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地产开发建设问题及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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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省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政策

1. 北京(见表1-1)

表1-1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政策

①《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土地资源整合利用规划》。

②《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制定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续表

①②③《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

续表

①③④⑤《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②《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

(1)强化土地供应调控管理

1)推动建设用地供应减量增效

为推进全市土地资源整合利用、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优化首都核心功能、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编制《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土地资源整合利用规划》(京政发〔2016〕41号),确定全市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为3720平方公里,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的规划目标减少97平方公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800平方公里以内,比2014年末现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减少103平方公里。

同时,结合全市疏解非首都功能工作,着力腾退高消耗产业等四类非首都功能用地,并结合《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北京市城乡结合部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明确以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和集体产业用地减量为重点,推进城乡接合部地区、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用地减量。北京市未来将以“节约减量、集约增效”为主线,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用地减量发展。

2)优化住宅用地供应

为加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坚持以“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为基本定位,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北京市发布《北京市2017—2021年及2017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和《北京市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未来5年内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优化住宅供应结构,供应总量为150万套,仅2017年供应方案就比原计划翻倍。

同时,实施区域差异化土地供给政策,明确中心城区、中心城区以外的平原地区以及生态涵养区土地供应量分别不超过全市总供应量的20%、65%和15%。合理加大土地供应、逐步优化住宅供应结构将是北京未来住宅土地市场最大的主题。

3)健全多元化土地供应方式

为努力走出一条城乡一体、内涵集约的发展新路,加强土地多元化供应,提升首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北京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明确深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集约开发利用,以乡镇为单位推进土地开发,统筹使用零星建设用地指标。鼓励村集体组织以自主开发、联营联建等方式,对农村闲置用地进行集约改造利用。稳步推进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发展健康养老、乡村旅游等试点。建立土地多元化供应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将成为北京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手段。

(2)完善住房多渠道保障

1)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推动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保障住房供应。《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提出,要大力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围绕重点功能区及其周边合理布局一批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连锁经营机构发展,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出租其持有房源。

加大政策性住房保障,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通过向符合条件家庭发放货币补贴等方式,鼓励保障家庭承租市场房源解决住房困难;优化政策性住房布局,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及上盖开发原则上要优先满足政策性住房用地需求,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开发自住型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力争到2020年再筹集政策性住房20万套。

未来,北京将逐步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引导居民形成先租后买的梯次消费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建设

为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发改委、规划国土委等部门出台《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加快房源供应、提升建设品质、公平合理分配等方式推动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

北京提出各区要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满足符合条件的本区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其中对非本市户籍在该区工作家庭住房房源供应不少于30%;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促进住房回归居住属性,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3)提升建筑工艺标准

1)出台各类建筑技术及行业规范标准。

为提升建筑设计和工艺水平,近年来北京市住建委相继出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2010年)、《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2015年)、《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京建法〔2017〕20号)等保障房建筑设计标准,引导保障用房规范化建设。同时,出台了《装配式剪力墙住宅建筑设计规程》(2013年)、《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2013年)等行业技术标准,推动装配式建筑规范发展。

此外,北京市住建委还出台了《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每4年修订一次,发布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规范建筑施工行业各项工程技术标准。

2)推动绿色环保节能建筑发展。

为加快疏解非首都功能、治理首都“大城市病”、有效遏制全市建筑能耗总量和占比的快速增长,北京市住建委和发改委联合制定《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规划》(京建发〔2016〕386号),提出“十三五”时期超低能耗建筑不低于30万平方米,城镇民用建筑“绿色”比例要超过25%,农民住宅抗震加固要与节能改造并重。

此外,北京发布《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要求启动实施居住建筑80%节能设计标准,政府投资的新建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到2020年本市建筑节能水平要达到国际同纬度地区的先进水平。同时,出台《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奖励办法,加大对节能环保建筑的资金奖励力度,支持绿色节能建筑发展。

(4)加强质量标准化管理

1)加强标准化设计管理

为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提出,要完善适应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维护等标准体系,编制装配式建筑的相关图集、工法、手册、指南。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装配式建筑标准,加快制定北京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推动关键技术和研究成果转化为行业标准规范。完善装配式标准体系,构建建筑防火抗震防灾的安全防护标准,制定一体化装配式装修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评价体系。

2)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北京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要求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全部采用装配式建设,提高商品房开发项目装配式建造比例,大力推动钢结构建筑发展,要求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要求,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在招拍挂环节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规定新建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建筑,2018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20%以上,2020年达到30%以上。为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大非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的财税支持,对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给予实施项目不超过3%的面积奖励,对于预制率达到50%以上、装配率达到70%以上项目予以财政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同时,北京配套制定了《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17年工作计划》,全面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

