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实务(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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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劳动争议诉讼

教、学、做目标

通过本任务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法规,学会利用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提高学生从事企业单位劳资管理工作的能力。

案例导入

2013年9月3日,申诉人苏女士与北京市A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A公司任人事文员一职。之后,双方每年签订一份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最近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3月5日,经A公司批准苏女士将年假、补假及产假一起休完。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4月5日,苏女士因剖宫产续请产假1个月,A公司准假。在上述假期期间,A公司安排他人接替了苏女士人事文员的工作。

2017年4月6日,苏女士休完产假回A公司工作,该公司向其发出《集团内部员工调配通知书》,将苏女士临时调动到该公司制版中心办公室从事文员工作,报到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但该调配通知书中未明确调配岗位后苏女士的工资待遇变化情况。苏女士认为A公司希望自己自动离职,当即表示不同意这个安排,人事经理让苏女士4月11日再到A公司看有何安排。4月11日,人事经理告诉苏女士到A公司制版中心办公室做文员。苏女士询问了工资待遇等事宜,他说按计件工资算。苏女士本人也向制版中心的同事进行了询问,确认自己不能接受新的工资待遇及工作时间,因此向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8400元、余下8个月哺乳期的工资1.68万元。经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1)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4月17日解除;

(2)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本案仲裁处理费956元人民币,由申诉人承担。苏女士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作任务

教师请学生以A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身份,进一步了解本案的事实,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分析,制作法律文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本案。

案例解析

劳动争议诉讼就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按照法定程序,为解决劳动权利义务争议所进行的全部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虽然在实体上适用《劳动法》,但在程序上仍然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基本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劳动争议诉讼的全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劳动争议诉讼应着重坚持以下六个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这个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方便。

(二)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个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第三,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三)辩论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这个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二,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第三,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

(四)处分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个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第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五)支持起诉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工会、妇联、残联、劳动保障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检察监督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督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二是监督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二、劳动争议诉讼的基本制度

劳动争议诉讼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劳动争议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为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并且要由其中1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回避的方式有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回避的原因有以下三种:

(1)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程序包括申请、决定和复议三个部分。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开庭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二,开庭时允许群众旁听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第三,公开宣告判决。

公开审判制度不是绝对的,也有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第三,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和部分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到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为生效裁判,不得再上诉。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裁判为终审裁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三、劳动争议诉讼的主管

劳动争议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劳动争议诉讼的权限。或者说,就是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和组织之间处理劳动争议的职权分工。

根据《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劳动争议的案件有以下五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③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①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②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对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服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包括两类:一类是仲裁的补充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提出的民事诉讼;另一类属于先对仲裁裁决的效力进行认定,即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撤销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对被撤销的仲裁裁决内容也可以在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其中比较复杂的是对所谓“一裁终局”案件的处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此类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此类案件的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同时规定了另外的特殊情形,也就是用人单位如果证明该裁决书有以下六种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以上六种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此时,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等。

级别管辖又称审级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发现对自己已经受理的案件并没有管辖权,则应当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去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规则是:在级别管辖上,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上,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申请撤销裁决的,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五、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

当发生劳动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的人及其相对人为当事人。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指的是原告、被告;广义的当事人除原告、被告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

(一)原告、被告

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1.劳动者的诉讼主体资格

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发生争议的一方劳动者死亡的,基于死亡职工与其原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出现了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与该用人单位之间的附随关系,因职工死亡发生的保险待遇等争议,往往是该附随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所以,在这类劳动争议案件中,死亡职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2.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劳动者因履行劳动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二)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含2人)的诉讼。共同诉讼是诉的合并的一种形式,属于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人民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所谓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同一个诉讼标的,在这个诉讼标的中他们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如多人的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诉至人民法院,以所有的侵权人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2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所谓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是指不同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同属一种类型的,如同是工伤争议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等。

(三)诉讼代表人

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之上,由于当事人一方(劳动者)人数众多不能都参加诉讼,所以要由人数众多的一方推选2~5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代表人诉讼的结果不仅对代表人有效,而且对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的确定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各自的代表。若推选不出代表,如果是必要共同诉讼就亲自参加诉讼,如果是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代表的确定有三种方法,即当事人推选、与人民法院协商或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第三人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凡是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的人叫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凡是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而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叫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劳动争议案件在下列情况下,出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三人:

