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与精准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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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机制研究

申云 贾晋作者申云、贾晋来自西南财经大学。

摘要:农业供应链金融能够充分利用农业供应链进行整体信用评估和社会资本软实力,实现对社员农户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可得性的提升。农业供应链金融主要通过事前甄别机制→过程控制机制→事后履约机制来实现风险防控。事前甄别机制主要发挥合作基础辨识和授信准入甄别的作用来实现事前风险监控;过程控制机制主要通过监控约束和信用捆绑来实现利益关联和横向监督,达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事后履约机制主要透过社会资本的信号传递、惩戒机制以及供应链内部成员关系的专用性,强化社会资本在限制性进入、声誉、信任惩戒以及社会网络等方面的激励相容机制来实现信贷履约。

关键词: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商业银行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浪潮的不断涌动,“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已经成为时下最为热门的金融模式创新。自2007年以来,供应链金融已被《欧洲货币》等多份期刊杂志评为近年来“银行交易性业务中最热门的话题”。供应链金融在农业方面的应用也成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进行转型和拓展盈利空间的有效尝试。2016年,蚂蚁金服农村金融事业部开启了“互联网+信贷+保险+农业供应链一体化”的服务模式,并将在未来5年实现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5万亿元的规模。据前瞻网预测,中国预计到2021年农业供应链金融总体规模将超过10万亿元,成为农村金融掘金的下一个金融“蓝海”。农业供应链金融已经成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推动力量。

农业供应链金融成为化解农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困境的一把金钥匙,它立足于服务“三农”,建立面向农民的普惠金融体系,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农业供应链金融核心在于采用相对有效的征信系统和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向农业产业链上下游农户提供融资服务,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构建更加紧密的产业链生态系统(朱丽平、朱敏,2016)。一方面,“互联网+农业供应链金融”能够有效地借助电商平台的优势,将农村金融与农业供应链联合起来配套使用,采用订单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为种植大户购买农资提供专项贷款服务,破解农户信贷难题,打造“农业供应链金融”闭环;另一方面,农业供应链金融对于农业订单履约率低、违约现象普遍等突出问题,可以较好地缓解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审计成本、契约执行等难题,化解农村信贷失灵及农村金融资源错配与低效的困境。因此,农业供应链金融既能有效地突破商业银行传统的授信评估,也能提供信用抵押担保,将农业供应链上的农户利益“捆绑”得更为牢固。在全国精准扶贫的大背景下,如何采用农业供应链金融来为农户脱贫致富创造条件,成为构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核心。产业是区域经济的“发动机”,也是我国农业致富之源、脱贫之基。农业供应链金融能够较好的通过互联网优化,串联农业供应链上、中、下游资金渠道,为从事农牧产业的广大农村小微企业及优质农户提供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可靠安全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成为精准扶贫的有效手段。

不管在政策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农业供应链金融都被各方寄予了极高的期待与厚望,对于农村金融发展以及化解农村地区“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由于在信贷投放目标的瞄准上,往往存在信贷投放上的“精英俘获”,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风险受人为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变动较大。如何通过内部订单生产或服务实现对农户的信贷软约束,降低农户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优化设计农业供应链金融的信贷投放和风险防范机制,从而更好地规避融资风险和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的精准扶贫效应,成为制度和机制设计的核心,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动机。

二、相关文献回顾及述评

供应链金融最早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美国应收账款融资为主的票据贴现业务。以Sutkowski(1963)和Wessman(1990)等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以存货融资为代表的物流金融和以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和供应链融资系统的设计理念,商业银行、供应商和零售商在数据层面的订单共享和销售货款的结算。Berger(2004)为了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困局,有针对性地设计了“政府政策—金融结构—贷款技术”的融资方案,租赁、保理等新型融资工具不仅可以完善中小企业的信息数据,还可以优化银行的贷款结构(Beck, 2006)。Klapper(2006)分析得出保理融资可以有效转移供应商的信贷风险,反向保理则有效地解决了借款人信息不透明的问题。Basu(2012)通过建立随机动态模型分析了预付融资订货可有效解决物流的滞后性和提升供应链融资的价值及可行性。随着供应链金融在各行各业中的普遍应用和深入,农业供应链金融逐渐成为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金融手段,并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

