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清代苗疆“寨款”的自治限度
清代苗疆最终进入王朝国家时代,但是咸丰、同治年间古州厅、清江厅等地出现苗民大起义,企图脱离清廷统治,史称“咸同兵燹”。激烈的军事对抗中,“寨款”的组织传统得到了激活。起事的一方和以清廷地方官府为首的反起事的一方,都利用了“寨款”组织传统。笔者不使用“侗款”,是因为清代清水江文书表明:苗寨之间、侗寨与苗寨之间,也出现“联款”。论者们一致认同“款”的自治性,却往往忽视其自治的限度。本节以两份清水江诉禀稿为中心,作一探讨。
一、两份诉禀稿的考证:婆洞团款控诉三营、九寨两大团款
文斗寨至今收藏一份题款为“甲寅年姜元熺订”词稿簿,其中收录两份涉及三营团款的诉禀稿。由于隐去姓名,须先考证。
为难除殃民、余黎纚遗事。缘△等遵恩传调,随姚总理进剿六洞首匪,方胜二仗,贼尚未平。忽遭△△等于〇月〇日,统领二百余人,旌旗队伍,浩浩荡荡,直入民乡屯扎口子,称要田要钱,如有不从,务杀殆尽,阖乡老弱妇女,逃散四方,猪牛鸡犬,搜杀无遗,并将〇寨〇〇坐屋折毁,〇等闻之骇异,只得告假奔回,保全老小。切(窃)去岁首匪入境,总赖伊等帮救,然头敌先锋,皆出〇等死力。正月卫城战胜,三月中林杀敌,古顿破营,皆△等当先,功被瞒冒,亦以为自保身家,不敢贪天功而为己力。伊等向△[要]地要田,△等血战之功,又将问谁要乎。今伊自视奇勋,六洞事未蒙传调,必怀怨望,胆敢兴师,无法无天,莫此为甚。若不恳恩严究,只恐谁阴起事,彭越、英布之祸,正去不期,生灵涂炭,情迫难已,只得禀乞。[18]
该禀稿所载的“正月卫城战胜,三月中林杀敌,古顿破营”,与《三营记》所记述的咸丰七年正月、三月的战事是吻合的。咸丰七年“正月十三日,官军出黎平府城南门,下营出西门,上营出北门,中营出东门,大败古州和清江厅的叛苗,黎平城得以解围。黎平知府多文、开泰知县冯桂阳,保举上营总理姜吉瑞以知县试用,中营总理姜含英以把总尽先补用,下营总理姚廷桢以把总尽先补用”。三月“初六日,上营甘塘队出至中林,与贼打一仗,胜”。“廿八日,三营遵府主多札调出击古顿,合城兵,前后共毁贼营,贼败归古州”。[19]该诉禀称去年“古顿破营”,即咸丰七年三月功破古顿首匪军营。因此,该禀稿应是咸丰八年呈送黎平知府多文的。
《三营记》载,咸丰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三营人抵城,贼退扎黎平寨、三什江等处。是夜,贼忽掠营,以为三营袭杀,自相践踏,连夜奔逃。……城急遂定,归营,即丈量田丘,摊派分给团练。凡粮食所需,有不敷者,仍照抽田制派之,有银钱者亦各捐输。自是人人欣愿,众志成城”。[20]即三营团练的军粮,是按照各营所保护的各寨各户田亩数量进行抽收摊派的,并不是把田亩划拨给三营团练管业。
但是,也出现了例外情形。同治元年,“因姚廷桢屡于下营地方格外捐罚,下营人心亦已解体,呼应不灵。至虽有三营之名,只有两营之实。府主袁特札八阳廪生杨瑞廷总理下营团务”。[21]
咸丰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公举河口武生姚廷桢,领甘乌、八洋、平略、新寨、岩寨、寨藻、扒洞、岑梧、高常、高贞、归故、大坪团丁,驻扎高贞坡头,呼为下高贞营”。[22]三营之下营,原只领九寨,并不包括甘乌、八洋、平略三寨。咸丰六年十月十五日,“三营团众六千余人,分队下边沙冲杀,自巳至未,杀声震地。……甘乌、八洋、平略团丁,亦由寨武打上,各路大胜。……至是甘乌、八洋、平略,遂与下营联团”。[23]故初步推测,该禀稿不是下营十二寨中的某一寨所呈,而是包括边沙寨在内的婆洞联款,因为:其一,该联款遵奉官府传调,“随姚总理进剿六洞首匪”,不是由姚总理率领;其二,禀稿中原告自称“△等地方,素称忠厚”,并提及三营在边沙寨折毁房屋,侮辱妇女;其三,边沙系婆洞地区的核心,古代婆洞大款包括边沙、流洞、魁洞、果构、八教、寨伍、高表、西洋店、便晃、者模、者楼等寨。[24]咸丰兵燹中,包括婆洞大款在内的款组织得到“激活”。
该寨再向黎平知府多文呈送“为蠹食鲸吞、以暴易暴事”的告禀,兹引如下:
为蠹食鲸吞、以暴易暴事。缘△等地方,素称忠厚。祸于去岁△月△日,在地稠与贼战败,阵亡九人,贼遂入境,阖乡皆逃。独启蒙寨匪徒杨本深,不知何故不走,△等向九寨营求救,不惟不许,反将往求之林△△等,百般威逼,出具投诚九寨字样,并出钱出田等字,嗣[后]全得△△带阖乡精壮,打败贼匪,伊等始同追杀。然所[杀]敌尽出△等精壮,系卫城及中林、古顿亦然。今三营总理△△等,于本月△日带领人三百余人,扎入△等寨口,称奉恩命,主要分△等田地,不与务要烧杀,坐吃山崩。〇〇折毁边沙寨〇〇作屋,辱其妻女,人心惶恐。切恩星之宠伊也,将以御暴。今伊之恃宠也,反以为暴,而掠〇贼再暴,而淫民妻女三暴,而拆民房,愈暴愈甚,民实难堪。若不重惩究治,只恐汉阳殆尽,鹫食无已,势必尾大不掉,或不仅究其民而止,为此。[25]
该婆洞团款,在地稠战败,阵亡九人,贼进入婆洞地方,婆洞联款遂派林某向“九寨营”求救。“九寨营”威迫林某出具投诚九寨字约,并承诺出钱出田等字据,方肯相救。
那么“九寨”“九寨营”与“三营”是什么关系呢?