(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3)建设施工承包单位给对方施工时,因发包人原因致使正在履行职务的劳动者造成伤、残、亡的,可以列发包人为第三人;

(4)因履行职务受到他人伤害的,可以列加害人为第三人;

(5)因交通肇事按照规定应定为工伤的可以列交通肇事方为第三人等。

(五)诉讼代理人

根据代理权的来源不同,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制度是为无行为能力人设定,由其监护人来代位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在诉讼中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基于授权委托而代理诉讼的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授权。

六、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和第2款、第50条、第51条等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以下十二个方面:

1.请求司法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实施司法保护。具体来说,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答辩权和反诉权;原告起诉后,有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撤回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通过行使上述诉讼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司法保护。

2.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过程中,每个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3.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的公正性是案件公正审理的基础。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当事人有权要求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退出对案件的审理或者与本案有关的工作。

4.收集和提供证据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当事人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证据,并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还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5.陈述、质证和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有权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有权通过辩论论证自己的主张和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6.选择调解

原告起诉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拒绝对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要求。

7.自行和解

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当事人有权通过相互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的和解协议,以终结诉讼。

8.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对于符合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

9.提起上诉

对于依法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10.申请执行

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判,义务人拒绝履行该裁判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益。

11.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有权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正。

12.申请再审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具有法定的再审事由时,有权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纠正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错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必须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进行劳动争议诉讼,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既尊重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又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对于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切实履行。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七、劳动争议诉讼证据

劳动争议诉讼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

(一)劳动争议诉讼证据的属性

劳动争议诉讼证据具有以下三个属性:

1.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相关性

相关性又称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只有与案件真实情况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

3.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

(二)劳动争议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1.物证

物证是指能证明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或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对物证的收集应依法进行,并要注要妥善保管和审查判断。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一般是人的主观意志的反映,因此对书证要注意审查、判断其真实性。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事实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自然人。证人应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客观事实做如实陈述,有意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具有极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能够避免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但也容易被伪造,因此,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做的叙述。此类证据有助于帮助审判人员了解案件事实,迅速查明案情,但注意要同其他的证据结合起来,综合分析,相互印证,排除矛盾,以确定证据的真伪。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劳动争议案件事实,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所制作的笔录。勘验时,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人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合法的责任。劳动争议案件举证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签约时的平等性和签约后的不平等性,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使得劳动者在诉讼中对有些事实的举证存在着客观困难。用人单位距离这些证据更近甚至就是证据的掌管者,因而存在举证方面的优势。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特殊性。根据《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按照证明内容的不同分为以下情况:

1.关于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

无论是由用人单位提起的劳动争议还是由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争议,都要首先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原告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最主要、最有力的证据是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劳动合同即能证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第1项、第3项、第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的内容记载着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水平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等条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关于其他合同内容事项,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3.关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4.特殊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与此完全相同。《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些规定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理,平衡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八、一审普通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起诉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它在整个劳动争议诉讼中是最完备的一种程序,也是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基础。劳动争议诉讼的一审普通程序包括起诉、审查和受理、审前准备、开庭审理、调解或判决五个阶段。

(一)起诉

起诉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认为其民事权益、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条件包括:

(1)有适格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当事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数提出副本。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审查和受理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期限为7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告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原告,说明原因或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审前准备

审前准备也称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审前准备包括以下内容:

(1)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告知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

(2)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审判人员。人民法院也可以采用口头告知的方式。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4)更换和追加当事人的工作。

(四)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进行。

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包括:

(1)开庭3日前,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

2.正式开庭审理

首先是准备开庭。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其次是法庭调查,它是开庭审理的核心,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阶段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提出诉讼请求,陈述事实经过及理由,再由被告提出答辩意见。

(2)审判人员归纳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3)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

(4)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质证。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中可就本案关键性问题向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直接发问。

(5)审判人员归纳总结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并询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见做最后陈述。

最后是法庭辩论,即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自己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和处理意见,并相互辩驳对方观点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或答辩;

(4)相互辩论;

(5)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

(五)调解或判决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事实已经清楚,责任已经明确,因此,接下来就是处理案件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章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可以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要制作调解书,并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达不成协议或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应及时评议、依法作出判决、公开宣判,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九、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既可以口头传唤和通知,也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同时,不受普通程序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规定的限制,可以随时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但是不能由审判员一人自审自记。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但是,法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比普通程序简便。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案件审理的进程。