我国农业供应链随着农业产业化和普惠金融的不断发展得到快速的推广和应用。从服务形态和制度变迁上来看,普惠金融经历了“小额贷款→微型金融→普惠金融”的演化历程。这种演化历程的内在逻辑是“服务需求→金融创新→服务供给”。其中,金融创新最为关键,它包括组织创新、技术创新、渠道创新等方面(星焱,2015)。农业供应链金融作为农村金融创新的重要体现,其信贷需求受到农业产业链发展的深刻影响。一方面,农户自身特征对农业产业链信贷有较大的影响。农户的收入水平较低(李长生,2014)、资产较少(刘艳,2014)、受教育程度不高(谭飞燕,2014)、信用状况较差等(王红莉,2014)使得农户信贷约束受到影响。土地经营规模、负债水平与农户信贷需求呈正相关,而户主年龄、家庭纯收入、家庭资产总值、所处区位和借贷利息率对农户信贷需求是负向影响(丁志国,2011;陈鹏,2011);但马晓青(2012)、胡金跃、张博(2014)却认为户主年龄、受教育程度、所处区位因素对农户信贷需求影响不明显;贾澎、张攀峰(2011)认为户主年龄、文化水平对农户信贷需求的影响呈折线型;黄祖辉等(2009)则认为当期收入、固定资产对信贷需求的影响方向无法确定。此外,易小兰(2012),胡枫、陈玉宇(2012),肖轶、魏朝富(2012)等学者还考察了贷款规模、风险承受度、社会文化、社会资源等方面对农户借贷需求的影响。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信贷条件未达到要求所致。农户往往缺乏合格的抵押物、无合适的担保人等使得信贷门槛阻碍了农户的信贷可获得性。胡新杰、赵波(2013)的研究表明,我国农户的信贷约束程度为30.5%,而当考虑数量配给时,该比例将上升到57.3%。为此,张兵、李丹(2015)提出通过降低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可以有效缓解这种信贷约束。

随着农户信贷需求不断多元化,农村金融创新也逐渐加快,农业供应链金融作为农村金融创新模式的重要代表,在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在风险防范上,Besanko(1987)通过设定差异化的担保物和贷款利率组合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而且借款企业担保物的数量与还款风险成正比(Rajan, 1995)。Siskin(1997)在分析供应链经销商业务风险中,通过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定期评估存货价值等措施能够有效地规避信贷违约风险。Shearer(1999)则认为采用传统的风险评级管理方法已经无法适应供应链金融和物流金融新模式的发展趋势,必须有针对性地建立更为准确的风险评估及控制体系。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的核心在于构建基于担保物的价格风险下的信用风险定价模型(Cossin,2003),这也成为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的最大难点。但随着大数据和信用征用体系的构建,大数据云计算和信息服务水平的提升为信用风险定价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也为农业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防范和信用征用体系创造了重要条件。

总体而言,农业供应链金融伴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深入推进和乡村产业振兴发展,实现了快速的飞跃。但农业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防范也成为各商业银行推行农业供应链金融面临的主要难题,如何从机制和制度设计上来防范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是推行该业务模式创新的重要前提。由于农业供应链金融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晚,目前相关研究文献大多围绕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典型案例、模式创新以及风险特征等方面,对农业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防范机制的研究还存在不足,至少现有文献没有从机制设计上来分析如何对农业供应链金融进行风险防范,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三、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分析

