中的“原则—响应—社会问题”结构扩展为“责任—过程—政策”结构。[30]
(五)20世纪90年代:衍生理论丛生
相对于原有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研究,学者们在20世纪90年代更加倾向于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作为其他相关理论的理论基础与建构基石,而这些包含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新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实现了很好的共融。企业社会表现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伦理理论以及企业社会公民理论都是20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其虽然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范畴之外,但是每一个主题都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密切相关。
20世纪90年代,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发展做出最重要贡献的是Wood于1991年对企业社会表现模型的修正。Wood在《企业社会表现再审视》一文中对企业社会表现这一越来越流行的理论进行了探讨和评价,其提出的模型主要建立在Carroll的“企业社会表现模型”以及Wartick和Cochran的“企业社会表现演化模型”基础上。[31]Wood将上述理论重组为以下三项原则:首先,采用Carroll的企业社会责任四部分定义(经济、法律、伦理与酌情行事)[32],对这四种原则如何与社会合法性(制度层面)、公共责任(组织层面)以及管理自决权(个体层面)相联系进行了识别;其次,识别了企业社会响应过程,将这一过程强调为环境评估、利益相关者管理以及事件管理,在某种程度上优于Carroll对企业社会响应类型的划分(被动型、防御型、适应型以及主动型);最后,采纳Wartick和Cochran在Carroll模型基础上优化得出的政策维度,并用“关注—结果”这一新主题对企业社会表现模型进行了重新定义。[33]总体而言,Wood所提出的企业社会表现模型较Carroll[34]、Wartick和Cochran[35]的模型更加详尽,同时在更加广阔的背景下对企业社会责任开展了讨论,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进行界定。该模型的另一重点在于强调结果或表现,虽然早期一些类似的模型中已经暗含这种结果或表现,但Wood所提出的模型更加详尽,这是该研究的一个重要贡献。
1991年,Carroll在《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面向组织利益相关者的道德管理》一文中,对其企业社会责任四部分定义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时间为1983年)。这次,Carroll将酌情行事部分正式确定为慈善,并指出其包含“企业公民”这一含义。Carroll认为被有良知的商人所接受的企业社会责任应该置于一个架构之中,这个架构囊括了经济、法律、伦理与慈善四项责任。[36]进一步而言,这四种类型的企业社会责任应该被描述为“金字塔”状,企业并不一定按顺序来承担责任,也可以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在该研究中,Carroll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与组织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天然的联系,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中“社会”一词略显含糊,没有具体指出企业要对谁负责,而Freeman的利益相关者概念[37],通过描述企业在社会责任取向和活动中应该具体对其负责的群体和个人,使社会责任具体化。Carroll通过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具体指向性,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向利益相关者理论或管理的转变提供了理论支持。
20世纪90年代,企业社会表现、商业伦理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等企业社会责任的衍生理论吸引了很多学者的注意力,学者们对“企业社会公民”这一概念也产生了新的兴趣。这些衍生理论本身就有丰富的内涵,在某种程度上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一致或是对其的补充。为此,20世纪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体系得到极大丰富与扩展。
(六)21世纪以来:理论体系化,研究更加深入
进入21世纪后,学者们一方面开始梳理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理论,为进一步开展相关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另一方面也开始尝试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进行测量。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测量方法及其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再度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对于企业绩效指标的选取除了利润等经济指标外,学者们也开始探索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对企业品牌等虚拟资产的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取得进展的基础上,相关衍生理论研究有了更进一步的拓展。
2002年,Logsdon和Wood对“全球商业公民”概念的发展进行了回顾,指出自由资本主义的自由政治哲学必须让位于共同体观点,在全球化的形势下,企业必须有本地公民意识。在研究中,Logsdon和Wood区别了“全球商业公民”与“企业公民”,认为“全球商业公民”这一概念需要从共同体思想向普适人权思想转变。Logsdon和Wood认为,如果“公民身份”对于商业组织而言仅是一个自我概念,并且这些组织仅就当地慈善和自我利益的战略优势达成有限共识的话,那么就不可能修正权利失衡或对此做出预防。全球商业应该向实现所有的人的自由和公正前行,履行作为商业公民的义务,因为这不但是人类自治和保证生活质量的养料,而且是实现商业资本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的动力。[38]
21世纪初,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及相关衍生理论做出重要贡献的是Garriga和Melé于2004年所开展的研究。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范围界定》一文中,Garriga和Melé针对企业社会责任及其相关衍生理论,例如利益相关者理论、资源基础理论、社会公民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进行梳理,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分为工具化理论、政治理论、整合理论以及伦理理论。[39]这一梳理清晰地描述了相关衍生理论的不同视角及基本内涵,为理论应用和进一步整合提供了工具性的支持。
21世纪以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测量方法及其与企业绩效之间关系方面的研究成果也相当丰硕,关于这部分文献,本研究将在后续涉及此方面内容的章节中进行述评。
综上,随着理论的不断演进和研究的逐步深入,企业社会责任及其相关衍生理论在过去半个世纪有重大发展。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随着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期待的提升以及企业对社会责任战略重视程度的提高,相关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整合有了广阔的实践基础。特别是在可持续发展成为时代主题、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人共识的情况下,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及其相关衍生理论的内在联系进行分析、整合,为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将是未来相关研究的重点。