3)鼓励一体化装修

为保障装配式建筑建设装修质量,推进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提出,推动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同步施工,大力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加快整体厨卫、同层排水、轻质隔墙板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运用,提高建筑装配化装修水平。要求北京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支持其他采用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同时,鼓励发展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5)加强房地产行业监管

1)加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北京市住建委出台《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7号),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和受理、审查与许可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围绕“放管服”改革,着力简化建筑企业在资质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流程。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为进一步适应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结合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运行情况,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2017年版)》和《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2017年版)》,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市场行为。《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办法》提出,同一保证人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人履约担保,进一步强化信用担保风险防控。

同时,2017年北京出台《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重点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并规定质量保证金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到期后,银行保函自动失效。

2. 上海(见表1-2)

表1-2 上海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政策

①②《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④《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续表

①《上海市装配式建筑2016—2020年发展规划》。

(1)强化土地供应调控管理

1)优化住房土地供应结构

随着城市快速发展,上海可供开发建设土地趋紧,目前住宅用地逐年减少,且此趋势未来将长期持续、难以扭转。为解决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上海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土地和住房供应结构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3〕52号),将进一步加大商品住房用地的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比例,中心城区不低于70%,郊区不低于60%;轨道交通站周边区域商品住房用地的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比例提高到80%以上;保障型住房的中小套型供应比例中心城区为100%,郊区不低于80%。同时,该意见还明确,多层、小高层和高层建筑的中小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分别定为90平方米、95平方米和100平方米。

2)健全多元化土地供应方式

目前,上海建设用地规模已接近极限,土地供需矛盾突出。为切实解决建设用地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不高等问题,上海发布《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70号),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可以进行市场流转。

上海还将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开展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探索试点,形成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三者兼顾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和公共利益平衡制度,健全和完善多元化土地供应机制。

(2)完善住房多渠道保障

1)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等国家文件精神,落实上海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上海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7〕49号),明确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健全完善住房租赁制度,加大对租赁权益的保护力度,通过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化运作,大幅增加租赁住房建设供应,满足多层次的住房租赁需求。到2020年,上海基本形成多主体参与、多品种供应、规范化管理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2)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建设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2016年上海发布《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沪府令39号),明确推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的职责分工,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管理,并予以优先供应。明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用单独选址、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建设用地供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并给予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对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资金等购房贷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取得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贷款抵押。截至2016年底,上海已供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8.9万套。

(3)提升建筑工艺标准

1)出台各类建筑技术及行业规范标准

为规范行业发展,2014年,上海住建委批准实施新版《住宅设计标准》,放宽了住宅朝向与间距等限制,要求新增多层住宅建筑设置电梯,并对全装修房室内污染物限值进行强制性规定。同年,《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沪建管〔2014〕536号)出台,在居住用地总体规划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方面做出相关要求。

近年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相继出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技术规程》《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应用技术规程》等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开发建设企业的各项工程技术标准,推动建筑工艺提档升级。

2)推动绿色节能建筑发展

为推动建筑绿色化、节能化可持续发展,上海市住建委出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试评价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等系列指导意见,为绿色节能建筑评价提供相关标准,并出台专项扶持办法,推动建筑项目向绿色化发展。《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提出,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财税支持,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项目给予多重政策优惠和补贴。

2016年,上海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建材联〔2016〕432号),将对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立体绿化、绿色生态城区等示范项目加大地方财政政策支持。

(4)加强质量标准化管理

1)加强标准化设计

为推动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提出,建设等部门要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加快装配式公共建筑技术标准的研究、编制,完成装配整体式住宅相关技术标准修订并向社会颁布,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需要。

2)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

为切实转变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2010年上海出台《上海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计划》,以推动住宅产业化发展,“万科新里程”成为国内首个装配式建筑项目。

2013年,上海市出台《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明确提出大力推动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等相关企业转型发展,鼓励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提升预制装配式构件、部件的生产能力和水平;在土地出让环节落实装配式建筑和预制率要求,按照“不同区域分类推进”的原则,通过行政监管、市场激励等手段,推进装配式建筑建设发展。

2016年,上海住建委发布《上海市装配式建筑2016—2020年发展规划》(沪建材联〔2016〕740号),提出在“十三五”期间,全市装配式建筑的单体预制率达到40%以上或装配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要成为上海地区主要建设模式之一。