(一)事前甄别机制

事前甄别,即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利用农业订单生产或服务共享的信息,对需要进行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农户进行筛选,涉及合作基础辨识和授信准入甄别两方面(见图1)。将高风险类型的交易者排除在授信范围外,切掉社会资本的薄弱环节。合作基础辨识主要通过慎选核心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围绕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进行信用甄别和风险评估,建立以农民合作社与社员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构建事前信贷甄别与合作辨识模型,测算贫困农户供应链金融效率。由于受未来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供应链金融主体是否值得信赖所导致的不确定性的影响,如何构建信任预期模型成为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和信贷农户之间相互信任的核心,是双方实现双赢的一种运作模式(Timme等,2000)。Gilson(1997)认为实现农业生产内部关系信任与制度信任的平衡化发展,有遇事协商的基础,才能为贫困农户供应链金融提供意识形态上的保障。随着供应链的日益全球化,大量可利用的互联网数据和信息,不仅使农业供应链上农户的选择上升为一个战略决策(Amid等,2011),而且使企业以新的标准甄别贫困农户信用和还款能力成为可能并可行。

图1 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风险管控的作用机制

农业供应链金融的核心在于将商业银行信贷由传统的直接“零售”信贷转变为对农民合作社为中介主体的“批发”信贷,然后由中介主体将信贷“零售性”地分发给每位信贷需求农户。农民合作社作为信贷中介主体,农业供应链金融的核心在于如何对农民合作社进行评估,商业银行在授信准入甄别机制中首要前提在于对农民合作的资产专用性和交易频率进行甄别。按照Williamson(1985)的交易费用理论,信贷交易双方受信贷资产的专用性、交易的频率以及信贷特征、契约安排等因素的影响。由于农民合作社本身产权的模糊性,带来交易主体的虚置化,商业银行在考虑将农民合作社作为中介主体进行“批发”信贷时,必须加强对信贷资产专用性的强化以及对交易频率的监控。由于资产专用性和交易频率较高的信贷可以提升契约执行对象的专有性,防止信贷投放中的违约风险。在信用准入甄别机制中,交易双方之间往往存在一种新古典契约关系。因此,商业银行在信贷投放中,需要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和信贷需求农户的网络风险治理监测。

授信准入甄别,即信用度较低的贫困农户向信用度较高的农民合作社获得信贷支持,简化了支付程序,增强了信贷双方的合作关系。农民合作社的风险控制成为供应链节点上授信评估和风险监控的核心,供应链金融主体与银行信贷投放息息相关。农民合作社承担供应链金融信用主体的地位(Ambrose等,2010),农民合作社的授信和风险评估成为整个供应链产生风险等不利影响的根源。一方面,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发挥两者间的契约精神和市场的信贷价格机制作用;在信用甄别机制中,以正式契约来强化农业供应链金融中的社会资本的作用。农业供应链金融应该建立内生风险防范的事前甄别机制,将信用度低、违约风险高的农户排除在授信范围外;将信用度高、严格履约、融资项目信息充分可靠的农户作为供应链金融的合作对象,防患于未然。但是,农户集群形成主要是基于地缘、人缘关系,这种非正式社会资本非常脆弱。由于弱约束性极易导致崩溃,需要正式的契约来强化供应链金融中各成员间关系资本网络的稳定。因此,供应链金融主体在选择贫困农户时,仅仅关注供应链长期合作中农户信用声誉、优质的融资项目等信息还不够,需要以协议的形式将合作中的责权利契约化,以内生的信用集合方式强化原来积累的非正式社会资本。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由于长期的合作关系形成了由信任、声誉和惯例等非正式社会资本网络和协调机制,其核心在于通过农业供应链金融链上的关系网络治理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贷监管的无效率问题,从而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机会主义和促进交易各方的协同互动和高效运营。这种机制重点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和发挥信任和声誉之间的隐形契约作用。这种特殊的合约结构为贫困农户谨慎使用资金提供了保证,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预先有了“定心丸”,合作各方利益均有了契约保障,才能形成优势互补和利益共享。