(六)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这一审理期限是法定期间,不得延长。

十、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而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其上诉期限为15日;对一审裁定不服的,其上诉期限为10日,均从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二审人民法院按照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判决或裁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十一、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再审程序的提起通常有以下四种情况:

(1)由本院院长提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由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并不得因申请再审而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案件的程序应由原审级决定: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十二、执行程序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和其他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由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的诉讼活动。

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要有执行根据;

(2)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3)执行根据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执行的具体措施有: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

(5)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6)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7)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等。

对于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

十三、劳动争议诉讼文书

(一)劳动争议诉讼文书的写作要求

劳动争议诉讼文书是指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在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种文件。根据文件内容和功能的不同,劳动争议诉讼文书可以分为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反诉状、调查取证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代理词等。劳动争议诉讼文书在写作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叙述事实要求清楚、具体

劳动争议诉讼文书要把必要的时间、地点、事情、原因系统地叙述清楚,又不能支离破碎,要掌握住案情(或事件)的关键所在,围绕中心,抓住要害,把整个事实叙述清楚。

2.说理要正确、充分,力求避免空谈

说理要正确表现为劳动争议诉讼文书的观点要正确,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充分地说理则要求文书制作者充分利用多种论述手段,抓住主要理由,善于分析和运用证据,避免从概念到概念地空谈理论。

3.结构要严谨,层次要清晰,用语要准确

各种劳动争议诉讼文书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要做到:

(1)写全事项;

(2)语言要规范、精确,解释要单一;

(3)语句要规整。

劳动争议诉讼文书要力求行文简练、朴实、清楚、通顺。

(二)起诉状

起诉状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劳动争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状。民事起诉状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1.起诉状的首部

首部主要写明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被告,则应按照其承担责任的大小、主次顺序进行排列。如果原告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2.起诉状的正文

(1)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要具体写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劳动争议的具体问题,即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要求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对于给付之诉的要具体写明给付的标的(如金钱、有价证券、物品等)、给付的数额,特别是赔偿的数额要准确估算、适度合理。对于确认之诉,要具体写明确认标的所有权归属及行为的有效或无效,如确认劳动合同的无效等。

(2)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重点写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争议的权益的基本情况,并就双方发生争议的权益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后果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以阐述和论证,以说明原告诉讼请求提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3.起诉状的尾部

尾部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起诉人的名称、起诉时间以及附项等内容。

劳动争议诉讼起诉状的具体格式和内容参见范文2-6。

范本2-6

起诉状

原告苏××,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北京市××区××街道××住宅小区××室。

被告北京市A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案由: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00(2100×4)元;

3.依法判决被告补偿原告余下8个月哺乳期的工资16800(2100×8)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公司的员工。2017年4月6日原告休完产假后回公司上班,人事经理称,原告原来的工作岗位已经由其他人在岗。原告当时即表示不同意,人事经理让原告4月11日再到公司看有何安排。4月11日,人事经理告诉原告调原告到公司制版中心办公室做文员。原告询问了工资待遇等事宜,他说过去后按计件工资算。后来,原告本人到制版中心办公室了解了一下,制版中心办公室文员的工资水平比原告本人原工资待遇低很多,且周六、周日还要加班。因此,原告不同意,便问人事经理能否有其他的解决办法,其称没有其他的解决办法。后经劳动部门调解,仍未达成一致协议。因此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支付8400元经济补偿金、余下8个月哺乳期的工资1.68万元。经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4月17日解除,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本案仲裁处理费956元人民币,由申诉人承担。原告不服该裁决。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调整原告的工作岗位,降低原告的工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偿原告哺乳期的工资。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公正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苏××

2017年5月31日

附:

本诉状副本1份。

证据材料5份。

(三)答辩状

答辩状是指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根据起诉状或上诉状单方面的内容,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和辩解,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答辩状根据提交的审级不同分为一审答辩状和二审答辩状两种。

答辩状由三个部分所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1.答辩状的首部

答辩状的首部首先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具体事项与起诉状的首部相同,其次要写明答辩事由。

2.答辩状的正文

答辩状的正文主要在于答辩人阐明答辩的意见和理由,揭示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不当之处,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说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主张的正确性,并列举有关法律的规定,以求得人民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3.答辩状的尾部

