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实务(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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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试用期劳动争议处理

教、学、做目标

通过本任务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的约定方式;

在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掌握劳动者可以采取的法律手段和可以主张的法律权利;训练学生处理试用期劳动争议的能力。

案例导入

原告远东公司和被告董×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关于新进工人试用期间的有关规定》,并载明: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厂规厂纪;凡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尽责、不用心者,一律予以辞退。被告董×于2016年11月3日起正式到原告远东公司上班。2017年3月16日上午,被告董×因工作表现不佳被车间主任杨×批评,随即中途离岗回家,此后一直未再上班。同日13时许,被告董×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3月17日,远东公司作出《关于对董×同志辞退的通知》,通知载明:鉴于董×的现实表现,不符合公司在试用期间的录用条件,决定予以辞退。后原告远东公司将该通知送达给被告董×。2017年5月29日,被告董×向A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7月27日,A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董×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不认定为工伤。2017年12月15日,董×向A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撤销远东公司下达的《关于对董×同志辞退的通知》,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及时补签劳动合同并安排申诉人的工作等。

2018年2月1日,原告远东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与董×的劳动关系,不支付仲裁裁决书中的经济损失6000元。审理中,被告董×同意与原告远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远东公司自愿给付被告董×经济补偿金、失业补助金共计人民币7800元。

工作任务

教师请学生以远东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身份,进一步了解本案的事实,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提出处理方案。

案例解析

一、试用期的概念

试用期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相互适应对方而约定的共同期限。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而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二、试用期规则

(一)试用期期限

第一,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通过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再一次约定试用期。

第三,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这样规定就可以避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显然,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同时有双重最低限制: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说明任何理由。

在试用期中劳动者除有下列八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另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由此可见,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不完全对等,主要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三、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利益,《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进行了限制,并不是任何情形下用人单位都可以对劳动者使用试用期。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有以下四个方面: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决定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本案的具体处理意见

在本案中,原告远东公司和被告董×仅约定了试用期,因此,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被告董×不具备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原告远东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训练

一、案情介绍

2017年3月底,姚×进入A俱乐部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姚×的月工资为3000元,前3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为2400元。姚×的原单位并未将其档案转移。2017年6月初,A俱乐部辞退了姚×。

姚×因补偿金、加班费、养老保险等事宜与A俱乐部发生了争议,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该仲裁委的庭审中,姚×要求A俱乐部补足自己从2017年3月至6月初的工资差额1800元,并支付25%的赔偿,以及加班费和社会保险费。A俱乐部则认为,姚×没有劳动手册,无法为她办理招工录用、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续。

二、工作任务

针对本案,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教师将学生分为不同的角色。学生根据各自所扮演的角色对案例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处理方案。扮演相同角色的学生进行讨论或辩论,并统一处理方案。最后,学生根据处理方案实施劳动争议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