(二)过程控制机制

农业供应链金融参与各方在合作的过程中,一旦农户没有足够的现金或农产品抵押物来偿付金融机构的贷款时(即出现信贷违约),这种违约风险就转嫁给了农民合作社。因此,农业风险过程控制是供应链金融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监控约束机制是指在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模式中,各个参与主体充当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实现对供应链金融交易的联合风险控制(Klapper, 2011)。只有建立供应链成员间的网络协调机制,才能更好地弥补契约的不完全性,从而促进成员间有利的行为以及预防成员间不利的行为,并保证契约的正常执行。内部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中如果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就难以保证信贷农户的决策符合农民合作社为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主体的利益目标。在激励机制下,不仅应使供应链金融各成员实现效用最大化,还应实现供应链整体的效用最大化,实现农业供应链金融激励成员间诚信合作和惩罚违约的行为尤为必要。

在监控约束机制中,财产受益权的嵌入成为合作社信贷融资的核心要素。在供应链金融过程中,强调农户与农民合作社以及商业银行与农民合作社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关联和横向监督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而这种机制的核心在于财产受益权的嵌入,并通过责任捆绑和隐形契约来降低道德风险、提高信贷履约机制。特别是在贫困农户的信贷发放过程中,需要更加突出信用合作的力量,这样才能打破孤立的考察静态信用的思维模式,从而有利于商业银行开展有效监控及管理。在传统的农业供应链金融中,往往采用保兑仓和融通仓等模式进行信贷投放,但农民合作社大多是生产和加工不易保存及变现的初级农产品,并不适宜抵押融资。此外,大多数农村地区并不具备第三方农产品的仓储物流条件,农产品本身作为流动资产易受价格波动、腐烂变质等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并不愿意将农产品作为信贷抵押的资产。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产品的管理组织方具有对质押财产的使用权、控制权和处置权,但商业银行对这些权益的处置成本则较高,财产受益权的嵌入则能够有效解决农民合作社的供应链金融中在治理上的缺陷。财产受益权主要是指以农产品的收益价值流形成的财产受益为抵押融资,成为过程监控的主要手段。比如土地信托受益权、农业生产订单项下的农产品销售受益权等作为财产受益嵌入到农民合作社内部网络治理结构中。农民合作社作为财产所有权方,商业银行作为掌握财产受益权的另一方,将实际中的不易变现的资产虚置化为受益物权来抵押,实现了农业信贷资产的有效监控。在财产受益权嵌入后,能够有效的化解传统式的农产品存货使用权、控制权和处置权的实物贷款上的资产变现差、成本高的难题。嵌入财产受益权是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基础,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民合作社成员信贷的信用能力;另一方面也能将农户关系网络内生化,进而实现对财产受益权的控制,比如通过流程设定、契约条款约束以及农产品形成的价值流和销售价值链进行监控。农户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中由于将土地信托受益权、订单农产品销售受益权等财产价值作为还款来源的保证,具有一定的可预期性和操作性,有利于增强农民合作社的信用能力。

信用捆绑机制是指供应链金融通过向供应链条上围绕核心经济组织的众多上下游农户进行批量、整体授信,将单个经济组织的风险,转变为整个供应链的风险进行管理(龚坚,2011)。作为一种内生的信用集合方式,信用共同体可以在没有外部担保或资产抵押情况下,有效解决供应链中农户的资金瓶颈。在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下,融资农户因故不能偿还贷款,可以通过连带责任由供应链团体的核心经济组织代为偿还。同时,由于供应链内生的惩罚机制,能够有效地限制授信申请人的不守信用行为(陈志新,2010)。事前甄别是内部风险治理效应的前置变量,并且通过过程控制这一中介变量间接影响治理效应。在农业供应链金融过程中,农户与农民合作社之间形成了一个信用捆绑的模式,农户借助农民合作社来获得信贷,而合作社通过内部理事会和监事会来加强对信贷农户社员的信用评价,农户彼此之间作为互保成员为信贷农户进行信用担保,从而形成有效的风险共担的相互约束机制,保障农业供应链信贷资金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形成良性循环和贷款的自偿性。