(5)加强房地产行业监管

1)加强建筑企业管理

围绕“放管服”改革,上海市住建委出台《上海市建筑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宽审批、严监管和强服务”的总体思路,以需求为导向,全面推进本市建筑行业“放管服”改革和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建筑行业审批体系;提出承诺办理时间比法定办理时间缩短1/2的行政服务优化方向,探索取消部分企业安全许可证、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合同登记手续等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上海市住建委出台《关于加强本市工程建设企业应用标准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建管〔2015〕287号),推行企业应用材料备案制,促进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本市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2)强化信息化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并实现与上海市法人信息库、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相关信息平台信息数据的交换和共享,从而实现跨部门联合征信。

3. 广东(见表1-3)

表1-3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政策

①《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②③④《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续表

①②《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③④⑤⑥《广东省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

续表

①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②《广东省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

(1)强化土地供应调控管理

1)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

为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对宗地出让主体、出让形式、出让年限、出让面积和规划条件、竞买保证金、土地现状条件、开发建设期限等公告要素严格把关,要求住宅用地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及大城市以上20公顷,逐步推动住宅用地规范化、差异化供应。

2)推动集体用地入市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切实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广东省政府相继出台《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令)(2005年)等文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用途限制、流转程序和流转后的收益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广东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自由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其中,《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在我国首次以省级地方立法的形式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为农民集体土地合法直接入市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5年广东在佛山市南海区启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2016年广东省首宗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在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顺利挂牌成交。

(2)完善住房多渠道保障

1)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建设

为拓展住房多元化保障渠道,广东省住建厅、发改委联合印发《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6—2020年)》,积极推动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支持中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购买、租赁住房,鼓励自然人、各类机构投资者及国有企业购买库存商品房,根据出资数额确定不同出资人相应持有住房产权的比例。同时,还将积极探索“以需定建”的住房保障机制,推动建立起涵盖共有产权住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住房、货币化安置等多渠道、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

2)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提出要促进住房租赁平台发展,培养和规范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个人租赁、城中村住房租赁等多种住房市场供应主体,为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支持,积极开展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试点,加快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

(3)提升建筑工艺标准

1)出台各类建筑技术及产品规范标准

为规范建筑行业设计标准,近年来,广东省住建厅相继出台《保障性住房建筑规程》《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建筑设计标准,提升住房建造水平,推动绿色节能建筑发展。

同时,出台《建筑混凝土结构耐火设计技术规程》《高层建筑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技术规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程》《轻板墙体工程技术规程》《非承重混凝土小型砌体工程技术规程》《软瓷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等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建筑施工行业各项工程技术标准。

2)推动绿色节能建筑发展

为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开发模式建设和发展方式转型,广东省发布《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粤府办〔2013〕49号),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以及广州市、深圳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广州市、深圳市大型公共建筑实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到2020年底,广东省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建筑能耗水平接近或达到同期发达国家水平,公共建筑将全面实行能耗定额管理。《广东省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明确2020年底前,广东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支持高标准、严要求、规模化绿色建筑及运行阶段绿色建筑发展。

(4)加强质量标准化管理

1)加强标准化设计

为规范装配式建筑设计建造标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要求加快研究制定符合广东实际,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方法,修订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标准等计价依据,大力推动减隔震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上的应用,推动建立具有岭南特色的装配式建筑标准和技术体系。

2)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

为大力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和建筑产业的转型升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分区域对装配式建筑面积提出差异化要求。

一是珠三角城市群,到2020年底、2025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比分别达到15%和3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要达到50%和70%以上。

二是粤东西北地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地级市中心城区,到2020年底、2025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15%、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50%以上。

三是广东其他地区,到2020年底、2025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10%、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30%、50%以上。

同时提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基地、项目、消费者给予金融综合支持,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补助等政策支持。

(5)加强房地产行业监管

1)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

为促进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2016年,广东省住建厅、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台《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及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及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整治。

2)引导行业自律发展

为规范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提出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的作用,进一步整合科研开发、勘察、规划、设计、部品部件生产、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物业服务、家具家电、物流配送、信息化应用等行业资源,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联盟,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加强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能力、信誉等的自律管理和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4. 中西部重点城市

(1)成都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及成品住房发展

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及成品住房发展,是推动房地产行业由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发展转变的重大举措,是促进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由低水平单一型向高水平复合型发展的有效引领,是现代化大都市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后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业的内在变革要求。

成都出台《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设工程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6号),分阶段对全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设工程发展进行了规划引领,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阶段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设的要求,并在用地保障、税收和信贷优惠、资金支持等方面制定了倾斜性政策;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成都市成品住宅年度建设规划(2017—2022年)》,提出中心城区新开工商品住宅成品住宅比例达100%、郊区县达80%,政策强制性引领明显。