三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与演进过程的回顾与综述,可以发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定义一直都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不同学者或组织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认识不尽相同。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内涵更加丰富,但学者们对这一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利益相关者、环境、经济与社会等方面都已成为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定义的视角。为此,本研究将对中西方学者以及国际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分析进行回顾、梳理,并对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进一步的界定。
(一)西方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Bowen指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体系来制定政策并采取行动的义务,这就是商人的社会责任。[40]这一概念强调了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是现代的大公司,负责实施的是企业的管理者,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是自愿。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Davis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进行了多次界定,这些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Davis提出社会责任是商人做出的超越公司直接经济目标与技术利益的决策和所开展的行动:一方面企业作为经济组织需要承担社会福利责任,另一方面企业还承担培养和发展人的责任,前者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属性,后者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非经济属性。[41]1967年,在《理解社会责任之谜》一文中,Davis为其1960年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赋予了新的内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是个人对其自身行为可能对他人利益造成影响的道德性考虑。通过强调组织行为及其对整个社会造成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向前迈出一大步,拓宽了个人对于整个社会体系的关注。[42]1973年,Davis在《赞成与反对商业承担社会责任》一文中,引用萨缪尔森的观点对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进行了批驳,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对超越狭隘经济、技术以及法律对公司期望的考虑与反应。[43]
Frederick认为商人应当将经济体系的运作视为对公共期待的满足,这意味着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应该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福祉水平。Frederick指出企业社会责任传递出一种公共姿态,将社会的经济资源、人力资源都用于实现广泛的社会目的,而不是仅仅局限在个人以及企业的利益范围内。[44]在这一观点中,Frederick强调了企业商业目标与社会目标应该协调、统一,公司的经营应该服务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福祉水平。
Manne和Wallich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范畴做了进一步延伸,认为责任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企业是一个自由行动者,前面所表述的社会目标都已经通过法律强制公司承担了,企业实施这些目标时,实际上并没有承担任何责任。他们指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该涉及以下三个步骤:一是设置目标;二是决定是否承担既定目标;三是对选定目标提供资助。[45]可以看出,Manne和Wallich倾向于由股东对公司做出指示,以使公司更好地满足股东利益。
Carroll是西方学者中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界定贡献最大的学者,他于1979年对企业社会责任给出了正式定义,并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的演进不断对其进行修改,使这一定义更好地与现实相一致。Carroll回顾了之前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缺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间点,社会对企业在经济、法律、伦理和酌情行事方面的期望[46],这就是著名的企业社会责任四部分定义。企业四部分责任具体如下。
一是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企业首要的社会责任,企业首先是最基本的经济单元,负有在一定利润水平上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义务,其他商业角色也都以这一假定为基础。
二是法律责任:法律代表最基本的“游戏准则”,社会期望企业在社会法律体系要求的框架内履行自身的经济职能。
三是伦理责任:伦理责任代表了社会期待企业按社会伦理准则行事,这一准则超越了法律的规定,是超越“法律要求”的责任。
四是酌情行事责任:社会对企业的这部分责任并没有像对伦理责任那样给出清晰的期待,这就需要企业的管理者做出判断并进行选择。企业承担酌情行事责任的驱动力主要来自社会规范。
1983年,Carroll进一步修正了其在1979年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四部分定义,将酌情行事修正为自愿或慈善,因为在他看来自愿或慈善是酌情行事方面最好的例子,修正后的企业社会责任包含经济、法律、伦理以及自愿或慈善等四个部分。[47]1991年,Carroll对其企业社会责任四部分定义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这次最大的调整在于将企业社会责任模型看作“金字塔”状,经济责任是基础,向上依次为法律、伦理和慈善责任(见图2-1)。Carroll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并没有对他的四部分定义做出根本性改变,而仅仅对其进行了图表式的描述,在强调经济责任的基础地位的同时,Carroll也表明企业并不一定按顺序来承担这些责任,任何时间都可以承担任意责任。[48]尽管Carroll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中的责任界定存在部分重合,但他的这一概念模型仍为学者们开展相关研究提供了分析框架。

图2-1 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
资料来源:Carroll A B. The 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Toward the moral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al stakeholders[J]. Business Horizons,1991,34(4):39-48。
Wartick和Cochran对Carroll的“企业社会表现模型”中的“原则—响应—社会问题”进行了修正,提出了“企业社会表现演化模型”,将Carroll模型中的原则调整为责任,将响应调整为过程,将社会问题调整为政策,形成“责任—过程—政策”模型。[49]
Wood在Carroll的“企业社会表现模型”以及Wartick和Cochran的“企业社会表现演化模型”基础上,提出企业社会表现模型,将原有的研究成果重组为三项原则:一是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原则;二是组织层面的公共责任原则;三是个体层面的管理者酌情行事原则(见表2-1)。[50]Wood的这一模型重点强调并相对清楚地描述了社会责任的表现或结果,为企业社会责任表现方面的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
表2-1 企业社会表现模型

