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 试用期劳动争议处理
一、试用期的概念
试用期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相互适应对方而约定的共同期限。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而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二、试用期规则
第一,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通过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再一次约定试用期。
第三,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这样规定就可以避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显然,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同时有双重最低限制: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说明任何理由。
在试用期中劳动者除有下列八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另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由此可见,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不完全对等,主要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三、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利益,《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进行了限制,并不是任何情形下用人单位都可以对劳动者使用试用期。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有以下四个方面: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决定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本案的具体处理意见
在本案中,原告远东公司和被告董×仅约定了试用期,因此,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被告董×不具备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原告远东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案情介绍
二、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