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八” 研究·第十五辑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九一八事变前中日东北问题交涉的内容与特点

胡玉海

摘 要:中国东北地区,是近代帝国主义列强竞争角逐的重要战场。甲午战争后,日本逐渐取得在东北政治经济主导权,中日东北问题交涉逐步成为中国政府对外交涉的主旋律。中国同日本在甲午战争至九一八事变期间,经历的漫长的交涉过程,形成交涉形态被动性、交涉内容广泛性、交涉方式多样性、交涉过程持久性等诸多特点。

关键词:中国;日本;东北问题;交涉

近代以来,中国的对外交涉呈现出一个突出的特点,即所有的对外交涉均是被动交涉,列强向中国提出要求,中国被迫在此基础上与之进行交涉,这样的交涉在东北体现得更加明显。中国东北地区,是近代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列强竞争角逐的重要战场,是它们争夺中国的一个焦点,因此被称为“亚洲的巴尔干”。列强各国几乎都登上过这个政治舞台,其中由于地缘上的关系,日、俄两国在竞争中长期占主导地位。由此又导致日俄两国在这里的激烈竞争,并逐渐地演变成由日本独霸东北的局面。因此,中日东北问题的交涉,就成了中国对外交涉的一种常态。

一、中日东北问题交涉的四个阶段

中日交流始于汉朝,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而近代东北问题的交涉则始于19世纪末期。日本通过明治维新把它从封建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但是,原料的缺乏、市场的萎缩、武士的失业、人口的相对过剩等等,都让日本背上了沉重的封建残余的包袱。于是,日本统治阶级开始抱怨岛国天地的狭小,并把注意力转向“一衣带水”的朝鲜和中国。中日东北问题的交涉便由此而发生。

第一阶段,1894—1904年,是日本势力进入东北时期。这个时期有两场战争,一是中日甲午战争,二是日俄战争。日本策动的甲午战争的目的,就是向朝鲜和中国东北扩张势力。中国战败和《马关条约》的签订,让日本如愿以偿地割去辽东半岛。这样的战争结果让日本达到了扩大大陆版图的目的,不料“三国干涉还辽”,让日本吃到嘴里的肥肉又吐了出来。“三国干涉还辽”是通过中国赔款最终实现的,中国用巨额战争赔款再把辽东半岛买了回来。《辽南条约》第三款规定,“中国将本约第二款所定之酬款库平银三千万两交与日本国政府,自是日起,三个月以内,日本国军队从该交还地方一律撤回”[1]。这笔赔款,相当于当年日本五年财政的总收入,相当于当年中国三年财政的总收入。日本拿到这笔巨款,用于发展重工业,购买军事设备,武装军队,使它对外侵略扩张的野心进一步膨胀。这样,终于爆发了日俄战争。以争夺东北为目的的日俄战争,在中国东北大地上进行,中国被迫或者说也只能保持局外中立,任由日、俄两国军队在中国土地上践踏。这场战争的结局,以俄国失败日本获胜而告终。在美国的调和下双方签订了《朴茨茅斯和约》,共十五条,有六条涉及东北的主权。其中第五条规定,“将旅顺口、大连湾并其附近领土领水之租借权……转移日本政府”。第六条规定,“将由长春(宽城子)至旅顺口之铁路及一切支路,并在该地方铁道内所附属之一切权利财产,以及在该处铁道内附属之一切煤矿……让于日本政府”。在附约中还规定,日、俄两国为“保护满洲各自之铁道线路”,可留置守备兵,“每公里不过十五名之数”[2]。这些有损中国东北主权的要求,最后通过与清政府签订《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得到实现。

从发动中日甲午战争,到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历经十年,日本军国主义完成了向朝鲜、中国东北扩张势力的目标。

第二阶段,1905—1915年,是日本消化、巩固和扩大在朝鲜和东北的侵略成果时期。通过策动甲午战争实现了军事占领朝鲜的目的,通过日俄战争将军事、政治、经济势力扩大到中国东北。为了消化、巩固和扩大这些侵略成果,1910年8月22日,日本以军队包围汉城皇宫,强迫韩国皇帝李坧认可《日韩合并条约》,从此朝鲜完全被日本吞并,沦为殖民地。在东北则通过迫使中国政府与其签订各类条约,来巩固和扩大权益。从1905年末至1915年初的十年间,中日间签订有关东北问题的条约、合同、章程等多达40余件。如《暂立奉新电线借用合同》《鸭浑两江军用木植合同》《交收营口条款》《新奉吉长铁路借款续约》《东三省五案交涉条款》《安奉铁路购地章程》《抚顺烟台煤矿细则》《京奉铁路延长协约》《铁路借款预约办法大纲》等。在十年间,日本通过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几十件约章与合同,巩固和扩大了在中国东北的势力。在这期间,日、俄两国还签订了三次密约,与俄国划分在东北的势力范围,协调侵华步伐。

