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科学(2015年第2期/总第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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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文涉及的主要概念

(一)族群

“族群”(Ethnic Group)指称一种社会群体,“既可以指具有由共同的语言、地域以及心理素质等物质的人所构成的文化、民族群体;也可以指由独具某些特点(诸如国别的、次文化的、宗教的、种族的)而有共同来源、共同历史的人构成的群体”。[9]拉贾特·甘古力(Rajat Ganguly)对族群的定义与此相近。他认为,族群是“具有共同的文化(包括语言、音乐、食物、服饰、习俗)、相似的人种特征、共同的宗教信仰、共同的历史的一群人,并且他们在心理上强烈地归属于这一群体”。[10]

与“族群”相近的一个概念是“民族”(nation)。国内对“民族”的一种解释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及表现于共同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11]

对“族群”与“民族”这两个概念的辨析是中国民族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话题。本文的重点不在于探究这两个概念哪个更准确。鉴于汉语中“民族”不止一个含义,本文选取了“族群”这一概念来指称所要研究的社会群体。在没有另外说明的情况下,本文提到的“族群”均指通常意义上的诸如汉民族、藏民族这样的“民族”。

(二)支配族群与少数族群

本文对“支配族群”的定义为:在一个国家中掌握了政权的族群。例如俄罗斯的支配族群是俄罗斯族,塞尔维亚的支配族群是塞尔维亚族,土耳其的支配族群是土耳其族。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支配族群同时也是该国人口最多的族群。当然也存在人口较少的族群统治整个国家的例子,如种族隔离时期的南非白人。某些国家的政权由若干个族群共享,在这种情况下,权力份额最大的族群是支配族群。

与“支配族群”相对应的是“少数族群”。顾名思义,少数族群是在一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小的族群。在国家权力的分配中,少数族群往往占有较小的份额,甚至被排除在国家政权之外。更有甚者,一些少数族群在国内还受到经济和文化上的歧视。

(三)族群冲突

本文所说的族群冲突,特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族群之间的冲突。通常情况下,冲突的一方是掌握国家政权的族群,即支配族群,另一方则是该国的少数族群。约瑟夫(Joseph S.Joseph)对“国内族群冲突”的界定为:一个国家内,两个或者更多族群追求不相容的或者互斥的政治目标的状态。[12]斯蒂芬·伯格(Steven L.Burg)和保罗·舒普(Paul S.Shoup)指出,族群冲突的本质是动员起来的认同群体(Mobilized Identity Groups)之间为了获取更大的权力的斗争。所谓“更大的权力”,可能是在既有的国家内实现平等,也可能是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民族国家。[13]艾达·惠布勒格茨(Ada Huibregtse)列举了一些最强烈的族群冲突的表现形式,包括分离主义(Secessionist)或者民族统一主义运动(Irredentist Movements)、种族清洗(Ethnic Cleansing)、种族灭绝(Ethnic Genocide)。[14]其他学者并没有专门给族群冲突下一个定义,但是从他们的理论以及选取的案例中不难看出,族群冲突往往是带有暴力性质的,既可以是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物质伤害,也可以是双方武力的对抗,甚至是族群间的内战。

(四)族群认同

“族群认同”这一概念并不鲜见,但是笔者在使用这一概念时赋予了其特定的内涵。本文所说的“族群认同”,是指一个人对自己所属族群的认知和情感依附。在本文的研究中,族群认同特指一种跨越国界的认同,即一个国家的某一族群对另一国家相同族群的认同。例如俄罗斯的俄罗斯族人对乌克兰的俄罗斯族人的认同,土耳其的土耳其族人对塞浦路斯的土耳其族人的认同。

詹姆斯·费伦(James D.Fearon)和戴维·莱廷(David D.Laitin)也使用了Ethnic identity(直译过来即“族群认同”)这一概念,但是他们所说的“族群认同”与笔者所说的“族群认同”有较大的区别。他们认为,“族群认同”有两层含义,一是用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某一群体的规则,二是该群体的成员在宗教、语言、风俗习惯等方面的特征。[15]

本文的重点不在于探究“族群认同”到底指的是什么,也不在于辨析把Ethnic Identity翻译为“族群认同”是否合理。出于行文便利的目的,本文所说的“族群认同”取汉语的表面意思,即一个人对生活在其他国家的同族的认可、亲近、关注。

(五)族群构成

“族群构成”(Ethnic composition)即一个国家的族群结构。艾达·惠布勒格茨(Ada Huibregtse)研究了族群构成对干涉的影响,但是并没有给族群构成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不过从其研究中可以看出,“族群构成”包含了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一个国家中的族群数量,二是每一个族群的人口占该国总人口的比例。[16]

(六)干涉

“干涉”同样是一个容易引发争议的概念。小约瑟夫·奈认为,最宽泛的干涉定义是“影响另外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外部行为”。[17]按照这个定义,旨在影响另外一个国家内政的讲话也算是干涉,只不过这种低强制性的干涉往往起不到实质作用。而强制性最高的干涉则是军事入侵。罗伯特·纳尔班多夫(Robert Nalbandov)给干涉下了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干涉”是利用军事或者经济手段介入别国国内事务,目的在于改变该国内部各方的实力对比。[18]相较于经济干涉,军事干涉的激烈程度通常而言更高。军事干涉往往伴随着武力的较量,还可能升级为国际战争,因而牵动着国际社会的神经。本文所说的干涉特指军事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