在过程控制机制中,以信贷保险保障的过程监控防范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在过程监控中,农户集群可以成立内部监督机构,在供应链金融电子平台化的背景下,通过重点考察贫困农户订单生产和服务数据,识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供应链金融批量授信风险。一方面对违约的贷款企业进行严惩,甚至被淘汰出供应链金融合作圈,加大借款者的违约成本;另一方面,对农户相互间诚信合作的行为给予有效的激励,例如增加下一轮授信额度,内部风险管理的激励不相容问题会得到有效的解决。同时,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下,银行将供应链金融主体与供应链内部农户(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进行捆绑,供应链金融主体常常对这些农户的贷款负有连带责任,但是供应链金融主体一旦不愿意承担信用担保职责,这种风险规避机制就不再发挥作用。因此,需要建立以供应链金融为主体、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参与,共享供应链金融生产和交易数据信息的新型供应链金融信用捆绑关系,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

(三)事后履约机制

在农业供应链网络成员中,社会资本作为非正式制度成为联结供应链成员顺畅交易的重要变量。社会资本中的社会信任是影响农户的组织结构和社会交往结构的核心。由于农业供应链金融事后履约需要通过嵌入到农村社会交往的圈层结构中,通过社会关系网络的信号传递和声誉机制可以较好地克服农户信贷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业供应链金融的核心主体,借助农村人际社会资本网络将贷款者的信誉和关系圈层嵌入到农业供应链行为过程中,依托社会资本内生的作用机理来发挥信贷的事后履约效应。比如蚂蚁金服的村级金融服务站、京东金融的乡村推广员等,透过嵌入到农户群体中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圈层,掌握农户的各种私人信息、声誉评价以及社会资本量化考核来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在事后履约机制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社会资本的信号传递与惩戒机制、供应链内部供需之间的资产专用性。

(1)社会资本的信号传递与惩戒机制。社会资本作为嵌入农户之间以及农户与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主体之间的协调治理而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和规范,对于信贷合约的事后履约具有重要价值。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一个人的社会资本越高,社会关系网络越广,可利用的资源越多,这部分人群在信贷市场中往往被视为声誉水平和信任程度高,合作意愿相对较强。而社会资本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上检验信誉好坏的传递信号,而且这种信号是长期性的。相反,如果一个人的社会网络和信誉不好,导致其社会资本不高,经常性的违约以及较差的声誉,如果后续想重新提高其社会资本,将付出更大的代价和交易成本。这种信号传递作用也成为商业银行指定信贷政策的一种有效依据,特别是在信用贷款中,成为衡量一个农户风险状况的斯宾塞-莫里斯条件(Spencer-Mirrlees Condition)。此外,社会资本这种信号传递机制还体现在社会的惩戒上,主要表现为限制性准入、同伴的道德谴责以及声誉资本的软约束效应。首先,在农业供应链中,农业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不仅在规模、品牌还是在信息及资源占有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优势,一旦供应链内成员存在人为原因造成的失信(非人为原因造成的失信不在此范围内),农民合作社有权限制该失信农户进入供应链金融服务组织链,而对守信农户则提供较好的激励和金融供给服务等。由于供应链内成员的长期合作能够规避“囚徒困境”制约,从而形成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均衡局面。其次,同伴的道德谴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约农户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由于农村往往人情关系较为复杂,属于熟人社会关系圈,一旦被视为供应链内部失信成员或被踢出供应链圈子,其之前投入和积累的社会资本将成为“沉没成本”,无法被收回,其社会资本将没有任何价值,不能作为抵押的依据。最后,声誉资本成为农户和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主体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本,也是一把“双刃剑”。良好的声誉资本能够有效地保障交易者的收益,而败坏的声誉资本则会被驱逐出原有的社会交易网络。声誉资本能够克服契约不完全、避免机会主义的弊端,降低交易成本和约束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避免陷入低水平的无效均衡中。当声誉资本丧失被驱逐出供应链后,将遭受社会排斥的压力以及信贷可得性的完全丧失,这种声誉资本的软约束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和保障网络成员关系长久稳定的作用,也是非正式契约下内部长期高效合作均衡的结果。