(二)国际组织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发布《商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对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发生的有关环境、劳工安全、消费者以及雇员等社会运动带来的商业与社会之间正在发生改变的社会契约关系进行了回应。该报告指出:企业被期待承担比以往更多的社会责任,并服务于更广泛的人类利益。该报告用三个同心圆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进行了描述,其中内圈代表企业必须承担的产品、就业、经济增长等经济职能方面的基础责任;中间圈要求企业在承担经济职能时,也要密切关注员工、消费者、环境等的需求;外圈则要求企业更加广泛地参与到改善社会环境等新出现、尚未明确的责任中去(见图2-2)。

图2-2 企业社会责任的“同心圆”概念
资料来源: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business corporations[M]. New York:Author,1971。
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1997年开始进行一项为期三年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项目,并于2000年出版了其研究成果《企业社会责任:满足不断变化的期望》。在该报告中,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持续致力于使其行为符合伦理要求,在提高员工及其家庭、社区和更广泛的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的同时,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51]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的这一定义强调了企业的参与性,将企业社会责任的目标指向整个社会生活质量的提高,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企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2001年7月18日,欧盟委员会在《关于推动欧洲公司社会责任框架》绿皮书中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了定义。此后,随着实践的发展,欧盟委员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2011年,欧盟委员会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承担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责任,认为遵守社会法律、在社会不同成员间达成一致是落实这一责任的前提。为了全面落实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整合对社会、环境、伦理、人权以及消费者的关注,并实施与利益相关者密切合作的核心战略,使公司所有者、利益相关者以及更广阔范围内的社会人员利益最大化。[52]欧盟这一最新修改的定义,明确了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需要考虑其所有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并强调了企业需要将社会责任提到公司战略层面。
商务社会责任国际协会(Busines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BSR)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以满足或超越社会对企业在伦理、法律、商务和公共等方面期待的方式进行企业运营”[53]。商务社会责任国际协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战略、实践以及项目的完全整合。
(三)我国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刘俊海在其所著的《公司的社会责任》一书中,指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存在的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54]他从利益相关者视角出发,指出社会利益包括员工、消费者、中小竞争者、社区、环境、社会弱者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既涵盖自然人的权益,也涵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反映出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公司的利他主义行为或慈善行为。
卢代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取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肩负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从履行责任的出发点看,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关系责任或积极责任;二是从履行责任的对象看,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是除企业股东以外的其他对象;三是从责任内容看,企业社会责任既包括道德义务又包括法律义务,是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统一;四是从与传统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关系看,企业社会责任是对后者的补充完善。[55]卢代富这一定义主要从法学的角度出发,指出企业社会责任要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并分析了其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屈晓华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员工、商务伙伴、消费者、社区、国家履行的各种积极义务和责任,是企业对市场和利益相关者的一种良性反应,企业制度和企业行为是其体现载体。[56]屈晓华的这一定义主要从利益相关者视角出发,强调了企业要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的强制性和自愿性责任。
李淑英从契约论的角度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指出:第一,企业社会责任由一系列显性和隐性契约所规定;第二,这种契约关系已经规定了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第三,企业与社会的契约是不断发展变化的。[57]李淑英的这一解释,给出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分析框架,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这一概念的理解视角。
(四)本研究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
从上述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回顾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以及国际组织对这一概念的定义并没有达成一致,这一方面是因为学者的分析视角不同,另一方面是因为企业运营的环境在不断变化,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在不断提高。通过对上述概念的分析,可以发现国内外学者和国际组织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具有以下共同点。
首先,几乎所有的定义都认为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经济责任是企业要承担的首要责任。从狭义的角度看,经济责任可以理解为企业的运营要建立在获取一定利润的基础上;从广义的角度看,经济责任可以理解为企业本身就是为满足社会对产品与服务的需求而存在的。
其次,几乎所有的定义都认为企业的运营过程具有“合规性”。“合规性”表明企业的运营既要在社会法律的框架内,又要合乎社会在伦理、道德以及风俗等方面对企业的期待。
最后,几乎所有的定义都认为企业除了基本的经济责任外,还负有其他责任,这些责任的最终指向是提高社会的整体福祉水平。
综上,本研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在履行企业基本经济职能并满足社会对其“合规性”要求的基础上,为社会整体福祉水平的提高所履行的责任,目的是实现企业、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