《三营记》记述,咸丰九年“四月初旬,上营、九寨团丁自带口粮,同官军会,复柳霁城,兼帮官军米廿二石”。[26]可见,“上营”和“九寨”是并列的,不同的。人类学田野调查表明,“九寨”是锦屏县北部地区的九个古老村寨,大部分坐落在一条东西走向的山梁上,属北部侗族。最初时期的九寨系指今三江镇的王寨、小江和平秋镇的魁胆、平秋、石引、高坝、皮所及彦洞乡的黄门、瑶白。这里的“九寨营”,应该是指位于高坡的九寨联款的款军。“三营”和“九寨营”是互不统辖的。
至此,我们大体清楚了该两份诉禀稿,涉及三个团款组织:原告是婆洞团款,第一被告是三营团款,第二被告是九寨团款。其中,三营团款,是与黎平府、开泰县联系最为密切的,也是战功赫赫,屡次解围黎平府城、开泰、柳霁等县城,屡受朝廷褒奖封赏的。婆洞团款和九寨团款是真正的侗款,也受黎平府的调遣,协同三营防堵古州、清江苗叛军队的袭击。
二、寨款自治的限度:此款与彼款并不具有必然通约性
寨款的本质是寨民之间的契约,此寨与彼寨的合意。但是,未必一定能达成合意。可能基于地缘、血缘(通婚)等关系,数寨能够联款,比如形成婆洞、三营、九寨三个团款的缔结。三个团款虽然接受黎平府的调遣,但是三者之间并没有盟款契约关系。或合意,或强制,二者必居其一。于是,出现了“蠹食鲸吞、以暴易暴”的现象:一是婆洞团款在前方作战,婆洞遭遇袭击,派林某就近向九寨团款求救,被逼迫出具投诚、出钱出田的字约,作为求援的对价。要婆洞团款,臣服于九寨团款。二是三营团款直接屯兵婆洞地区的入口,要分婆洞团款所辖洞寨的田地,并扬言是遵奉黎平知府的命令。
原告婆洞团款认为,咸丰七年苗叛军队进入婆洞地区,的确得到三营团款的帮救,但是头敌先锋,皆出婆洞团款出死力,自保身家。如果血战之功,皆要田土补偿,那么婆洞团款又向谁索要?显然,三营团款、九寨团款是仗着兵强马壮人多,得到官府的倚重,企图以强凌弱,以大压小。
申言之,团款的自治和自卫性质,是有地方本位的,是以小团体利益为最高原则的。如果不加以约束和克服,就会走向极端,解构刚刚建立起来的苗疆“王朝国家架构”,就会如诉禀稿所说的“尾大不掉”,而生“彭越、英布之祸”。同治七年(1868)六月十六日,上谕军机大臣“其跋扈不驯之滇、黔各团首,均著次第惩办,檄令各归地方官督理,严惩大团首私行仇杀、干预公事旧弊,以杜乱源”。[27]
三、寨款的自治限度之克服:土司或流官衙门的他律
寨款,是古代和近代苗疆社会特有的民间自治和自卫组织,具有原始氏族农村公社和原始部落联盟的特征,是前王朝国家社会组织结构的一个活化石。它本身无法组织更广地域范围的乡土社会,形成更大范围内的秩序和安定。前王朝国家时代中,部族之间的争斗杀戮惨烈程度应该大于王朝国家时代的村寨争斗。因此,进入王朝国家时代具有历史必然性。
进入王朝国家时代,寨款的自治,也可能沦为款首或大寨的独断和擅权,出现联款内的大寨欺凌弱小村寨的不平等和专制。但是,进入王朝国家时代后,自治之上有了王权的“他律”,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这种独断擅权和不平等。这也是婆洞团款向黎平知府两呈禀稿的原因所在。此款与彼款并不具有必然通约性,以达成更大的范围的联款,但是王权法律,不能容忍大款对小款的强制、强迫。王朝官府会引导、规训、维持着此款与彼款的和平共处。