通过一系列条约的签订,其中包括日俄三次密约,让日本的侵略势力在东北得到了急遽的扩大,使列强争夺东北的政治格局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日俄垄断的局面演变成由日本一家独霸。

第三阶段,1915—1928年,是日本军国主义实施吞并满蒙政策与中国当局抵制时期。在这个时期,日本趁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西方列强无暇东顾之际,向中国政府提出了旨在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二十一条”包括在中国各地的一系列政治、经济的权利,其中有关东北问题占较大比例,因此又通过《关于南满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经过近五个月的交涉谈判,日本以“最后通牒”的方式迫使袁世凯妥协,除第五号中五项容日后协商外,其余各项均以换文形式加以确定。随即,日本在东北展开落实此约的交涉,在这一过程中遭到了东北当局的抵制和民众的反对。针对商租权问题,张作霖以法律规章和命令等各种形式,限制民众和地方政府向外国人出租或出卖土地,或以土地房屋作抵押向外国人借款。“郑家屯事件”的出现,更反映了对侵略者长期横行霸道的一种反抗。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和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东北亚的政治格局出现了日本一家独大的局面。日本把加快侵华步骤的重点进一步放在修建和控制铁路上,1923年计划在五年内修筑五条铁路1100公里;到1925年又改成十五条铁路,总长度5000公里;同年9月又制订20年计划,要修筑8800公里铁路[3]。日本庞大的铁路计划与东北地方当局自主修筑铁路计划的矛盾日益突出,围绕铁路问题的交涉,成为这个时期中日交涉的焦点。1927年6月,田中义一刚上台,就召开了杀气腾腾的东方会议,决定要采取“强硬手段”最后解决“满蒙悬案”,所谓悬案主要是解决满蒙铁路问题。

就在张作霖与日本签署四条铁路承造合同后,日本关东军制造皇姑屯炸车案,炸死了张作霖,其目的就是“皇姑屯爆炸声一响,关东军便紧急集合,满洲事变也就在那时发生了”。是东北当局识破了这一阴谋,没有给他们以可乘之机。

第四阶段,1928—1931年,是日本继续推行吞并满蒙政策与中国当局奋力抵制时期。在这个时期,日本先是反对东北易帜,阻挠中国统一,为此田中首相通过驻奉天总领事林久治郎先后三次向张学良提出“警告”。后又派重量级人物、日本前驻华公使林权助作为首相特使来奉天,对张学良说,日本对此已下决心,就是不许你易帜,即使冒干涉中国内政之嫌,也在所不惜。当张学良顶住日本的压力顺利实现易帜后,日本继而要求张学良兑现张作霖时期的铁路承造合同,张学良以全国统一此类问题由中央政府负责推托,让日本感到不能忍受,使两国东北问题交涉的矛盾日益激化。最终日本决心以武力解决满蒙问题,于是九一八事变爆发。

二、中日东北问题交涉的主要内容

近代中日东北问题的交涉,是由日本侵华企图吞并满蒙的“大陆政策”所决定的,并成为这一期间中日两国交涉的主体。日本通过挑起各种交涉获取在东北更多的权利,以实现最终占领满蒙的目的。所以,近代中日东北问题的交涉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内容,强迫中国与其订立各种条约、协定、合同达百余件:大到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东北条款,小到合办煤矿或铁路支线等。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东北铁路交涉占比重最大。铁路是近代化发展的体现,同时也是近代化各项事业发展的载体和动力。近代以来,铁路开发、铁路借款也成为殖民主义者惯用的一种侵略方式。当日本在取得对俄战争胜利,从俄国人手中夺取南“满铁”路控制权后,就把控制东北铁路作为经营满蒙的上策[4]。所以,在1905年的《会议东三省事宜附约》中就提出了两项关于铁路的交涉,一是改修安奉战时行军线为工商货运线,并由日本经营;二是要求订立南“满铁”路与中国各铁路接联营业章程。接着有《新奉吉长铁路协约》《安奉铁路购地章程》《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京奉铁路延长条约》《铁路借款预约办法大纲》《四郑铁路借款合同》《吉会铁路借款预备合同》等条约合同的签订,到后来又有“满蒙五路”和“满蒙新五路”的不间断地交涉。在铁路交涉中,集中在铁路投资与借款、铁路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等问题上,焦点是日本要控制所有铁路。中方当然要据理力争维护主权和权益,因此,有些事项交涉费时很久,但多数是以中国方面妥协告终。

