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想国》到《代议制政府》:西方政治学名著释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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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难点探讨

1.“正义”与“平等”的含义是什么

阿奎那一方面强调“正义”体现为一种“平等关系”, “不平等现象是违反正义的”;而另一方面,他则建立了一整套以不平等为内容的政治哲学体系:宇宙、自然与社会三种不平等的秩序;人天生是不平等的;异教徒不得对基督徒行使统治权或主权。显然,这里,托马斯已经将平等做了形式与内容的区别,就平等的内容来看,平等意味着一种不平等,因为没有一种权柄不是出于神的,服从是神法与自然法的一条箴规。但是,作为一种形式,正义体现着一种平等的关系,是人们社会关系中通过协议或法定而平等地遵守并拘束其行为的有强制力量的决定或比例关系,其意义在于在谋求公共幸福的同时使之与个人幸福不相悖,同时,阿奎那提出了平等意味着反对贫富不均。他在讨论财产权问题时指出,财富是用于满足人的需要的,富者应将其多余的财富给予贫者,贫者由于迫在眉睫的物质匮乏,即使偷窃也不算是非正义的。所以,正义体现着一种平等关系,这在阿奎那思想里包含着两层内容:第一,用平等的方法表达不平等的内容;第二,反对悬殊的贫富分化。

2.为什么阿奎那对异端分子不宽容,而对异教徒表示宽容

信仰在中世纪神学中享有一种至高无上的地位,它是认识和理性的前提,对于上帝的认识是基于信仰的基础之上的,所以中世纪神学又被称为“信仰哲学”。因此,对于异端的不宽容并不难理解——异端的危害在于用理性的认识否定或破坏一种已经确立的信仰。所以,这种不宽容意味着“强迫他们履行自己曾经答应承担的义务并遵守他们曾经表示愿意永远遵守的教律”。而对于异教徒的宽容是因为从信仰本身来看,信仰的前提是人的意志的选择,这种选择是自由的。在这里,阿奎那表现出与传统神学较大的不同,他不是无限地将信仰先验地置于一种绝对的地位,“信仰的绝对性是基于意志的自由选择基础上的”。这种思考方式在神学的政治观念中体现着一种根本性的进步,即在肯定神性的前提下,有限地承认人的理性,有限地承认世俗国家的权威与独立的意义,甚至是非基督教社会的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当然,异教徒对于基督徒的统治权是不正义的,这是阿奎那的一个基本前提。同时,从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的现实效果来看,叛教者相对于异教徒具有更大的危害,它直接地败坏宗教的虔诚与精神。

3.既然教权高于王权,为什么基督徒又有义务服从世俗权力

对于这个问题,阿奎那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加以论证的。首先,教权高于王权,在他看来是一种归属于性质的论定: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均出自于神权,而彼此又分别掌握着人类的精神与行为、灵魂与肉体的两个不同领域,在神学的宇宙秩序中,精神与灵魂显然是高于外在行为和肉体的一种较高的层次,因此,归属于两种不同领域的权力必然地表现出一种根本性的优劣,所以说教权高于王权。但是,政治社会作为一种独立的秩序,它又具有其自身的世俗目的——促进公共幸福。基督教徒在其精神生活的另一方面,同时是世俗社会的一分子,是人类政治秩序中的一员。因此,作为一个政治社会的臣民,他必然有义务在其行为上促进公共福利,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统一,以促进社会世俗的目的,有义务服从统治者的世俗权力。因为这种世俗社会的目的最终可以被导向与精神生活相一致的天堂的幸福,是与神性不相悖的。所以,“在有关社会福利的事情方面,应该服从的是世俗权力而不是宗教权力”。

4.“三种秩序”与“四种法”是什么关系

阿奎那在其著作中不断强调宇宙间存在着三种秩序:神的宇宙秩序、自然界的自然秩序与人类的政治社会秩序。他在讨论法的分类时又提出了神的永恒法、自然法、人法与神(的成文)法四种。看来前三种法分别与三种秩序显然是相一致的,体现着不同秩序的一种智慧与准则:宇宙秩序由永恒法主宰;自然法与自然秩序相适应;人法是政治社会的行为准则以维持社会秩序。那么神(的成文)法呢?它与这三种秩序的关系如何呢?这点至少让读者在阅读其著作时感到某种困惑:擅长于形式逻辑的阿奎那在其思想的形式上表现出一种不和谐。这里,笔者认为需要注意到阿奎那在法的分类中贯彻着这样一种思想:法存在着一般范围与特殊对象、抽象原则与具体限定的区别,通俗地说是抽象法与实体法的区别。永恒法作为神性的表现,自然法体现着理性的智慧,它们具有一种一般而普遍的意义,是宇宙与自然的规律的外现。它们对于秩序的意义是抽象而一般的。而神(的成文)法与人法作为永恒法与自然法的对照物是对具体的行为拘束的尺度与准则,是服务于一种秩序并对行为具有直接约束的规则,所以,阿奎那反复强调人法是对自然法的一种补充,实质上是指人法将自然法对象化、具体化。他在论及神法的必要性时指出:神(的成文)法必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理性的判断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偶然的、特殊的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