(2)供应链内部供需之间的资产专用性。根据Williamson(1985)对资产专用性的界定,划分为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特定区位、特定用途等方面的专用性。此外,Levinthal和Fichman(1988)还将关系专用性资产作为一种体现特殊能力的重要表现形式。资产专用性可能引发交易双方机会主义行为和逆向选择上的博弈,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一方占有另一方的租金或者剩余收益将越高,成为影响合作稳定的不利因素。在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中,农民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在农产品的特定用途上的专用性投资将有可能成为最终履约的重要前置条件。当农户做出专用性设备、专用性特定用途农作物生产等投资后,将增加农户在与农业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中的价值含量,这种贡献价值的提升也增加了农业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寻找实力相当合作伙伴的难度,两者形成较为紧密的依赖互利关系,农业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对农户的依赖关系将随着农户专用性投资的增强而提升,这也有利于供应链内部成员之间关系的长久稳定,促进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有效信贷供给。比如,对从事药材生产的农民合作社与从事辣椒生产的农民合作社而言,在农产品供应上,由于从事药材生产的合作社社员单独在药材市场上缺乏议价能力,而且药材产品处于非完全竞争市场。当市场价格相比订单价格更高时,由于社员农户本身难以通过市场上独立的销售获取更高的收益而更容易选择与合作社保持较为稳定的合作生产关系。相应的,从事辣椒生产的合作社往往更偏向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农产品,一旦市场价格高于合约价时,农户可能会偏向于将辣椒在农产品市场上进行销售以获取更高收益,而当市场价格低于合约价时,农户则愿意将辣椒卖给合作社以获得比市场价更高的剩余收益。这种特定农产品用途上的专用性导致合作社与社员农户关系稳定性的专用性存在一定的异质性,而农业供应链金融中合作双方的关系是否稳固成为考核信贷供给的一个重要指标,从而使得资产专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供给具有较强的事后履约作用。当资产专用性越强时,合作双方的关系越稳固,供应链成员获取商业银行的信贷可得性概率也将越高,反之则越低。

四、强化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的政策建议

(一)创新农业供应链金融信息技术应用的实时动态监控体系

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打造农业供应链价值融资体系,一方面有利于系统性化解产业链上农户以及生产、流通等各环节组织的资金约束,增强对农户以农业产业发展为依托提高农户参与金融服务水平,解决农村金融的“生根”问题;另一方面,从产业链和价值链的角度进行资金配置,有利于降低农村金融的运行风险,提高资金配置的总体效益,提升贷款质量,解决农村金融商业化运行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具体措施上,一是实现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的信息技术系统化。强化供应链管理模块的建立、维护与查询功能,提高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农户的效率和准确度。二是对农户联保贷款进行批量申请、审查、审批,提高申请到审批的操作速度。三是前端信息采集与录入进行统一系统实时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客户满意度。四是发挥短信平台的及时告知功能,实现贷款到期提醒和逾期贷款的催收作用。五是利用供应链系统资金流走向检查信贷农户的约定用途使用、信贷利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等进行实时有效监控。