专栏1-1 成都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设工程发展的配套政策

土地保障方面,可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出让价款可约定分期缴纳。

税收优惠方面,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金融财政方面,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装配式建设工程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优先给予信贷优惠;在专项基金、工业发展和科技经费等方面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相应奖励或补助支持。

运输保障方面,公安、交通等部门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

(2)成都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要求提高

围绕城市品质提升的目标,2017年出台《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面更加注重房地产与城市品质的相互融合。

成都市按照规划区位、交通条件、产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核心区、一般地区和特别地区,并对这三类地区执行差异化的容积率控制标准。其中,核心区指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轴线、城市中心区等建设强度相对较高的区域,住宅用地总容积率设定为不超过2.5,总建筑密度不超过20%;特别是邻历史文化街区、环城生态区、主要山体、主要河道、城市风景区等区域及环城生态区,住宅用地总容积率设定为不超过1.5,总建筑密度不超过30%;一般地区是中心城区中其他的大部分一般城市建设区域,住宅用地总容积率设定为不超过2,总建筑密度不超过20%。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设定标准与住宅用地相同,只在总建设密度上将核心区、一般地区提升至不超过25%。

(3)成都、合肥及时修订完善行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提升信用信息管理水平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产业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房地产开发建设产业链延伸长、涉及主体多、民生诉求较为集中,加快提升现代化的信用信息管理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也是行业管理和市场发展迈入新阶段的客观需要。

结合全国及省级层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要求,针对行业、企业发展的新特征,成都出台《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建委〔2017〕135号)。

合肥出台《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合建建管〔2017〕29号),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收集责任主体,有效拓展了企业信用信息使用途径,有效提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水平,以信用为基础规范房地产市场开发建设秩序有序形成。

重庆2011—2013年先后出台了《重庆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等6个政策文件,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随着近年全国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对上下游产业链(包括开发建设、技术咨询、中介服务等)进行全方位信用监管覆盖不足、信用信息公开高效使用不足、与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衔接不足等短板日渐显现,信用建设及管理运用方式有待优化提升。

(4)西安、合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业服务效能

房地产开发建设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劳动密集型行业,也是典型的行政审批长、建设周期长、调控周期长的行业,优化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有利于降低企业综合开发成本,也有利于企业提升市场反应效率。

2016年,西安出台《西安市房地产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推动房地产“一窗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审批方式改革,建立材料移交、联合审图、集中会签、联合查验等制度,将审批流程优化整合为用地立项、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进一步明确了审批主体、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至116个工作日,大幅度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2016年,合肥出台《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流程优化实施意见》和《合肥市公益性项目流程优化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15号),通过优化合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环节等流程,压缩审批时间。

重庆是大城市带大农村、区域和城乡差异较大的直辖市,城市化水平仍较低。应加快梳理建设领域审批流程事项,分门别类尽快制定建设项目流程优化实施意见,对审批环节做到应简尽简、可并尽并,尤其是在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核心承载区范围内,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提升土地出让、规划审批等关键环节的行政审批效率。

(5)合肥公开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应用目录清单

制定行业发展负面清单,是有效推进建筑行业新技术新工艺的有效政策工具。

为积极培育和引导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市场的发展,合肥出台《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合建设〔2015〕7号)。为了加强对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加快推进本市建设领域科技进步,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分批次制定目录清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已制定发布《合肥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合建设〔2015〕15号),公开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具体目录,从而推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运营和升级。

重庆早在2008年就制定颁布了《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但后续对相关技术和产品应用的跟踪政策力度不大。政策创新要持续细化深化目录清单制定,根据技术发展、行业发展、城市发展的新特征新需要,与时俱进地更新清单。

(6)其他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合肥市调整下放监管权限,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发布《关于调整下放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合建〔2016〕67号),向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下放部分监管事项,进一步强化“网络化、属地化管理”和健全“层级监管”体制,有效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并促进区级管理部门根据“负面清单、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建立监管责任制度。

成都市抓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按照国家部委的试点要求,成都正加快探索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依法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探索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有效路径,有利于拓宽租赁住房建设领域的土地供给保障渠道。

重庆应依托直辖市体制优势,有效下放监管权限,同时结合地票改革经验和公租房建设经验,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研究和试点方案制定。重庆具有直辖市的体制优势,也具有深化统筹城乡改革试点的政策优势,还具有公租房建设试点的先行优势,应结合新阶段住房制度改革新趋势,积极探索符合国家导向、具有重庆特色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地方创新型政策及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