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萌芽时期的著作权观念:宋、元、明、清前期[74]
早在著作权制度在中国产生前的春秋时期,古代的作者已经察觉到他们对作品拥有某种利益,朦胧地意识到对其作品进行署名的重要性。先秦诸子著书,或是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或是署上学派始祖的姓名,如《老子》《韩非子》《孟子》等。这种昭示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主客体关系的署名方式亦为后世士人所沿袭。[75]汉晋之后,作品的署名问题已为人们普遍关注。[76]另外,史书上也有一些关于作者获得报酬的记载,不过那时不叫稿酬,而叫“润笔”,唐时称“义取”,明时曰“利市”,更有士大夫耻于言钱而称之为“阿堵物”。[77]最早获得“润笔”的,应该是西汉的司马相如了。宋朝王楙在《野客丛书》中记述了司马相如获酬金的故事:“观陈皇后失宠于汉武帝,别在长门宮,闻司马相如天下工为文,奉黄金百斤,为文君取酒,相如因为文以悟主上,皇后复得幸。此风西汉已然,孙登《相如赋》曰‘长门得赐金’”。[78]一般认为我国之有“润笔”始于东汉末年,但洪迈却认为:“作文受谢,自晋、宋以来有之,至唐始盛”。他分别举了唐朝的李邕、韩愈、裴度等人撰写碑文所得润笔费为例。李邕“尤长碑颂,中朝衣冠及天下寺观,多赍持金帛,往求其文。前后所制,凡数百首,受纳馈遗,亦至巨万。时议以为自古鬻文获财,未有如邕者”。韩愈“撰《平淮西碑》,宪宗以石本赐韩宏,宏寄绢五百匹:作王用碑,用男寄鞍马并白玉带”。刘禹锡在祭韩愈时对此作出评价:“公鼎侯碑,志隧表阡,一字之价,辇金如山。”而皇甫湜为裴度作《福先寺碑》时,裴度“赠以车马缯彩甚厚”,皇甫湜还嫌少,大怒曰:“碑三千字,字三嫌,何遇我薄邪?”裴度笑酬以绢九千匹。[79]尽管有这样的历史事实,但不能说“润笔”费的存在就等于经济权利观念的形成。通过考察历史,润笔的来源主要是为朝廷、官府起草文件或著书而获得赏赐以及替达官贵人撰写碑志而获得酬谢,并非所有的文章都可以得到润笔,而且润笔的支付带有明显的个别性、随意性[80],作者本身还没有意识到作品是一种财产权利的标的,它可以转化为一种商品。尽管作者已经朦胧地意识到在作品上署名可能确定作品的归属,尽管润笔在中国的历史上存续了很长时间,但这些幼稚的权利观念并没有促使中国培育和发展出著作权制度。因此,我们只能说在宋以前就已经有了朦胧的著作权的观念。而到了宋代,随着著作权保护现象的出现,著作权观念得以真正萌芽,直至于元、明、清前期。在中国著作权观念和著作权制度关系上,前者产生的时间显然比后者要早许多。由于宋朝在著作权制度上的特殊性,本章将着重说明宋朝情况,元、明、清前期的情况则简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