日本要控制东北的铁路,还包括阻挠干涉东北地方政府自主修筑铁路,不管你在哪里修筑铁路日本都认为是南“满铁”路“平行线”,影响了南“满铁”路的利益,而加以阻挠,给东北地方政府发展铁路事业,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在干扰东北地方自主修筑铁路过程中,日本还极力阻挠中国引进其他国家的资金,声称只要是不用日本的资金,就是损害了日本的利益。这是一个蛮横无理的强盗逻辑。

第二,矿藏资源交涉多为“先掠后谈”。日本推行“大陆政策”的直接目的,就是要掠夺朝鲜和中国东北的矿藏资源。日本掠夺东北矿藏资源首先从安奉铁路沿线开始,在改修安奉铁路线的同时,日本不经与中方协商就擅自开采沿路各种矿山,后经交涉签订了《安奉铁路不改线及沿路矿业办法》。该办法规定:“在该路线附近之煤、铁、锡、铅等矿,俟经彼此派员勘验后以为可办者,……请旨施行。至应如何办法,可仿照临城合办合同[5]办理。”[6]随后接连签订了《鸭浑两江军用木植合同》《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合同》《本溪湖煤矿合同》《抚顺烟台煤矿细则》《合办振兴铁矿无限公司合同》《吉黑两省金矿及森林借款合同》《合办弓长岭铁矿无限公司合同》等。在这些有关矿产资源交涉中,日方多为先采后奏或不奏,引起交涉后再改合办等方式,来夺取矿山开采权。如本溪湖煤矿,是日本人未经批准擅自调查勘测后,发现本溪湖煤矿具有很高开采价值,就报请日本关东总督府,未经中国政府批准就于1905年进行开采。后经东北地方当局与日本方面反复交涉,到1911年才达成中日合办协议,被日本独自侵占开采了5年之久的本溪湖煤矿,才成为中日合办的企业。抚顺烟台煤矿也是先强行占领,然后迫使中国当局与其交涉,变为合法占有。

所有矿藏资源的交涉,多为本溪湖煤矿、抚顺烟台煤矿的方式,即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迫使中国当局与其交涉,来达到合法独占或合办的目的。

第三,“二十一条”东北条款的交涉。“二十一条”附属条约《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是一个日本吞并满蒙的条约,共有九条,附件十一件,内容涉及各个方面。这些条款几乎每一项都涉及东北主权完整、国防经济安全问题,因此围绕这个条约的交涉不断。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问题:

其一,所谓南满洲的地域范围问题。日本为扩大该条约适用空间,企图将辽河以西划入南满洲范围。就这一问题双方进行多次交涉,互不让步,最后张作霖提出一个交换条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日方必须接受奉省订立的警察章程、课税条例、商租规则、护照注册章程、南满办矿须知、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规则等。二是日本必须放弃在南满洲的领事裁判权。这是日本所不能接受的,虽然为日本所拒绝,但表明不同的态度与立场,对阻止和延缓日本势力向辽西扩张,仍具有积极意义。

其二,关于土地商租权问题。《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第二条规定:“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得商租其需用地亩。”此条款日本受惠最大,对中国主权危害最大,日本是用“商租”之名义,实施蚕食和吞并政策。为此,东北地方政府和张作霖采取一系列措施,抵制日本利用商租扩大侵略势力,制定地方政策、法规、条例,下达命令等。据统计,在张作霖和张学良父子执政时期,奉天省有关这方面的地方政策法规就多达200余件。日本要按约实施商租,东北地方政府要进行抵制,导致矛盾纠纷频发,交涉不断。其中影响最大的土地商租交涉是太平寺地产交涉,至于民间有关此类交涉案件不断,成为中日间交涉的常态。

