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著作权观念的历史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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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与版权的概念辨析

一、著作权与版权的语源

著作权作为一种权利,狭义上是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广义上还包括邻接权,即作品的传播者对其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创造的劳动成果而享有的权利。[45]但是,不管是在日常生活或者在学术研究中,“著作权”与“版权”的概念随处可见,许多人不明白二者的关系,因而引起一定的混乱。

汉语中的“著作权”与“版权”两个词均在19世纪末从日本传到中国。“版权”的英文为“copyright”,由copy与right组合而成,其本意就是“复制的权利”。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并没有“copyright”一词,英国版权学者20世纪80年代考证出“copyright”一词是在《安娜法令》颁布30年后才出现,其意正是“作者的复制权”。[46]1873年,日本作家福泽谕吉将“copyright”译为“版权”,指官方特许的图书专卖权,后来转变成作者的专有出版权。其后,日本的《出版条例》《版权条例》以及《版权法》等法律法规使用该译法。为了加入1886年《伯尔尼公约》,日本决定修改其《版权法》。1897年,主司其事的内务省参事官水野练太郎发现日译“版权”一词,不符合《伯尔尼公约》尊崇作者权利的基本理念。于是,他自德语“Urheber-recht”,法语“Droit d'auteur”译出并表述为“著作权”,表示因创作行为而产生的作者的权利,舍弃了既有的“版权”之译。1899年,日本加入《伯尔尼公约》,同年修改《版权法》,并改称为《著作权法》。自此,日本立法中开始使用“著作权”一词。[47]

由此可见,“版权”与“著作权”的语源不同,前者来源于英语,后者来源于德语和法语,其含义也有差别。来源于英语的“版权”突出强调作者享有的经济权利和对作品的商业利用,包括对作品的复制、公开表演、广播以及其他使用。在作者权传统下,只有自然人才被认为是作者,作品来源于作者的人格,“著作权”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尽管版权传统与作者权传统的差异依然存在,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以及数字化革命的来临,两大传统的差距逐渐缩小,目前在有关国际公约中,德语中的“Urheberrecht”,法语中的“Droit d'auteur”与英语中的“copyright”经常互换。

二、中国的经验

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的法律文件是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此前知识界与政府官员主要还是使用版权一词。有人认为蔡元培是最早使用版权一词的人,其依据是蔡元培在1902年3月9日撰写的《日人盟我版权》一文。[48]实际上,《清议报》(梁启超主持)第13册(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3月21日)以“来稿杂文”的名义发表了《读东洋经济新报布版权于支那论》一文,赞同在中国实施版权保护制度,并主张应根据地区的差异而差别对待。严复也是较早提出和使用版权概念的中国人。官方文件最早使用版权一词的,见于1903年10月8日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后,版权与著作权均有使用。例如:对要与美、日签订含有版权条款的通商行船条约,当时上海的《外交报》发表题为《驳美日两国商约要索版权》的社论,使用版权一词。商务印书馆资深编辑陶保霖于商务印书馆创办的《教育杂志》第二卷第四期(1910年)上发表《论著作权法出版法急宜编订颁行》一文,指出“以称为著作权最合”。[49]

《大清著作权律》采用著作权之称谓,当时的学者秦瑞玠对此解释为:“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出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所创作之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足以赅雕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为适当也。”[50]后来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期间公布的法律文件均采用著作权的提法。

由于受到日本和英、美的双重影响,著作权和版权这两个术语均在我国延续下来。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第118条采用“著作权(版权)”的表述,将二者视为同义词。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1条指出“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2001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56条则干脆指明“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从而以立法形式正式确认著作权与版权的一致性。在中国法律语境下,著作权与版权均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作品的传播者,如图书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邻接权。

三、本书的立场

由于中国的著作权法既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也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所以它既不是纯粹的作者权传统,也不是纯粹的版权传统,而是吸取了两大传统的元素,反映了两大传统的特征,并结合自己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采取了相应的解决方案。[51]如果没有特别指出,本书所涉及的著作权采用广义的含义,包括作者和传播者的权利。但是,历史是不可以割断的,我们不会因为中国的立法将著作权与版权视为同义语,也不会因为国际条约将英语的“copyright”与德语中的“Urheberrecht”,法语中的“Droit d'auteur”经常互换,就抹杀它们在使用上的偏重点,忽略历史上曾经使用过的版权一语。因此,本书尽量尊重历史,尊重立法用语,尊重原文作者的用词习惯,保留历史资料的原貌,因此在本书中,著作权与版权会交互使用,著作权观念与版权观念为同一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