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述
在刑事诉讼中,不同的刑事诉讼主体履行不同的刑事诉讼职能。根据通说,刑事诉讼职能可分为基本职能和非基本职能。[24]基本职能包括审判职能、控诉职能[25]和辩护职能,非基本职能为基本职能服务或者由基本职能衍生,比如证人的作证职能可能服务于控诉职能也可能服务于辩护职能。在我国,审判职能专门由人民法院履行,控诉职能主要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履行[26],辩护职能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履行。刑事诉讼主体,正是围绕刑事诉讼的职能而展开。根据性质的不同,刑事诉讼主体可以分为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两大类。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相应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通过这些专门机关来实现相应的刑事诉讼职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的专门机关。从广义的刑事诉讼来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机构、监狱等。[27]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狱除了履行执行职能之外,还履行部分侦查职能。
为了充分实现相关的刑事诉讼职能和刑事诉讼目的,我国法律对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的性质、地位、组织体系、职责、活动原则以及相应的活动程序作出了规定。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依法通过相应的刑事诉讼行为来履行其刑事诉讼职能,最终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了专门机关以外的刑事诉讼主体,他们履行一定的诉讼职能,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根据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之不同,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除了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之外,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区别还体现在诉讼职能、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力等方面。我国法律对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均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