答辩状的尾部应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由答辩人签名或盖章,注明答辩日期,并可以在附项中写清答辩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劳动争议诉讼答辩状的具体格式和内容参见范文2-7。

范本2-7

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市A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答辩人因解除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调整原告的工作岗位,属合理调整。答辩人在原告休产假期间另行安排他人负责原告原从事工作并无不妥。原告原工作岗位为生产岗人事工作,答辩人在原告休完产假后将原告调动到制版中心办公室文员岗位,虽工作性质与原来有变,但仍属于文员工作范畴。

2.答辩人决定临时调原告到制版部办公室担任文员一职,且并没有降低其工资待遇。但原告竟然不服从安排,既不请假,也不办理辞职手续,就自动离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余下8个月哺乳期的工资,属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法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原告诉求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哺乳期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章)

2017年6月5日

(四)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应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民事判决书的具体格式和内容参见范文2-8。

范本2-8

民事判决书

〔2017〕×民第××号

原告苏××,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北京市××区××街道××住宅小区××室。

被告北京市A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2017年4月6日原告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被告向原告发出《集团内部员工调配通知书》,将原告临时调动到公司制版中心办公室从事文员工作。原告当时即表示不同意,人事经理让原告4月11日再到公司看有何安排。4月11日,人事经理告诉原告调原告到公司制版中心办公室做文员。原告询问了工资待遇等事宜,人事经理说过去后按计件工资算。后来,原告本人到制版中心办公室了解了一下,制版中心办公室文员的工资水平比原告本人原工资待遇低很多,且周六、周日还要加班。因此,原告不同意,便问人事经理能否有其他的解决办法,其称没有其他的解决方法。后经劳动部门调解,仍未达成一致协议。因此,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支付8400元经济补偿金。经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4月17日解除,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判决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00(2100×4)元、余下8个月哺乳期的工资16800(2100×8)元。

被告辩称:被告调整原告的工作岗位,属合理调整,且并没有降低其工资待遇,但原告竟然不服从安排,既不请假,也不办理辞职手续,就自动离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法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哺乳期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9月3日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被告处任人事文员一职。之后,双方每年签订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最近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3月5日,原告经被告批准将年假、补假及产假一起休完。2017年3月6日到2017年4月5日,原告因剖宫产续请产假1个月,被告准假。在上述假期期间,被告安排他人接替原告人事文员的工作。

2017年4月6日,原告休完产假回被告处工作,被告向其发出《集团内部员工调配通知书》,将原告临时调配到该公司制版中心办公室从事文员工作,报到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该调配通知中未明确调配岗位后原告的工资待遇变化情况。原告主张其本人经向制版中心办公室的同事询问,确认自己不能接受新的工资待遇及工作时间,因此向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支付8400元经济补偿金和余下8个月哺乳期的工资1.68万元。经北京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4月17日解除;(2)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本案仲裁处理费956元人民币,由申诉人承担。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集团内部员工调配通知书》、工资表及社会保险清单和被告提供的假期申请表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全面履行。本案中,被告在原告休产假期间另行安排他人负责原告原从事工作并无不妥。原告原工作岗位为生产岗人事工作,被告在原告休完产假后将原告调动到制版中心办公室文员岗位,虽工作性质与原来有变,但仍属于文员工作范畴,且仅为临时调动,被告调整原告的工作岗位属合理调整。原告主张被告降低其工资待遇,但未就该主张举证证明,被告又予以否认,因此,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同意。且双方均不愿意接受本院的调解,事实上双方原劳动合同关系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因此,原告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不同意被告的工作安排,未在2017年4月17日到新岗位上班,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应于即日解除。原告在无证据证明其工资待遇被降低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法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哺乳期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4月17日解除;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

审判员:李××

审判员:张××

书记员:王××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6日

实务训练

一、案情介绍

原告王×于2014年9月1日入职被告A公司担任主管助理一职。实际上,王×每月的基本工资为2640元(其中,岗位工资为2240元、生活补贴为250元、房补为150元)。原告王×与被告A公司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2017年3月2日,被告A公司以原告王×的工作能力低、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了原告王×,且不支付原告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告王×于2017年8月16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原告王×不服该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二、工作任务

教师请学生以A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身份调查取证,制作法律文书,通过诉讼程序妥善解决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