其三,关于民、刑诉讼案问题。《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第五条规定:“民、刑诉讼,日本国臣民为被告时,归日本国领事官,又中国人民为被告时,归中国官吏审判。”这一条款导致有诸多日人被告案件不能及时审判或终未审判,如日商拒绝完税案、日人贩卖枪支案、伪造纸币案、制造赌具案、扰乱东北金融案、日兵围攻铁岭公安局案等。所谓归日本国领事官,实际上等于是说日本人犯法可以逍遥法外,据统计从1923年到1930年的7年间,日兵枪杀华人案多达11起,日警枪杀华人案6起,这些案件都成为悬案未解[7]。日人违法案件不能及时审理,对东北经济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第四,设领、设警交涉事关主权完整。日俄战争后,日本就在奉天省的奉天、安东、铁岭、辽阳等地,设立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分领事馆。《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内,并无设立领事馆的规定,可是,1916年,日本却向中国政府提出要在郑家屯、掏鹿[8]、海龙、农安、通化五处开设领事分馆的要求。按国际惯例,只有商埠才可设立领馆,而上述地均不是商埠。在日本的外交压力下,北京政府被迫允让了日本的要求。张作霖则认为“此端一开,贻患滋巨”[9]。并提出了三项补救措施,以达亡羊补牢之功,一是敦请北京政府对日声明,设立领事馆不得任意设置警所;二是为防止日人借口设警,对预设馆各地之警察先期整饬,建立完备警政;三是在预设馆各县设置交涉员,以便于遇事交涉。

日本在承俄之既得权利后,便于附属地内设警,这是无法律依据的。嗣后更得寸进尺,擅自在各县设警,据1929年统计,在奉天省城和32县,共设警128处,警察605人[10]。对此,虽经东北地方当局与之反复交涉,却始终没有结果。警权是国家主权重要表征,日本擅自在中国领土上设警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践踏。

第五,利用军事冲突交涉索取利权。进入民国时期,中日间在东北曾发生两次军事冲突,一次是1916年8月13日发生的郑家屯事件;另一次是1917年7月15日发生的宽城子事件。在一年时间内连续发生两次军事冲突事件,并非偶然。这是发生在日本策动第二次“满蒙独立”运动失败和强迫中国接受“二十一条”后,为了表明日本要以强硬手段独霸满蒙。两次事件均由日本关东军挑起,双方军人都有死伤。但在交涉中均把责任推给中方,提出诸多无理的苛刻条件,如在郑家屯事件交涉中提出:要中国军队聘日本将校为顾问,中国士官学校聘日本将校为教习,在日本人认为必要地点设置日警官等。这些要求是被中国拒绝“二十一条”的第五号内容,在事件交涉中重新提出,目的是强迫中国承认。东北地方当局据理力争,经多次交涉否定了日本提出的苛刻条款,双方达成协议。中国东北地方当局经艰巨交涉维护了国家权益,但东北地区的经济社会安全仍面临严峻考验。

三、中日东北问题交涉的特点

近代中日东北问题交涉,起于中日甲午战争的《马关条约》谈判,止于九一八事变爆发。在这长达近半个世纪时间内,中日两国围绕东北问题的交涉,占中国所有对外交涉很大比重,是中国对外交涉的重点。回顾和总结这一时期东北问题的交涉,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交涉形态的被动性。这一时期的交涉,几乎都是由日本提出或引发问题,中国方面被动接受交涉。如日本提出要在某地设领或设警的要求;提出要延长旅大租借期的要求;要修筑某段铁路的要求;或制造事端引发交涉,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方面只能被动地与之进行交涉。出现这种局面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一是两国国情的因素。日本的强势,中国的弱势,决定了交涉中中国的被动;二是日本侵略扩张的“大陆政策”因素。自明治维新后,日本逐渐跨入列强行列,便把朝鲜和中国东北作为占领的目标,这是引发中日近代东北问题交涉的根源。弱国外交的被动性特点,致使结果的妥协和退让,但这种被动性不是决定弱国的外交必须妥协。东北地方政府为抵制日本利用商租权扩大侵略势力,采取所能采取的各种措施,终不能使日本如愿地在东北兑现“二十一条”条款。

第二,交涉内容的广泛性。在正常国情状态下,国际间的交涉在同一期间内具有相对单一性,或为边界问题、或为军事与经济问题。近代中日东北问题的交涉则不同,在同一期间内所涉及的内容却非常广泛,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社会治安与管理等等。交涉内容的广泛性是因日本的各种势力,已经渗入到东北社会各个层面所造成的。如1925年在省城发生的“妨害市政案”。1925年6月间,省城为便利交通,展宽街道,省长公署下令拆除大小西关临街雨搭及由雨搭地基改建的房间。各商户均照办,唯小西关之朝鲜银行、满洲银行拒绝执行,并提出诸多条件,经长达数年交涉而无果。再如“抚顺送电所越界侵权送电案”。1930年1月,电灯厂查出日方不守合同,越界送电于西塔十间房等处,擅自增加用户300余家,经反复交涉仍无结果。还有日本守备队非法对待华人案、无故枪杀华人案、日本警察枪杀华人案、日人侵占矿山案、日人强占土地案、日人在内地设警案等等,这种交涉大到国家安全,小到民事纠纷,几乎无所不包。

