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通则
(2001年10月16日东城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1日东城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东城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向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三至五人,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本届人大代表中产生。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一至二名。
第四条 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任免。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的任免,由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空缺时,可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指定代理人选。
第五条 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必须依法开展工作,做到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大作用;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有利于开展人大代表活动,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有利于发挥人大代表在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和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要努力为代表服务,为选民服务,为人大常委会履职服务。
第六条 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协助区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负责组织人大代表对驻辖区内政府工作机构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参与和支持街道建设。
第七条 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制定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结合本街道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和主持闭会期间辖区内人大代表联组的活动;
(二)组织人大代表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代表先进事迹;
(三)组织人大代表采用听取汇报、列席会议、评议工作、执法检查、重点视察、专题座谈、专题调研等形式,对街道办事处和驻辖区内政府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四)组织人大代表对辖区内经济、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人大代表联系选民,了解民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负责组织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
(六)联系市、区人大代表,定期召开座谈会和走访,听取和反映代表意见和要求;接待和受理代表来信来访;督促和检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
(七)负责组织和实施辖区内出缺区人大代表的补选工作;
(八)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十条 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驻辖区内政府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 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应与街道办事处、驻辖区内政府工作机构建立联系制度,互相通报主要工作情况,讨论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驻辖区内政府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邀请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员参加,并将有关文件抄送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统一拨发。
第十四条 本通则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通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