(二)提高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信贷准入机制

积极推广农业供应链金融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扶贫的重要手段。政府应积极探索构建供应链金融主体的征信体系和监管机制,以产业扶贫为导向来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和农户的信贷可获得性。第一,加强正规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服务功能,放低农业贷款的门槛。通过对农民合作社社员农户农业生产、农资供应、销售以及农机服务等环节上采用订单或服务形式的供应链金融,积极发挥金融杠杆扶贫的作用。该措施的前提在于增强对农民合作社作为供应链金融主体的信贷准入机制的有效构建。一方面需要对农民合作社的承贷主体、项目产权等进行明确;另一方面需要结合各地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宏观市场环境以及治理能力等进行有效评估,扩大以市场为导向,供应链金融服务和实体经济与项目运营较好的农民合作社,进一步提高金融精准扶贫的有效性。第二,因地制宜的探索农业的多功能性,促进产业融合来带动贫困农户增收,降低信贷风险。通过对农民合作社各类农业项目在当地资源的依赖程度,加强对农业项目的信贷审核,特别是强化农业供应链金融在促进农产品加工、农村物流以及乡村旅游发展等方面的产业融合服务,提升农民合作社在贫困农户扶贫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延伸种养大户和营销大户领办型合作社对农业生产型贫困农户的减贫作用。第三,制定明确的贷款条件和规定,强化发挥互联网科技在供应链金融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状况,明确合作社在担保品和第三方担保中的责任和价值,确定抵押或者质押资产的范围及管理办法;利用互联网思维和P2P技术来构建农民合作社与农户社员之间的信用征信体系,以科技手段来提高农业供应链金融的普惠性,从而提高贫困农户的信贷可得性。

(三)强化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审查和担保机制

供应链金融的本质在于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效联动,提高效率和延伸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因此,选定具有一定资格和较高的物流管理能力的物流公司尤为关键,也是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审查和担保机制的核心。第一,加强金融机构的信用征信体系构建,提升信贷的审查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与农村物流企业的合作,结合企业的规模和标准、业务量以及管理能力等方面对其进行系统评估,有效的监控风险。与农民合作社建立信用征信体系的合作,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来确保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比如通过电视、乡村公告栏、网络以及标语等方式扩大宣传,提升农民的信用意识,引导诚信守信的良好风气。积极开发农业供应链金融的信用评级与征信系统的联结,强化对政府部门在农户信用档案以及信用村、信用镇评选等方面的合作,提升信用审查能力。联合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构建激励相容的保障机制,对信誉良好的农户和企业在项目审批、贷款发放、利率定价等方面给予优惠,而对恶意违约的农户和企业采取惩戒措施,优化农村诚信环境。第二,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质押物的风险防范,特别是农产品的质押资产容易腐烂变质,导致质押物价值受损。需要选择易保管且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产品作为抵押品,且根据历史数据和市场信息对抵押货物价值进行评估,同时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质押农产品进行评估和盘点,判断物流企业的合理质押率、贷款成数和利率水平。第三,加强对质押仓单的统一管理。避免仓单质押中的人为风险,强化统一管理和规范,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在农业供应链金融过程中,需要增强对社员农户的同伴监督作用,扩大社员信贷资金供给和发挥社员在风险防范上同伴监督的激励相容机制作用,确保风险监控和担保措施的稳健运行。

(四)构建农民合作社供应链金融的有效风险预警机制

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是通过科学的方法来提高风险防范和预测的能力及水平。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中,风险的转移和监控往往发生在信贷过程中,对农民合作社的事前预警尤为必要。由于农民合作社作为核心供应链金融主体,上下游的农户往往相对弱势,风险预警的核心在于农民合作社的风险监控上。因此,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内部预警机制的构建,需要强化农民合作社与社员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合作社的借钱经营历史、信誉等级、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等信息的审查与核实。在审贷过程中,加强对贷前调查报告、抵押权属、农民合作社链上农户订单农业的协议与合同以及抵押物的定期与不定期内审报告等信息的核实。在外部预警上,强化农户与农民合作社之间风险的评价,构建有效的农户信贷移动平台,从客户的信贷资料收集和分析中开展信贷评价,作为动态的风险监控手段。此外,还应加强对农业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和资金安全的保障。在信贷办理和项目选择上加强对借款农户和担保人进行资信审查,规范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尽可能地将风险管控纳入供应链融资的监控和业务流程中来。在资信核实过程中,进一步对资信管理与信用分级进行管理,加强现金流和交易过程的信息披露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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