第三,交涉方式的多样性。为对外交涉,清末设有各省区之交涉署,在奉天城设有东三省交涉总署,进入民国后在很长时间内,仍延续这些对外交涉机构。直到1930年,凡旧有之交涉机关,“一律裁撤”[11]。改组设立“外交部驻辽宁特派员办事处”“外交部驻哈尔滨吉林特派员办事处”“驻辽宁特派员龙江分处”“驻哈尔滨吉林特派员吉林分处”。此外,规定各大商埠由市政筹备处负责对外交涉,在个别有日人较多的县,还设有懂日语的交涉员。这些机关负责日常对日交涉,一般情况下是由交涉员进行交涉,遇有重大问题由东北当局官员直接交涉。有的是通过沟通或谈判方式,有的是通过照会的方式,也有的是通过日常会见交流的方式。因为中日东北问题所涉及的内容广泛,而且层级和性质也各不相同,所以采取不同方式进行交涉是必然的。

第四,交涉过程的持久性。所谓持久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不同层面,一是由某一条约条款引发的交涉,持续时间长。如“二十一条”附属条约《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中的商租权问题,日本人以此为根据任意在东北强租土地,其中有的是个人行为;有的是工商企业的经济行为;有的则是带有明显掠夺性质的政治行为。如南“满铁”路不断扩大附属地,再如日本警察任意租一民房,挂上某某“出张所”或“派出所”的牌子,就对该地方实行警务,等等。东北地方政府在主观上是不承认“二十一条”各项条款的,但在对日交涉中又不能明确表达这一立场,所以只能采取迂回的方式阻止。因此,有关商租权问题的交涉一直持续到九一八事变。二是某一具体事件交涉持续时间长,如吉(林)会(朝鲜北部会宁)铁路交涉,这条铁路是日本经营东北铁路“三港三线”[12]计划的一条,这条铁路修成后,由大阪经会宁到长春只需56小时,要比经由大连到长春节省21个小时,比经由釜山港到长春节省44个小时,其经济和军事战略意义重大。该条铁路的交涉于1907年开始,东北地方政府对此采取拖延的阻止策略,日本则采取分段实现对策,不断地谈判交涉,但直到九一八事变,这条铁路也未修成。直至伪满洲国于1933年建成通车,历时长达28年。吉会铁路的交涉过程,是强国与弱国,侵略与抵制侵略交涉的典型案例。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唐太宗这段名句,是永不过时的至理名言。镜者,鉴也。近代中日东北问题的交涉,再现了近代以来日本向东北扩张侵略势力与中国人奋力抵制的全过程,中国与日本都应以此为鉴,从中吸取教训,以便走向更远的未来。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历史学院)

[1] 《辽南条约》,步平等编著:《东北国际约章汇释》,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26页。

[2] 《朴茨茅斯和约》,步平等编著:《东北国际约章汇释》,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9—281页。

[3] 徐玲:《从町野回忆录看张作霖之死》,《东北师大学报》,1985年第1期,第48页。

[4] 〔日〕满史会著,东北沦陷十四年史辽宁编写组译:《满洲开发四十年史》(上卷) 1998年,内部版,第10页。

[5] 1905年3月22日,中国与比利时订立《临城矿务借款合同》,确定了合办矿务的原则。

[6] 步平等编著:《东北国际约章汇释》,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47页。

[7] 《东北年鉴》,东北文化社1931年版,第341—344页。

[8] 掏鹿,今辽宁西丰县。

[9] 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编:《中日关系史料二十一条交涉》下,1996年版,第915页。

[10] 《东北年鉴》,东北文化社1931年版,第346页。

[11] 《东北年鉴》,东北文化社1931年版,第323页。

[12] 所谓三港三线是指由日本大阪为起点到达东北长春的三条不同线路:一是由大阪经大连港到长春的线路;二是由大阪经朝鲜南部的釜山港由安奉线到长春的线路;三是由大阪经朝鲜北部的清津港由会宁到达长春的线路。三条线路比较,第三条用时最短,具有明显的经济军事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