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制度专题实证研究(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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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受理费的交纳与诉讼调解

无论是执行判决书,还是调解书,均应交纳申请费,且两者的数额并无不同,所以本章对于执行申请费的交纳不予讨论,仅分析案件受理费的交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

(一)案件受理费对法官调解意愿的影响

法院作为诉讼调解的重要组织者、指挥者,法官作为诉讼调解的具体实施者,其态度对调解过程及调解效果的影响极大。一般而言,在目前“调解优先”的政策背景下,法院应当极力促成调解,但事实却并非如此。这部分源自调解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可能给法院经费保障带来的不利影响。

根据《办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与其开支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1]按此规定,案件受理费应当与法院利益无关。但事实上,据学者的调查,“收支两条线”只是一种形式性的“两条线”,法院多收,财政多返;法院少收,财政少返,法院的“收”与“支”仍然变相挂钩。[2]在此情况下,调解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势必影响法院的经费,乃至法官本人的福利。一方面,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调解率的重视下,人民法院必须加强调解工作,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另一方面,调解导致的案件受理费减少,又直接影响到法院的经费保障,进而影响法官福利问题。如此两难境地,法院、法官又将如何抉择?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的法院对调解案件全额照收案件受理费。通常做法是,法院并不将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作为促成调解的理由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而是通过其他方法促成调解,只要当事人没有提出减半收取案件收理费,则不主动退还多收的案件受理费。很明显,《办法》关于调解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规定被法院“巧妙”地回避了!上述做法当然不值得提倡。但事实上,如果调解涉及法院本身的利益,法院在是否尽力促成调解的道路上必将进退维谷。如果倾向于追求调解率,志在取得工作考核上的好名次,则法官必将着力调解;如果倾向于追求经费保障,志在多争取经费,则法官将不再尽力调解,而对调解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而法官的态度、工作方法,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调解协议是否可以达成及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态度。

(二)案件受理费对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影响

从立法目的看,《办法》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可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一方面是考虑调解节约了诉讼资源,因此减少案件受理费;另一方面是鼓励当事人调解结案。一般而言,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直接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减少,应当对当事人选择调解结案具有直接的激励作用,而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对H省X市J区法院2011年全部民事调解案件的当事人(共涉及案件数219件,当事人508人)进行了电话回访,询问其选择调解结案方式的原因,结果如下图所示:

图 5—1

调查发现,并无一例当事人仅因为可以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就愿意进行调解,何以如此?是因为当事人对减半的案件受理费这一实实在在摆在眼前的经济利益无动于衷吗?事实恰恰相反,正是因为当事人对经济利益的权衡,导致当事人对这一规定视而不见。以标的额为100万元的案件为例,案件受理费为1380元,当事人为诉讼花费的其他成本为10万元,[3]其目标很明确,即获得100万元的诉讼收入。即使对方当事人同意按100万元的方案调解,该方当事人也未必愿意调解,因为在其诉讼请求完全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案件受理费应由对方负担,是否减半收取与他根本没有关系。况且,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很难完全按照该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调解。假设对方提出的调解方案为50万元,如果接受这一调解方案,其付出的成本为100690元,诉讼收入为50万元,而如果不接受方案,不过增加690元的成本,却有可能增加50万元的收入(见图5—2)。

图 5—2

显然,在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中,690元只占很小的比例,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而在诉讼收益上,该690元却可能带来50万元的收益,况且,在其最终胜诉的情况下,该690元完全有可能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因此,在当事人诉讼预期很高的情况下,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很难成为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理由。正如调查的结果显示,只有在当事人认为可能败诉时,才会考虑到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带来的经济利益,而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出于对法律理解上的偏差,还是由于部分代理人在承揽业务时对当事人所做的不切实际的承诺,都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盲目乐观,从而导致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在诉讼调解中很难发挥作用。

(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选择诉讼调解激励的实现

如前所述,《办法》规定调解结案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应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但是由于该规定对法院利益、法官利益存在的潜在影响,导致法院对待调解时态度模棱两可。同时,由于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盲目乐观,导致当事人不愿意放弃预期收入,使得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这一规定形同虚设。针对这一情况,应从两方面加强工作:第一,落实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确保“收支两条线”不变相交叉,消除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费的依赖,避免法院、法官在调解工作中的“个人利益”,促使法官依法加强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第二,法官应当真正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耐心细致地辨法析理,必要时,还应争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支持,帮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合理地评估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争取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共赢”。


注释

[1] 《办法》第52条第1款规定:“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 参见廖永安、李胜刚:《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之运行现状(下)——以一个贫困地区基层法院为分析个案》,载中国民商法律网,访问时间:2012-08-27。

[3] 事实上,当事人为标的额为100万的案子花费的成本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隐性支出,可能远远不止10万元,本章保守估计,以10万元为例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